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管理制度
为加强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燃气安全使用制度及规定:
1、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正确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及时更换明令淘汰或使用年限已经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
2、应当明确专人负责燃气设施的使用、管理,适时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操作维护人员应当受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燃气安全知识。
3、餐厅、厨房内的燃气设施(减压阀、管道、法兰、接头、仪表、阀门、炉具等)必须每日检查,发现泄漏、阀门堵塞、失灵,胶管老化、破损等情况,应及时关闭阀门。检修时,不得在火险隐患未消除前使用明火。
4、使用燃气燃烧器具前,应注意室内空气保持流通,周围环境清洁,不应存放易燃、易爆及危险物品,排风、排烟设施运转正常及水、电供应系统正常,确认无异常情况后,方可开通使用管道燃气。
5、开启天然气总阀前,要确定所有炉前燃气阀都已关闭。
6、点火时,应严格遵守炉具供应商制定的炉具操作方法。
7正常使用炉具时,严禁将火焰调的太小,避免火焰被风吹熄,炉具火焰要用手慢慢调节,严禁用锅铲或脚进行调节,严禁留长明火种。
8、不得进行有损燃气管道及应用设施的作业。
9、要养成关闭燃气阀门的习惯,燃气燃烧器具每次使用后要关闭炉前阀门,下班时要关闭燃气总阀。
10、在燃气设施的所在地、敷设有燃气管道的道路交叉口及重要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生产经营场所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一年检测一次)。
11、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有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油污等。
10、燃气阀门的开关要安排专人负责。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