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完整word版)银行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管理办法

2024-04-30 来源:客趣旅游网


保密等级 文档名称 文档编号 发布组织 发布日期 执行日期 版 本 号 大洼恒丰村镇银行信息科技外包

风险管理办法

批准人签字 日期: 审核人签字 日期:

大洼恒丰村镇银行信息科技部

制订人签字 日期:

变更履历

版本编号序或更改记号 录编号 1 1.0 * C 变更范围) 创建,全页。 状态 变更位置、变更原因和变更日期 变更人 审核人 批准人 批准日期 变化 简要说明(变更内容、*变化状态:C——创建,A——增加,M——修改,D——删除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4 第二章 外包管理组织架构 ........................... 5 第三章 信息科技外包战略及风险管理 ................. 6 第一节 信息科技外包战略 ........................ 6 第二节 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管理 ................... 7 第四章 信息科技外包管理 ........................... 8 第一节 外包风险评估及准入 ...................... 8 第二节 服务提供商尽职调查 ..................... 10 第三节 外包服务合同及要求 ..................... 10 第四节 外包服务安全管理 ....................... 12 第五节 外包服务监控与评价 ..................... 13 第六节 外包服务中断与终止 ..................... 14 第八章 监督管理 .................................. 17 第九章 附则 ...................................... 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的信息科技外包活动,降低信息科技

外包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科技外包是指我行将原本由自身负责处理的信息科技活动委托给服务提供商进行处理的行为,包含项目外包、人力资源外包等形式。包括以下类型: (一)研发咨询类外包:科技管理及科技治理等咨询设计外包,规划、需求、系统开发、测试外包;

(二)系统运行维护类外包:包括数据中心(灾备中心)、机房配套设施、网络、系统的运维外包,自助设备、POS机等远程终端及办公设备的运维外包;

(三)业务外包中的信息科技活动:市场拓展、业务操作、企业管理、资产处置等外包中的系统开发、运行维护和数据处理活动。

第三条 我行应将信息科技外包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与本行信息科技战略目标相适应的外包管理体系,控制或降低由于外包而引发的风险。

第四条 我行在实施信息科技外包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不妨碍核心能力建设、积极掌握关键技术为导向; (二)保持外包风险、成本和效益的平衡;

(三)强调外包风险的事前控制,保持管控力度; (四)根据外包管理及技术发展趋势,持续改进外包策略和措施。

第五条 我行在实施信息科技外包时,不得将信息科技管理责任外包。

第二章 外包管理组织架构

第六条 为了严格落实我行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管理的相关职责, 我行设立外包风险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荆晓辉 副组长:宇文梁 成 员:任义、何亮

外包风险管理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并审批信息科技外包战略; (二)审议信息科技外包管理流程及制度; (三)督促并监控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管理效果。 第七条 由内审稽核部作为我行信息科技外包风险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外包风险进行识别、评估与风险提示; (二)监督、评价外包管理工作,并督促外包风险管理的持续改善;

(三)向高级管理层定期汇报信息科技外包活动相关风险管理情况;

(四)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确定的其他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管理职责。

第八条 我行信息科技部设立信息科技外包管理岗,履行以下职责:

(一)实施信息科技外包战略;

(二)制定并执行信息科技外包管理制度与流程; (三)执行供应商准入、评价、退出管理,建立并维护供应商关系管理策略;

(四)制定保障外包服务持续性的应急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定期演练;

(五)对外包过程中的各项管理活动进行监控及分析,定期向信息科技及外包风险管理主管部门报告外包活动情况。

第三章 信息科技外包战略及风险管理

第一节 信息科技外包战略

第九条 我行应制定信息科技外包战略规划,以提升信息科技队伍能力,提高科技管理及创新水平,掌握信息科技核心技能为目标,基于信息科技战略、外包市场环境、自身风险控制能力和风险偏好制定信息科技外包战略,包括:不能外包的职能、资源能力建设方案、供应商关系管理策略和外包分级管理策略。

第十条 我行根据自身信息科技战略,不能外包的职能包括:涉及战略管理、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及其他有关信息科技

