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康保诚信家园物业办
乙方; 楼 单元 室 电话:
根据《康保县城镇供热管理办法》规定,甲方同意乙方提出的停止供热要求,经甲乙双方共同商议,现就停止供热后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起止时间为2016年 10 月 1 日至2016年10月31日 二、按照《康保县城镇供热管理办法》规定,对申请报停的用户,按总热费的50%收取热费。物业费全额收取,用户室内设施、设备防冻由用户自行负责。因室内温度低造成室内设施冻裂跑水,由此造成乙方和邻居各方财产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三、乙方在停止供热期间擅自恢复供热的,一经查实双倍收取热费。 四、乙方自办理停热后,供热期间如恢复供热,必须补交全额采暖费方可给予供热。
五、供热按70%收取的,供热费收取70%、物业费全额收取,不停热,但掐水、掐电。取走水表、电表。
本协议一式俩份,甲乙双方各一份,自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经办人: 经办人: 电话: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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