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抗菌药物新药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为规范抗菌药物的引进、停用及临床应用管理,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修订本制度。
一、遴选原则
(一)抗菌药物遴选应优先选择安全、有效、经济、临床需要的抗菌药物品种。
(二)抗菌药物遴选应优先选择《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品种。
二、遴选程序
医院遴选和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应根据临床需要,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学部提出意见后,报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评价管理组审议。管理组2/3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后,提交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2/3以上委员审核同意后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且保持采购供应目录内的抗菌药物总品种数不变。
三、监测与评估
(一)医院按规定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工作,结合处方点评,分析我院及临床各专业科室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评估抗菌药物使用适宜性;对抗菌药物使用趋势进行分析,对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有效干预措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临床科室、
药学部、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评价管理组和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
1.使用量异常增长且存在不合理使用的品种;
2.使用量排名半年以上居于前列且频繁超适应证超剂量使用的品种;
3.企业违规销售的品种;
4.频繁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的抗菌药物;
5.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性价比差或其他认定需要清退的品种。
(二)清退或者更换抗菌药物品种、品规、生产企业,需经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评价管理组1/2以上成员审核同意后执行,并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进入我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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