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法学实践教学的困境与对策
作者:卢燕
来源:《教书育人·高教论坛》2015年第02期
实践教学是提高法学学生实践技能的有效途径。高校法学实践教学在构建实践教学体系基础上,通过教师的指导、示范,引导学生参与、体验教学过程或环节,运用教学评价、反馈机制提升学生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操作技能。 一现状
高校法学实践教学是回应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需要的必然要求,对实践教学模式、方法的探索是高校法学教育改革的核心,是提高我国法律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内容。2011年以来,在教育部、中央政法委联合推行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背景下,法学实践教学在高校得到普遍重视,该计划要求“强化法律实务技能培养,加大法学实践教学比重,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高校法学实践教学呈现三个发展趋势:
首先,法学实践教学经费投入比重加大,学校和法学院对实践教学日益重视。例如,有的高校通过修改“法学专业培养方案”,增加了实践教学的课程和环节;有的高校拓展了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并积极探索校内、外法律人才培养的双赢机制;有的高校优先支持与实践教学改革相关的课程建设或研究项目。实践教学经费的来源包括争取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经费、获取校级层面的资金支持,调整、重新分配既有教学投入等。
其次,法学实践教学方法日趋丰富、多元。法学实践教学场景具有二分性,即校内、校外,不同教学场景中包括多种教学模式、环节。其中,校内实践教学如案例教学、模拟审判、法律诊所、法律论辩、情景剧表演等;校外实践教学如庭审观摩、调查、见习、实习等。同时,有的高校结合自有教学资源增设了案例(民事、刑事)评析、法律文书、律师实务、法律方法、法律逻辑学等课程。在致力于提高法学实践教学实效目标下,高校不仅注重对局部、具体实践教学环节的改革,而且加强了对实践教学体系的整体构建,有的高校编写了“法学技能培养方案”。
再次,法学实践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和教研成果增加。以“法学实践教学”为题在中国知网上检索发现,相关研究在2003~2006年每年发表论文4篇,2007~2011年每年11篇,2012~2013年27篇。由此可知,自2011年以来法学实践教学的研究成果明显增加。与此同时,法学实践教学进入高校质量工程建设项目(优质课程、重点课程、精品课程、实验项目等)的数量也有明显增加。 二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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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学生的法律实践技能既体现在入职初期的表现,也影响其整个职业生涯。与高校普遍热衷法学实践教学改革不同,司法实务界对法学学生法律实践技能的提高感受不明显。当前,高校法学实践教学的困境有三方面:
1实践教学投入增加与教学效果改善不明显
法学实践教学投入增加最直接地表现为教学经费投入的增加,具体表现在:国家加大了对高校法学实践教学的投入,如教育部、中央政法委联合推行“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法学实践教学课程比重、教学环节增加;实践教学校外资源拓展,加快了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等。但是,在法学实践教学资金、精力投入加大背景下,司法实务界没有明显感受到法学学生法律技能的提高。司法实务界更偏向于认为,法律技能的差异是学生个体差异的表现,即法律技能较好者是法学教育中的佼佼者。 2重实践经历与轻技能训练
高校法学实践教学改革的一个重要表现是实践教学的环节、形式日益丰富,教学资源的整合力度加大。例如,在校内实践教学中,增设了模拟审判、辩论、案例分析、讲座等教学环节,一些高校增设了律师实务、法律文书写作、经典案例分析、模拟审判等课程。校外实践教学内容包括庭审观摩、社会调查、社会见习、毕业实习。其中,综合型大学则更注重高端法律教育资源的整合,如积极开拓国外实践教学资源,建立法学学生到国外进行短期或定期学习、交流的机制。法学实践教学有两个重要维度,即学生的普遍参与和普遍有效地参与。随着实践教学改革的推进,通过增加教学投入、为学生提供更多实践机会,普遍参与的问题已经得到改善。但是,普遍参与不等于有效参与,即有些实践活动仅仅提供了一种经历,其对学生法律技能的提升不明显。例如,庭审观摩是高校法律技能训练的重要环节,通常由几名教师将学生带入法庭旁听庭审,之后再将学生安全组织返回学校。期间,教师在该活动中的角色更多是联络、组织、安全保障,而对旁听内容的交流、分析、评价却显得空白。 3实践教学体系名目下的各自为政
