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定向安置房建设管理 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为进一步落实《关于建设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农村居民搬迁需要建设定向安置房供地办法的初步意见》
(京国土市〔2007〕774号)(以下简称《初步意见》)精神,明确审核办理程序,规范“三定三限三结合”项目的实施,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定向安置房建设管理指导意见如下:
一、基本原则
第一条根据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初步意见》精神,对我区的基础设施、公益设施、产业发展、新城良乡组团、燕房组团、镇中心区建设及土地储备开发等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涉及农村居民点搬迁的工程,按照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公平、公正,建设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总体要求,采取“三定三限三结合”方式,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定向安置房建设。
二、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以下范围:
国家级、市级、区级重点工程需征收集体土地并涉及农村居民点搬迁,需要建设定向安置房的;
新城规划范围内城镇地区建设需征收集体土地并涉 及农村居民点搬迁, 需要建设定向安置房的;
经国家、市发展改革委审核设立、批准确认的开发园区,市、区政府批准的重点功能区建设需征收集体土地并涉及农村居民点搬迁, 需要建设定向安置房的;
为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经市政府批准的土地储备开发项目需征收集体土地并涉及农村居民点搬迁, 需要建设定向安置房的。
上述四类项目中,凡已建或在建项目的定向安置房项目及其他涉及农民回迁房建设的项目,仍按照原批准的模式及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三、基本要求
第三条“三定”的要求
定性:此类定向安置房为普通商品房性质,土地供应采取定向供应原则。
定向:专为上述各类工程、项目需要征收集体土地特别是征地范围内涉及农村居民点搬迁以及回迁安置用地需要搬迁的农(居)民安置使用。
定量:严格限定需定向安置房农(居)民的人数、标准和建设规模。
定向安置人员包括在册户籍内人口和不在册户籍外人口,以户口冻结时统计为准。
在册户籍内人口必须由所在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派出所户籍科出具安置人员明细表并加盖公章给予确认;不在册户籍外人口按以下九种情况给予确认:
1.原籍系本村农(居)民户口的农村子女,因考上中专(职)及以上国家承认的学校在校学习的学生,户口迁出本村的;
2.原籍系本村农(居)民户口的犯罪服刑人员,按照我国对刑满释放人员回原籍的安置政策,应享有原户籍所在村民待遇;
3.原籍系本村农(居)民户口的现役义务兵,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应享有原户籍所在村民待遇;
4.已转为城镇户口并长期在本村居住的居民户,在拆迁范围内有宅基地,该宅基地原批给居民户户主的,在拆迁前夫妻任何一方未享受过国家房改、危改、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政策并未一次性领取住房补贴的,由本人所在单位开具证明并经区建委住房保障办公室核实(无工作单位的由区建委住房保障办公室出具证明)无异议的;
5.户口已迁出仍长期在本村居住的农民户,在拆迁范围内本人具有宅基地的,但在现户口所在地没有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的(由现户口所在地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材料);
6.已婚但户口未迁出,不在本村居住的农民户,在本次拆迁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其配偶在拆迁范围外无住房的(由被拆迁人其配偶户口所在地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其无住房的证
明材料);
7.户口冻结前与本村村民结婚(凭结婚登记证明),在本村居住但配偶(农村户口)未迁入的人员(娶外地妇女或招外地女婿入赘),因已婚未满入户年限,户口无法迁入的结婚人员(由拆迁所在地村委会出具证明材料);
8.已办理小城镇户口的原本村村民,户口已不在本村,但在本村居住并有宅基地的村民(由拆迁所在地村委会出具证明材料);
9.拆迁安置涉及的独居孤寡老人(无子女),在回迁安置时除享受人均安置房面积外,可根据规划部门批准的套型面积适当增加不高于40平方米的安置房。其他需享受回迁安置政策的籍外人口,由区政府另行研究。
定向安置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含公建)。另考虑到人口变动和套型等不可预见因素,经区政府同意可增加不高于核算后总建筑规模10%的建筑面积。
第四条“三限”的要求
限户型: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的有关规定: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定向安置房总面积的70%以上。
限价:定向安置房的分配价格可按:一级开发成本+建安成本+相关税费+出让金(毛地价)+类似经济适用房建议的合理利润率(3%)进行核定。
限交易:定向安置房不予办理预售许可,严格掌握定向、定量的原则;定向安置房的产权人今后对所购安置房进行出售、转让等市场交易行为比照“两限”普通商品房“退出机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三结合”的要求
定向安置房建设方式与相对应的征地拆迁方式相结合;
定向安置房的销售价格与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相结合;
定向安置房建设与我区现行的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相结合。
四、责任主体
第六条“三定三限三结合”定向安置房的责任主体是区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项目的组织实施主体;建设主体是经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区政府审核并经市政府批准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经市政府授权、
委托的二级资质以上开发企业及经招投标确定的二级资质以上开发企业。
五、方案编制
第七条编制方案的主体。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咨询机构编制“三定三限三结合”方案。
第八条方案内容
