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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整理)

2022-08-24 来源:客趣旅游网
1、环境:环绕着中心事物存在的物的存在的总和,即围绕某个中心事物的外部空间、条件和状况。

2、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规章)

3、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环境法:指法律规范调整范围内的环境 ,为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环境社会关系。

5、我国环境法的概念:我国环境法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为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目的,调整有关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环境标准制度:规定环境中污染物的允许含量和污染源排放物的数量、浓度、时间和速率及其他有关的技术规范。

7、清洁生产:是指将综合预防的环境保护策略持续应用于生产过程和产品中,以期减少对人类和环境的风险。

8、谓循环经济:所谓循环经济,本质上是一种生态经济,它要求运用生态学规律而不是机械论规律来指导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

9、环境许可证制度:是指环境法所确认的,对从事可能造成环境不良影响活动的开发、建设或经营者,必须向有关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才能从事该项活动的一系列管理制度。

10、总量控制制度:是在许可证制度的基础上产生的,针对特定环境要素和特定的区域的一项环境保护制度。

11、排污权交易制度:是在许可证制度基础上产生的一项相对较灵活的环境保护制度,在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及不突破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地方或企业将其节约的污染排放指标通过合同的方式让渡给其它方的交易行为,也成为排污许可证交易。实行排污权交易的前提是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12、排污收费制度:是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超过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按标准交纳费用的制度。征收排污费的目的,是为了促使排污者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改善环境

13、限期治理制度:是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定一段时间进行污染治理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14、环境事故报告制度: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报告制度,是指因发生事故或其它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单位除了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外,还必须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且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以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的法律制度。

15、环境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违反环境法律法规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破坏,依法应当承担刑事处罚的后果。

16、环境犯罪:指行为人违反环境资源法律法规,污染和破坏环境,造成人身健康或

生命财产的严重危害,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17、环境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环境,给他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时应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18、环境行政责任:是指环境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违反环境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环境行政法律义务所应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19、生态环境:是指影响生态系统发展的各种 天然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和。

20、野生动物:是指相对于人工养殖的动物而言,一切在自然状态下生存且未被驯化的动物。

21、森林:是指存在于一定区域内的以树木或其他木本植物为主体的植物群落,或者称为群落生态系统。森林包括林地、树木及其他林地植物。

22、草原资源:是指由草和其着生的土地构成的自然综合体。它是一种可更新资源,是发展畜牧业的基础

23、渔业资源:又称为水产资源,是指水域中可以作为渔业生产经营对象以及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水生生物的总称。渔业资源主要有鱼类、虾蟹类、贝类、海藻类、淡水食用水生植物类及其他类。

24、土地:是指地球陆地的表层。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和环境条件,是社会生产活动中最基础的生产资料。土地也是地球上的植物生长发育和动物栖息以及繁

衍后代的场所。

25、土地资源:是指一切对人类具有利用价值的土地。由于人类对土地价值的认识在不断扩大,所以几乎可以将所有的土地都称为土地资源。

26、水资源:是指在一定经济技术条件下可以被人类利用并能逐年恢复的淡水的总称。它具有形态多样性、有限性、可恢复性、不可替代性和不稳定性等特征。

27、矿产资源:是指在地质运动过程中形成的,在一定的经济技术条件下可为人类用于生产和生活的各种矿物质富集物,是自然资源的一种。

28、国际环境法:是指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在调整国际社会因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一章 绪论

1、法律,即人类在社会层次的规则,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它以正义为其存在的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为手段。

2、法是调整人类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3、法的关系的构成要素:法律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的客体

4、法的技术构成:构成要素为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技术性规定和法律规范四个。

5、法的分类:1、国内法和国际法2、根本法和普通法3、一般法和特别法4、实体

法和程序法5、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6、什么是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法德法系,因其源于古罗马法而得名。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因起源于英国,并著称于英美两国而得名。(最大区别:大陆法系注重于法律的成文化,而英美法系注重于遵循先例。因此两大法系也被称做成文法系和判例法系。)

7、环境法指法律规范调整范围内的环境 ,为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环境社会关系。

第二章 环境法概述

1、环境法的特征:环境法是生态环境科技与法的结合、环境法是社会法、环境法是综合部门法、以可持续发展为价值的法

2、当代各国的环境法体系四种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的基本法模式、以英国为代表的整合化模式、以法国为代表的复合模式(法、德等大陆法系国家)、以日本为代表的法典化模式

