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废气排放管理,减轻生产、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对环境造成的影响,按照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规矩以及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适用于我公司各单位,以及在公司管辖范围内的生产、检修、施工等外协单位。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平安环保处
1、统筹管理公司废气污染防治工作。
2、负责制订公司废气污染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废气排放状况的监督与考核。
4、监督废气治理设施运行管理状况和实际处理效果。 第四条 机动处
1、负责将废气处理设施纳入主体生产设施举行统一管理。 2、负责对各设备归口单位对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点检、维护等工作的管理。
3、负责审核烟尘、粉尘处理和排放设施的三大规程。 4、为保证废气自动监测仪表、除尘监控系统的完好和正常运行提供须要条件。
5、负责除尘环保外协的管理;催促外协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完美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点检、维护并做好记录;确保外排废气达标排
放。
6、参加废气污染事故调查。 第五条 生产处
1、负责在生产系统推行清洁的生产工艺。
2、生产管控中必需考虑环境因素,负责协调生产与环保的关系。 3、在制定生产方案时,按生产设备和环保设施的实力,合理组织、布置生产方案。对生产方案布置不合理,导致生产设备和环保设施超过实际实力而浮现的“冒灰、冒烟”现象负责。 4、参加废气污染事故调查。 第六条 工程管理处
1、负责监督工程场地废气管理。
2、负责公司新、改、扩项目中废气治理设施“三同时”管理,保证废气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对施工质量、进度等举行监督管理。
3、参加施工场地废气污染事故调查。 第七条 公司绿化管理办公室
负责公司道路清扫与保洁管理工作,清扫道路时应尽量控制路面扬尘,并保持路面清洁。 第八条 行政管理处
组织、协调处理废气污染方面的社会纠纷。 第九条 各生产厂
1、负责各项废气防治措施的详细落实。
2、负责在其生产过程中落实废气治理设施的准时开启和关闭,保证环保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
3、负责监督、检查各自管辖范围内废气治理设施的运行、点检和维护,确保废气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和达标排放。
4、生产工艺操作过程中必需考虑环境因素,杜绝因工艺缘由导致无组织排放和“冒烟、冒灰”现象发生。
5、负责暂时排放烟(粉)尘及其治理净化设施暂时停机、拆除或闲置的申报,并取得平安环保处的同意。 第三章 管理内容及要求
第十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加强操作管理,削减生产工艺流程各个环节的扬尘和二次扬尘现象,杜绝因人为操作缘由而造成大气污染物异样排放或超标排放现象的发生。
第十一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厂区和生活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等能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各种垃圾,削减对环境空气的污染。
第十二条 各单位严禁私自停止废气治理设施运行。废气治理设施因故障或异样停机,应立刻电话通知平安环保处,同时组织抢修,并于24小时内办理废气治理设施异样停机报告手续(注明停机缘由、停机时光、实行的措施等)。废气治理设施闲置、拆除要办理审批手续,填报《环保设施拆除(闲置)申请单》,并取得平安环保处的同意。 第十三条 有组织废气排放
1、各单位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有关操作规程,确保废气治理设
施与主体设备同步运行。
2、废气治理和排放设备的运行、维护、检修应设立管理台帐。 3、有组织排放的排气筒,按要求设置监测孔、平台与电源等,保证环境监测的举行。
4、废气处理设施的检修应与主体设备同步举行,严禁废气处理设施带“病”运转。
5、对废气治理设施的仪表、计量装置按要求举行定期检定和校验。 第十四条 无组织废气排放
1、各单位应加强对无组织排放源的管控力度,实行封闭、撒水抑尘等措施,防止二次扬尘污染。
2、在生产组织时必需考虑环境因素,杜绝因生产、工艺操作、设备等缘由导致无组织排放和“冒烟”现象。
3、各单位对无组织排放要想方法、想对策,达到终于消退无组织排放现象,实现清洁生产和持续改进的目的。
4、原材料在破裂、筛分、转运及存放过程中无除尘设备的要实行防扬尘措施,以削减粉尘的排放。
5、厂内各种汽车、内燃机等要采纳低硫、无铅的燃料油,并实行节油降耗等措施,削减尾气的排放;杜绝因缺乏保养、维护、操作等缘由导致“冒黑烟”现象。
6、使用、储藏、运送化学品、油品的单位,应加强管理,防止有毒、有害化学品的挥发、泄漏、燃烧、爆炸而造成对大气的污染,并制定相应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场地废气管理
1、从事平整场地、清运建造垃圾和渣土等施工作业时,应该实行边施工边洒水等防止扬尘污染的作业方式。
2、车辆运送砂石、土方、灰浆、垃圾、渣土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必需采取密闭化运送,不得沿路泄漏、遗撒。
3、为消退施工区域粉尘污染,施工单位应天天派专人对所管辖区域道路举行清扫、洒水。 、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平安环保处负责对公司废气处理设施运行状况举行监督检查,并根据公司有关制度举行考核。
第十七条 废气监测位置和监测点设置标准;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办法》(GB/T16157-1996)执行。须要时可由环境监测人员现场确认。 第十八条 本方法的附件: 环保设施拆除(闲置)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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