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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五篇范文]》

2024-08-09 来源:客趣旅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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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五篇范文]》

第一篇: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资金使用,严格财经纪律,明确各项资金使用范围,根据国家有关资金使用制度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制定并执行。第三条制度内容 (一)现金管理办法

本处所指现金是狭义上的现金,即库存的货币现钞,这是企业重要的货币资金,所以必须严格控制。

1、现金的使用范围

(1)员工工资、津贴、奖金及福利费用;(2)个人的劳务报酬; (3)员工出差所必须携带的现金;(4)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5)其他急需支付的现金;

(6)银行结算起点为xx元,超过结算起点的,可以使用转账结算;但结算金额超过5000元的,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使用现金结算;

2、现金的使用管理办法

(1)除以上所列现金使用范围外,财务人员不得以现金支付结算款项,特殊情况,必须经财务负责人同意;

(2)超过现金使用限额的,必须使用银行转账结算;(3)财务人员不得“坐支”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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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财务部保险柜的库存现金最高不得超过三天日常现金使用额(核定额度为5000元),超过部分必须送存银行;

(5)出纳人员不得携带大量现金外出。如遇特殊情况(含现金送存银行),必须有专人护送,并由办公室派车跟随;

(6)现金必须日清月结,并不得以白条抵库。

(7)保险柜钥匙只得出纳人员一套,他人不得拥有,且应设置唯一密码;

(8)出纳人员应保证库存现金的日常安全,若因工作疏忽造成现金损失,应由出纳人员负责赔偿;

(9)出纳人员不得保管公司以外的现金和有价证券。

(10)财务部办公室应保证其门窗牢固安全,并应安置防盗装置;(11)下班时间,财务人员不得随意进出财务部办公室。若因工作需要,应事先与公司保卫部门取得联系,工作完毕离开时,应通知公司保卫人员检查后方可离开。

(二)备用金管理办法

1、使用范围。因工作需要,确实经常发生小额现金支出事项的部门或人员,可以申请借支备用金,备用金的使用范围需符合现金使用管理规定。

2、备用金限额。另文规定。 (三)支票管理办法 1、支票使用范围

(1)支票包括现金支票、转帐支票和银行本票;(2)现金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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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用于提取现金,不得用于结算款项;

(3)超过结算起点的,除现金使用范围内的和转账支票使用地域外的结算,都应使用银行转账支票结算;

(4)支付材料款项、工程款项、购置固定资产及超过现金使用限额的办公用品等,均应使用银行转帐支票结算;

2、支票的使用管理办法

(1)支票应由出纳人员专人保管,存放于保险柜内,并设置“支票领用登记簿”,详细登记支票的领购情况。

(2)出纳处不得存放盖齐印鉴的支票、本票。

(3)所有支票的领用,都必须有经公司总经理签字的“领用支票申请单”;支票领用人必须在“支票领用登记簿”上签字。总经理不在时,经电话请示后可以领用,待总经理回公司必须补签字。

(4)出纳人员在开出支票时,必须填写收款单位名称和金额,不得开具空白支票。

(5)出纳开具现金支票,应经财务负责人同意。(6)银行本票按转帐支票管理办法执行。

(7)会计人员每月末必须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超过一个月的未达账项,必须及时清理,并向部门领导汇报。

第四条本制度责任部门和解释部门:财务部。第五条生效时间:自xx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篇: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大额资金使用及资金拆借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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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加强公司所属各部门之间资金拆借管理,规范大额资金使用,防范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完善决策程序并明确责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级、公司所属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大额资金使用是指在对外投资、对外捐赠、企业并购重组、产权交易、重大物资采购、工程项目招投标等活动中,单笔发生金额在500万元以上,或单笔超过本单位上一年度净资产1%(含)(见附件1)的资金使用事项,两者取其低。

第四条大额资金使用中对外投资支出(包括股权投资和金融投资)、捐赠和赞助支出,无论金额大小均视同大额资金使用管理。

第五条企业间资金拆借包括各公司对外拆借资金和对内拆借资金。

本办法所指对外拆借资金是指将本公司资金借出到建设集团之外的其他公司或单位,并收取或不收取利息费用。

本办法所指对内拆借资金是指将本单位资金借出到建设集团所属内部的其他公司或单位,并收取或不收取利息费用。

公司不允许发生各种形式的对外拆借资金。

第六条大额资金使用实行公司集体决策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各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各公司董事会为大额资金使用决策

