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钢宇工业有限公司
XIAMEN COWELL INDUSTRIAL LTD.
员工奖惩管理办法(WORKING INSTRUCTION) [未经盖章认可的打印件是非受控的] 标题 文件发行部门 文件类别 员工奖惩管理办法 管理部 管理 文件号 GL-WI-013(1.0) 文件使用部门 文件审核周期:360天 版本号 各部门 <365天 1.0
员工奖惩管理办法
厦门钢宇工业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5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2015年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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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WI-013(1.0)
1 目的
在注重科学规范、可控授权及制度依据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明确员工行为规范及其行为可能涉
及相应奖励与惩罚的结果,力求奖惩客观、公平、公正,保证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得到执行,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厦门钢宇工业有限公司的全体员工。 3 定义:无 4 职责
4.1 管理部:负责本管理办法的起草、修订及解释说明;负责就此办法实施内容与工会委员会进行
接洽; 负责员工奖惩情况的审核,以及奖惩行政公文的编制与发布;负责全体员工奖惩资料的归档。 4.2 财务部:负责各项财务报支的审核,注重过程控制,拟写审核报告和及时提出各项财务报支改
善建议与违规处理意见。
4.3 各部门:负责依照本办法为本部门或其他部门应接受奖励或处罚的员工提报《奖惩申请单》。 4.4 权限审核、审批人:负责奖惩的审核、审批。 5 流程说明/管理细则 5.1 奖惩分类
5.1.1 奖励类别:通报表扬、嘉奖、小功、大功、特殊贡献奖。 5.1.2 处罚类别:通报批评、警告、小过、大过、降职降级、辞退。 5.2 奖励、处罚形式与标准,见下表:
奖励 奖励形式 类别 通报表扬 嘉奖 小功 大功 特殊贡献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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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 处罚形式 扣纪律满勤 其他 (分/次) -20 -40 与晋升/调薪挂钩 -60 -100 降职、降级 (含职等级别、薪资级别) 解除劳动关系 经济奖励 类别 (元/次) 20 通报批评 40 警告 60 100 小过 大过 降职降级 辞退 1000元以上 ∕ GL-WI-013(1.0)
5.2.1 对于发生的事件因其成绩突出或其影响重大,公司可对同件事作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奖励或
惩罚。
5.2.2 员工被记小过(含)以上处罚时,原则上其上级领导应视管理责任情况负连带责任。
5.2.3 对于触犯法律的,公司可以将责任人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5.2.4 员工重复违反公司规定、屡教不改者,公司可以从严加重处理(同一规定累计触犯2次及
以上,第二次可以在第一次处理结果的基础上加重处罚员工直至予以辞退)。 5.2.5 《员工奖惩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后,《员工守则》第六章奖惩制度同时废止。
5.3 奖励细则
5.3.1 员工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考虑给予通报表扬:
5.3.1.1 改进工作流程并取得一定成效,成效得到部门及中心领导的认可的;
5.3.1.2 及时发现并纠正工作失误,减少公司经济损失约为人民币1000元(含)以下的;
5.3.1.3 积极举报和制止不良行为的;
5.3.1.4 拾金不昧的(包含财、物、证件等); 5.3.1.5 日常工作表现突出的;
5.3.1.6 有其他功绩,足为其他员工楷模的;
5.3.1.7 爱护公司财物,节约公司能源的;
5.3.1.8 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工作努力、起到表率作用的;
5.3.1.9 维护公司利益,为公司争得荣誉,防止或挽救事故与经济损失有功的; 5.3.1.10思想进步,文明礼貌,团结互助,事迹突出; 5.3.1.11 完成计划指标,经济效益良好; 5.3.1.12 7S工作做到位,并主动帮助他人的;
5.3.1.13 在生产、工作紧张时积极配合,使生产、工作得以顺利进行者,若超额生产,可视情况
