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 经济论坛 ECOBOlnie Forum Jan.2009 Gen.450 No.2 总第450期第2期 公司社会责任法律机制研究 文/余永祥 【摘 要】公司社会责任既有道德责任的内容,又有法律责任的内容。公司社会责任在生活中比较直观的实 施机制是良心信仰机制和市场机制。本文的论述重点是在这两个机制运行的同时,需要强化授权机制和两罚 机制,通过这两个机制的有效实施,为公司社会责任的贯彻提供更为合理和更强有力的保障和支持。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法律机制;授权机制;两罚机制 【基金项目】浙江省教育厅课题 【作者简介】余永祥,男,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一、公司社会责任以及公司社会责任运动中的 任。环境、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不仅关系到当代人 实施机制 类的切身利益,还事关子孙后代的生存与发展,是实 就一般而言,公司社会责任分为道德意义上的 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关键。五是对所在 责任和法律意义上的责任。公司社会责任包括以下 社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责任。这是公司以其所在社区 几项非周延内容:一是对雇员的责任。为了促使公司 或者所在社区的居民为相对方的责任。公司与其所 切实保障和充分考虑雇员的利益,当代各国均无一 在的社区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公司给社区经济带 例外地将公司对雇员的责任列为公司应负担的社会 来了繁荣,但也使社区居民成为污染等由公司造成 责任的一项主要内容。而且公司对雇员的责任也是 的危害的最大、最直接的受害者;社区当局为公司提 多方面的。二是对消费者的责任。消费者是公司产品 供治安、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必要保障,从而使公司的 的接受者和使用者,其生活水平的高低在很大程度 生产经营活动得以正常开展。所有这些都意味着公 上取决于公司所提供的产品的品种、质量、价格等因 司应对社区承担某些特殊责任。近年来,在西方国 素,而消费者的分散性、求偿能力的局限性以及现代 家,这类责任无不列为公司社会责任的基本内容之 科技发达所导致的产品缺陷的隐蔽性,又使得消费 一,它要求公司积极参与并资助社区公益事业和公 者在客观上处于一种社会弱者的地位。鉴于此,公司 共工程项目建设,协调好自身与社区内各方面的关 社会责任的倡导者们都将公司对消费者的责任视为 系。六是对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责任。这一责 公司社会责任的一项重要内容,其要旨在于,促使公 任是以高于法律的标准,对公司所做的要求,其履行 司充分尊重消费者的权益和需求,真正承担起增加 尽管受到国家和社会的肯定和褒扬,但又必须出于 产品花色品种、确保并不断提高产品品质、抑制通货 公司的自愿,且主要受市场因素的制约,因而它是一 膨胀和狂乱物价等方面的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三 种典型的道德义务。 是对债权人的责任。公司对债权人的责任是否被切 从我国公司社会责任运动的现象看,公司社会 实地予以履行,涉及到公司债权人所预期的经济利 责任的落实,主要依靠良心和信仰机制、市场机制。 益能否得以顺利实现的问题,因此,公司的债权人是 良心和信仰机制是公司社会责任最理想的实施机 公司的一类重要利益相关者。另外,公司还对作为整 制,某种意义上说,如果法律为公司设定的社会责任 体的债权人群体,负有确保交易安全的责任,这一责 是有限的,那么道德为公司设定的社会责任则是无 任要求公司在任何情况下对任一债权人都合法、善 限的。但由于良心和信仰机制是一种柔性机制,不是 意地为交易行为,切实履行依法订立的合同。四是对 最有效的实施机制。市场机制是公司社会责任得以 环境、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的责任。这是公司对环 落实的有效机制之一,在跨国公司采购审核体系下, 境和资源所有现实和潜在的受益人所负担的一项责 众多的供应商为了取得跨国公司的采购订单,被迫 自觉或不自觉地采取各种行动和措施,以满足有关 公司社会责任运动中的劳工保护和环境保护标准, 从这一角度讲,市场机制是一种有效的落实机制。但 由于其适用面有限,无法成为一个社会性的、普遍的 实施机制。 二、公司社会责任实施的法律机制——授权机 制及其限制 或公司章程的授权后,是否可以无限制地进行公益 性捐助。对此问题,除了企业所得税法对此有一个限 制以外,目前没有其他明确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 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 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时扣除。”很明显,这一规定是为了防止公益性捐赠 支出引起的避税现象。但从另一个角度,我们也可以 由此引起联想,当公司经营层进行公益性捐赠支出 时,同时意味着公司净资产的减少,也就是说公司对 当前社会层面上正在普遍实施或提倡的公司社 会责任,是公司对社会公益事业的关心和财物捐助。 这一类公司社会责任的实施需要考虑的两个基本法 律问题,一是董事等高管人员以公司财物进行公益 性捐助前是否应得到股东会的批准或公司章程的统 一授权;二是在得到股东会的批准或公司章程的授 权后,是否可以无限制地进行公益性捐助。 对于第一个问题,国内外的研究一般认为,公司 是企业法人,以营利为目的,公司董事或法定代表人 的行为应以企业资产增值为目的,而不能像基金会 那样从事公益活动,除非得到股东会的特别授权。因 此,即使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对法定代 表人代表公司的赠与行为没有限制,法定代表人也 不具有擅自决定代表公司赠与的权力,其赠与行为 必须得到股东会的授权,否则,该行为越权,因为这 必须受公司营种I生原则的制约。 