机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各公司行政正职是大额资金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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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总会计师(含财务总监、主管财务工作领导)是大额资金使用管理的主管领导。

第八条单笔发生金额在500万元以上或单笔超过本公司上一年净资产1%(含)的资金使用事项应由各公司决策机构批准处理。

根据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实际情况,对于各公司属于大额资金使用范畴的惯例性支出(日常业务),如确属需要可由决策机构授权相关人员审批。各公司决策机构应加强授权审批事宜的检查和管理,并承担授权责任。

以上各项决策机构授权审批事宜均须在一周内上报公司财务部备案并上报上级公司财务部备案。

单笔发生金额在500万元以内或单笔不超过本公司上一年度净资产1%的资金使用事项按各单位日常业务处理。

第九条对内拆借资金在500万元以上(含)的资金使用事项应由各公司决策机构批准处理并上报公司财务部备案;对内拆借资金在500万元以内的资金使用事项可由各公司行政正职和总会计师(或会计负责人)联名签署审批。

第十条各公司财务部门是大额资金使用的归口管理部门。重点负责审核大额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预算安排、支付依据等合规性问题。

第十一条各公司其他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大额资 金使用的规划计划、研究论证、执行检查、审计监督、纪检监察工作等。

第十二条各公司审计部门进行内部审计时,应将大额资金使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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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重点内容之一进行检查,并独立发表审计意见。

第十三条各公司大额资金使用应填报《大额资金使用审批表》(见附件2),一般应遵循以下流程:业务部门经公司分管领导同意提出项目付款申请——相关职能部门会签——财务部门审核——主管领导审签——行政正职或决策机构批准——业务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办理支付手续——有关部门整理档案资料。

第十四条对内拆借资金经过审批程序后,须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借款用途、还款期限、借款金额、借款利率和担保方式。

第十五条各公司应将大额资金使用所依据的合同文本、会议纪要等审签文件,作为本单位重要档案予以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各公司应建立健全大额资金使用报告制度和后评价制度。重点报告大额资金使用的决策情况、执行情况、使用效果、监督检查等内容;重点评价大额资金使用的前期决策程序、过程执行控制、效益和效果、可持续发展等内容。

第十七条各公司应建立大额资金使用的责任追究制度。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各公司主管人员、主管领导、第一责任人以及其他责任人,分别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按规定程序应报批事项未报批的;

(二)因未深入调研和科学论证,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的;

(三)违反规定程序支付大额资金的,包括未履行集体决策、民主决策程序,个人擅自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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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为个人或少数人利益,隐匿大额资金使用真实意图,侵吞国有资产的;

(五)对坚持原则、拒绝办理违规大额资金使用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十八条各公司应依本办法,在本办法大额资金限额范围内,制定本公司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报上级公司或单位备案。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办法xx有限公司 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1.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精神,进一步强化资金支付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上级集团公司《关于对xx集团有限公司专项巡视情况的反馈意见》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3.定义3.1资金

资金是指公司所拥有或控制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资金。 3.2大额资金使用

大额资金使用是指对外投资、银行贷款、股利分配、大额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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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购置、对外捐赠、赞助和对外实施并购重组、产权交易等活动(不含对外提供担保)中一次性投入或支付金额较大资金的经济行为,主要包括但不限以下内容:

3.2.1公司对外投资活动,包括出资设立企业、对其他企业的投资或入股、委托理财和对外借款等;

3.2.2公司向银行贷款; 3.2.3公司股利分配; 3.2.4公司内部委托贷款;

3.2.5对外大宗物资或者大额采购,包括固定资产购置、材料采购等;

3.2.6对外捐赠、赞助等活动; 3.2.7对外实施并购重组、产权交易;

3.2.8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3.2.9年度企业利润分配及补亏3.2.9其他大额资金使用情况。 4.大额资金使用原则

4.1实行“集体决策、分级授权”管理原则;

4.2执行联签联审制度,实行公司财务负责人、分管领导、总经理联签联审;

4.3预算管理原则。 5.大额资金使用范围

根据公司目前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确定以下金额资金支出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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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资金使用的范围:

5.1对外投资支出、股利分配、企业利润分配及补亏、对外实施并购重组、产权交易,无论金额大小均视同大额资金使用管理;

