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教育处〉下载区〉在职职工下载区〉规章制度〉职工退休退职管理办法>正文 密级完全公开 职工退休退职管理办法 科电发人字〔2005〕21号 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国发1983141号文件、院1986科发干字0758号文件及国发199385号文件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退休年龄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办理退休 1、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 2、工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且经过合同医院证明及北京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4、因工致残由合同医院证明并经北京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延长退休的范围 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65周岁。 1、直接承担并尚未完成的国家或院重点科研项目的 2、直接指导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工作尚未结束的. 三、退休后的待遇 1、工作年限满35年退休费比例按90计发退休费工作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退休费比例计发退休费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退休费比例计发退休费工作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70退休费比例计发退休费。 2、退休费的计发基数为本人退休当月的基本工资、按北京市规定增加的职务补贴之和乘以退休费比例。 3、工作人员原享受的政府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在退休时均按100发放. 四、高级专家退休后的待遇 高级专家凡符合下列条件的退休费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100且第1、2两条不得累加。 1、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一等、二等奖主要获得者中国科学院特等成果奖主要获得者集体奖中指主要作者或发明者下同曾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劳动英雄和全国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可提高退休费比例15。 2、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四等、全国科学大会奖、以及中科院一
等、二等成果奖获得者71年院重大成果奖可等同与院科技进步二等奖取前5名参加者曾获得各省市、自治区、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授予的劳动模范、劳动英雄和先进工作者称号对科学进步做出重大贡献、取得较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者可提高退休费比例10。 3、建国后从事专业工作满30年并取得较显著成绩者可提高退休费比例5. 五、有特殊贡献的干部、工人退休后的待遇 职工凡符合下列条件的退休费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100。 1、高级职员五级职员及以上从事管理工作、科学研究工作满30年可提高退休费比例5。 2、获得中共中央、国务院授予的全国劳动模范称号的中刖谟枵蕉酚?鄢坪诺?a name=baidusnap0〉转业、复员军人可以提高退休费比例1015。 3、获得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部委授予的劳动模范称号的部队军级以上单位不包括中央军委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转业、复员军人可提高退休费510。 4、院级先进工作者可提高退休费比例10。 六、退职条件及待遇 不具备退休条件的职工并经合同医院证明和北京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申请退职。 退职费计发基数为按本人基本工资和北京市规定增加的职务补贴之和乘以40发放退职费。在我所未进入社会保障体系前继续享受同职级人员的公费医疗待遇. 七、退休、退职手续 凡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职工人事处将提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及所在单位本人接到通知后到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 八、退休退职费的领取 凡符合退休条件者在本人达到退休年龄生日的当月办理退休手续下一个月起开始享受退休待遇并领取相应的退休费. 凡符合退职条件者由本人申请经北京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当月办理退职手续下一个月起开始享受退职待遇并领取相应的退职费。 九、遇国家退休、退职政策调整时本办法随国家有关
政策变动而调整。 十、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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