这里又引出另一个法律问题,合同法第五十条 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 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 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那么,法定 代表人未经股东会同意代表公司进行赠予,相对人 是否属于应当知道?一般认为,公司的营利性是公司 的基本属性,赠与不是公司日常经营的当然内容,相 对人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不具有当然的赠与的权 力。这意味着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行为无效,那么 是否意味着赠与合同无效?这里有两种可能的模式, 一是主张有效,因为这是具有公益性的合同;二是坚 持无效,尽管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 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 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I生质的赠与合同或者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一百八 十八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 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 人不交付赠 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但这两个条款的规定与这里代表行为无效性质不 同。 第二个问题即公司经营层在得到股东会的批准 第三人债权人的进行偿债的责任财产的减少,意味 着偿债能力的减弱或丧失。按利益相关者理论,公司 是各种要素投人的组合,股东仅仅是资本的提供者, 除此以外,公司职工、贷款者、供应商等对公司都做 了专门化的特殊投资,公司经营者对其影响与对股 东的影响一样,因此他们也应有公司治理权。因此, 法律需要明确,公司经营层在得到股东会的批准或 公司章程的授权后,需要依据特定的程序来从事金 额较大有可能减弱公司偿债能力的公益性捐赠支 出,例如借助公司减资的条件和程序来处理。 三、公司社会责任实现的法律机制——强化两 罚制 在我国,由于承认法人实在说,因此公司法定代 表人代表公司从事非法活动时代表行为的效力成为 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也就是说,如果公司法定代表 人的行为得到了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授权,那么,是否 可以说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不构成越权?代表行为 就必然成立? 理论界一般认为,如果授权违反法律法规则自 然无效,因此违法行为自然构成越权。同时,由于法 定代表人的行为直接违反法律,相对人应当知道,所 以代表行为无效。但实践中也有不同看法,认为只要 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得到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授权,法 定代表人的代表行为必然成立,无论这种授权的内 容是否违法,因为代表关系的构成与代表人所获得 的权力的合法性没有直接关系,前者是事实问题,后 者是法律效力问题。 这一问题具体到公司社会责任问题上,由于公 司董事会决策从事违法行为,如重大环境污染行为, 受到巨大的行政处罚和巨额民事索赔。在此情况下, 如果公司没有追究董事责任.依据现行公司法,股东 可以提起派生诉讼,也就是说,当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侵害了公司权益,而公司怠于 追究其责任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可以自己的名 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这一制度是现代各国或者地 区公司法上的一项重要内容,被认为是弥补公司治 理结构缺陷及其他救济方法不足的必要手段,我国 品市场和资本市场。 因此,不能让市场竞争堵死公司社会责任广泛 而深入的推行。在既要推行公司社会责任政策,又要 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也正式确立了股东代表诉 讼制度。问题在于,我们应该看到,公司受到的巨额 罚款和巨额民事赔款,由此受到直接影响的不仅仅 是股东本身,而且必然波及员工和公司债权人,因为 让公司社会责任的承担者们承担起社会责任,关键 的因素在于竞争规则或游戏规则得到有效的履行。 否则必将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的不良现象。 参考文献 公司的责任财产减少,支付能力减弱或丧失。更为严 重的是董事本身就是股东,或者股东指使董事实施 这种行为,在此情况下,股东就有可能借助法人制度 而置身事外,股东放弃对董事等的责任追究,又使董 事等经营人员置身事外,从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从 利益相关者理论出发,有必要将股东代表诉讼的原 告主体扩大化,引入债权人代位诉讼制度。也就是 说,当董事未尽到善管义务时,董事应当承担相应责 任,公司债权人如果利益得不到实现,而公司和股东 怠于行使权利时,债权人可以代为行使追究董事以 及高管的民事责任。对于董事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 年. 【1]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2】卢代富.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M].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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