定向安置用房项目的“三定三限三结合”方案包括项目的适用范围、用地规模、拆迁、回迁政策、经济测算、资金平衡、建设标准、户型比例、安置对象的数量、安置房的分配、分配标准、分配价格、分配使用、交易管理、后期监管和剩余房屋管理等内容。
资金平衡本着“谁拆迁、谁安置、谁平衡”的原则,回迁安置房分配价格,根据一级开发成本+建安成本+相关税费+出让金(毛地价)+类似经济适用房建议的合理利润率(3%)进行核定,具体分配价格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标准,回迁价格与拆迁补偿价格相结合,但不得高于成本核定价格。低于成本核定价格分配的,如出现资金缺口,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详细的资金平衡方案,资金平衡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方可确定分配价格。
第九条基础资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编制资料:1.村集体的人口数据,包括总户数、农户数、非农户数;总人口、农业人口数、非农业人口数;男、女年龄;健康状况(是否残疾);需安置人口及公示情况;2.回迁地块材料,包括具体位置说明(地块位置描述、项目四至、用地面积、建设规模等各项指标);规划地块明确周边道路、绿化带代征、非经营性配套设施用地分摊情况,规划地块选址须获得规划分局审议通过,回迁地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3.回迁地块所在街区的控制性
详细规划图,其中需编制街区层面深化方案的地区应具备街区层面控规深化方案及地块控规;4.回迁区普测成果和地类面积划分报告纸质版和电子版;5.回迁楼房的平面设计和户型设计(须通过规划分局技审会)纸质版和电子版;6.回迁地块的市政条件征询意见,包括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供暖等(各市政接口意见、管线图),纸质版和电子版;7.回迁地块集体土地基本情况调查表,包括土地总面积、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土地面积;8.规划区占用国有土地的需提供其国有土地证及房屋所有权证;9.现状地形图(1:1000或1:2000);10.定向安置用地土地补偿费的村民代表大会决议;11.定向安置房施工组织方案;
12.被批准的项目拆迁方案;13.被批准的项目具体回迁安置方案。 六、审核程序 第十条申请及初步审核
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建设定向安置房申请,经新城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同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咨询机构编制“三定三限三结合”初步方案,并提供编制方案所需详实准确的基础材料和技术资料。
编制单位按照市国土资源局《初步意见》确定的原则和本意见进行编制。
定向安置房项目的“三定三限三结合”初步方案编制完成后,经区财政、审计、发改、规划、建委、国土、市政、监察等部门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报区政府,以区政府名义致函市国土资源局。
第十一条上报审批
市国土资源局对区政府上报的“三定三限三结合”初步方案进行审核后上报市政府审批。
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区政府将“三定三限三结合”深化的实施方案上报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手续办理。批准后的项目由项目建设主体分别办理立项、
规划、土地、建设等相关手续。
七、职能分工
第十三条区发改委负责对项目的建设主体、建设计划、成本测算和分配价格初审等内容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区建委根据项目单位上报的拆迁方案、回迁方案、分配程序和调配使用等内容进行审核,并经新城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办公会批准后实施;负责对安置分配完成后剩余房屋纳入住房保障系统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规划分局负责对定向安置房的规划选址、用地规模、建筑规模、规划指标、户型比例和设计方案等内容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国土分局负责对定向安置房的用地地籍、权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适用范围、涉及土地一级开发相关的成本等内容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区直相关职能部门和专业公司负责对定向安置房的供水、排水、燃气、园林绿化、热力、通讯、邮政、电信、歌华有线、道路等市政建设内容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共同负责对定向安置房的资金来源和资金平衡情况进行监管。
第十九条区监察局负责对各部门行政效能履职情况进行监察。 第二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提供编制方案所需材料;负责回迁安置用房初步选址;负责街区层面控规深
化及地块控规的编制和申报;负责组织施工建设;负责建设资金的筹措;负责协调解决定向安置房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八、公示
第二十一条人员公示。提供方案编制资料之前需进行人员公示,公示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内容为需定向安置的在册户籍内人口和不在册户籍外人口明细表,包括户主、家庭成员、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住址、符合条件等情况。区建委、区监察局对公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方案公示。编制完成的初步方案经区相关部门审核后进行公示,公示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区建委、区监察局负责对公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示无异议后方案上报区政府审批。
九、批后监管
第二十三条由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成立定向安置房项目批后监管工作组,负责监督、管理项目开发建设工作,做到“拆迁补偿合理,定向安置妥善,销售控制严格”。
十、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在项目实施和管理过程中,实施单位或管理部门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监察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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