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地面电气安全
5.8.1一般规定
5.8.1.1矿山电力装置,应符合GB50070和DL408的要求。
5.8.1.2电气工作人员,应按规定考核合格方准上岗,上岗应穿戴和使用防护用品、用具进行操作。维修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由电气工作人员进行。 5.8.1.3电气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触电急救方法。
5.8.1.4在输电线路上带电作业,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主管矿长批准。 5.8.1.5电气设备可能被人触及的裸露带电部分,应设置保护罩或遮栏及警示标志。 5.8.1.6供电设备和线路的停电和送电,应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
5.8.1.7在电源线路上断电作业时,该线路的电源开关把手,应加锁或设专人看护,并悬挂“有人作业,不准送电”的警示牌。
5.8.1.8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和检修输电网路时,应共同制定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统一指挥。
5.8.1.9在带电的导线、设备、变压器、油开关附近,不应有任何易燃易爆物品。 5.8.1.10在带电设备周围,不应使用钢卷尺和带金属丝的线尺。
5.8.1.11熔断器、熔丝、熔片、热继电器等保险装置,使用前应进行核对,不应任意更换或代用。
5.8.1.12采场的每台设备,应设有专用的受电开关;停电或送电应有工作牌。
5.8.1.13矿山电气设备、线路,应设有可靠的防雷、接地装置,并定期进行全面检查和监测,不合格的应及时更换或修复。 5.8.2线路
5.8.2.1移动式电气设备,应使用矿用橡套电缆。
5.8.2.2绝缘损坏的橡套电缆,应经修理、试验合格,方准使用。在长度150m范围内,橡套电缆接头应不超过lO个,否则应予以报废。
5.8.2.3在停电线路上工作时,应先采取验电和挂接地线等安全措施。工作完毕,应及时将地线拆除后再通电。
5.8.2.4在同杆共架的多回路线中,只有部分线路停电检修时,操作人员及其所携带的工具、材料与带电体之间的安全距离:10kV及以下,不应小于1.0m;35(20~44)kV,不应小于2.5m。 5.8.2.5从变电所至采场边界以及采场内爆破安全地带的供电线路,应使用固定线路。 5.8.2.6露天开采的矿山企业,架空线路的设计、敷设应符合GB50061的规定。 5.8.3变电所
5.8.3.1变电所应有独立的防雷系统和防火、防潮及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 5.8.3.2变电所的门应向外开,窗户应有金属网栅,四周应有围墙或栅栏,并应有通往变电所的道路。
5.8.3.3倒闸应该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发现异常情况,应向值班调度报告,查明情况再进行操作。
5.8.3.4线路跳闸后,不应强行送电,应立即报告调度,并与用户联系,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送电。
5.8.3.5联系和办理停送电时,应执行使用录音电话和工作票制度。
5.8.3.6停电作业时,应进行验电、挂接地线、加锁和挂警示牌,并将工作牌交给作业人员。 5.8.3.7送电时,工作票应经矿山调度签字,并用录音电话与调度联系。作业人员交还工作牌后,方可送电。 5.8.4照明
5.8.4.1夜间工作时,所有作业点及危险点,均应有足够的照明。 5.8.4.2夜间工作的采矿场和排土场,在下列地点应设照明装置: ——凿岩机、移动式或固定式空气压缩机和水泵的工作地点; ——运输机道、斜坡卷扬机道、人行梯和人行道;
——汽车运输的装卸车处、人工装卸车地点的排土场卸车线; ——调车站、会让站。
5.8.4.3挖掘机和穿孔机工作地点的照明,宜利用设备附设的灯具。 5.8.4.4露天矿照明使用电压,应为220V。 行灯或移动式电灯的电压,应不高于36V。
在金属容器和潮湿地点作业,安全电压应不超过12V。 5.8.4.5 12V、36V、120V和220V的插座,应有区别标志。
5.8.4.6 380/220V的照明网络,熔断器或开关应安装在火线上,不应装在中性线上。 5.8.4.7露天矿的照度标准,应符合GB50034的规定。 5.8.5保护接地
5.8.5.1电气设备和装置的金属框架或外壳、电缆和金属包皮、互感器的二次绕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保护接地。
5.8.5.2接地线应采用并联方式,不应将各电气设备的接地线串联接地。 5.8.5.3接地电阻应每年测定一次,测定工作宜在该地区地下水位最低,最干燥的季节进行。 5.8.5.4 lkV以下的中性线接地电网,应采用接零系统。架空线的终端,宜重复接地,无分支的线路,每隔1~2km接地一次。
