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煤矿安全隐患排查都有些什么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
为消除煤炭生产过程中的各类事故隐患,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防止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将我矿的《安全隐患排查制度》修改为本制度。
第一条 露天矿组织对本单位生产作业区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和报告,各段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各岗位专责人员的检查制,明确检查项目、时间、周期及其它相关规定。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第二条 安全隐患是指在生产现场、技术管理、装备设施等方面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
1、按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为A、B、C三级;
A级:难度大,矿解决困难,须上报公司解决的隐患。
B级:难度较大,段解决困难,须由矿组织解决的隐患。
C级:由段及业务科室必须解决的隐患。
2、露天矿按安全隐患的种类分为:机电、运输、穿爆、火灾、边坡和其它。
3、按照隐患的严重程度由各单位填写隐患排查登记表(见附表)并按时治理隐患;对严重程度较大的隐患,按要求填写隐患排查登记表,并由本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签字后逐级上报。
第三条 露天矿矿长对煤矿生产作业区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全面负责;安全副矿长配合矿长工作,各段施工队负责人及业务科室负责人员、运行检修人员,都应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对生产设备、设施、现场环境等方面的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和报告,并按隐患整改方案进行隐患治理。
第四条 露天矿安全科负责监督检查生产作业区内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的全面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员检查范围及重点:
1、运行人员接班前和交班前对管辖设备区域进行全面检查,运行班长在值班期间对主要设备全面检查一次,在交接班前后还应向各设备的专责人员了解设备运行情况并进行重点检查。
2、设备检修人员对专责检修的设备每周至少检查两次,对重点设备和有缺陷的设备要增加检查次数。班组长每天要向设备专责检修人员了解检修范围内所有设备运行情况,并对重点设备进行检查。
3、各段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应在每日上班后进行现场巡视检查,主要了解和检查设备运行或检修情况、规程制度及安全措施贯彻情况、现场安全防火情况;下班前向横班班长交代有关注意事项及相关要求。
4、矿领导按职责分工每天要在生产调度室了解设备运行、检修及主要生产情况,并随时深入生产现场进行检查和巡视。
5、矿长每月组织一次由职能科室、安监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安全隐患排查,对查出的一般隐患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查出的重大隐患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整改作业范围,组织实施和自检验收,并在自检报告上签字。
6、各职能科室要坚持日常和定期检查,及时掌握生产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和生产设备运行情况,对安全隐患研究治理措施并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逐级汇报。
安全科: 负责排查全矿土方剥离、煤炭生产现场运行设备和人员的安全状况,提出隐患并督促落实整改。排查坑下煤层自然发火、片帮、滑坡、道路挡车墙、煤场防火等情况,并认真落实矿整改措施。
调度室: 重点排查坑下煤层自然发火、片帮、滑坡、道路挡车墙、煤场防火、土方现场安全监管等情况,并认真落实矿整改措施。
生产技术科: 负责排查是否存在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超层越界开采;是否存在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工艺;是否存在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是否存在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负责监督检查地下室通风、防有毒有害气体、防汛、防火、防煤尘、防滑坡等安全设施和条件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否有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重点排查坑下片帮、滑坡等情况,并认真落实矿整改措施。
机电科 :负责检查“三同时”情况和整改情况;监督检查防生产运输事故、防设备事故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否有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是否存在疏干排水系统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是否存在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
各段 :重点排查管辖设备安全装置的运行、设备火灾、设备按计划检修情况,及设备作业区安全挡墙情况,并认真落实矿整改措施。重点排查设备安全装置的运行、设备火灾、设备按计划检修情况及运输道路挡墙、路面、降尘状况,并认真落实矿整改措 施。
第六条 安全隐患的确认与上报。班组及段在日常的检查中,按安全隐患级别随时上报至安全科,安全科对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出的隐患和各单位上报的隐患、随时整理并按照级别落实整改安排,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每季度向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写出书面报告。
第七条 安全隐患的治理。安全隐患的治理要贯彻“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矿长对隐患的整改负全面责任;分管矿长组织分管范围内的单位、班组安全隐患的整改,做到项目、资金、时间、责任四落实。
第八条 安全隐患的管理。露天矿安全科负责安全隐患的综合管理。监督检查安全隐患的整改。
第九条 露天矿坚持“不安全绝不生产”的原则,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作业场所,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无措施的将不得生产。发现重大隐患,要立即停止生产,并逐级报告,隐患消除前不得生产。
第十条 因安全隐患整改不落实,导致事故发生,在安全隐患排查责任内确认事故责任者,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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