予以表扬;
5.3.1.14工作中吃苦耐劳,任劳任怨,表现优秀的; 5.3.1.15主动将利益方所赠之赠品(数额200PCS)上交的; 5.3.1.16具其他优良工作表现及行为楷模,足以嘉奖的;
5.3.1.17 其他经公司认定可以给予通报表扬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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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员工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考虑给予嘉奖:
5.3.2.1 连续两个月能100%完成公司下达的任务,若物料损耗在允许范围内,品质符合要求的;
5.3.2.2 连续十二月内累计3次通报表扬,且无任何处罚记录者,第三次通报表扬可升级为1次
嘉奖;
5.3.2.3 开源节流事迹突出的,及时发现并纠正工作失误,减少公司经济损失约为人民币
1000-5000元(含)的;
5.3.2.4 带领或协助团队完成重要或突击性任务,成绩突出的;
5.3.2.5 对工作方法、工艺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得到有效应用,效果显著的; 5.3.2.6 检举违反作业安全、消防安全、卫生安全、环保安全的现象,以及检举违反公司规章制
度或损害公司利益现象的;
5.3.2.7 节约资金,节俭费用,事迹突出;
5.3.2.8 克服治具、模具、机台、环境、人力、设备及其他特殊困难带来的不利影响,按时完成
生产任务,品质符合要求的;
5.3.2.9 及时发现并防范品质事故发生的;
5.3.2.10 工作中不计个人得失,主动加班加点及乐于助人的; 5.3.2.11 代表公司对外参加地区性活动,获得较好成绩的; 5.3.2.12 遇突发事故,应付处理得当的;
5.3.2.13 忠于职守,能长期坚持在艰苦条件下工作并出色完成工作任务者;
5.3.2.14 对连续三个月以上工作积极主动、责任心强、服从领导、遵守纪律、绩效考评优秀者; 5.3.2.15 改善员工福利、安全卫生或其它有益事项者; 5.3.2.16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
5.3.2.17仓库管理人员、各领料人员,确实站在品质保证的立场,能遵守有关物料管理规定,表
单填写、数据传输、品质维护、仓储管理、入库与领发材料等各个作业环节成绩突出者,结合其近三个月之个人考绩,予以记嘉奖一次;
5.3.2.18能很好地协调并支持其它部门工作,使工作推行顺畅,有两次(含)以上记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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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19凡于生产过程中,及时发现并制止物料用错(如料号、规格、种类、材质、品牌等)或
发现并制止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制程问题,或克服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品质困扰者,依实效予以记嘉奖(含)以上奖励;
5.3.2.20部门工业安全管理工作成绩突出;
5.3.2.21各班、组生产之成品,其交验检查结果,连续两周每日“品质达标率”都在98%(含)以
上,无被退返工状况,或是一个月总体品质达标率平均值为95%(含)以上的,由生产交验单位提报,经品管主管确认,相关表现突出干部、员工可考虑记嘉奖;
5.3.2.22成品生产依车间或流水线段,连续一周交验成品之批量合格率达到100%,视实际工作绩
效及产品难易程度,给相关的车间或流水线主管及PQC人员和表现较优秀的员工可考虑记嘉奖;
5.3.2.23 其他经公司认定可以给予嘉奖的行为的;
5.3.3 员工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考虑给予记小功:
5.3.3.1全年超额5%以上完成公司下达的任务,若物料损耗在允许范围内,品质符合要求的; 5.3.3.2 连续十二月内累计3次嘉奖,且无任何处罚记录者,第三次嘉奖可升级为1次小功; 5.3.3.3 通过改进作业流程、提出合理化建议、进行技术及管理创新等积极有效的方法和行动,
为公司创造效益或减少损失,金额约为人民币5000元-10000元(含)的;
5.3.3.4 开创节约物料或对废物利用的新方法,为公司创造效益及降低成本,成效显著的;
5.3.3.5 及时发现并举报对公司不利之言论、资讯等,为公司挽回声誉损失者;
5.3.3.6 代表公司对外参加地区性活动获得第一名或参加全国性活动、比赛获得优异成绩者; 5.3.3.7 及时抢救公司意外事故灾害,为公司挽(追)回一定经济损失者; 5.3.3.8 对公司产品之开发,设计、生产及对公司经营发展有开拓性贡献者;
5.3.3.9 成品生产季度内接受客户验货全部合格,无发生一项品质事故,相关人员及相关上级领
导可考虑给予记小功;
