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教育部颁布的学生意外伤贵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指出“学生伤身事故的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条重要的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为当事人处理幼儿伤害事故找到了法律依据,是幼儿园的责任幼儿园理应承担,不可推脱,不是幼儿园的责任,耐心说服家长,不要认为“要孩子幼儿园出了事,一切责任都由幼儿园承担”,责任大小或有无责任的关键是看幼儿园有无过错或过错的程度。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我国《民法通则》对侵权行为规定需承担民事责任者,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必须具备四个条件:第一,损害事实的存在;第二,损害行为的违法性,包括形式上和实质上的违法;第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只有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能对该损害承担责任;第四,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上述四个要素相互联系,只有同时具备时,才构成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当幼儿伤害事故发生后,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幼儿园有过错时,才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幼儿园没有任何过错而责任完全在幼儿,则由幼儿的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
2006年秋末,某幼儿园的转椅突然断裂,划破了一名幼儿的头部,孩子所有的医疗费都由幼儿园赔偿。这起伤害事故是由于幼儿园提供给幼儿使用的玩具(转椅)不安全造成的,幼儿园有过错责任,所以幼儿园依法承担了全部的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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