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选择题
1、自然环境包括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生物环境、地质环境。
2、环境条件包括气候条件、生物条件、地理条件、人为条件的综合体。
3、环境破坏(也称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称为次生或者第二类环境问题。 4、1973年颁布了新中国第一个环境保护文件《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 5、1896年日本首次在《河川法》中提出“公害”一词。
6、环境保护法的特点有:科学技术性、综合性、广泛性、可持续发展性。 7、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 8、环境保护法的空间效力及于我国全部领域,包括领陆、领海、领空和延伸意义是2的其他领域。
9、环境保护法的“域内效力”就是指环境保护法的效力及于国家主权所管辖的领域。 10、“企业赚钱污染环境,政府出资治理环境”给社会带来不公平现象。
11、1972年人类环境会议是上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
12、我国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定期公布有关环境保护指标。
13、197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试行)》正式确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14、国务院2003年颁布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15、征收排污费的对象是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16、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缴纳排污费。
17、限期治理的目标是达标排放。
18、限期治理决定权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逐渐转移。
19、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级别由低到高的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 20、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实行一小时报告制。
21、环境标准具有:规范性、强制性、严格的制定程序、显著的技术性和时限性。 22、环境保护行业标准是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发布的。
23、农用地即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耕地、林地、草地等。 24、建设用地即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旅游用地等。
25、水资源管理体制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26、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省级人民政府划定。
27、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
28、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森林法(试行)》。
29、国务院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30、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植物。
31、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取土、挖沙、采石。
32、1956年我国在广东省肇庆市建立了第一个自然保护区——鼎湖山自然保护区。 33、自然保护区确立了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34、自然保护区分三类:自然生态系统类、野生生物类、自然遗迹类。
35、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
3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和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公园工作。 37、森林公园分为三级:国家级、省级、县级。
38、国务院土地现在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工作。 39、一级保护区的水质不得低于二类标准。 40、赤潮是由于海洋的富营养化,浮游生物在短时间暴发性增殖或高度聚集造成海水改变颜色的生态异常现象。
41、海洋环境保护法的空间适用范围是我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42、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域不得从事污染环境和破坏景观的海岸工程建设项目。
43、偶发性强烈噪声排放需要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 44、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前进行噪声排放申报登记。
45、跨省转移固体废物需经批准。 46、禁止或限制固体废物进口。
47、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48、国家对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针。
49、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统一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50、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1、行政处分的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
52、中外惩治环境犯罪的立法形式有:在环境保护法中设置刑事条款、修订刑法和颁布环境犯罪特别法。
53、我国1997年修订后的新《刑法》,在分则第6章第6节专设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类。
54、世界环境日是 每年的 6月5日。 55、当今世界存在的两类环境问题是: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
56、环境保护法的目的: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简答题
1、环境和环境问题的分类:
答:环境从主体上分为人类和生物环境,形成要素上分为自然和经过人工改造过的环境,环境的大小上分为居室,车间,城市,乡村,区域环境。从人类对环境的影响程度上或者环境的功能上分为生活和生态环境。环境问题上分为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
2、环境保护法的特点及含义
含义:是指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特点:科学技术性。综合性和广泛性,可持续发展性。
3、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任务: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4、保护法作用的体现如“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是违反我国环境权益的重要武器 5、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国家机关:国务院
6、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域外效力
答:随着对外贸易的发展和国际交易的增多,为防止域外 单位或者个人危害我国环境保护权益,国家的某些环境保护法律也适用“域外效力”的原者。可在本国领域外生效的原则
7、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的含义
答:是环境保护法中规定或者体现的,涉及环境保护法制建设全局的,具有指导意义的根本准则。
8、几个基本原则的理解如“企业赚钱污染环境,政府出资治理环境”,这种不公平现象违背了:损害者付费,受益者补偿原则 9、环境保护法调整对象:调整因保护环境和改善环境与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10、1973年,新中国颁布的第一个环境保护文件是:《濒危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11、“公害”一词最早是由下列那一国家提出的:日本
12、在我国,正式确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法律是:《环境保护法(试行)》 13、排污费的征收范围
答:一是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向大气,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二是依照水污杓防治法的规定,吐水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可,数量缴纳排污费;三是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没有建设巅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工业固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四是依照环境噪声污杓防治法的规定,产生环境噪声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标准的,按照掂放噪声瘄超标声级缴纳排污费
15、实行许可证制度最早的国家:瑞典 16、通常限期治理的决定权属于:省级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有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市、县级或者、县级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其事业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17、我国对突发环境事件实行几小时报告制:1小时
19、在我国,开采矿产资源应缴纳的税费:矿产资源补偿费
20、扩大公民环境知情权的主要途径是 答: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定期公布各省有关环境保护指标,发布城市空气质量、城市噪声、饮用水水源水质、流域水质、近岸海域水质和生态状况评价等环境信息、及时发布污染事故信息,为公众参与创造条件
21、环境规划基本特性:综合性,整体性,区域性,动态性,约束性。
22、下列环境保护基本制度中由我国首创的是:三同时制度
23、环境标准的性质:具有规范性,强制性,严格的制定程序,具有显著的技术性和时限性
24、生态环境的理解:是指影响生态系统发展的各种生态因素,如环境因素,包括气候条件,土壤条件,生物条件和认为条件的综合体。他们之间存在互相交叉之处。不应加以绝对化。
25、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禁止在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26.探矿权、采矿权的理解: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矿产品的权利;
27.在我国,华南虎属于哪一级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28.为了预防水土流失,禁止在多少度以上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25度
29.我国是世界上土地沙化危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现有土地沙化面积:168.9万平方公里
30.在1972年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上,通过了: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