5.3.3.10 品管人员在质检过程中,敬业尽职,能高标准、严要求并及时暴露问题且留下详实记
录和提出切实有效的改善建议,使品质确有保证,表现突出的;
5.3.3.11对公共关系有特殊具体表现,提高公司声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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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12拾得他人现金及财物价值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主动上交者; 5.3.3.13具其他对公司有特殊表现,足为楷模者。 5.3.3.14 其他经公司认定可以给予记小功的行为。 5.3.4 员工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考虑给予记大功:
5.3.4.1全年能超额10%以上完成公司下达的任务,若物料损耗在允许范围内,品质符合要求的; 5.3.4.2 连续十二月内累计3次记小功,且无任何处罚记录者,第三次小功可升级为1次大功; 5.3.4.3 通过自身的努力,避免了重大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和设备设施事故者;
5.3.4.4 通过改进作业流程、提出合理化建议、进行技术及管理创新等积极有效的方法和行动,
为公司创造效益或减少损失,金额巨大或意义、影响深远的(金额约在人民币10000元以上的);
5.3.4.5 工作中善于思考,悉心钻研专业技术,有创造发明成果,对公司确有重大贡献者; 5.3.4.6 代表公司对外参加全国性活动、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公司赢得荣誉者; 5.3.4.7在公众场合见义勇为,被有关单位极力表彰的; 5.3.4.8 具有其它重大功绩,足以为其他员工之表率; 5.3.4.9拾得他人现金及财物价值在3000元以上主动上交者; 5.3.4.10 其它经公司认定可以给予记大功的行为。 5.3.5 特殊贡献奖:
经公司领导认定,对公司稳定发展或社会文明进步做出重大贡献,具有事实证明者。 5.4 处罚细则
5.4.1 员工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给予通报批评一次:
5.4.1.1 无故迟到、早退的(指迟到、早退的次数累计合计达到2次/月,或迟到、早退的时间
累计合计在10-20分钟/月的);
5.4.1.2 参加公司(部门)早会、早操、会议、培训等公共活动迟到的; 5.4.1.3 因个人原因漏刷卡次数累计合计达到5次/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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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4工作不作为,未完成本职工作或其他需要配合完成的工作,或未严格按岗位工作操作流
程执行,造成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000元(含)以内或影响轻微的,触犯本条款规定,公司有权根据过错程度要求员工承担损失金额10%以上的经济赔偿;;
5.4.1.5 未按规定配戴厂牌,工作时间穿拖鞋(车间员工高跟鞋、露趾的鞋子不能穿),或不按
规定穿着厂服或不按公司规定着装(有发厂服的员工周一到周五均要穿厂服,不能穿背心,车间员工裤子要穿过膝长裤,车间女生不能穿裙装,包含但不限于穿着、纹身、配戴劳保用品、上班时间女生未盘头发等),或驾驶摩托车进出厂时未戴安全帽、或在厂区内驾驶机动车超速(限速15公里以内)的;
5.4.1.6 部门申报的员工日常工作评估中,属于工作表现较差的;
5.4.1.7 未严格按岗位工作流程或操作流流程执行,尚不致造成危害或损失的; 5.4.1.8 上班期间精神不振,注意力不集中的;
5.4.1.9 在工作场所大声喧哗,影响他人工作的;
5.4.1.10 出入厂区未按公司规定的路线行走的或车辆未按公司规定停放的; 5.4.1.11 上班时间未向上级领导报备且未佩戴《离岗证》上厕所的; 5.4.1.12 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尚不致造成危害或损失的; 5.4.1.13 其他经公司认定可以给予通报批评的行为。 5.4.2员工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给予警告处分:
5.4.2.1 经常性无故迟到、早退的(指迟到、早退的次数累计合计达到3-4次/月,或迟到、早
退的时间累计合计21-40分钟的);
5.4.2.2 因个人原因漏刷卡次数累计合计达到6-8次/月;
5.4.2.3 工作不作为,未完成本职工作或其他需要配合完成的工作,或未严格按岗位工作操作
流程执行,造成经济损失达人民币1000-2000元(含)以内或影响较轻的,触犯本条款规定,公司有权根据过错程度要求员工承担损失金额10%以上的经济赔偿;