5.8.5.5直流线路零线的重复接地,应用人工接地体,不应与地下管网有金属联系。 5.8.6露天矿供配电安全
5.8.6.1露天矿采矿场和排土场的高压电力网配电电压,应采取6kV或10kV。当有大型采矿设备或采用连续开采工艺并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采用其它等级的电压。
5.8.6.2当采用连续开采工艺时,移动式胶带输送机的配电,宜采用移动式变电站或可移动的户外组合式配电装置。
5.8.6.3连续开采工艺和非连续开采工艺的配电线路,宜分别架设。
5.8.6.4采矿场的供电线路不宜少于两回路。两班生产的采矿场或小型采矿场可采用一回路。排土场的供电线路可采用一回路。两回路供电的线路,每回路的供电能力不应小于全部负荷的70%。当采用三回路供电线路时,每回路的供电能力不应小于全部负荷的50%。 5.8.6.5有淹没危险的采矿场,主排水泵的供电线路应不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电时,其余线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承担最大排水负荷。
5.8.6.6采矿场的供电线路,宜采用沿采矿场边缘架设的环形或半环形的固定式、干线式或放射式供电线路。排土场可采用干线式供电线路。
固定式供电线路与采矿场最终边界线之间的距离,宜大于lOm;当采矿场宽度较大且开采时间较长,供电线路架设在最终边界线以外不合理时,可架设在最终边界线以内。
5.8.6.7采矿场内的高压电力设备和移动式变电站,宜采用横跨线或纵架线(统称分支线)供电。分支线应为移动式或半固定式线路,移动式线路应采用轻型电杆架设。横跨线的间距宜采用250~300m。
5.8.6.8在采矿场和排土场的架空供电线路上设置开关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在环形或半环形线路的出口和需联络处,应设置分段开关,且宜采用隔离开关; ——在分支线与环形线、半环形线或其它地面固定干线连接处,应设置开关,且宜采用户外高压真空断路器或其它断器器;
——高压电力设备或移动式变电站与分支线连接处,宜设置带短路保护的开关设备; ——移动式高压电力设备的供电线路,应设置具有单相接地保护的开关设备。
5.8.6.9采矿场内的架空线路宜采用钢芯铝绞线,其截面积应不小于35mm2。排土场的架空线路宜采用铝绞线。由分支线向移动式设备供电,应采用矿用橡套软电缆。移动式电力设备的拖曳电缆长度,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露天采矿场移动式电力设备拖曳电缆长度单位为米
设备名称 挖掘机 移动变电站 低压设备 架线方式 横跨线 200~250 100 150 纵架线 150~200 50 150 注:连续开采工艺的移动式电力设备拖曳电缆长度和有专用收、放电缆装置的移动式电力设备拖曳电缆长度,均不包括在表内。 5.8.6.10固定式架空照明线路宜采用铝绞线;移动式架空照明线路宜采用绝缘导线;移动式非架空照明线路应采用橡套软电缆。
5.8.6.11向低压移动设备供电的变压器,其中性点宜采用非直接接地方式;向固定式设备供电的变压器,应采用中性点直接接地方式。
5.8.6.12与变压器中性点非直接接地电力网相连的高、低压电气设备,应设保护接地,并应在变压器低压侧各回路设置能自动断开电源的漏电保护装置。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电力网,宜采用保护线与中性线分开系统(TN-S)或保护线与中性线部分分开系统(TN-C-S)。
5.8.6.13采矿场和排土场低压电力网的配电电压,宜采用380V或380/220V。手持式电气设备的电压,应不高于220V。
5.8.6.14主接地极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采矿场的主接地极应不少于2组;排土场主接地极可设1组; ——主接地极宜设在供电线路附近,或其它土壤电阻率低的地方; ——有2组及以上主接地极时,当任一组主接地极断开后,在架空接地线上任一点所测得的对地电阻值应不大于4Ω,移动式设备与架空接地线之间的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lΩ。 5.8.6.15高土壤电阻率的矿山,可采用长效化学接地电阻降阻剂,使接地电阻值符合有关规定。
5.8.6.16接地线和设备金属外壳的接触电压,应不高于50V。
5.8.6.17户外高压电力设备在2.6m以下的裸露带电部分,应设置围栏。 5.8.6.18采矿场的架空供电线路,下列地点应装设防雷装置: ——采矿场配电线路与分支线的连接处;
——多雷地区的矿山、高压电力设备与分支线的连接处; ——排土场高压电力设备与架空线的连接处。 5.8.6.19接地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架空接地线应采用截面积不小于35mm2的钢绞线或钢芯铝绞线,并应架设在配电线路最下层导线的下方,与导线任一点的垂直距离应不小于O.5m;
