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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思考

2024-01-12 来源:客趣旅游网


引 言(绪 论)

目前,网络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给人们带来了很多方便,查询资料不需要像以前一样去图书馆查阅,在网络上搜索相关内容,几秒钟内数千万词条就出现在我们眼前,这种方式不仅从空间和时间上便利了我们获取信息的途径,也节省了很多的经济成本,大众可以通过零成本的方式获取到他人的作品。当今时代网络改变我们传递信息的同时,也给知识产权权利人带来更多的风险,侵权行为发生的数量也大幅提高,随之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引来了人们的关注和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的重要性也越发突出。那么,在网络环境下怎样对知识产权进行有效的保护,就成为此时迫在眉睫的问题。下面我就知识产权的概念以及我国网络环境中目前存在的侵权类型进行分析并针对当前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面临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一 知识产权的概念

(一)传统知识产权的概念

在我国民法中已经对知识产权的概念及内涵做了相关解释,“传统的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自己通过智力劳动的方式获得的成果依照法律的规定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主要有五大权利,分别为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发现权还有其他技术成果权。知识产权其实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属于一项特殊的民事权利。这个概念最早起源于17世纪的法国,也可以被译为“精神财产”。这项权利包括个人权利和财产权。所谓个人权利,就是要达到同样的智慧成果的人是不可分离的,在法律上体现在个人关系上。这时候就要区分一组词语的概念,即知识成果与知识产权的区别与联系。在一定的前提下,知识成果也能看做为知识产权,这个前提就是受到法律的承认和认可,所以知识产权的范畴是将知识成果的范畴缩小后而划分出的。法律的保护作用在“知识产权”这个词语中有很深刻的内涵,作用非常突出,人们的智慧结晶需要法律来予以保护,知识产权是一种合法的垄断权利,我们必须尊重这项权利。

(二)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概念

目前,想在网络环境下对知识产权的范畴做出清晰的界定是一件几乎不能完成的工作,制定一个统一的标准存在很多问题。网络环境这一背景就太过错综复杂,就此我们只能就网络环境中常见的知识产权进行分析,主要包括著作权下的发表权和修改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网络环境使得知识产权概念的外延扩大了很多,数据库、计算机软件程序、网络多媒体、数字作品、电子版权等众多形式的智力成果都进入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范畴。当然,我们在网上经常联系的电子邮件,在看到信电子公告板和新闻组论坛、网络新闻数据库,数据传输站计算机软件、照片、图片、音乐、动画等,也都有可能被视为工作受版权保护。

二 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侵权类型

一般而言,在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侵权类型共有以下四种:

第一种是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指行为人在没有获得经管理人(实质为著作权人)的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他人的作品进行复制和发表或者摄制为其他形式的作品,这些行为都构成直接的侵权行为。

第二种,域名与商标侵权是指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使用足以使大众混淆的相似商标。包括淘宝网店盗用他人店铺名称及图片制作不正当链接。在网络环境下,该商标的盗窃成本很低,很难对其进行全面的监测和审查,即使发现有没有操作措施来惩罚。网络环境下域名和商标很相似,在网络和现实有着类似的功能,用户通过在线检测来识别网络领域的企业及产品,是基于一个域名访问企业,获取信息,开展活动。大多数企业、公司使用的域名与在工商局注册的域名的名称并不是一致的,域名是网络环境下的一个品牌,但在网络环境下,域名易复制和繁殖,容易产生侵犯知识产权。现在,注册域名已成为当前的一个重要问题,许多企业通过域名抢注获得巨大的利润,这样的行为是严重的侵权行为,但在我国法律中,对于相关域名保护的条款并不能解决目前所有网络中出现的侵权问题,很多企业没有其他解决的办法,只能通过买回自己域名的方式来减少更多的损失。

第三种,网络环境下的专利侵权行为,最为常见的就是计算机软件方面的专利侵权,包括我们经常使用的杀毒软件,游戏软件等,这些知识产权的载体通常不具备物理形态,是通过代码符号等形式存在的,而且使用范围相当广泛,对于此项侵权行为跨境出现时该怎样解决,国际上仍有很多争议焦点。对于全球网络,专利权的地域性是有限的,不能讲世界上所有的专利技术用一个统一的标准界定,知识产权的所有权范围与内容也存在具体