31.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按规定申请批准,可以进入核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按规定申请研究
32.为防治大气污染,实行划定“两控区”制度,即:酸雨污染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
33.我国的森林公园分为哪几级:国家级,省级和县级森林公园 34.对固体废物实行“三化”管理原则,“三化”是指使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35.下列属于行政处分形式: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
37.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哪些文件:里约宣言
38.环境行政处分的对象是:单位,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寻私舞弊但又不够刑事惩罚的我违法行为
39.最先提出排污权交易的是:联邦德国 40.对于具体污染源进行限期治理的目标是:达标排放 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适用范围:江河,湖泊,水库
43.我国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44.我国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根据土地的用途,分为:农用,建设和未利用 45.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适用的范围是《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的规划和建设项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两方面
46.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方式:论证会,听政会或其他形式
47.跟踪评价、后评价:1)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修改措施;2)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 48.我国现在尚未征收的环境资源税费有:二氧化碳税 49.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尚未明确规定的基本制度是:许可证制度 50.用地单位因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在办理各项审批手续、缴纳各项正常费用以后超过1年仍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20%的土地闲置费
51.对违反环境保护法的为人实施的行政制裁包括: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
52.海洋“赤潮”现象的原因:由于海水的富营养化,浮游生物在短时间暴发性增殖或高度聚集造成海水改变颜色的生态异常现象“赤潮”,是海洋污染加重海洋环境质量严重下降的重要表现且已是全球规模的现象。
53.我国第一个自然保护区是:鼎湖山自然保护区
55.征收排污费的对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56.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什么机关申请:行政主管部门
58.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概况;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状况;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失分析;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检测的建议;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59.目前专门规范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法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61.我国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62.最先确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国家是:美国
63.我国水资源的管理体制是:水资源管理体制是国家管理水资源的组织体系和权限划分的基本制度,是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以及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组织保障。改革和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进一步强化水资源的统一管理。
64.依照我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规定,禁止出口的野生植物: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植物 65.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是否可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所作的规定是:1.转移固体废物需经批准2.禁止或者严格限制固体废物进口3.禁止过竟转移危险废物
66.对全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的国家机关:国务院行政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
67.我国首次将限期治理的决定权赋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律是: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69.采伐林木,无须申请采伐许可证的情形: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个人所有的林木和农村居民采伐个人承包的宜林的荒山荒
地后种植的个人所有的林木
求,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审理并裁判的活动。划目标和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所划定的定性的法律后果。
70.可划定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的区域: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
78.严禁采伐的林木范围: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个人所有的林木和农村居民采伐房前房后个人所有的林木
79.全国水生、陆生野生动物的主管机关分别是:国务院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80.指导全国防沙治沙工作的国家机关: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81.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的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
83.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器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的多少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等事项:15天 84.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1987年向联合国提交的关于环境与发展的研究报告是:我们共同的未来
85.需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必须向哪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其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倾倒:国家海洋局 86.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负责防止海岸工程和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主管机关是:国务院海洋行政管理部门
87.占用、征用或者转让森林公园经营范围的措施,必须依法办理占用、征用或者转让手续,交纳有关费用,并报有审批权的下列机关批准:人民政府
88.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我国采取的态度是:禁止,限制管制
89.根据自然保护区保护对象,自然保护区可分为几类:自然生态系统类,野生生物类,自然遗迹类
90.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从事哪些活动: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竟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画,涂污,乱扔垃圾2.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定,在风景 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3.风景名胜区的建设项目,应当与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防碍游览4.建设风景名胜区管理信息系统,对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91.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的机关: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职责分工
92.我国对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应遵循的方针包括以下几方面: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针 93.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适用的范围是:公共工程和私人工程;整治计划;城市文化文件
环境问题产生的基本原因:自然界的活动引起的;人类的活动引起的环境质量恶化。 环境保护:是指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合理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是环境符合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94、环境保护法的意义:1.是实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依据;2.是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保护法制观念的好教材;3.是维护我国环境权益的重要武器;4.是促进环境保护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保护世界环境的重要手段。 95.简述环境资源法律关系的特征答:环境法律关系是由环境法律规定或控制的行为所形成的环境社会关系。包括三个不可或缺的构成要:主体、客体、内容。(1)环境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2)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特征(3)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的特征(4)环境法律关系的内容特征 96、.环境民事诉讼的特征答:环境民事诉讼是指环境客体在其环境权利受到或可能受到损害时,依民事诉讼程序提出诉讼请其特征如上:(1)起诉资格放宽(2)举证责任倒置(3)诉讼时效与普通民事诉讼时效不同,此普通民事诉讼更长。
97、环境资源法基本原则特征其内在的实质要求,直接决定了期外在特征,在外在表现方面有如下特征:(1)指导意义的普遍性(2)内容的特殊性(3)内容的相对性(4)内容的概括性、抽象性和明确性