5.4.2.4 弄虚作假(包括但不限于虚假订单、库存或虚报费用给第三方等行为),情节较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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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5 铺张浪费(包括但不限于设备空转、材料浪费、公款吃喝等行为),造成经济损失在人
民币2000元(含)以内的,触犯本条款规定,公司有权根据过错程度要求员工承担损失金额10%以上的经济赔偿(公款吃喝应全额赔偿);
5.4.2.6 不服从上级领导工作安排及工作调动,情节较轻的或上级领导安排的工作未及时处理
的;
5.4.2.7 擅离职守,给公司带来不良影响,但尚不致造成危害或损失的;
5.4.2.8 工作场所内喧哗、嘻戏、吵闹、妨碍他人工作而不听劝告的,情节较重的; 5.4.2.9 功过相抵后,一个月内累计3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5.4.2.10功过相抵后,连续十二月内每累计有3次通报批评,第三次通报批评可升级为1次警
告;
5.4.2.11 出入厂区不遵守规定或携带物品出入厂区而拒绝保安或管理人员查询的; 5.4.2.12 不遵守公司用餐或住宿规定,如违反食堂/宿舍管理秩序或管理规定,在工作场所用
餐的或扰乱公共秩序,情节轻微的;
5.4.2.13 浪费公司资源(水、电等资源),情节轻微的;
5.4.2.14 无故未参加公司(部门)早会、早操、会议、培训等公共活动或在会议期间扰乱会场
秩序的;
5.4.2.15 非个人权责所需而打听他人或泄露自已薪资的;
5.4.2.16 办公区办公设备及生产区域间责任区机台、消防设备点检不到位的; 5.4.2.17 对待工作指示草率应付了事,不能完成工作指示的;
5.4.2.18 员工未能做好个人工作范围内的“7S”,同一问题重复发生的; 5.4.2.19 对“加班预报”未及时规范呈报的相关责任人;
5.4.2.20 管理或责任人员因管理不力或疏于管理;或违章指挥以至工作现场混乱无序、人员
松弛无章,或产生安全意外,或导致其他工作失误、延迟的;
5.4.2.21 工作过程内容交接事宜因未执行或交接不清、或未依规定程序进行,以至影响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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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22 将明显不良品流入下一道工序的;
5.4.2.23 发生品质事故,视损失金额大小,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含)以上处理; 5.4.2.24 不遵守安全操作规定、违章操作未造成人员伤亡或机台受损的; 5.4.2.25 其他经公司认定可以给予警告处分的行为。 5.4.3 员工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给予记小过处分:
5.4.3.1 经常性无故迟到、早退的(指迟到、早退的次数累计合计达到5-6次/月,或迟到、早
退的时间累计合计在41-60分钟/月的);
5.4.3.2因个人原因漏刷卡次数累计合计达到9-11次/月;
5.4.3.3 工作不作为或失职,或未严格按岗位工作操作流程执行,或出现产品品质事件,造成工
作、财产损失等,金额在2000-5000元(含)或影响较重的,触犯本条款规定,公司有权根据过错程度要求员工承担损失金额10%以上的经济赔偿;
5.4.3.4 铺张浪费(包括但不限于设备空转、材料浪费、公款吃喝等行为),造成经济损失在人
民币2000-5000元(含)的,触犯本条款规定,公司有权根据过错程度要示员工承担损失金额10%以上的经济赔偿(公款吃喝应全额赔偿);
5.4.3.5 弄虚作假(包括但不限于虚假订单、库存或虚报费用给第三方等行为),情节较轻; 5.4.3.6 向与公司有业务来往的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私自承诺,尚未给公司造成影响或损失
的;
5.4.3.7 部门之间协调或工作交接产生问题,持搪塞、拖延、不合作态度、使工作受到影响的; 5.4.3.8 不服从上级领导工作安排及工作调动,情节较重的; 5.4.3.9 擅离职守,给公司带来不良影响或使公司蒙受损失的;
5.4.3.10工作场所内喧哗、嘻戏、吵闹、妨碍他人工作而不听劝告的,情节严重; 5.4.3.11功过相抵后,连续十二月内每累计有3次警告,第三次警告可升级为1次小过; 5.4.3.12功过相抵后,一个季度内累计5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5.4.3.13无故疏忽导致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伤害或伤及他人的(情节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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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14 未经许可擅带外人入厂参观或携带危险物品入厂的; 5.4.3.15 不遵守安全操作规定、违章操作造成轻微工伤; 5.4.3.16 酒后上班、上岗的;