——移动式电力设备,应采用矿用橡套软电缆的专用接地芯线接地或接零。 5.8.6.20电力牵引供电,应遵守GB50070之规定。
6.5井下电气设施
6.5.1供电
6.5.1.1矿山企业各种电气设备或电力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 应遵守GB50070的规定。
6.5.1.2井下各级配电标称电压,应遵守下列规定: ——高压网络的配电电压,应不超过10kV; ——低压网络的配电电压,应不超过1140V;
——照明电压,运输巷道、井底车场应不超过220V;采掘工作面、出矿巷道、天井和天井至回采工作面之间,应不超过36V;行灯电压应不超过36V; ——手持式电气设备电压,应不超过127V;
——电机车牵引网络电压,采用交流电源时应不超过380V;采用直流电源时,应不超过550V。
6.5.1.3由地面到井下中央变电所或主排水泵房的电源电缆,至少应敷设两条独立线路,并应引自地面主变电所的不同母线段。其中任何一条线路停止供电时,其余线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担负全部负荷。无淹没危险的小型矿山,可不受此限。
6.5.1.4井下电气设备不应接零。井下应采用矿用变压器,若用普通变压器,其中性点不应直接接地,变压器二次侧的中性点不应引出载流中性线(N线)。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不应用于向井下供电。
架线式电机车整流装置的专用变压器,视其作业要求而定。
6.5.1.5向井下供电的断路器和井下中央变配电所各回路断路器,不应装设自动重合闸装置。
6.5.1.6引至采掘工作面的电源线,应装设具有明显断开点的隔离电器。从采掘工作面的人工工作点至装设隔离电器处,同一水平上的距离不宜大于50m。
6.5.1.7有自燃发火倾向及可燃物多、火灾危险较大的地下矿山,不应采用在发生接地故障后仍带电继续运行的工作方式,而应迅速切断故障回路。
6.5.1.8矿山企业应备有地面、井下供(配)电系统图,井下变电所、电气设备布置图,电力、电话、信号、电机车等线路平面图。 有关供(配)电系统、电气设备的变动,应由矿山企业电气工程技术人员在图中作出相应的改变。
6.5.2电气线路
6.5.2.1水平巷道或倾角45°以下的巷道,应使用钢带铠装电缆竖井或倾角大于45°的巷道,应使用钢丝铠装电缆。
移动式电力线路,应采用井下矿用橡套电缆。
井下信号和控制用线路,应使用铠装电缆。井下固定敷设明照明电缆,如有机械损伤可能,应采用钢带铠装电缆。
6.5.2.2敷设在硐室或木支护巷道中的电缆,应选用塑料护套钢带(或钢丝)铠装电缆。 6.5.2.3敷设在竖井内的电缆,应和竖井深度相一致,中间不准有接头。如竖井太深,应将电缆接头部分设置在中段水平巷道内。
6.5.2.4在钻孔中敷设电缆,应将电缆紧固在钢丝绳上。钻孔不稳固时,应敷设保护套管。 6.5.2.5必须在水平巷道的个别地段沿地面敷设电缆时,应用钥质或非可燃性材料覆盖。不应用木材覆盖电缆沟,不应在排水沟中敷设电缆。 6.5.2.6敷设井下电缆,应符合下列规定:
——在水平巷道或倾角45°以下的巷道内,电缆悬挂高度和置,应使电缆在矿车脱轨时不致受到撞击、在电缆坠落时不致落在轨道或运输机上,电力电缆悬挂点的间距应不大于3m,控制与信号电缆及小断面电力电缆间距应为1.0~1.5m,与巷道周边最小净距应不小于50mm;
——不应将电缆悬挂在风、水管上,电缆上不应悬挂任何物件,电缆与风、水管平行敷设时,电缆应敷设在管子的上方,其净距不应不小于300mm;
——在竖井或倾角大于45°的巷道内,电缆悬挂点的间距:在倾斜巷道内,电力电缆应不超过3m,控制与信号电缆及小截面电力电缆应不超过1.5m;在竖井内应不超过6m;敷设电缆的夹子卡箍或其他夹持装置,应能承受电缆重量,且应不损坏电缆的夕皮; ——橡套电缆应有专供接地用的芯线,接地芯线不应兼作其他用途;
——高、低压电力电缆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100mm;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50mm,并应不小于电缆外径。
6.5.2.7电缆通过防火墙、防水墙或硐室部分,每条应分别用金属管或混凝土管保护。管孔应根据实际需要予以密闭。
6.5.2.8巷道内的电缆每隔一定距离和在分路点上,应悬挂注明编号、用途、电压、型号、规格、起止地点等的标志牌。
6.5.2.9高温矿床或有自燃发火危险的采区,宜选用矿用阻燃电缆。 6.5.3电气及保护
6.5.3.1井下电力网的短路电流,应不超过井下装设的矿用高压断路器的额定开断电流。非矿用高压油断路器用于井下时,其使用的开断电流值应不超过其额定开断电流值的一半。 6.5.3.2从井下中央变电所或采区配电所引出的低压馈出线,应装设带有过电流保护的断路器。
6.5.3.3经由地面架空线引入井下的供电电缆,在架空线与电缆连接处、井下变电所一次配电母线侧及与一次母线相接且电缆线路较长的旋转电机的机旁机柜内部,均应装设避雷装置。