三、名词解释
1、环境保护规划制度:简称环境规划,是指根据国家或者一定地区的环境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一定时期和一定范围内环境的保护和改善活动所做的总体部署和安排。P86
2、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P88
3、三同时制度:建设驿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建设项目,必须依法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管理使用的制度。P94
4、征收排污费:亦称排污收费,是指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征收一定数额的费用。P97
5、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是指为了防止生态破坏,依据“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向从事对生态环境产生或者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一定数额的费用的法律规定。P101 6、限期治理制度:是指对污染严重的项目、行业、区域和位于特别保护区超标排污的污染源,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限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治理任务,达到治理目标的规定的总称。P105
7、环境标准:是指为了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体健康,对环境保护工作中需要统一的各种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各种标准的总称,亦称环境保护标准。P111
8、环境标准体系:是指根据环境标准的性质、内容和功能,以及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将其进行分级、分类,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P113
9、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为了实现环境质量标准目标,结合技术经济条件和环境特点,对排入环境的污染物或者有害因素所做的控制规定。P115
10、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指为了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使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土地用途区域,确定土地使用限制条件,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用途利用土地的法律规定。P133
11、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在经济上的体现,是采矿权人为补偿国家矿产资源的消耗而向国家缴纳一定费用。P147
12、野生动物:一般所称的野生动物是指非人工驯养、在自然状态下生长的各种动物。《野生动物保护法》所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P162
13、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P184
14、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P190
15、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是指根据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地区环境容量,计算出该地区大气污染物允许排放量并将其分配到整个地区、待业以至污染源,要求按照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法律规定。P227
16、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制度:是指国务院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凡未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法律规定。P229 17、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制度: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有计划地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的法律规定。P245
18、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P268
19、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P268
20、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建筑施工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P274 21、固体废物P276 22、“三化”管理:“三化”是提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是指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资源化是指通过回收、加工、循环利用、交换等方式,对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使之转化为可利用的二次原料或再生资源;无害化是指对固体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P282
23、环境污染的民事责任:也称公害的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法人因污染危害环境而侵害了公共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所应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后果。P388 24、国际环境保护法:是指调整国际间环境保护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P433 25、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指国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这些机构之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限的划分。P41 26、许可证制度:是在环境管理中,国家环境主管部门要求开发建设、生产排污等具有影响环境的活动行为者进行活动申请,并批准、监督其从事某种活动而采取的一种行政管理制度。P103
27、环境保护法体系:是指由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有机统一体。P61
28、环境质量标准:是指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对环境质量的要求所做的规定,即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对环境中有害物质或者因素的容许浓度所做的规定。P114
30、环境保护法学:是指对环境保护规律、环境保护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进行理论概括的科学。
31、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是指国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这些机构之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限的划分。 环境资源许可证制度:是指从事开发利用环境资源活动之前,必须向有关环境资源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才能进行该活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
32、区域开发建设:是指在限定的地区和时间内,集中进行开发建设,以促进特定区域经济、社会、环境全面发展的行动。 33、环境权:是环境法律关系主体有享有其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承担的基本义务,即环境法律关系主体有享用适宜环境的权利,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34、环境问题:是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资源危机等环境问题和资源问题的简称。广义的环境资源问题,是指由于自然环境的运动变化而给人类造成的一切有害影响和危害。它包括由火山、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引起的第一类环境问题或原生环境问题,由人类活动作用于自然界并反过来对人类自身造成有害影响和危害的第二类环境问题,又称人为环境问题或次生环境问题。
35、环境资源行政责任:是指环境资源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环境资源行政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或者说,是指环境资源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因不履行环境资源行政法律规范所设定的义务,或滥用有权力或权利,所应承担的否36、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需求而又不妨碍后代人满足其需求能力的发展。 可持续利用原则是解决人与自然关系的一个基本准则。作为环境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其含义是指人类在开发、利用环境资源时,必须以维护自然界的生态平衡为前提,以可持续的方式利用环境资源,保证环境资源对于人类社会的永续利用价值。
37、清洁生产:采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材料,通过清洁工艺及无污染或少污染的生产方式,科学而严格的管理措施制造出清洁的产品。
38、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气气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39、环境资源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环境资源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由人民法院就被诉讼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做出裁判的一种制度或活动。
40、城市规划:也称为城市建设规划,是指城市在一定时期内经济和社会各项建设的总体安排。城市规划一般表现为法定机关通过或年批准的反映城市在一定时期的布局、经济、社会等方面总体部署的书面文件。
41、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律、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擅自砍伐他人自留山上的成片林木等,数量较大的行为。
42、环境资源监督管理:广义的环境资源监督管理是指运用行政、经济、政策法律、科学技术、宣传等教育手段,对各种影响环境资源的行为进行规划、调控和监督,以协调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人与自然和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达到保护和改善环境资源、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资源可持续发展的管理活动。狭义的环境资源监督管理指环境资源行政监督管理,即环境资源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各种影响环境资源的行为进行规划、调控和监督的监督管理活动。
44、野生植物:是非经人工栽培的,天然生存于自然界的各种植物,属可再生资源 45、环境民事责任: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后果。
