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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应对反倾销措施

2021-12-31 来源:客趣旅游网


随着全球贸易自由化的推进,反倾销已逐步转变为各国最普遍采用的抵制不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之一。中国作为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如何采取应对措施,解决或缓和西方国家对中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制裁,已经是刻不容缓的问题。 倾销是指一国的生产商或出口商以低于国内市场价格的办法向另一国推销商品的行为,它在国际贸易中被视为一种不正当的商业竞争行为。倾销商品既可能扰乱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也会严重损害进口国的相关产业。由于倾销具有严重的危害性,禁止倾销便成为国际社会的共同愿望,并首次将禁止倾销作为一项原则规定在GATT文本的第6条之中。该条第1款明确指出,一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挤入进口国的商业领域,是指从一国向另一国出口的产品的价格:低于相同产品在出口国用于国内消费时在正常情况下的可比价格;若无这种国内价格,则低于相同产品在正常贸易情况下向第三国出口的最高可比价格,或产品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推销费用的利润。以上规定尽管对出口价格未作出界定,对正常价值的推定也定得不够明确,给实际操作带来一定难度,但它毕竟是世界上第一项关于反倾销的国际规定,赋予了各成员国对造成本国工业损害的倾销享有抵制的权利。

不难看出,反倾销是世贸组织赋予缔约国抵制不公平贸易行为的主要措施之一,是进口国可以采取的保护本国工业免受进口产品冲击、实现对本国贸易保护的合法手段。目前,反倾销措施越来越成为各国极力寻求使用的贸易保护武器之一。

自1996年起,中国就成为世界上出口产品受到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而且在2000年以前大约有1/3的反倾销案无人应诉,我国为此遭受的损失约合100多亿美元。对中国提出反倾销调查最多的是欧盟、美国、印度、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涉及产品主要有钢材及其制品、化工产品、机电产品和纺织品等。欧盟和美国把中国作为反倾销重点打击对象是由其对华反倾销政策决定的,近年来欧盟对中国产品反倾销的规模越来越

大,从过去的几十万美元、几百万美元,升级到几千万、几亿美元的出口额。欧盟虽然总体上承认中国为“市场经济国家”,但仍然认为中国还处在一个市场机制转型的过渡时期,因而有针对性地搞了一套“市场经济五条标准”,在反倾销调查中,采取逐个公司审查的办法,来确定哪一个中国企业可以得到市场经济地位。对于审查后得到市场经济地位的公司,欧委会将不再使用“参照国”,而采用该企业自己的正常价值来计算其倾销幅度,对于没有得出市场经济地位的中国企业,仍然要用参照国来确定这些企业的正常价值。实践上能够取得市场经济地位的中国企业非常少,所以这种反倾销政策事实上是不合理的。

对于西方国家的反倾销制裁,我国政府应在统一部署和统筹的前提下,对企业进行指导和监督,改变目前我国企业在国际经济环境中的地位,尽可能地通过谈判、游说或者价格承担来解决争端,坚持让西方国家修改对我国不公平的法律。在保证宏观部署和统筹的情况下,应着重采取以下措施:

1、推动市场经济改革,尽快摆脱“非市场经济国”的被动地位。

在入世的谈判桌上,我国曾对美国作出同意在反倾销问题上将我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对待15年的承诺,根据WTO有关入世的规定及最惠国待遇原则,它同样适用于WTO的其他成员。而按美国的反倾销法,对来自“非市场经济国”的倾销产品,其正常价值一般采取生产要素价值来确定,即通过一个或多个市场经济国的相关价值,对在生产该产品中使用生产要素的价值及相关费用进行估算以确定产品的正常价值。实践证明,由于替代国价值计算方式的不公平,即否认“非市场经济国”在整体生产和各生产要素投入的优势,如我国的某些原材料及动力成本低等,因而,被调查倾销产品的出口商多以败诉而告终。也就是说,按“非市场经济国”待遇及替代国价值计算方式的我国被指控倾销产品,必须由美国商业部指定替代国并按替代国价值方式计算正常价格,应诉企业完全丧失了主动权。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关键是早日在国际上取得“市场经济国”的待遇。所以我国政府的根本目标,是要按照市场经济国的条件。加速国内企业的改制,尽快摆脱“非市场经济国”地位的羁绊。我们可参照美国1993年给予波兰、1992年不给予乌克兰市场经济国地位的条件及解释,采取必要的改革措施。目前,应加快对国营企业的改革,改革政府仍然控制一部分国营企业的生产资料、工人工资、产品价格、产量决定权的局面,下放权力,完成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工作。如果这部分仍由政府控制的企业在实质上完成了所有制的改制后,中国就完全可以要求美国确认我国市场经济国的地位。

2、打破欧盟和美国“一国一税”的不合理规划,争取各行业企业的单独反倾销税率。

所谓“一国一税”:即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所有受指控倾销产品征收同一反倾销税,其中并不管该产品是否被立案调查,不管该产品的倾销幅度,哪怕没有倾销的产品也将被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这是一种不公平的做法。欧美国家这一不公平的做法,给我国企业参与国际贸易和国际竞争带来了极为不利的影响,同时,应诉企业与没有应诉企业的产品都征收相同的反倾销税,使得中国企业对反倾销诉讼消极应对,其结果往往导致这些国家按照申诉方提供的材料来认定是否存在倾销和损害,使案件的结果自然有利于欧美胜诉方,这样,既损害了我国同类产品各企业的利益,又助长了欧美产业界反倾销的势头。

鉴于此,我国政府应鼓励企业在积极参与反倾销应对的同时,着重促使企业在产品的制造、生产、销售等方面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运作,独立经营,自主定价,获得企业的单独税率,并以产品的国内价格或由成本来确定正常价值,尽可能减少发达国家和地区反倾销法对我国的各种特殊规定。另外,中国企业在争取单一税率的同时要学会保护自己,企业一旦被反倾销,应积极应诉,并尽快作出反应,如果企业不参加应诉,起诉方就有权使用对中方最不利的数据,终裁结果必然导致高额的反倾销税。

3、坚决制止企业低于正常价值的出口行为。

行业、协会等应积极研究国外市场动向与容量,制定本行业的出口策略及市场开发计划,帮助企业选择出口国家或地区,防止市场过于集中而导致进口国家的反倾销调查。行业商会应及时制止企业恶性压价行为,要使企业明白低价出口不仅仅是一个企业遭受反倾销的损失,有可能使一个企业失去一个国家的市场,更可能使一个行业失去一大片国际市场。

4、国家应加大对国外反倾销不公平待遇的交涉力度。

目前,我国已是世贸组织成员之一,政府应积极发挥我国在世贸组织中的应有作用,在尽可能通过谈判、游说或者价格承担解决争端的同时,应采取强硬态度坚持要求西方国家修改对我国不公平的法律,改变对我国不公平的待遇。对一旦遭到反倾销调查的企业,政府应进行部署和引导、协调,帮助企业积极应诉,尤其是对美国,要争取对方按照市场经济对待中国的某个生产部门,尽可能进行市场经济的抗辩。另外,应完善我国外贸管理体制,建立起以中国各进出口商会为核心,受政府指导,各出口企业积极支持的预防和处理反倾销案件的工作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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