6.5.3.4井下变(配)电所,高压馈出线应装设单相接地保护装置,低压馈出线应装设漏电保护装置。有爆炸危险的矿井,保护装置应能实现有选择性的切断故障线路并能实现漏电检测和动作于信号;无爆炸危险的矿井,保护装置宜有选择性的切断故障线路或能实现漏电检测并动作于信号。
漏电保护装置应灵敏可靠,值班人员每天应对其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不应任意取消。 6.5.4变(配)电所硐室
6.5.4.1井下永久性中央变(配)电所硐室,应砌碹。采区变电所弱硐室,应用非可燃性材料支护。硐室的顶板和墙壁应无渗水,电缆沟应无积水。
中央变(配)电所的地面标高,应比其人口处巷道底板标高高出0.5m;与水泵房毗邻时,应高于水泵房地面0.3m。采区变电所应比其人口处的巷道底板标高高出0.5m。其他机电硐室的地面标高应高出其入口处的巷道底板标高0.2m以上。
硐室的地坪面应向巷道等标高较低的方向倾斜,其坡度可为2‰~‰。6.5.4.2长度超过6m的变配电硐室,应在两端各设一个出口;当硐室长度大于30m时,应在中间增设一个出口;各出口均应装有向外开的铁栅栏门。有淹没、火灾、爆炸危险的矿井,机电硐室都应设置防火门或防水门。
6.5.4.3硐室内各电气设备之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o.8m的通道,设备与墙壁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o.5m。
6.5.4.4变配电硐室装有带油的设备而无集油坑的,应在硐室出_口防火门处设置斜坡混凝土挡,其高度应高出硐室地面o.1m。
6.5.4.5硐室内各种电气设备的控制装置,应注明编号和用途,并有停送电标志。硐室入口应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人内”的标志牌,高压电气设备应悬挂“高压危险”的标志牌,并应有照明。
没有安排专人值班的硐室,应关门加锁。 6.5.5照明、通讯和信号
6.5.5.1井下所有作业地点、安全通道和通往作业地点的人行道,都应有照明。
6.5.5.2采掘工作面可采用移动式电气照明。有爆炸危险的井巷和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携带式蓄电池矿灯。炸药库照明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执行。
6.5.5.3从采区变电所到照明用变压器的380V/220V供电线路,应为专用线,不应与动力线共用。照明电源应从采区变电所的变压器低压出线侧的断路器之前引出。
6.5.5.4地表调度室至井下各中段采区、马头门、装卸矿点、井下车场、主要机电硐室、井下变电所、主要泵房和主扇风机房等,应设有可靠的通讯系统。 矿井井筒通讯电缆线路一般分设两条通讯电缆,从不同的井筒进入井下配线设备,其中任何一条通讯电缆发生故障,另一条通讯电缆的容量应能担负井下各通讯终端的通讯能力。 井下无线通讯系统,应覆盖有人员流动的竖井、斜井、运输巷道、生产巷道和主要开采工作面。
井下通讯终端设备,应具有防水、防腐、防尘功能。
6.5.5.5井下装卸矿点、提升人员的井口及各中段马头门等处,宜设电视监控系统。
6.5.5.6大、中型矿山的井底车场和主要运输水平,应根据井下铁路的运输特点、运输繁忙程度和运输需要,设计铁路信号。
6.5.5.7在井底车场内和主要运输水平同时作业机车多于3台的情况下,井下铁路信号系统可采用电气集中设备或采用微机监控系统。
6.5.5.8井下铁路信号电源为二级负荷,应有一路专用电源和一路备用电源。交流电源的引入,应采用变压器隔离、对地绝缘系统。
6.5.5.9井下铁路信号电缆,宜采用裸钢带铠装铜芯信号电缆。 6.5.6保护接地
6.5.6.1井下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及电缆的配件、金属外皮等,均应接地。巷道中接近电缆线路的金属构筑物等也应接地。 6.5.6.2下列地点,应设置局部接地极:
----装有固定电气设备的硐室和单独的高压配电装置;
——采区变电所和工作面配电点;
——铠装电缆每隔100m左右应接地一次,接线盒的金属外壳也应接地。 6.5.6.3矿井电气设备保护接地系统应形成接地网: ——所有需要接地的设备和局部接地极,均应与接地干线连接;接地干线应与主接地极连接;
——移动式和携带式电气设备,应采用橡套电缆的接地芯线接地,并与接地干线连接; ——所有应接地的设备,应有单独的接地连接线,不应将其接地连接线串联连接; ——所有电缆的金属外皮,均应有可靠的电气连接和接地。无电缆金属外皮可利用时,应另敷设接地干线和接地极。
6.5.6.4各中段的接地干线,均应与主接地极相连。敷设在钻孔中的电缆,如不能与井下接地干线连接,应将主接地极设在地面。 钻孔金属套管可用作接地极。
6.5.6.5主接地极应设在井下水仓或积水坑中,且应不少于两组。 局部接地极可设于积水坑、排水沟或其他适当地点。
6.5.6.6接地极应符合下列要求: .