46、人类环境权:指人类作为整体有享用适宜环境的权利,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47、环境资源法:指关于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的各种法律规范和法律渊源的总和。
四、问答题
1、简述环境保护法的任务。答:1)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2)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2、环境责任的构成要件。答: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
3、我国严格控制乡(镇)村建设用地的法律规定。答:1)严格按照规划用地2)控制乡镇企业建设用地3)控制乡村公用设施4)控制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
5.定环境规划应当遵循的原则。答:1)坚持以人为本,和谐发展原则2)坚持协调发展,互惠共赢的原则3)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4)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举原则5)坚持依靠环境科技进步保护环境原则
6.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目的。答: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7.环境规划的特点。答:综合性,整体性,区域性,动态性,约束性
8.我国环境标准的分类。答:1)质量标准2)废物排放标准3)环境监测方法标准4)环境标准样品标准5)环境基础标准
9.行政处罚的特点。答:1)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行政处罚的对象是相对人中的违法者3)行政处罚的性质是行政制裁4)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单方性强制性行为5)
行政处罚具有时效性
11.突发环境事件分成哪几级? 答: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2)重大环境事件3)较大环境事件4)一般环境事件
12.简述环境标准体系。答:1)环境标准体系是指根据环境标准的性质,地方,内容和功能,以及他们之间的内在联系,将其进行分级,分类,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2)环境标准的分级:国家环境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地方环境标准。3)环境标准的分类: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标准,环境基础标准,国家环保总局标准(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13.简述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在主体方面按照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承担
环境资源行政责任的行政主体依法享有特定区域内的环境资源行政管理职权和职责,如果滥用权利或急于或疏于履行这些职责都应承担相应的环境资源行政责任。2)客观方面,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行为的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及其相互之间的因果关系。3)主观方面,作为国家机关的组织体,其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并不以主观过错为要件。4)在行为侵害的客体方面,环资行政违法行为共同侵犯了环境资源行政管理秩序
21.简述环境标准的意义。答:1)是制定环境保护规则和计划的重要依据,是一定时期环境保护目标的具体体现2)是实施环管理体系,系统地推行清洁生产(8)加强学习交流,参与市场竞争
35.简述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 根据新法的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尚未至挞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际准的区域和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厅以划定为主要大气污染排放总量控制区。
36.简述水资源管理体制水法在总则中对水资源管理体制规定如下: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具体而言,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在国家确实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管理工作;在国家确实的重要江河,44.试述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答:行为违法,行为有危害后果,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有因果关系,行为者有过错 45、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的含义和特点。P41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指国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这些机构之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限的划分。特点:1)统管部门与分管部门都是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执法机关2)统管部门与分管部门的执法地位平等。
46、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的定义是什么?如何理解这个定义?P70答: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环境保护法中规定或者体现的,涉及环境保护法制建设全局的、具有指导意义的根本准则。1)它是为环境保答: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的重要成果之一是以各国普遍接受的方式,正式通过《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重申了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的基本原则,并试图在此基础上推进。此项宣言包括以下几个原则:1)可持续发展的战略2)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各国应采取适应的政策和措施3)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4)优先考虑发展中国家的情况和需要原则5)环境管理的主要原则和制度
14.简述“三同时”制度的主要内容。答:(1)“三同时”制度的使用范围包括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2)技术改造项目3)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或者破坏开发建设项目4)确有经济效益的综合利用项目。(2)“三同时”制度的具体内容1)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2)建设项目的施工,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3)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成之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4)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并应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5)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15.简述排污许可证制度的主要内容。答:(1)排污申报登记1)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内,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并提供有关资料2)排污单位必须如实填写申报登记表经本单位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审批3)企事业单位的新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在试产前3个月内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4)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变化或者改变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时,应提前15天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申请履行变更登记手续。(2)确定本单位地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分配污染物总量削减指标。(3)排放许可证的审核和发放。(4)排污许可证的监督与管理
16.简述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的概念及我国监督管理体制的特点。答: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的概念是指国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这些机构之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限的划分。我国监督管理体制的特点:1)统管部门与分管部门都是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执法机关2)统管部门与分管部门的执法地位平等。
17.简述防治大气污染的监督管理制度。答:1)排污收费制度2)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3)划定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城市制度4)划定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物控制区制度5)大气污染监测制度6)禁止超标排放污染物制度
18.简述解决公害民事赔偿纠纷程序的特点。答:1)是解决平等双方当事人的公害民事赔偿纠纷程序2)保护监督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第三者”的身份处理纠纷。3)实行举证责任转移原则4)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原则5)实行较长的诉讼实效
19.简述国际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答:1)尊重国家主权的原则2)新的全球伙伴精神“原则3)公平承担责任原则4)承担污染损害责任原则5)和平解决环境争端原则 20.简述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答:1)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基本保证,是强化环境监督管理的核心3)是提高环境质量的重要手段4)是推动环境科学技术进步的动力 22.简述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原则。答:1)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实行全过程管理的原则2)对固体废物实行“三化”管理原则3)禁止排放固体废物和强制处置原则4)处置与分散防治相结合的原则5)险废物实行特别严格的控制和重点防治的原则6)污染者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原则
