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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防竣工验收资料(2017版)

2024-02-21 来源:客趣旅游网
南京市人防工程专项竣工验收监督工作流程

建设单位至市人防办行政审批处办理人防必建区域标注事宜,请按申请表上所述资料准备,报市建设系统政务大厅A241号窗口。申请表下载地址:南京人防网站()联系电话:(项目立项在郊区县立项的工程除外) 建设单位联系南京市人防工程监督管理处人防工程检测中心进行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及环境检测工作。联系电话:—8621、8622 人防质监站派员至现场监督抽查,核查工程竣工资料、查验实体质量,提出工程资料与实体质量核查意见。 建设单位向人防质监站申请竣工验收条件审查。现场需准备该人防工程全套竣工图纸、相关竣工归档资料。

工程竣工资料收集齐全,由建设单位移交至人防工程综合档案室。 建设单位制定验收方案,组织竣工验收,并于验收前5个工作日向人防质监站书面申请验收监督。 不合格 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监督。 合格 建设单位将《南京市人防工程专项质量验收情况记录表》送至质监站,质监站5个工作日内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建设单位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至南京市人防备案管理部门(项目立项在郊区、县人防办的工程至当地人防办备案管理部门)办理人防工程竣工备案事宜,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合格后出具《人防工程竣工备案证明》。 人防工程专项竣工验收监督工作流程说明

一、人防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需完成下列各项准备工作: 1、完成经市人防工程设计图纸审查中心核准图纸规定的全部施工内容; 2、人防工程的平战功能转换预案;

3、人防工程的全套竣工图纸(包括建筑、结构、风、水、电);

4、工程验收需归档的其他相关资料(详见《南京人防工程验收归档资料说明》)。 二、建设单位完成上述各项准备工作后,通知人防质监站人员至现场进行竣工验收条件审查,核查工程竣工资料、查验实体质量,提出工程实体质量与资料核查意见,并告知建设单位办理人防必建区域标注、申报人防工程地下环境检测等工作。

注:1、建设单位至建设系统政务大厅27号窗口办理人防必建区域标注事宜。(联系电话:) 2、建设单位按照《南京市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及环境检测工作方案》相关要求填写《南

京市人防工程检测申报表》,联系南京市人防工程监督管理处环境检测中心对本工程进行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及环境检测。(联系电话:—8621、8622)

三、建设单位按照《南京市人防工程验收资料归档说明》要求,完成竣工资料收集、整理,经人防质监站核查后,由建设单位移交至人防工程综合档案室。

四、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它相关人员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并在验收前5个工作日将《人防工程专项竣工验收监督申报单》(附《南京市人防工程专项竣工验收自检表》、《南京市人防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参加人员名单》)送达人防质监站,申报人防工程专项竣工验收监督。

五、人防质监站至现场监督人防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在竣工验收过程中,监督人员应对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标准的执行情况及评定结果进行监督。通过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将《南京市人防工程专项质量验收情况记录表》送至人防质监站,人防质监站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设单位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至南京市人防办备案管理部门办理人防工程专项竣工备案事宜,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合格后出具《人防工程专项竣工备案证明》。如未通过竣工验收(存在有违法违规和违反强制性标准条文的行为或实体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在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申报验收监督。

六、人防质监站负责通知区人防办相关人员在竣工验收时到场。现场竣工验收合格后,完成工程监管权的移交工作。

南京市人防工程专项竣工验收监督申报单

监督注册号:

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人防分站:

我单位建设的 工程已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具备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人防工程质量验收

与评价标准》和南京市有关人防工程专项竣工验收的条件,现定于 年 月 日进行人防工程专项竣工验收,请届时进行现场监督。

附:1、《南京市人防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参加人员名单》 2、《南京市人防工程专项竣工验收自检表》。

建设单位: (公章)

项目负责人: (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二份,建设单位和人防质监站各一份。)

南京市 人防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参加人员名单

建设单位 单位名称 姓 名 职 务 职 称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防护、防化设备生产及安装单位 其它单位

人防工程过滤吸收器出厂编码清单

监督注册号:

编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出厂编码 型号 备 注

设备单位:

单位公章:

联系人:

年 月 日

南京市人防工程专项竣工验收自检表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项目负责人 总 监 项目经理 工 程 自 检 情 况 1、人防工程专项竣工验收档案准备情况 2、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工程合同完成情况 3、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对工程进行检查 4、防护门、防护密闭门等防护设备安装完成情况 5、工程内部有无渗漏水现象 6、顶棚、地面、墙面、柱面是否进行粉刷 齐全( ) 不齐全( ) 完成( ) 未完成( ) 检查( ) 未检查( ) 完成( ) 未完成( ) 有 ( ) 无 ( ) 是 ( ) 否 ( )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7、给水、排水工程设备安装等是否按设计文件和验收标准完成 完成( ) 未完成( ) 8、采暖、通风与空调工程设备安装是否按设计文件和验收标准完成( ) 未完成( ) 完成 9、电气安装工程是否按设计文件和验收标准完成 10、工程内是否有垃圾及杂物(含人防设备间及竖井) 11、人防必建区域实地标注情况 完成( ) 未完成( ) 有 ( ) 无 ( ) 完成( ) 未完成( ) 备 以上各项自检内容,请认真对照,真实填写,如发现所填内容与验收时情况不符,注 则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单位公章 单位公章 单位公章 年 月 年 月 年 日 日 日 人防设备单位: 单位公章 月 年 月 日 人防工程专项竣工验收现场组织程序说明

1、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验收,介绍工程概况及参加竣工验收的人员名单。

2、工程参建各责任主体汇报情况。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分别汇报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执行人防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监理单位汇报人防质监站责令整改问题的完成情况。

3、参加验收人员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验收过程中所发现的和质监站提出的有关工程质量验收的问题和疑问,有关单位负责人予以解答。

5、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分别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价并给予验收意见,人防质监站对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提出意见。当参验各方一致同意验收合格时,建设单位填写人防工程专项竣工验收情况记录表,连同相关资料提交至人防质监站。如参验各方意见不一致,应在协商意见一致后按规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南京市人防工程专项质量验收情况记录表

建设单位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人防面积 战时功能 工程竣工验收 情况及意见: 该工程尚存在不 影响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 施工单位: (公章) 日 监理单位: 参与 (公章) 平时功能 建设单位: 年 月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工程 日 竣工 设计单位: (公章) 其他单位: 年 月 验收 日 (公章) 年 月 日 人员 人 防 签认 设 备 厂 家 防护设备厂家: (公章) 年 月 日 防化设备厂家: (公章) 年 月 日 注:此表由建设单位与参验各单位商榷一致后填写(一式三份,建设单位、人防质监站、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部门各一份)。

工 程 及 有 关 单 位 概 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监督注册号 地下室 建筑面积 防护等级 工程规划 许可证号 开工日期 M2 人防建筑面积 M2 防护单元个数 工程施工 许可证号 竣工验收时间 个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单 位 名 称 法人代表 项目负责人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注:此表为《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的工程及有关单位基本信息,由建设单位填写完整,与《南京市人防工程专项质量验收情况记录表》一起送至人防质监站。

建设单位: (公 章) 年 月 日

南京市人防工程备案申请材料填写说明

一、 填写依据

根据《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年度检查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新竣工的人防工程在验收通过后30个工作日内(已竣工的人防工程在接到人防主管部门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使用管理单位应持个人有效证件、物业管理合同或租赁合同(自建自用的人防工程凭加盖单位公章的有效证明文件)与年检备案机

关签订《南京市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书》,并开展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二、 填写说明

1、《南京市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书》填写说明

(1)人防工程名称:应如实填写工程立项名称及投入使用后的正式名称。 (2)第2页抬头称呼单位:应如实填写建设单位名称。

(3)单位签章:在责任书末尾工程使用管理单位及法人代表一栏,需加盖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的公章。

2、《南京市人防工程年检备案申请表》填写说明

(1)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应如实填写工程立项名称及投入使用后的正式名称,工程地址宜填写正式的门牌号;防护等级与建筑面积按照工程的竣工资料上反映情况如实填写;在完成人防工程年检自查后,在年检自查评分一栏上如实填写得分。

(2)备案单位信息:如实填写建设单位的各项有效信息,应与《南京市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书》中工程使用管理单位吻合。

(3)使用单位管理意见:建设单位加盖公章,维护管理责任人签字,缺一不可。

联系部门:南京市人防工程监督管理处维护管理科

联系人:王晓恒

联系电话:-8612、8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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