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诉讼调解是一项重要的解决纠纷的机制,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调解能否成功,与调解法官的素质、方法等因素密不可分。高素质的法官能够迅速赢得当事人的信任,是调解成功的关键;因势利导、因人施策,根据不同案情采取不同的调解方法,才能够取得水到渠成的调解效果;坚持不懈的把调解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终能使争议双方“化干戈为玉帛”。 【关键词】法官调解 必要性 调解方法
一、 法官调解的必要性
诉讼调解是人民法院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调解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机制,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作为法官自己也需要调解结案,法官也积极促进调解解决纠纷机制更多的适用于审判实务。
第一、从调解制度本身来说;首先,诉讼调解符合中国传统的“以和为贵”的儒家思想,可以从根本上解决纠纷,有效降低诉讼的对抗性。调解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对当事人晓之以法、明之以理、动之以情,不易使之产生激烈的对抗情绪,比起在审判庭上针锋相对的方式更具有“友好”的色彩。特别是对解决婚姻、家庭、债务、赔偿、邻里等纠纷尤其具有良好的效果,有利于恢复以往安定和谐状态,继续友好交往,从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促进人际关系
的和谐。近年来,涉诉上访案件大幅度上升,诉讼调解可以有效缓解各级法院的申诉、上访压力。其次,调解具有简便、高效、经济的特点,调解方式灵活,没有固定的程序,而且调解的时间、地方、方式、途径的选择等,均以便利当事人,方便调解为原则,能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审判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更重要的是调解结案更符合司法公正的实质要求。
第二、从法官个人自身角度来说;首先,调解可以使法官的工作量减少,能够快速结案,有利于增加结案数。一般基层法院的法官每年的案件量特别多,如果没有调解或是调解不成功,法官则必须按照严格的审判程序进行,并且每一件案子审结之后都要有法官写判决书,并整理卷宗材料。而调解结案只需要有调解协议书就可以,从而减少了大量的工作量。同时法官的结案数和法官个人的工资福利挂钩,因为牵涉了法官的个人利益,法官更有调解的冲动。其次,调解可以使法官受到错案追究的风险变小。调解结案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原则,即使以后发现有错案也不会追究主办法官的责任,但是如果是按照审判程序以判决书结案,一旦发现有错案或者严重程序性法律性问题,那么法官个人的风险是很大的。再次,调解结案使当事人双方都比较满意,能够达到转移矛盾的效果。特别是在基层法院熟人社会环境下可以对人情有一个很好的交待,能够避免尴尬。 一、 法官调解应该具备的素质
(一)调解法官应该要有良好的政治和道德素质;当一名法官在日常审判工作中能牢固树立坚定的政治立场和正确的政治方向、不断
增强自身的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同时拥有强烈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等道德意识时,他在个人世界观、价值观上体现出来的人性和人格魅力对调解中的当事人来说是一种权威,是一种调解的催化剂。调解法官的这种人格魅力将带来当事人的尊重和信任,会极大的促进调解协议的达成。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宗旨,为人诚恳,办事公正,举止端庄,注意司法礼仪。注意细枝末节,避免有“瓜田李下”之嫌,防止引起当事人的“合理怀疑”。在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要有一种提供服务的信念,让纠纷当事人感受到,调解人员是在向他们伸出援助之手,是在为他们的利益和未来考虑,是在帮助他们,从而引起人们对他的尊重,相信他们有能力认识和处理已发生的纠纷。因此,调解人员是以自己个人的行为和对工作的态度博得信任和威望的,这种品质是不可缺少的因素。