24.简述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任务和目的。答:任务:1)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2)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目的: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5.试列举五个重要的国际环境保护条约或文件。答:《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 《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濒危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26.简述环境保护法的调整对象。答:环境法的调整对象是因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所产生的社会关系,包括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 27简述环境资源许可证的管理程序(1)申请(2)审查(3)决定(4)监管(5)处理
28述清洁生产的内容(1)清洁的能源(2)清洁的生产过程(3)清洁的产品(4)清洁生产的全过程控制
29述环境资源标准的法律意义(1)环境质量标准是确认环境是否被污染以及是否应让排污者承担相应法律义务或责任的根据;(2)污染的排污标准是认定排污是否超标,违法是否应让排污者承担相庆的法律义务或责任的根据;(3)环境基础标准是确实某环境资源际准是否合法有效的根据;(4)环境监测方法标准是确定环境资源纠纷中各方业示证据的根据;(5)环境样品标准是标定环境监测仪器和检测环境保护设备性能的法定依据。
30述环境资源标准体系的构成(1)环境质量标准(2)污染物排放标准(3)环境基础标准;(4)环境监测方法标准(5)样品标准 31、境资源法律的特征 (1)调整对象的特殊性(2)综合性(3)科学技术性(4)公益性 32、境资源法的适应范围:境法的适用范围,是指环境法在什么范围内有效,其适用范围可概括为:适地范围、适人范围、适事范围、适时范围。适地范围(空间适用范围),是指环境法在地域或空间听计范内有效;适事范围是指环境法对什么活动或事实有效:适人范围、适时范围是指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候有效。
33、行下相对方的环资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首先,在主体方面按照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承担环境资源行政责任的行政主体依法享有特定区域内的环境资源行政管理职权和职责,如果滥用权利或急于或疏于履行这些职责都应承担相应的环境资源行政责任。其次,客观方面,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行为的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及其相互之间的因果关系;再次,主观方面,作为国家机关的组织体,其行政责任的构成并不以主观过错为要件。最后,在行为侵害的客体方面,环资行政违法行为共同侵犯了环境资源行政管理秩序。
34.简述实施清洁生产的重要途径(1)资源的综合利用;(2)政策 工艺的设备,开发全新工艺流程;(3)组织丁内的物料循环(4)改进产品设计,调整产品结构;(5)发展环保技术搞好末端处理(6)开展环境资料审计,分步实施清洁生产(?)未用先进的环境湖泊设立流域管理理机构,在管辖范围内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监督职责:县级以上地力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权限,负责本地区的管理监督工作。 37、环境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答:环境法原则内在的实质性要求直接决定了其外在特征。在外部表现方面,其具有如下特征:(1)指导意义的普遍性,它是环境法根本价值和基本原理的体现应当是贯穿整个环境法领域并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2)内容的特殊性,它必须是环境法这—独立的法律部门所特有的基本原则,是环境法律根本价值或基本原理的体现;(3)内容的相对性,环境法是建在特定的社会经济和文化价值等客观物质基础上的,是对社会客观存在的反映,必然会随着社会物质条件文化价值观念的变迁而变化。(4)内容的概括性抽象性和明确性,环境法基本原则体现的是环境法的根本价值和基本原则,应该具有高度的概括睦。 38、试述无过失责任原则。答:1)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2)区域性污染源防止项目3)防止污染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项目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39、试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适用范围及分类管理的规定。答:影响评价制度的适用范围:1)公共工程和私人工程2)整治计划3)城市化文件。影响评价制度的分类管理:1)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2)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40、试述损害者付费、受益者补偿原则。答:含义:是对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原则的概括。意义:1)可以促使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环境管理,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2)有利于促使企业事业单位合理利用环境和自然资源3)可以为治理环境污染和恢复生态环境积累资金。原则贯彻: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加大限期治理力度。运用经济手段,促使污染、破换者积极治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建立环境保护共同负担制度。
41、试述协调发展原则。答:定义:是指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意义:(1)是社会经济规律和自然生态规律的客观要求(2)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3)是保障人体健康、发展社会生产立的需要贯彻:1)把环境与发展的综合决策机制2)把环境保护切实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3)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42.试述我国环境保护法体系。答:定义:是由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合理开发理由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所形成的有机统一体。可将管井保护法体系概括为八个方面:1)《宪法》中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2)综合性环境保护基本法3)环境保护单性法律,法规。4)环境保护纠纷解决程序的法律,法规,规章5)护标准中的环境保护规范6)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规章7)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8)我国参加和批准的国际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
43.试述公害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免责条件。答:1)构成要件:行为,后果,因果关系,无责任事由。2)免责条件:不可抗力,受害人自身过错,第三人过错 护法所确认的2)它是涉及环境保护法制建设全局的3)它是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根本准则。
47、环境规划的原则。P87答:1)坚持以人为本、和谐发展原则2)坚持协调发展、互惠共赢原则3)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4)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举原则5)坚持依靠环境科技进步保护环境原则。 48、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P90答:1)公共工程和私人工程2)整治计划3)城市化文件。
49、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管理P91答:1)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2)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50、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是什么?P92答:1)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2)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3)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51、排污费的使用。P100答:1)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2)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3)防治污染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项目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52、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级P109答: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2)重大环境事件(Ⅱ级)。3)较大环境事件(Ⅲ级)。4)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53、环境标准的分类P114答:1)环境质量标准2)污染物排放标准3)环境监测方法标准4)环境标准样品标准5)环境基础标准。
54、严格控制乡村建设用地采取了哪些措施?P136答:1)严格按照规划用地2)控制乡镇企业建设用地3)控制乡镇村公用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4)控制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 55、《森林法》对森林采伐有哪些规定?P155答:1)制定森林年采伐限额2)制定木材年度生产计划3)规定森林和林木的采伐方式4)实行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5)禁止、限制出口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 56、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是如何规定的?P373答:1)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2)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制度案件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3)对违反限期治理制度案件的罚款处罚。由做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所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4)对违反许可证制度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5)对跨行政区域污染的行政处罚案件管辖。由污染行为发生地和污染结果发生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6)对管辖发生争议的行政处罚案件。由争议双方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7)对实施行政处罚有困难的案件的管辖。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案件实施处罚有困难的,可报请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57、论述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例外情况(即免责条件)P394答:1)战争2)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3)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中,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另外,符合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条件的,也不承担民事责任