近年来,高校开始探索法学实践教学体系,有的学校编写了“法学实践教学培养方案”。实践教学体系呈现形式丰富、内容多样、教学机制前后衔接的特征,构成一个完善的教学系统。以诉讼法教学为例,假设学生在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法教学中能分别获得一次模拟庭审的实践训练,即获得三次模拟庭审的实践体验,三个实践教学环节前后衔接,逐步强化,培养了学生驾驭庭审的综合技能。然而,现实的情况是,模拟庭审教学通常由诉讼法任课教师单独指导。为了给学生提供更多的参与机会,教师通常以分组的方式开展模拟庭审。但是,一个必须予以正视的问题是,当一名任课教师对40~60名学生进行庭审技能指导时,其仅能完成宏观、程序性指导,难以兼顾庭审中的技巧、实体问题,如辩论技巧、法律文书、裁判等。而且,学生参与不同诉讼程序模拟庭审机会有限(一次),且因扮演角色(法官、书记员、当事人、律师、法警、证人等)的差异,其技能体验、收获也相应局限。简言之,任课教师能够完成班级学生庭审的形式指导,但难以承担系统法律技能训练的要求,毋宁是兼顾教学环节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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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间的衔接、配合、强化需求了。这样,表面看似合理、完善的庭审实践技能教学体系在实际教学中呈现分离状态。 三对策
随着高校法学实践教学改革的深化,当前的实践教学应在明确教学目标基础上,强化教学课程、环节的设置,并致力于塑造法学学生的法律品质。 1明确实践教学目标
整体上看,法学实践教学培养目标是明确的,即通过对基础、常用法律技能的教学和训练,培养学生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但是,在实践教学环节中,具体教学目标有时却显得模糊。例如,有的高校将社会调查纳入法律实践训练范畴,但从本质上看,社会调查并不是法律技能训练的内容,而是法学研究的方法;又如庭审观摩,这种教学方式被许多学校采用,但教学的具体目标有时不清晰,甚至走“过场”。因此,明确实践教学目标不仅要在整体上对实践教学予以定位,也应对具体教学环节予以界定。
另一方面,高校法学实践教学不能完成全部法律技能的训练,即受师资、经费、精力、时间等限制,高校仅能承担常用、基础法律技能的训练。例如,在法律文书教学过程中,通常只重点讲解、训练几类常用文书(如起诉书、答辩状、代理词、判决书等)的撰写方法,其他文书的撰写多由学生在课后自学完成。由此,高校法学实践教学也要保持一定的克制,既要清晰地认识到高校法学实践教学对学生法律技能训练的局限性,也不能仅满足教学形式的丰富。 2深研实践教学环节
高校法学实践教学要注重课程、环节的合理设置,也要处理好“教”与“学”的关系。实践教学是在教师参与下,引领学生进行法律技能训练的环节,是一个由教师与学生共同作用的场域。由此,当前的问题是如何完成实践教学环节的合理、精细化设置。合理设置是指对教学内容、环节的选择与安排要适当、有效,当然这里的选择与安排在不同的学校具有较大差异。例如,老牌或综合型大学的法学院往往开设法律诊所,但在一些起步晚、师资缺乏的学院却难以开展。当前法学实践教学课程的合理设置不是增设更多的教学名目,而是将既有教学环节予以重新思考和定位。
实践教学的精细化是指在教学环节设置之余,清楚界定不同课程的教学目标、教学评价、教学反馈、教师参与形式等。教师是学生所接触的第一波法律人,教师在实践教学中不仅扮演着教育者的角色,也影响着学生法律价值观、职业观的形成,对学生的职业认同具有潜移默化的作用。教学过程中,教师如何有效将自己的法律认知和技能传递给学生,需要更为精细化的课程设置。为了克服实践教学各自为政的弊端,应当增加综合法律技能的教学、实训环节,让学生能将所学知识、技能在特定场景中得到系统锻炼,如增加模拟审判、法律诊所等。另一方面,教学设置要注重为学生提供多次(反复)实践机会,即针对一些基础、重要的法律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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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学生获得重复训练的机会,以实现技能的内化和娴熟,让学生在重复训练中学会自我评价、反馈和成长。
3强化法律职业品质
法律职业品质指法律人对法律职业的认同,即在职业过程中对具体职业行为产生指导作用的内在法律精神、品质。当前,我国法学实践教学中对法律职业品质的训练相对匮乏,高校法学教育普遍关注一些看得见、可量化、易考核的项目,因为这些内容能够在较短时间内获得较高的社会认同,迎合学校的评价机制。法律职业品质塑造对学生的影响有时胜于技巧本身,因为职业品质的强化关涉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整体提升和长远发展。
当前可以开展两方面工作:其一,增加学生在社会真实法律场景中获得技能训练的机会,即让学生在真实场景中感受理论知识与司法实践的碰撞,获得真实的法律体验。其二,校内实践教学中,可适当加入疑难案件的分析和训练。因为在疑难案件的实训中,学生思维发散,能够充分发挥其想象力、创造力,从而杜绝简单演绎、重复他人观点的弊端。与此同时,疑难案件对法律思维的要求更高,其往往需要学生在实训过程中进行价值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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