(二)调解法官应该要有精深的专业素质;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纠纷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涉及民法、家庭伦理道德、社会生活道德等相关规范。所以,作为调解人员,首先,必须具备广博的社会知识和法律知识,全面分析问题的能力,透过现象看本质,预见纠纷当事人的心理反应,作出正确的判断。其次,应有敏锐的洞察力,迅速掌握和区分其中的是非曲直,正确把握被调解人的心理活动,并根据当事人不同的心理特点进行调解。第三,拥有较高的推理和决策能力。推理是根据已知事实进行抽象思维,逻辑推理,推理判断未知的情节,从而掌握纠纷事实的真相。调解人员应通过倾听、观察和交流,预见出纠纷当事人对调解的心理反应和接受能力,适时发表调解
意见。第四、具有较强的协调能力。纠纷当事人年龄不同,文化程度不一,具有不同的性格,调解人员要使双方当事人消除对立、化解纠纷,必须善于与各种各样的人接触,有较强的社会交际能力和协调人际关系的能力,才能做好当事人的心理疏导工作。
(三)调解法官应该要有高超的语言能力;法官在调解中要会讲话,既要使调解语言符合法律,又要具有很强的亲和力、感染力,以增强当事人对法官的信任感、认同感。感情沟通了,关系融洽了,法官的观点当事人也自然容易接受,调解的难度也会自然而然的减少。调解的对象千差万别,但绝大多数是普通百姓,而纠纷的内容主要是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引起的矛盾和纠纷。根据调解对象和纠纷内容的不同特点,使用不同的调解语言,是当事人能够理解和接受,使调解收到成效。调解法官要具有高超的语言表达能力,能够用大众化、明朗化、通俗化的语言,充分表达调解意图,使当事人能够心领神会,感到调解法官可亲可近,为调解成功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 法官调解的具体方法
调解法官在调解工作中对当事人要注意进行心理分析,了解其心理状态,把握其心理活动规律和心理特征,有的放矢、对症下药进行疏导教育。调解法官的心理对策在对当事人纠纷心理施加积极影响的过程中,还应根据当事人心态的变化不断的进行调整,使所采用的心理对策能够更好地发挥“以心攻心”的作用。在当事人情绪对立,如紧张、气愤、痛苦,甚至有你死我活的情绪时,应先将其情绪稳定下来,在调解中即不能训斥也不能哄骗,要说真实感人的话。在对一般
婚姻、财产、继承等案件进行调解时,要动之以情,使当事人听后,感觉暖透了心,从而对发生纠纷深感遗憾、悔恨,或能够心平气和,并为对方设身处地的想,那么就能达到很好的效果。除了分析心理因素,还有以下几点调解方法:
(一)面对面调解
面对面调解是指调解法官在调解民事纠纷时候,将双方当事人召集在一起进行面对面调解,促成其达成调解协议的方式。面对面调解有利于维护调解法官的中立地位,保证调解的程序公正。在双方当事人有可能理性协商的情形下,宜采用面对面的调解方式。而双方当事人仅有调解意向,但对于调解内容差距较大,情绪对立较严重,甚至矛盾随时可能激化的情形下不宜进行面对面调解,可以采用背对背的调节方式。
(二)调解以情理为导向,营造良好的调解氛围
调解是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经过权衡,斟酌,互相协商以后由法官予以认定的一种折中方案。在调解过程中调解法官应该主动去营造一个良好的调解氛围,以圆桌会议的方式减少双方针锋相对的心理抗拒。在调解中也不易过多的适用法律,最好不以原告,被告来称呼双方当事人,充分利用当事人双方不愿意过分决裂的心里,以情理为导向发挥调解的效力。
(三)调解法官分析案件,把握好利益权衡
调解法官运用丰富的法律知识和法学功底,从事实、证据和法律上分析当事人诉讼的利弊得失、是非责任,使其能够预见到判决的后
果,调解结案的好处,然后,再提出能够兼顾双方利益的调解方案,使双方心悦诚服地达成调解协议。在当事人之间达到利益平衡,是法官努力追求的目标,调解法官根据纠纷的实际情况,寻找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点,以此为基点,开展调解工作。例如,在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案中,一方以降低或放弃违约金换取对方立即给付货款,就是双方的利益平衡点,法官围绕这一点开展调解工作往往能够成功。
(四)换位思考调解
换位思考在应用时注意两个方面,一是调解法官应当站在当事人角度和立场寻找全面解决纠纷的适当方法。二是调解法官运用自己的真情实感,对当事人施加积极的心理影响,或是引导当事人之间进行换位思考。从对方的角度考虑问题,进行情感沟通,使矛盾、纠纷得到化解。另外也可以多换几人主持调解,必要时还可以请庭长、院长再做当事人的工作,这样可以让当事人从心理上消除顾虑,更乐于接受调解。
(五)适当巧妙的运用迂回战术和暗示法
调解法官有意识地避开要涉及的问题和核心问题,先选择一个易于向中心话题过渡、但看上去貌似与中心话题毫无联系的话题,循序渐进地向所要涉及的中心话题上引导,一旦时机成熟,在过渡到中心议题上来。在调解过程中还要注意进行暗示,调解人员向当事人发出比较含蓄,不显露动机的信息,使当事人自己领会调解法官的意图,受到某些启发,从而使纠纷得到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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