58、三同时制度的具体内容(案例分析)P95—96答:1)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2)建设项目的施工,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3)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4)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并应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5)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59、环境资源民事诉讼的特征:环境民事诉讼是指环境法主体在其环境权利受到或动,及时发现违法者,加强国家环境资源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促使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3)它有利于调动环境资源管理相对人保护环境资源的积极性,促使开发利用环境资源者加强环境资源管理,进行技术改造和工艺改造,推行清洁生产,节约资源,减少排污。(4)它有利于实现我国环境资源管理战略思想的转变,促使我国的环境资源管理向科学化、法制化和规范化发展。(5)它有利于群众参与环境资源管理,特别是对损害环境资源的活动的监督。
68、简述环境资源法的目的:A保护和改善环境B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C合理开发、利用和可持续利用环境资源D保障人体健康E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69、简述环境权的特征:A环境权是环境3.民事责任不要求行为违法,但行政责任如罚款等则要求行为的违法性.是否要超过国家标准,超过地方标准是否构成违法。 分析: 4.行政诉讼的被告应具有法人资格的行政机关; 5.企业合并的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由其合并的企业承担。
案例一、某工厂通过专用明渠向长江排放生产废水,渠道附近有许多被当地农民承包的鱼塘。某年,暴雨连天,加上汛期来临,上游洪水使江水猛涨,堤外水面逐渐接近堤内地面,致使排污渠内废水自然入江受阻,漫溢流入鱼塘,数日后鱼塘出现死鱼现象。于是鱼塘承包人联合向化肥厂提出排除废水侵害和赔偿死鱼损失请,求,合症,不能排除锅炉房噪声污染。问此案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答:法院应判决公司向张进行赔偿。因本案已具备环境噪音污染构成要求:1)排放噪声超标;2)有扰民之后果,且不能排除超标排放噪声与植物神经系统失调综合症之间的因果关系,故应承担责任。
案例四、2000年11月26日,来自某河上游的污水使的下游一涵闸以下养的鱼突然死亡,仅八户农民的直接经济损失就达21万多元,经市环保局调查监测,造成污染的主要污染源是三家企业。2002年12月5日,农民就以三家企业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赔偿之诉。在法庭辩论阶段,原告出示了县人民政府核发的“水面使用权证”,指出被告工厂所排放的废水达到了原告从事可能受到损害时,依民事诉讼程序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审理并裁判的活动。环境民事诉讼的程序与一般民事诉讼程序相同。但是,环境侵权和环境问题的特征又使得它在某些方面与普通的民事诉讼有所区别,呈现出自身的特点:(1)起诉资格放宽。A通过有关环境立法明确取消普通民事诉讼中“只有那此与诉讼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才可以提起诉讼”的限制。B引入“集团诉讼”并进而赋予环保团体起诉权,从而实际上放宽了普通民事诉讼中“起诉人必须蒙受实质性损害”的限制。(2)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3)诉讼时效比普通民事诉讼时效长。
60、环境资源标准的法律意义:(1)环境质量标准是确认环境是否被污染以及是否应让排污者承担相应法律义务或责任的根据。(2)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是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违法、是否应让排污者承担相应法律义务或责任的根据。(3)环境基础标准是确定某环境资源标准是否合法有效的根据。(4)环境监测方法标准是确定环境资源纠纷中各方出示的证据和环境监测数据是否合法有效的根据。(5)环境样品标准是标定环境监测仪器和检验环境保护设备性能的法定依据。体制的特点是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与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相结合,中央级监督管理与地方分级监督管理相结合。 61、国家采取哪些措施鼓励资源综合利用:(1)对资源综合利用的生产和建设实行优惠政策。(2)国家提倡和支持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实行一业为主,多种经营。(3)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按规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还在价格、投资、财政、信贷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4)对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5)实行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的技术政策,不定期发布国家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导向目录。
62、环境资源许可证的管理程序:A申请B审查C决定D监管E处理。
63、简述行政相对方的环境资源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1)责任主体:可以是公民个人,也可以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2)客观方面(3)主观方面(4)责任的客体。
64、简述我国对耕地的保护制度:(1)严格控制将耕地转为非耕地,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2)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3)严禁破坏耕地,防止耕地闲置和荒芜。(4)开发未利用地,进行土地整理和复垦。 65、环境资源法基本原则的特征:A指导意义的普遍性。B内容的特殊性。C内容的相对性。D内容的概括性、抽象性和明确性。
66、国际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A国家主权原则与不损害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环境的原则。B国际合作原则C可待续发展原则D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E损害预防原则F风险预防原则
67、简述环境资源许可证制度的作用:(1)它可以把影响环境资源的各种开发、建设、经营、排污活动纳入国家统一管理的轨道,并将其严格控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使国家能够有效地进行环球资源管理。(2)它有利于主管机关及时掌握各方面情况,及时制止不当开发、生产和损害环境的活社会关系的反映和法定化,是自然权利和道德权利的法定化。B环境权中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具有不可分割性。C环境权具有预防性、公益性、指导性和有限性。D环境权是一种与多种基本人权或社会经济性法律权利有关联的新型法律权利。
70、如何理解环境权的含义:A环境权是一种环境法律权利和法律理念。B环境权是基本环境法律权利和基本环境法律义务的统一。C环境权是对人与自然关系的高度概括。
简述环境资源法的特征:(1)调整对象的特殊性,既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又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2)综合性:它是在以往环境保护法、土地法、自然资源法和区域开发整治法基础上更高层次的综合。(3)科学技术性:它不仅反映社会经济规律和自然生态规律,还反映人与自然相互作用的规律。(4)公益性。(5)另外,在其法学基本理论、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方面也有其特殊性。
71、简述环境影响评价中建设项目的分类管理制度:分类管理是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和范围来确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6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3)对环境影响较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72、简述环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A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B受害人的过错C第三人的过错D战争行为
73、简述我国环境资源的监督管理体制 我国宪法和环资法规定政府及其主要的环境资源监督体制为: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实施监管的环境资源管理体制,特点是主管部门统—监督管理与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相结合,中央及监管与地方级监管相结合。我国环境保护行政监督管理是从1973年全国环境保会议后发展起来的。环资行政滥督管理体制属我国行政滥督管理体制的—部分。它随着经济体制的演变而变化。大体上经历了改革开放前计划经济体制阶段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渡,未来的发展方向是完成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实现资源的集中统—管理与分级分区分流域管理的结合。现阶段,随着新市场经济逐步的建立,正在建立政企分开、政分开、集中高效地自然资源管理体制。
五、案例分析:(以下为答题要点,请同学针对具体案例进行答题)
1.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是否要超标,是否要求行为违法,是否应由原告证明因果关系,其免责条件有哪?该纠纷的解决途径有哪些? 分析:构成要件:a损害结果b因果关系是否要超标:是否要求行为违法是否由原告证明:由被告证明理由: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免责条件: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战争行为;解决途径:诉讼、调解。
2.噪声污染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分析:构成要件:①超标②扰民, 并报告当地环保部门,要求处理此污染纠纷。工厂便在排污渠入江闸门处安装了两台大功率水泵,将废水扬高排入江中。在环境保护部门处理纠纷期间,由于暴雨不断,鱼部分被大雨冲走,剩下的也被废水呛死。对此,鱼塘承包人要求化肥厂赔偿全部损失。化肥厂则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问:(1)鱼塘承包人要求赔偿的全部财产损失可以包括哪些损失?
答:损失可以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即包括购买鱼苗的费用、养鱼所花成本费用及将鱼卖出应获得的利润。(2)化肥厂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为什么? 答:本案中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均以具备:1)化肥厂存在排污行为,且废水已经流入鱼塘;2)有鱼死亡的损害后果;3)也存在因果关系,此因果关系虽然是在特殊主体条件下形成,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不以必然因果关系为前提;4)至于不可抗力即暴雨,一则发生在纠纷处理期间,二则本案并非完全符合环保法规定的“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多致”,因此应承担责任。