——主接地极设置在水仓或水坑内时,应采用面积不小于O.75m2、厚度不小于5mm的钢板;
——局部接地极设置在排水沟中时,应采用面积不小于O.6m2、厚度不小于3.5mm的钢板,或具有同样面积而厚度不小于3.5mm的钢管,并应平放于水沟深处;
——局部接地极设置在其他地点时,应采用直径不小于35mm、长度不小于1.5m、壁厚不小于3.5mm的钢管,钢管上至少应有2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孔,并竖直埋入地下。 6.5.6.7接地干线应采用截面积不小于lOOmm2、厚度不小于4mm的扁钢,或直径不小于12mm的圆钢。
电气设备的外壳与接地干线的连接线(采用电缆芯线接地的除外)、电缆接线盒两头的电缆金属连接线,应采用截面积不小于48mm2、厚度不小于4mm的扁钢或直径不小于8mm的圆钢。
6.5.6.8接地装置所用的钢材,应镀锌或镀锡。接地装置的连接线应采取防腐措施。 6.5.6.9当任一主接地极断开时,在其余主接地极连成的接地网上任一点测得的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2Ω。
每台移动式或手持式电气设备与接地网之间的保护接地线,其电阻值应不大于lΩ。 高压系统的单相接地电流大于20A时,接地装置的最大接触电压应不大于40v。 接地线及其连接部位,应设在便于检查和试验的地方。 6.5.7检查和维修
6.5.7.1电气设备的检查、维修和调整等,应建立表9所列的主要检查制度。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并应及时将检查结果记录存档。
6.5.7.2变压器等电气设备使用的绝缘油,应每年进行一次理化性能及耐压试验;操作频繁的电气设备使用的绝缘油,应每半年进行一次耐压试验。理化性能试验或耐压试验不合格的,应更换。
补充到电气设备中的绝缘油,应与原用油的性质相同,并事先经过耐压试验。 应定期检查油浸泡电气设备的绝缘油量,并保持规定的油量。 6.5.7.3矿井电气工作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对重要线路和重要工作场所的停电和送电,以及对700V以上的电气设备的检修,应持有主管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签发的工作票,方准进行作业;
——不应带电检修或搬动任何带电设备(包括电缆和电线);检修或搬动时,应先切断电源,并将导体完全放电和接地;
——停电检修时,所有已切断的开关把手均应加锁,应验电、放电和将线路接地,并且悬挂“有人作业,禁止送电\"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警示牌并送电; ——不应单人作业。
表9电气设备主要检查制度
检查项目 井下自动保护装置检查 主要电气设备绝缘电阻测定 井下全部接地网和总接地网电阻测定 高压电缆耐压试验、橡套电缆检查 新安装和长期没运行的电气设备,合闸前应 测量绝缘和接地电阻 检查时间 每季一次 每季一次 每季一次 每季一次 投入运行前 6.5.7.4供给移动式机械(装岩机、电钻)电源的橡套电缆,靠近机械的部分可沿地面敷设,但其长度应不大于45m,中间不应有接头,电缆应安放适当,以免被运转机械损坏。
6.5.7.5移动式机械工作结束后,司机离开机械时,应切断机械的工作电源。
6.5.7.6橡套电缆的接头,其芯线应焊接或熔焊,接头的外层胶应用硫化热补法进行补接;或采用矿山专用插接件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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