5.4.3.17 上班时间使用公司电脑登录QQ、MSN等聊天工具聊天的,接打手机、使用手机上网等
做与工作无关行为的给予小过一次,因属上级领导疏于管理所致者,直属上级领导连带警告一次;
5.4.3.18 下属连续出现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直属上级领导对其管理不严的;
5.4.3.19 生产单位未及时按生产计划之要求进行备料而造成停工待料的,根据损失大小,记责
任人员小过处分,上级领导连带警告一次,情节严重的,皆加重处分。
5.4.3.20 出现事故隐患,不采取纠正措施,不及时报告而发生事故的; 5.4.3.21 其他经公司认定可以给予记小过处分的行为。 5.4.4员工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给予记大过处分:
5.4.4.1 经常性无故迟到、早退的(指迟到、早退的次数累计合计达到7-8次/月,或迟到、早
退的时间累计合计在61-119分钟/月的);
5.4.4.2因个人原因漏刷卡次数累计合计达到12-14次/月;
5.4.4.3 工作不作为或失职,或未严格按岗位工作操作流程执行,或出现产品品质事件,造成工
作、财产损失等,金额在5000-8000元(含)或影响严重的,触犯本条款规定,公司有权根据过错程度要求员工承担损失金额10%以上的经济赔偿;
5.4.4.4 铺张浪费(包括但不限于设备空转、材料浪费、公款吃喝等行为),造成经济损失在人
民币5000-8000元(含)的,触犯本条款规定,公司有权根据过错程度要示员工承担损失金额10%以上的经济赔偿(公款吃喝应全额赔偿);
5.4.4.5 索贿受贿(包括但不限于现金、财物、旅游等),或侵占公司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报差
旅费、业务招待费等)及其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涉及金额在人民币500元(含)以内的,触犯本条规定,公司有权要求员工交还全部的不当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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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6 弄虚作假(包括但不限于虚假订单、库存或虚报费用给第三方等行为),情节较重; 5.4.4.7 每旷工1天的;
5.4.4.8 功过相抵后,一个季度内累计6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5.4.4.9 不服从上级领导工作安排及工作调动,情节严重的; 5.4.4.10 擅离职守,给公司带来不良影响或使公司蒙受较大损失的;
5.4.4.11功过相抵后,连续十二月内每累计有3次小过,第三次小过可升级为1次大过;; 增
加
5.4.4.12 在厂区内或厂门口乱丢垃圾,或上班时间睡觉,或做与工作无关之事情节较重的,或
擅自脱岗离岗,或未至下班时间提前等候打卡,或提前用餐的,或在非指定吸烟场所吸烟的,或公出而办私事的;
5.4.4.13 未出勤而以《未刷卡单》补出勤者,其本人及其部门直属上级领导连带处分; 5.4.4.14 同类型事故已发生过,没有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致使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各级主
管;
5.4.4.15 其他经公司认定可以给予记大过的行为。
5.4.4.16 上述大过条款中,情节严重者,除大过外并处留厂察看三个月以上处理。 5.4.5 员工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可给予降职降级:
5.4.5.1 功过相抵后,连续十二月内累计有2次大过处分的(两次小过累计记为一次大过); 5.4.5.2 连续三个月无法完成上级领导指派的任务;
5.4.5.3 工作不作为或失职,或未严格按岗位工作操作流程执行,或出现产品品质事件,造成工
作、财产损失等,金额约在人民币8000-10000元(含)或影响巨大的,触犯本条款规定,公司有权根据过错程度要求员工承担损失金额10%以上的经济赔偿;
5.4.5.4 铺张浪费(包括但不限于设备空转、材料浪费、公款吃喝等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约在