核心竞争力的职能。

第十一条 我行应当根据外包战略制定资源、能力建设方案,通过补充人员、提升技能、知识转移等方式,有针对性地获取或提升管理及技术能力,降低对服务提供商的依赖。 第十二条 我行应当建立与自身规模、市场地位相适应的供应商关系管理策略。通过准入和退出机制合理管控各类高风险服务提供商的数量,实现以下目标:防范行业垄断和机构集中度风险,通过引入适当的竞争在降低采购成本的同时提高服务质量,合理管控服务提供商的数量从而降低风险及管理成本等。

第十三条 我行应按照外包服务性质和重要性程度对服务提供商进行分级管理,对不同级别的服务提供商采取差异化的管控措施,在有效管理重要风险的前提下降低管理成本

第二节 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管理

第十四条 由内审稽核部负责我行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管理工作,并每年开展一次全面的外包风险管理评估,保持评估的独立性,同时向高级管理层提交评估报告。评估内容包括:信息科技外包战略执行情况、外包信息安全、机构集中度、服务连续性、服务质量、政策及市场变化对外包服务的影响分析等。 第十五条 内审稽核部应对重要的外包服务提供商进行定期的风险评估,保持评估的独立性。至少在三年内覆盖所有重要的服务提供商。评估内容包括:服务提供商合规情况、服务

的执行效果等,评估结果应当作为服务提供商准入及退出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由我行内审稽核部定期开展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管理审计工作,至少每三年对重要的外包服务活动进行一次全面审计。发生外包风险事件后应当及时开展专项审计。

第四章 信息科技外包管理 第一节 外包风险评估及准入

第十七条 在外包项目立项前,我行应当审慎检查项目与信息科技外包战略的一致性,根据项目内容、范围、性质对其进行风险识别和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处置措施,不因外包活动的引入而增加整体剩余风险。重大外包项目应向董事会、高管层报告。

第十八条 我行对外包商实行准入管理,对于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外包商应拒绝与其进行科技合作,我行外包商准入标准如下:

(一)外包服务商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实体,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不少于1000万,注册成立时间不少于3年。

(二)外包服务商应当拥有健全的组织架构,并针对所提供的外包服务建立有效的风险治理架构,至少应当建立由公司高级管理层直接领导、针对我行外包服务的、专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团队,为持续的外包服务提供保证。

(三)外包服务商应当建立与所承担的服务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服务管理体系,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服务质量、服务持续性等管理制度体系,拥有有效的检查、监控和考核机制,确保管理规范有效执行。

(四)外包服务商应当具有足够的技术能力、人力资源和设施、环境,满足外包服务的质量和安全管理要求。外包服务场地应当设置在中国境内。

(五)外包服务商应具有如下相关领域资质认证: (1)具有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并通过业界公认较为权威的信息安全管理和业务连续性管理资质认证。

(2)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业界公认较为权威的质量管理资质认证。

(3)为我行提供数据中心、灾备中心机房及基础设施外包服务的外包服务商,其机房及基础设施应当达到国家电子计算机机房最高标准。

(4)承担集中存贮我行客户数据的业务交易系统外包服务,或承担我行客户资料、交易数据等敏感信息的批量分析或处理服务的外包服务商,应当具有完善的运行服务管理体系,并通过业界公认较为权威的运行服务管理资质认证。

(五)我行对外包服务商在风险管理、审计方面提出如下要求:

(1)外包服务商应当具有信息科技风险的管理体系,有效识别、监测、评估和控制风险。外包服务商应当至少每季度向我行报送外包风险监控报告,针对监控发现的潜在风险或风险事件,及时采取控制或缓释措施。

(2)外包服务商应当每年聘请独立的审计机构,对自身外包服务进行风险评估,年度风险评估报告需报送所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并抄送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3)外包服务商应当对其外包服务团队成员进行背景调查,确保其过往无不良记录,且应当与项目成员签订保密协议,并保留至少10年的法律追诉期。

第二节 服务提供商尽职调查

第十九条 我行在与外包服务提供商签订合同前需深入开展尽职调查。尽职调查报告包括但不限于:服务能力和支持技术、服务经验、服务人员技能、市场评价、监管评价、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流程的完善程度、内部控制技术和工具、从业时间、市场地位及发展趋势、资金的安全性、近期盈利情况等。

第三节 外包服务合同及要求

第二十条 我行在实施外包服务项目前,应当与服务提供商签订服务合同。合同应当根据外包服务需求、风险评估及尽职调查结果确定详细程度和重点。

第二十一条 我行在合同或协议中应当明确以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服务范围、服务内容、工作时限及安排、责任分配、交付物要求以及后续合作中的相关限定条件;