案例二、某厂原有一套污染治理设施,但运转费用较高,该厂为提高经济效益,对生产工艺进行了改革,减少了污染物的排放,并自行停用了污染治理设施。县环境保护局得知此事,责令其重新使用污染治理设施,并处5000元罚款。该厂不服,向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市环境保护局经复议作出决定:(1)由于该厂排放污染物未超过规定的标准,裁定撤消县环境保护局的责令重新使用治理设施的决定;(2)由于闲置防治污染设施未经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准,裁定维持县环境保护局对其处以罚款的决定。该厂对复议决定不服,于是向县人民法院对区环境保护局提起行政诉讼。试分析: (1)县环境保护局对该厂所作的处理决定是否正确? 答:县环保局对该厂所做的处理绝不正确。环保法第37条和水污染防治法第48条规定: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以罚款。本案未超标,则不能予以处罚。但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不要求超标这一条件,因此,如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则县环保局的处理正确。 (2)市环境保护局的复议决定是否正确?答:市环保局的复议决定不正确。因为责令重新使用和罚款,法律规定是并处的,不能只选择罚款。
(3)厂对县环境保护局提起诉讼是否正确?答:对县环保局提起诉讼不正确。因复议决定改变了县环保局的决定,应以市环保局为被告起诉。
案例三、张某三岁起租住某市商业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住宅楼一楼三号,其居室下面的地下室为该公司的锅炉泵房,噪声污染严重,经环保部门监测,已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四——六分贝,环境保护部门也对其提出了治理要求。张某由于长期受此影响,十八年后开始发病,先是胸痛、低烧,后丧失了行走能力,医院诊断为植物神经紊乱症。张向公司提出赔偿要求遭拒绝后,向法院起诉,法院委托市环保局组织进行医学鉴定,其结论为植物神经系统失调综的养殖水域。被告举不出鱼死亡是污染以外的原因造成的任何证据,但辩称,河的上游还有上百家企业,水利部门开关闸门也有一定责任,且本案已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试分析本案应如何处理,并简述其法律依据和理由。
答:法院应判决三家企业赔偿8户农民的损失,至少21万元。因可对间接损失赔偿。因为已具备构成案件1)有排污行为,且到达养殖水域;2)有损害后果,农民之间损失;3)被告举不出鱼死亡以外的原因造成损失的任何证据因而推定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无其他负责事由。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应由三家企业进行赔偿,另诉讼时效为3年,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
案例五、2001年6月,某地遭受强台风袭击,农民王某承包的5亩鱼塘内陆续出现大量死鱼,养殖的鸭子也停止了产蛋。有人提醒他,可能是附近某矿物局的煤渣废水冲入鱼塘所致。于是王某向矿物局要求赔偿。矿物局承认有污水流入鱼塘,但否认是致鱼死亡的直接原因而拒绝赔偿。王向市环保局要求处理,经监测,确认鱼塘死鱼系矿物局废水流入所致,遂作出要 矿物局赔偿王某2万元的处理决定。矿方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问:
(1)市环保局的处理决定属何种性质?答:市环保局的处理决定居民是调解性质。因无特别执行力。
(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答:本案王某应以矿物局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应判决矿物局赔偿王某的实际损失包括鱼和鸭子停止产蛋的利润损失,因具备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构成要求;1)行为;2)后果;3)因果关系,无责任事由。
案例六、湖北省某县A造纸厂处于该县取水源上游,由于造纸厂的废水大量排入清江河,严重污染了下游河段的丝绸厂取水源,致使其水质无法达到丝用水的要求,给丝绸厂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丝绸厂向该县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永光造纸厂立即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法院审理期间,经该县环境监测站两次采样检验结果表明:造纸厂排放的大量废水与污水,各项指标超过《湖北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但未超过国家排放标准,属于超标排放。在审理期间,造纸厂辩称,是否超标排放,应以国家排放标准为依据,而不应以省级排放标准为依据。因此,造纸厂认为其未超标排放,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后A造纸厂被B造纸厂合并,并停产治理,又经监测站采样检测,各项指标均符合《湖北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法院追加B造纸厂为被告,B造纸厂不服,认为造成丝绸厂损失的是A造纸厂的行为,与本厂无关,本厂不应作为被告。况且,本厂在合并A造纸厂后,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解决了污染问题,本厂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1、A造纸厂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2、B造纸厂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3、法院应如何审理?
答:1、A造纸厂的理由不成立。 (1)我国有关环境标准的法律明确规定,在有地方标准的地方,应当适用地方标准。因此,本案中该县依据《湖北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认定永光造纸厂的排污行为为超标排放,是符合法律规定的。(2)我国
法律明确规定,环境民事赔偿责任不以违法为前提,即排污企业的排污是否超标不是构成该派污企业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前提。只要该排污企业有排污行为,并造成了损害事实,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B造纸厂的理由不成立。(1)我国《民法通则》第44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因此,A造纸厂的权利和义务应由合并后的B造纸厂承担。法院追加B造纸厂为被告,是符合法律规定的。(2)责。因为,我国法律规定,对于造成环境污染损害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所以,两企业虽然都无违法排污行为,仍负有对环境污染损害的赔偿责任。另外,我国法律规定,由不可抗力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排污单位必须是在采取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避免损害时,才能免除民事责任。所以,本案中两企业排污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虽然是因为降雨少引起河水净化能力减弱的自然原因及废水化学反应造成二次污染的不可预见而致,但是由于两单(3)该厂所在地环保局可以根据受害养鱼
户的申请,对污染纠纷进行调解,若当事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民事责任)(4)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依法判决该化工厂赔偿养鱼户的损失。
案例十一、(大气污染)某市环保局接到投诉,某水泥厂大量排放污染物质,使其农作物大量减产,向水泥厂索赔不成,故请环保局处理,环保局受理投诉后,对案件污染防治法》规定“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该轧钢厂所排放的噪声高有80分贝,明显超标,显然超过标准50分贝,影响了住宅区部分职工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这种排放噪声的行为构成了噪声污染。而根据《环境保护法》41条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该厂的部分职工可以选择要求环保部门作出行政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环境噪声污染A造纸厂合并B造纸厂后,解决了以前的污染问题。但这并不构成免除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条件。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免责条件有三个:不可抗力、受害人自身过错和第三人过错。因此,本案中,B造纸厂不符合免责条件。
3、法院应判决B造纸厂赔偿丝绸厂30万元的经济损失。
案例七、农民张某,承包水库水面,用网箱养鱼,并租了一条水泥船和雇佣两个工作人员在水库中日夜看护,张某本人也经常住船看护。一天早晨,张某起床后,看到许多死鱼漂浮水面,且水面散发出难闻的气味。张某意识到可能是水体受到某化工厂污染致鱼死亡,于是马上到县环保局要求察看死鱼现场。县环保局的工作人员说: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渔业水污染事故应由渔政管理机构调查处理。于是张某又马上到负责渔政管理的水库管理局渔政管理站要求其调查处理死鱼事故。但渔政管理站的站长说,不可能是污染致鱼死亡,所以既不组织对水库水质进行监测,也不到现场调查死鱼情况。为了固定证据,张某只好让县公证处对其死鱼情况进行公证,证明死鱼损失达40多万元。死鱼事件后不久,某化工厂就收到渔政管理站发出的因渔业污染事故罚款15万元的决定。由于缺乏渔政管理站的现场调查监测资料,张某无法向排污者索赔,于是便以渔政管理站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法院提起以渔政管理站为被告的行政诉讼,要求其赔偿死鱼损失40万元。法院以渔政管理站不具有法人资格为由,让张某变更被告,但张某拒绝变更,于是法院裁定驳回张某的起诉。 试分析:(1)环保局工作人员的说法对吗?为什么? (2)法院的裁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3)张某应当通过什么途径解决死鱼损害赔偿问题? 答:(1)环保局工作人员的说法是正确的。因为《水污染防治法》第28条第2款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由渔政管理机构调查处理。(2)法院的裁定是正确的。因为渔政管理站是水库管理局的下属单位,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张某应当根据法院的要求变更被告人。(3)在目前情况下,张某可以通过下列两条途径解决死鱼损害赔偿问题:第一,以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法院提起以渔政管理站的上级单位水库管理局为被告的行政诉讼,要求其赔偿因不履行法定职责给张某造成的损失。第二,对向水库排放废水的化工厂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赔偿污染损失
案例八、某市化工厂和造纸厂分别位于大清河的两岸,其中,化工厂位于王某承包的养鱼塘东邻不到500米处的大清河南岸,造纸厂则与化工厂基本相对位于大清河北岸。大清河是一条由东向西流动的季节性河流。由于两厂向河水排放的工业废水都是经过净化处理的,所以对大清河没有危害。2002年夏季,降水减少,河水水位下降,使得河水净化能力减弱。为此,该市环保局提醒两家企业,要它们采取妥善措施。当年7月26日,王某引大清河的水入养鱼塘。由于河水流量不足,致使不能充分稀释工业废水,特别是两厂不同的废水经化学反应生成有毒物质。因此造成鱼苗大量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13万元之多。为此,王某向环保局反映,要求两家企业承担责任。问:1、两家企业是否应当对该污染损害事件负责?依据是什么?2、环保局对两家企业分别给予罚款5000元行处罚,你认为环保局作法正确吗?