人民币8000-10000元(含)的,触犯本条款规定,公司有权根据过错程度要求员工承担损失金额10%以上的经济赔偿(公款吃喝应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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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5 弄虚作假(包括但不限于虚假订单、库存或虚报费用给第三方等行为),情节严重; 5.4.5.6 索贿受贿(包括但不限于现金、财物、旅游等),或侵占公司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报差
旅费、业务招待费等)及其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涉及金额在人民币500-1000元(含)的,触犯本条规定,公司有权要求员工交还全部的不当所得;
5.4.5.7 滥用职权、私自挪用公司财产等,情节较轻的;
5.4.5.8 向与公司有业务来往的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私自承诺,给公司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的;
5.4.5.9 接到或应当知晓公司依法调岗指令后,无故拖延,情节较轻的(如无故拖延超过指定
到岗时间3天及以上仍未到岗报到的,则依自动离职程序提报);
5.4.5.10 其他符合《干部管理条例》相应条款可以降职降级情况的; 5.4.5.11 其他经公司认定可以给予降职降级的行为。 5.4.6 员工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给予辞退:
5.4.6.1 连续十二月内累计有3次(含)以上记大过(两次小过累计记为一次大过); 5.4.6.2 严重性无故迟到 、早退的(指迟到、早退的次数累计合计达9次/月或15次/年及以
上,或迟到、早退的时间累计合计达到120分钟/月及以上的);
5.4.6.3 入职7天(含)以上的员工连续十二月内旷工累计3天(含)以上(连续旷工3天及以
上或年度内累计旷工5天及以上则视为自动离职);
5.4.6.4 入职7天内的员工有发生旷工行为的则视为自动离职(不论旷工时间长短); 5.4.6.5功过相抵后,一年内累计8次(含)以上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5.4.6.6 工作不作为或失职,或未严格按岗位工作操作流程执行,或出现产品品质事件,造成工
作、财产损失等,金额约在人民币10000元以上或影响特别恶劣的,触犯本条款规定,公司有权根据过错程度要求员工承担损失金额10%以上的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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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7 铺张浪费(包括但不限于设备空转、材料浪费、公款吃喝等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约在
人民币10000元以上的,触犯本条款规定,公司有权根据过错程度要示员工承担损失金额10%以上的经济赔偿(公款吃喝应全额赔偿);
5.4.6.8 弄虚作假(包括但不限于虚假订单、库存或虚报费用给第三方等行为),情节特别严
重的;
5.4.6.9 索贿受贿(包括但不限于现金、财物、旅游等) 或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好处
费等,或侵占公司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报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及其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涉及金额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或任职期内累计被发现2次(含)以上上述行为的(不论金额多少),触犯本条规定,公司有权要求员工交还全部的不当所得;
5.4.6.10滥用职权、私自挪用公司财产等,情节严重的;
5.4.6.11 向与公司有业务来往的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私自承诺,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
的;
5.4.6.12 应聘时或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提供虚假文件或虚假陈述的; 5.4.6.13 未经许可,向任何人透露公司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信息的;
5.4.6.14有贪污、盗窃公司财产的(包括但不限于未经许可私自携带产品、物料等公司财产出
厂),触犯本条规定,公司有权要求员工交还全部的不当所得;
5.4.6.15 自己或者唆使他人对上级主管、同事或其家属进行谩骂、侮辱、威胁、恐吓、打击报
复的;
5.4.6.16 造谣生事,散播谣言致公司蒙受不利的; 5.4.6.17 在公司内与同事发生肢体冲突(打架)行为的;