(二)合规与内控要求,对法律法规及我行内部管理制度的遵从要求、监管政策的通报贯彻机制、服务提供商的内控措施;

(三)服务连续性要求,服务提供商的服务连续性管理目标应当满足我行业务连续性目标要求;

(四)我行监控和检查的权利、频率,服务提供商配合其内、外部审计机构检查,及配合银行业监管机构检查的责任; (五)政策或环境变化因素等在内的合同变更或终止的触发条件,外包服务提供商在过渡期间应该履行的主要职责及合同变更或终止的过渡安排,包括信息、资料和设施的交接处置等过渡期间相关服务的安排;

(六)外包服务过程中产生、加工、交互的信息和知识产权的归属权以及允许服务提供商使用的内容及范围,对服务提供商使用合法软、硬件产品的要求;

(七)服务要求或服务水平条款,至少应当包括如下内容:外包服务的关键要素、服务时效和可用性、数据的机密性和完整性要求、变更的控制、安全标准的遵守情况、技术支持水平等;

(八)争端解决机制、违约及赔偿条款,至少包括如下内容:服务质量违约、安全违约、知识产权违约等,及在各种违

约情况下的赔偿以及外包争端的解决机制;

(九)报告条款,至少包括常规报告内容和报告频度、突发事件时的报告路线、报告方式及时限要求。

第二十二条 我行需在合同或协议中明确服务提供商在安全和保密方面的责任,以及针对安全及保密要求需采取的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禁止服务提供商在合同允许范围外使用或者披露我行的信息,以防止信息被非授权使用;

(二)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服务提供商对银行客户信息安全和银行客户权利的保护条款、事故处理方式及违约赔偿条款;

(三)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服务提供商不得以所服务的我行名义开展活动;

(四)服务提供商接触我行信息时,需满足安全和保密相关条款的要求;

(五)在发生银监会规定的信息科技突发事件,或发生可能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银行业信息科技风险类突发事件时,服务提供商应及时向我行报告,包括事件的影响以及处置和纠正措施。

第二十三条 我行需在合同或协议中明确要求服务提供商不得将外包服务转包和变相转包。

第四节 外包服务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我行应当制定和落实信息安全管控措施,防范因外包活动引起的信息泄露、信息篡改、信息不可用、非法入侵、物理环境或设施遭受破坏等风险。具体措施包括: (一)对外包人员进行信息安全培训,提高风险管理意识,确保信息安全管控措施在外包服务过程中有效落实; (二)明确外包活动需要访问或使用的信息资产,包括场地、办公设施、计算机、服务器、软件、数据、信息、物理访问控制设备、账号、网络宽带、网络端口等,按“必需知道”和“最小授权”原则进行访问授权;

(三)对重要或核心的信息系统开发交付物进行源代码检查和安全扫描;

(四)定期对服务提供商进行安全检查,获取服务提供商自评估或第三方评估报告。

第五节 外包服务监控与评价

第二十五条 我行内审稽核部应当对外包服务过程进行持续监控,要求服务提供商建立阶段性 服务目标及任务,并跟踪任务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服务过程中存在的各类异常情况。

第二十六条 我行应当根据信息科技外包需求、合同、服务水平协议等建立明确的服务质量监控指标,并进行相应监控。常见指标包括:

(一)信息系统和设备及基础设施的可用率、设备的开机

率;

(二)故障次数、故障解决率、故障的响应时间; (三)服务的次数、客户满意度;

(四)各阶段业务需求的及时完成率、程序的缺陷数、需求变更率;

(五)外包人员工作饱和率、外包人员的考核合格率。 第二十七条 我行应当建立明确的服务目录、服务水平协议以及服务水平监控评价机制,并确保外包服务监控基础数据和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且数据至少需保存到服务结束后一年。

第二十八条 我行应当对服务提供商的财务、内控及安全管理进行持续监控,关注其因破产、兼并、关键人员流失、投入不足和管理不善等因素引发的财务状况恶化及内部管理混乱等情况,防范外包服务意外终止或服务质量的急剧下降。 第二十九条 我行在监控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督促服务提供商采取纠正措施,情节严重的或未及时纠正的,应当约谈服务提供商高管人员并限期整改。