3、我国资源与环境保护法体系:一是总论、二是环境污染防治法、三是生态环境建设或自然资源法、四是国际环境法

第三章 可持续发理展与环境法的基本原理

1、全球可持续发展所面临的重大问题:气候变化问题、水资源问题、健康问题、贫困问题、人口问题、粮食安全问题

2、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在环境法中规定或体现的对环境保护实行法律调整的基本指导方针,是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环境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基本准则。

3、我国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可归结为以下四项:(1)、环境保护同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相协调的原则 (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综合治理的原则 (3)、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 (4)、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四章 环境法的主要制度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1、环评内容:(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2)周边地区的环境状况调查(3)建设项目对周围地区的环境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4)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5)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6)对建设项目实施监测的建议(7)环评的结论

2、环评的程序:(1)评价程序筛选:大中型建设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小型项目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2)评价报告编写: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3)公众参与及报告审批

二、“三同时”制度:一切可能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题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产使用。

三、环境标准制度

1.环境标准是环境管理的基本内容之一,是环境执法的主要技术依据。

2、概念:规定环境中污染物的允许含量和污染源排放物的数量、浓度、时间和速率及其他有关的技术规范。

四、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制度

1、清洁生产:

(1)清洁生产是指将综合预防的环境保护策略持续应用于生产过程和产品中,以期减少对人类和环境的风险。

(2)包括: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经济效益的最大化、环境危害的最小化

2、循环经济:

(1)概念:所谓循环经济,本质上是一种生态经济,它要求运用生态学规律而不是机械论规律来指导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

(2)循环经济是一种以资源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三R”为原则(即减量化reduce、再使用reuse、再循环recycle)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以生态产业链为发展载体;以清洁生产为重要手段,达到实现物质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经济与生态的可持续发展。

五、环境许可证制度

(1)环境许可证制度是指环境法所确认的,对从事可能造成环境不良影响活动的开发、建设或经营者,必须向有关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才能从事该项

活动的一系列管理制度。

(2)分类:防止环境污染许可证、防止环境破坏许可证、整体环境保护许可证

六、排污收费制度

(1)概念:是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超过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按标准交纳费用的制度。征收排污费的目的,是为了促使排污者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改善环境

(2)作用:排污收费制度是“污染者付费”原则的体现,可以使污染防治责任与排污者的经济利益直接挂钩,促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七、限期治理制度

八、环境事故报告制度

第五章 刑事法律责任

1、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的特征:(1)对环境保护的范围大。 (2)责任的承担形式以适用财产刑为主。 (3)环境立法方面出现特别刑法。 (4)扩大刑罚的范围。

2、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的地位:(1)刑事处罚是保护环境的必要手段。 (2)刑事处罚是保护环境的辅助手段

3、环境犯罪的特点:第一、犯罪行为是直接针对环境资源进行的;第二、犯罪后果严

重; 第三、犯罪主体大多为法人; 第四、环境犯罪大多带有民事责任。

4、环境犯罪的主体

是指实施了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5、环境犯罪的主观方面

是指行为人对所实施的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可能引起的危害环境的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包括1.环境犯罪故意2.环境犯罪过失

6、环境犯罪的客体

是指受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被环境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环境犯罪所侵犯的一般客体是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直接客体是国家环境资源管理制度。

7、环境犯罪行为,可以依据不同标准对环境犯罪行为作如下划分:

(1)从犯罪手段上,可将环境犯罪行为分为污染行为、破坏行为;

(2)从环境犯罪的行为状态上分析,环境犯罪行为分为行为犯(举动犯和危险犯)、结果犯 ;

(3)从行为人实际实施犯罪的行为形态上,环境犯罪可分为作为犯罪、不作为犯罪 。

8、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的实现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 、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的实现,是对环境犯罪行为适用刑罚的过程。

9、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

刑罚惩罚方式、非刑罚处罚方式

第五章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

一、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概念

1、环境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环境,给他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时应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2、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特征:以环境义务为基础和前提、具有强制性、主要是财产责任、具有补偿性 、是特殊侵权责任

二、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1)在行为人的主观认定上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2)行为的违法性(2)环境污染损害结果(3)污染行为和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三、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