的差别。因此我们需要各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进一步合作,在知识产权权利认定标准的差距上逐渐缩小,对知识产权的双边或多边条约进行归纳,使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认定具有更大的可操作性。

第四种,网络环境下的不当竞争,有些人利用网络编造发布虚假消息和广告,对其他的竞争者进行诋毁,损害其他商家的信誉及产品形象,或者盗取商业信息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

三 我国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人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

在我国,只有国家和政府以及其工作人员还有部分先进企业公司、专家学者对保护知识产权有足够的认识,普通的民众知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太过薄弱,大部分的人并不会接受网络上付费后才能使用的条款,对于已形成免费使用习惯的大众,想要改变此种思想是需要措施和时间的。

(二)有关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责任的现行法律和条例不健全

目前,我国传统领域内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相对健全,但对于互联网时代下,出现的多种侵权行为并不能全部涵盖,对于网络环境下的侵权行为认定还较为模糊。另外还有,有关网络著版权执法顺利进行的立法还不完善,网络版权执法部门普遍缺乏对于具体案件处理的准确性和针对性。在网络环境下立法的不足和处理违反版权法的行为难以落实。网络执法团队缺乏执法手段,缺乏效率。法律在解决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为发挥出其特有的力量。

(三)证明难导致人们使用网络知识产权受到限制

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最后手段和保护屏障,在不能是通过沟通、协商讨论来解决纠纷时,人们往往会把问题诉诸于法庭上,运用法律的武器来解决矛盾与冲突。把网络环境下的侵权问题搬上法庭,就得符合法律的条件,遵守法律的程序,被侵权者就有举证的义务。因为它是发生在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的,证据是无法避免的,获取证据就需要网络这个平台和各种专业的网络技术,再加上互联网上的信息是快速变化的,巨大的和复杂的,完成认证工作是非常困难的,这样直接阻碍了人们维护自己权利的可能也打击了维权的积极性。

(四)网络环境的特点为侵犯知识产权提供了温床

首先,网络环境,最大的特点是虚拟性,任何人都可以在网络平台上完成拖动并成为“任何其他人”,而几乎没有任何限制。有人在肆无忌惮的用网络匿名方式的无形特性做错的事情,网络虚拟环境成为他们的遮羞布。其次,网络知识产权的识别在很大程度上收到网络技术操作的影响。网络技术可以改变数据通信的方式,数据通过网络传播是非常容易和非常不稳定的,知识产权的载体是特殊的,不再是有形的书籍、文字和图像,成为一个数字代码和一个数据流,在反复多次的传输过程中,数据难免被损坏、篡改,致使知识产权的内容也很容易改变或丢失。这将影响知识产权鉴定及认定的结果。知识产权一词,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具体的方式来严格区分网络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的严格限制,不在网络上,在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规范是不一样的但又有相似之处,所以我们需要继续探索和研究能够在网络上保护知识产权的相关的技术。

四 加强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

(一)提高网络中参与者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网络参与者主要指的是网络运营商和网络用户。网络运营商在网络环境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他们控制着整个网络的运作和发展方向,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如今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频频发生的现象起到了推波助澜的消极作用。因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意识不仅在技术系统,通过互联网访问其他知识分子罪犯完全堵塞,而且还可以解决运营商自己在知识产权侵权。网民是一个非常庞大的群体,如果管理层可以发挥强大的力量推动网络在世界的发展。相反,如果缺乏管理和指导,这个复杂的群体很可能成为破坏网络社会秩序的一个危险因素。互联网用户中包含知识产权权利人也包含想通过网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不法分子,如果站在对立面的双方都提高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做出正确有效的预防措施,就可以让潜在的侵权者意识到侵权的严重后果,从而放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权的想法,就能从源头少减少侵权现象发生的几率。