5.2100万以上(含100万)的公司向银行贷款; 5.3500万以上(含500万)的公司内部委托贷款; 5.4500万以上(含500万)对外大宗物资或大额采购; 5.520万以上(含20万)非生产性支出,包括对外捐赠和赞助支出;

5.6500万以上(含500万)年度预算范围内的正常经营活动资金支出(不含工资、劳务费等)及50万以上(含50万)年度预算外正常经营活动资金支出。

6.大额资金使用审批

6.1公司大额资金使用实行领导集体研究决策。领导集体决策是指由公司经理办公会等形式作出的决策。

6.2大额资金使用实行授权审批制。集体决策后,可授权总经理、分管领导和财务负责人签审。

7.大额资金使用支付

7.1支付申请。由相关责任业务部门提出资金使用意向和额度的书面申请材料,申请中需注明资金的用途、金额、预算、限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可行性研究报告、有效经济合同协议、请示报告等相关资料,报分管领导。

7.2支付审批。公司经理办公会对相关业务部门提交的大额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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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事项实行集体决策,做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书面形成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

7.3支付复核。相关业务部门根据公司经理办公会批准的大额资金使用事项,填写大额资金使用支付申请单并附有关资料,按5条办法的审批权限,实行联签联审。公司财务部对批准后的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财务相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8.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9.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xx有限公司 xx年xx月xx日

第四篇: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鸿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稿)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公司公开募集资金行为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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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管理能力,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科学分析、审慎决策,着力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确保本办法的有效实施。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上市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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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1鸿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当及时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当事先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以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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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以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

2鸿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稿) 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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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公司怠于履行督促义务或阻挠商业银行履行协议的,保荐机构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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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执行权限和程序规定如下:

(一)募集资金使用的依据是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 (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按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 1、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负责部门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

2、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查; 3、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总经理负责按照经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组织实施。使用募集资金时,由具体使用部门(单位)填写申请表,经总经理和财务总监会签后,由公司财务部负责执行。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3鸿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稿)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投资计划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五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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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六条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及时、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七条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完成置换前对外公告。

第十八条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重大资产购置方式等实施方式的,还应在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九条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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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条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4鸿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稿)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闲置募集资金在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五)过去十二月内未进行风险投资;

(六)承诺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风险投资、不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七)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上述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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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前十二个月内公司从事风险投资的情况以及对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风险投资、不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相关承诺;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的使用超募资金(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

(一)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 (二)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5鸿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稿) (三)归还银行贷款; (四)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五)进行现金管理; (六)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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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在建项目和新项目的进度情况使用;通过子公司实施项目的,应当在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如果仅将超募资金用于向子公司增资,参照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规定处理。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保荐机构、独立董事应当出具专项意见,依照《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借款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司十二个月内未进行风险投资,未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二)公司应承诺偿还银行借款或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三)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借款或补充流动资金,每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

第二十四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投资产品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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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公司原则上应当仅对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的投资产品进行投资,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金融机构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6鸿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稿) 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且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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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首次披露后,当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不利因素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提示风险,并披露为确保资金安全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变更 第二十六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本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第二十七条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公司的主营业务。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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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7鸿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稿)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十条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一条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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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

8鸿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稿) 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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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按照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五章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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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披露,年度审计时,应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当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董事会的专项报告中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情况。

9鸿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稿)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依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保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10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认真分析注册会计师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公司应当在收到核查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三十六条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应当确保在新增股份上市前办理完毕上述资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就资产转移手续完成情况出具专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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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意见书。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者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和履行涉及收购资产的相关承诺。

第三十七条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三十八条保荐机构与公司应当在保荐协议中约定,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保荐机构在调查中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应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章程冲突时,应按后者规定内容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四十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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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篇: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院资金来源包括政府拨付、科研立项、社会捐赠、研发收入、产业回报等,经费使用接受管委会的监督和审计。所有费用实行预算申请和决算报告制。

本院资金分为公用经费和研发建设经费。运行经费主要用于研究院日常运转开支、人员工资福利开支、市场推广开支等;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公共研发平台建设、立项项目资助和产业孵化。研究院各项经费实行年度预算管理,按照“收支平衡、保障重点”的原则,编制年度经费收支预算,提交管理委员会审定后执行,其中运行经费由研究院向管委会提出预算申请,批准后由研究院自行使用。