5.4.6.18 对任何已发生的事故隐瞒事实,不处理、不追究的或为了隐瞒而提供虚假信息,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
5.4.6.19 伪造、编造或盗用公司印章或信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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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20 拒不执行董事会决议及总经理合法、合理的决定,影响工作进程的; 5.4.6.21 有敲诈勒索、赌博、打架斗殴行为之一或被依法逮捕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5.4.6.22 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包庇员工违法乱纪行为的;
5.4.6.23 在禁烟区内(瓦斯房、配电房、化工仓、脱漆房、酸洗房等)吸烟或引火的; 5.4.6.24 酒后上岗并在工作中滋事,妨害生产秩序的; 5.4.6.25蓄意损坏公司或他人财物,造成重大损失的;
5.4.6.26留厂察看期间,有违反公司规定被记小过(含)以上处理的; 5.4.6.27 组织、煽动怠工,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挟领导,严重扰乱公司秩序;
5.4.6.28 未经许可兼任、自营或代他人经营与公司存在竞争在系或竞业限制的工作或企业的; 5.4.6.29 其他依据《劳动合同法》、《干部管理办法》相应条款可以予以辞退情况的; 5.4.6.30 其他经公司认定可以予以辞退的; 5.5 奖惩提报
5.5.1 当员工的行为符合本制度第5.3条款的情形时,由员工所属部门领导收集相关资料,并
按照《奖惩申请单》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提报事项”栏目可以以附件的形式体现,该项目必须尽可能的详细阐述奖励原因、事实经过、最好附上相应图片),并按照公司规定奖惩审核审批权限进行审核、审批。
5.5.2 奖励提报的人数应不超过参与人数的30%,由多个部门共同合作完成的,由主办部门统
一提报,同一工作项目不得重复给予奖励。
5.5.3 当员工的行为出现本制度第5.4条款的情形时,由所属部门领导或责任部门领导收集相
关资料,并按照《奖惩申请单》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提报事项”栏目可以以附件的形式体现,该项目必须尽可能的详细阐述处罚原因、事实经过、最好附上相应图片),并按照公司规定奖惩审核审批权限进行审核、审批。
5.5.4 处罚提报前,提报人应与被处罚人进行沟通,并给予被处罚人申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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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 处罚提报前,提报部门领导应与被处罚人的部门领导进行沟通,并给予被处罚人申辩
的权利。
5.5.6 部门或部门所属人员出现本制度第5.4条款的情形时,所属部门领导或责任部门领导隐
瞒不报,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部门领导相应的处分。
5.6 员工奖惩每月30日前提报一次,次月初由管理部发文公布。
5.7 本办法正式发布之前,公司已将其向公司工会呈报,并经工会程序表决通过后,向全体员工
公示3天,公示期内无任何员工对本办法提出异议,因此视同全体员工认可并自愿遵守本办法。本办法自公布实施日期起正式生效。
5.8如果员工对所受处罚不满,可通过下列程序进行申诉:
5.8.1员工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直接上级领导申诉,并讲述引起不满的原因;
5.8.2如果该员工的直接上级领导不能解决这个个问题,则该员工可向再上一级领导,或向
公司工会、管理部反映;
5.8.3员工如对所受处罚的处理结果有异议,必须在应当知晓该处罚之日起5个工作日以书
面形式提出异议,否则视为员工接受该处罚。
6.0安全信息:
无。
7.0相关文件:
无。
8.0相关记录产生(记录审查每年应确保一次)
记录名称 奖惩申请单 负责人 HR HR 审查周期 一年 一年 保存期 三年 三年 保存地点 HR HR 保密级别 9.0版本更新的理由(注:版本号为更改前的版本号) 版本号 1.0 10.0本文件应通知对象: 全公司 11.0文件审批: 批 准 审 核 作 成 制定日期 修订日期 2015年6月30日 2015年6月30日 更改章节 文件新增 文件新增 更改内容 更改日期 201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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