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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荣医疗: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1-04-07

2020-07-25 来源:客趣旅游网
证券代码:002551 证券简称:尚荣医疗 公告编号:2011-005

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证监许可[2011]24号文件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500,000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46.00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43,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66,307,108.87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76,692,891.13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经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审国际验字[2011]第01020001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1]61号文件批准,公司股票于2011年2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分别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门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仅用于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连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分别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门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共同签署了《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主要条款如下:

一、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具体情况

1.公司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0392518000120113005064,截止2011年2月21日,专户余额为2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20,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1年3月17

日,期限12个月。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保荐机构。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2.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门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000021129200961115,截止2011年2月21日,专户余额为18,425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智能自控手术室技术改造项目、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10,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1年3月1日,期限6个月;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5,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1年3月1日,期限3个月;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3,425万元,开户日期为2011年3月1日,期限7天。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保荐机构。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3.公司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012100808956,截止2011年2月21日,专户余额为5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20,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1年3月1日,期限12个月;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20,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1年3月18日,期限12个月;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6,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1年3月18日,期限6个月;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4,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1年3月18日,期限3个月。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保荐机构。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和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信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卫兵、陈大汉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21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信证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专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向公司、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国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国信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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