建设经费实行项目管理制,采用“评审立项,专项资助,专款专用”的方式,各建设项目经管理委员会评审立项后,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经费预算,经管理委员会审定后拨付经费。公共研发平台建设经费由研究院提出预算提交管委会讨论审定;项目资助和产业孵化等建设经费由各项目组提出预算,提交研究院和管委会讨论审定。

第二条本院项目包括从国家、省、市等各级政府申请立项的各类项目,本院外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研发和技术服务项目,以及本院支持的入驻项目。实行项目组组长负责制。

纵向攻关和研发项目按照批准立项部门的管理文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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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办法相关条款进行管理。

受托研发和技术服务项目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和本办法相关条款进行管理。

本院入驻项目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本院与项目组签订合作协议,负责对项目组实施考核。鼓励入驻项目在成熟时进行产业孵化(研究院以参股形式注入资金)。

第二章入驻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三条

本院采取公告发布制度和推荐制度招标项目。申报项目要以计算机、大数据及其信息学科领域研究为重点,优先支持有产业化前景的科研项目。每季度发布一次招标公告。

第四条项目申报人以大学教师(具备高级职称或拥有博士学位)为主,鼓励申报人联合外校优势力量进行申报,优先支持项目团队结合企业技术需求进行申报。项目申报应按要求认真填写《科研项目申请书》。

第五条本院组建学术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经管委会审定后予以立项。立项后,研究院将根据评审情况给予经费和场地支持。

第三章项目资助和经费管理 第六条

入驻项目获准立项后,本院即与项目组签订合作协议。按照协议进行经费拨付,项目经费实行项目组专项核算管理。联合企业申报的项目由研究院作为主体同企业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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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订合同,研究院同项目组签订合作协议的经费,列入研究院账户。

纵向攻关和研发项目、受托研发和技术服务项目,资助经费归并项目负责人所在项目组的研究院账户,实行项目单列核算管理,其经费使用按照项目委托任务书的相关条款进行管理。。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研发工作的实际需要编制经费预算,项目经费预算作为项目委托合同的组成部分。经费使用采用项目组总额包干制,专款专用,项目经费使用需经项目组负责人、研究院负责人共同审批签字,方可办理财务报销。

纵向攻关和研发项目、受托研发和技术服务项目的经费使用和报销需项目组负责人、财务审核共同签字方能批准。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合同及经费预算使用经费,项目经费中不得开支与项目建设或项目研发工作无关的支出。

第八条入驻项目经费分为直接经费和间接经费。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劳务费和市场推广费等。其中,劳务费仅用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财政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直接经费使用不低于总款的80%。

3间接费用是指项目组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间接费用使用实行总额控制,不得超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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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的20%。项目组成员绩效支出,一般应于项目经过阶段性验收后支取。

第九条本院据实为项目组提供必备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本院将对项目经费使用进行监督,管委会对项目经费使用进行审计。

第四章中期检查和项目验收

第十条本院对纵向攻关和研发项目、受托研发和技术服务项目进行过程管理,依规进行年度检查和中期检查。

纵向攻关和研发项目、受托研发和技术服务项目的验收由立项部门和单位组织,本院协助。本院按照立项部门管理规定和签约单位合同约定进行验收结论使用。

第十一条入驻项目实施周期进行到一半时,本院对入驻项目的进展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及人员考勤情况等进行中期检查,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或中止意见。

第十二条入驻项目中期检查实行报告制,本院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合格者继续开展研究,拨付第二批资助经费;不合格者暂缓拨付,进行整改后再次进行评审,以决定是否继续资助。

第十三条入驻项目研究完成后,本院组织专家验收。验收应提交验收报告、现场答辩、专利数量、市场前景分析、

4孵化公司数量、招引企业数量等材料。验收结果分为通过、暂缓通过和不通过三种。通过者拨付最后一批资助经费。暂缓者将进行整改,再行评审。不通过者停止后续经费拨付。

第五章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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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本院要求项目组长期驻扎研究院,鼓励在地方聘用人员,项目组聘用人员工资从项目研发经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本院将帮助积极争取各类人才政策支持。本院鼓励项目成果产业化并适当时给予经费和政策支持。

第十六条本院将积极帮助项目组申报国家、省、市、区等各级课题和奖项。研究院对项目组获得的院外经费收取5%管理费。

第十七条大学教师获得的本院资助项目认定请参照《校地研究院管理办法》(校发【xx】

27号)执行。

第十八条本院对以项目组为主孵化出的公司实施自然入股形式。 第十九条项目研发费用报销程序参照研究院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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