(二)法律法规的完善方面

1、完善我国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想要完善我国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最重要的就是必须在现有的法律规范体系基础上,明确网络著作权,网络专利权的内容,同时完善对网络侵权行为制裁的法律,加大惩罚力度,可以通过学习和借鉴他国的经验适当增加我国关于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的刑事责任,制定相关罪名。从而完善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现状。

2、网络环境的实施与侵权行为的惩罚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专利权法、商标权法中规定的内容,一般适用充分赔偿的原则,

包括责令停止侵权、金钱赔偿损失以及道歉的方式,但是能够真正惩罚到侵权分子的措施少而又少。处罚规定至少另违法成本和违法所得成正比,甚至违法成本远远高于违法所得,这样才能发挥法律的警示作用。因此,我们需要制定和完善网络信息传播权的惩罚方式,补充侵权补偿的标准,通过对刑罚结构的调整,可以加大罚金刑的数额或者扩大资格刑的适用范围。,例如,规定定额的罚款设置资格刑用于各种犯罪。(也包括网络犯罪的知识产权)

(三)提高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执行力度

1、明确各级网络著作权执法机构的权利

我国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途径不止一种,可以采取司法保护、行政程序或者仲裁制度等不同的机制打击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采用不同的方式就会对应不同的部门主体,都享有执法权的时候,处理问题就需要相互之间协调配合,才能促进网络知识产权的执法环境从而有效的解决冲突问题。国家机关及政府各部门之间加强合作与交流,在侵权行为发生的第一时间就能采取有效的方式阻止,假如国家安全局、电信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在网络上对于侵权行为预先给出警告,或者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断开服务器,侵权案件发生后采取刑事程序追究责任,这些方式能够在侵权行为发生的各个阶段及时做出制止,起到规范网络环境的作用。

2、提高执法水平和网络知识产权执法的专业水平

只有在执法人员知道知识产权法律规定的内容有哪些的前提下,才能知道什么属于侵权行为,从而明白工作的关键点与重心,保证维权工作的顺利进行。信息时代下知识产权权利的内容更加丰富,侵权的方式和手段也是多种多样,网络执法的过程更是增加了难度,

相关的执法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只有对侵权行为认定的各方面要素提前做到认知,才能有效辨别出究竟哪些属于网络上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才能全面打击所有的侵权行为。

(四)提高我国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水平

首先,想要提高技术水平就需要创新,而技术创新依靠的是信息和知识,我们可以在技术保护措施中适当发挥公共利益因素的作用,协调好公众的哪些利益不得损害的同时赋予知识产权权利人规避侵权行为的技术措施,一些不法分子为什么不择手段的进行侵权行为,因为可以最大限度地欺骗网络世界的公众,人们无从知道究竟是什么人。通过减少网络世界的虚拟性,,撕下违法者的面纱,以增强对风险暴露的概率减少侵权行为的实施,从而有效地解决了网络侵权的问题。其次,技术保护措施也不是越多越好,其使用的范围应该在起保护作用的同时不阻碍信息的传递,防止技术措施滥用而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不便。最后,国家应当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技术事业的支持,提供充足的基金基础,组建专业的团队进行技术研究,融入法学、计算机等不同领域的专业人才,支持大型企业、相关行业以及高校从事知识产权保护技术的研究工作。

结 论

总之,加强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保护就必须提高人们的保护意识,加强立法通过规定明确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采取有效的方式应对侵权问题,从而保证知识产权权益人利益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1]于帆.论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J].法治与社会,2011(09):232.

[2] 张桂荣.网络环境下数字图书馆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研究[J].科技信息,2011(33):333-334.

[3]王晓川,陈培君.数字图书馆建设和利用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9(15).

[4]杨晓云.数字图书馆相关知识产权问题研究[J].贵州学刊,2011-09-252013.

[5]陈爽.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问题及对策研究.改革与战略.2014(03).

[6]《国际司法》涉外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出版信息不详.

[7]我国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与展望.中国知识产权二十年.出版信息不详.

[8]《专利法》第 18 条.

[9]罗蓉蓉.浅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13(11).

[10]陶凯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案例指导》.中国法治出版社.2015(05).

[11]唐义虎.《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研究》.中国法学.20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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