第三十条 外包服务结束时,我行应当对服务提供商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应当作为服务提供商准入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节 外包服务中断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 我行应当考虑信息科技外包的引入对业务连续性管理的影响,有针对性地完善业务连续性管理计划,包括

但不限于:

(一)识别出重要业务所涉及的服务提供商和资源; (二)通过合同、协议等形式明确要求服务提供商提前准备并维护好相关资源;

(三)对服务提供商业务连续性管理进行监控,并评价其管理水平;

(四)在进行业务连续性计划演练时将相关的服务提供商纳入演练范围。

第三十二条 为降低外包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影响,我行应当事先对业务连续性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外包服务建立风险控制、缓释或转移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在外包服务实施过程中持续收集服务提供商相关信息,尽早发现可能导致服务中断的情况;

(二)与服务提供商事先约定在其服务质量不能满足合同要求的情况下获取其外包服务资源的优先权;

(三)要求服务提供商制定服务中断相关的应急处理预案,如提供备份人员;

(四)对于涉及重要业务的外包服务,我行需考虑预先在其内部配置相应的人力资源,掌握必要的技能,以在外包服务中断期间自行维持最低限度的服务能力。

第三十三条 我行应当针对重要外包服务中断的场景,拟定相应的应急计划,并定期进行演练,考虑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内容:

(一)事件场景,如重要人员流失导致服务无法持续,服务提供商主动退出,因资质变更、被收购、兼并或破产等原因导致的服务提供商被动退出等; (二)事件持续时间和恢复可能性; (三)事件影响范围和可能的应急措施;

(四)服务提供商自行恢复服务的可能性和时间; (五)备选的服务提供商以及外包服务迁移方案; (六)外包服务过渡给我行自行运作的可能性、时效及资源需求。

第三十四条 对于无法满足外包服务要求或发生重大事件的情况,我行应当在充分评估其影响及制定退出计划的前提下,考虑主动要求服务提供商终止服务,情节特别严重的,可考虑取消准入资质,并报监管机构申请对其备案。 第五章机构集中度风险管理

第三十五条 我行应当依据服务提供商所承接外包服务的数量、金额在本行重要信息科技服务中的占比,服务提供商所承接外包服务在银行业服务市场占比情况,识别具有机构集中度特点的外包服务提供商。

第三十六条 我行应当积极采用分散信息科技外包活动、提高自主研发运行能力等形式,降低机构集中度,减少对外包服务提供商的依赖。

第三十七条 我行应当要求具有机构集中度特点的外包服务提供商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内部控制和管理能力、持续运营能力等。

第三十八条 我行应当要求具有机构集中度特点的外包服务提供商为我行配备相对独立的资源,包括服务团队、场地、系统、设备等;并对资源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资源及时到位。 第三十九条 我行应当要求具有机构集中度特点的外包服务提供商在外包服务中断应急预案中,明确外包服务的优先级,并进行服务中断应急演练,服务提供商应当至少参与服务交接、敏感信息处置等演练过程。

第四十条 我行应当特别加强对具有机构集中度特点的外包服务提供商的财务、内控、安全管理情况的持续监控,建立信息收集机制,及时掌握风险事件情况,防范外包服务意外终止或服务质量急剧下降对本机构产生大面积影响。

第四十一条 我行应当对具有机构集中度特点的外包服务提供商增强监督频率与力度。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我行开展以下信息科技外包服务时,应当在外包合同签订前二十个工作日向属地银监局报告:

(一)信息科技工作整体外包; (二)数据中心或灾备中心整体外包;

(三)涉及将我行客户资料、交易数据等敏感信息交由服

务提供商进行分析或处理的信息科技外包;

(四)以非驻场形式实施的、集中存贮客户数据的业务交易系统外包; (五)关联外包;

(六)涉及跨境的信息科技外包;

(七)其他银监会认为重要的信息科技外包。

第四十三条 我行在信息科技外包活动中发生如下重大事件时,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向属地银监局报告。 (一)我行客户信息等敏感数据泄露; (二)数据损毁或者重要业务运营中断;

(三)由于不可抗力或服务提供商重大经营、财务问题,导致或可能导致多家我行外包服务中断;

(四)其他重大的服务提供商违法违规事件; (五)银监会规定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第四十四条 我行在开展年度外包风险管理评估工作后,应当将年度风险评估报告报送属地银监局。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大洼恒丰村镇银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