1、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是指违反民事义务的人承担法律后果的形式。

2、环境民事法律责任承担的主要方式:排除危害、赔偿损失。

第五章 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一、环境行政法律责任概述

1、环境行政责任是指环境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违反环境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环境行政法律义务所应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2、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特征

(1)违法主体是环境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2)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相关的法律义务

(3)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

(4)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主观要件

(5)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后果是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6)环境行政违法行为侵害法律保护的环境行政关系的行为

3、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特征、构成要件和追究原则

(一)环境行政责任的特征

(1)主体方面的特征。即环境行政责任的主体是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它包括环境行政主体和环境行政相对人。

(2)客体方面的特征。即环境行政责任是针对环境行政违法行为而发生的。

(3)内容方面的特征。即环境行政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具有强制性,由有权的国家机关来追究。

(二)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1)行为的违法性。即行为人实施了法律禁止的行为或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

(2)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也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

(3)行为的危害后果

(4)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三)环境行政责任的追究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2)责任与违法程度相一致的原则

二、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种类和方式

1、环境行政管理主体承担环境行政责任的种类:

(1)事实上的错误。(2).法律上的错误。 (3)程序上的错误。(4)行政越权。(5)滥用职权。(6)行政失职。

2、环境行政管理主体承担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方式:

(1)撤销违法行政行为的责任。 (2)定职责的责任。 (3)当的环境行政行为。(4)赔偿责任

三、环境行政制裁

1、环境行政处分 :是指依照行政上的隶属关系,由上级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依法对实施了环境违法行为的下属工作人员或下级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有关纪律处分规定所做出的行政制裁。

这种行政处分又称为纪律处分。

2、环境行政处罚 :是由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享有环境与资源保护监督管理权的国家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行政处罚法律法规的程序,对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或行政法规而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的法律制裁

第六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概述

一、环境要素污染防治法的特征:

1、它是针对某一环境要素的污染防治所进行的综合立法,其内容涉及到对该环境要素的全面保护。

2、它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一个子系统,它也是由某一环境要素保护的单行法及其相关法规构成的系统性规范,并非仅指某一具体的单行法。

3、它与环境要素保护法之间应是互相协调与互相配合的关系。

二、防治环境污染的基本制度

排污申报制度、现场检查制度、污染事故报告制度、严重污染限期治理制度、防止污染转嫁制度、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制度、采用清洁生产工艺、设备和技术制度

第十二章 生态环境保护法概述

1、生态环境概念:是指影响生态系统发展的各种 天然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和。

2、我国的生态环境问题:虽有巨大进展,但总体上恶化趋势未改。主要表现在生态功能下降、生物多样性锐减等方面。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工作面临巨大挑战。保护与利用的矛盾仍然存在。

第十六章 国际环境法概述

一、国际环境法的概念

1、概念:是指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在调整国际社会因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特点:

(1)科学技术性:内容不仅包含法律规范而且包含大量的技术规范,与科学技术的联系较密切

(2)公益性:人类共同利益

(3)综合性:边缘学科的特点突出

(4)发展迅速:已有250多个全球环境保护条约

二、国际环境法的体系

包括:(1)国际环境保护纲领性文件。

(2)针对特定环境的保护的国际法律文件。

(3)针对其他有关环境问题的国际法律文件

三、国际环境法的主体:国家、国际组织、环境保护的国际民间组织

四、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环境主权及不损害国外环境责任原则

2、可持续发展原则

3、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4、损害预防原则

5、风险预防原则

6、国际环境合作原则

第十八章 国际环境责任与国际环境法的实施

一、国际环境法的实施:是指国际环境法主体行使国际环境权利、履行国际环境义务的活动。

二、国际环境法的实施途径:国内实施、国际执行

三、国际环境管制手段:是指国际社会采用的、由国际环境法规定的、调整国际环境法律关系的各种具体措施。包括直接管制手段、间接管制手段

四、国际环境损害责任和国际环境争端的解决

(一)国际环境损害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因违背国际环境义务而承担的赔偿责任。

1.国家环境损害责任

2.国际环境损害民事责任

(二)国际环境争端的解决

1.外交解决方式

2.法律解决方式:仲裁/司法解决 (联合国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庭、欧洲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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