答:1、两家企业应当对这起污染事件负位没有采取积极有效的预防措施,因此,仍应当负有损害赔偿责任。综上,本案两家企业应对环境损害事故负有完全的赔偿责任,赔偿王某因环境污染事故而遭受的13万元的经济损失。2、环保局对两家企业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是错误的。因为,追究行为人环境行政责任,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和行为必须违法。本案两家企业排放经过处理的工业废水,其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环境污染事故不是在生产过程和生产管理中产生的,发生二次污染是无法预防的。所以,不能追究两家企业行政责任。
案例九、张某系张楼村村民,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起了一砖瓦厂,并核发了30.7亩的《土地使用证》。在该土地能够用于做砖瓦的土壤被取用完以后,张某为了继续经营砖瓦厂,便与村干部协商,将村里的16.1亩耕地划归砖瓦厂使用,并与该村二组签订了土地使用协议书,张某向村里缴纳种植补偿费共4800元。同时还与村民唐某、沈某、贾某等私下达成用地协议,占用耕地5亩用于取土烧砖。经村民举报,县土地管理局对张某占用耕地的行为进行查处,并作出处理决定:对张某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限期恢复土地原状,责令加倍赔偿唐某、沈某、贾某土地两年不能耕种的损失。问:(1)张某与村民组签订的用地协议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2)指出县土地管理局的处理决定存在的问题。 答:(1)张某与村民组和村民签订的用地协议是非法的,也是无效的。因为:《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村委会和村民组都无权批准使用耕地用于企业取土烧砖。农民个人更无权转让其承包的耕地的使用权用于非农业生产。 (2)县土地管理局对案件的处理存在下列问题:第一,只处罚了张某,未处罚同样是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村委会和私下转让耕地使用权的村民。第二,对非法转让耕地使用的,没有给予没收非法所得这种行政处罚。第三,责令加倍赔偿损失的行政决定无法律根据。
1.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是否要超标,是否要求行为违法,是否应由原告证明因果关系,其免责条件有哪些?该纠纷的解决途径有哪些?
答:构成要件:a损害结果 b因果关系是否要超标:是否要求行为违法是否由原告证明:由被告证明 理由: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免责条件: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战争行为;解决途径:诉讼、调解。
2.噪声污染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答:构成要件:①超标②扰民。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案例十、某化工厂在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所排放的化学污染物大量排入附近河流,迫使河流周围的某养鱼专业户的鱼半死。问;该案怎样处理? 答:(1)本案属于环境行政违法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件。(定性)(2)该厂所在地环保局可以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以违反“三同时”制度为由对该化工厂作出责令停止生产和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责任)进行调查,最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水泥厂自收到之日起10天内向农民支付污染损害赔偿费1万元。但水泥厂收到处罚决定后,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于是环保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法院裁定不予执行。问:(1)环保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正确?(2)法院的裁定是否正确? 答:(1)环保局作出支付污染损害赔偿费1万元不合法,因为环保局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环境纠纷的处理的行为属于行政调解行为,环保局应制作调解决定书,而不应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此外,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都没有规定责令赔偿损失的行政处罚形式,环保局这一处罚无法律根据。(2)法院不予裁定和执行是合法、正确的。因为①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环保局对环境污染的纠纷作出的处理是环境行政调解行为。它对双方当事人均无强制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②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都没有授权环保门对不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③行政诉讼法也没有规定不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的,环保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案例十二、(水污染)某造纸厂擅自关闭污染防治设施,致使该厂的污水大量排入江河,造成下游地区大量果农的水果减产,受害者向该厂现在的环保局要求赔偿,该厂所在地的环保局经过调查取证,证明实果农因水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但造纸厂以上游地区还有几家造纸厂也向该河道排污为理由,致使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受害果农因此未能得到赔偿。问:(1)该案该如何处理?(2)造纸厂是否该承担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并简述理由? 答:(1)本案属于环境行政违法附带环境污染民事赔偿案件。该厂所在的环保局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应该依照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该厂擅自关闭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以违反“三同时”制度为理由作出如下行政处罚:①责令造纸厂重新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并处罚款。(行政责任)(2)该造纸厂以上游地区还有其他造纸厂也向该河道排污为借口,拒不承担污染损害赔偿责任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①在污染损害民事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转移的原则,即由被告负举证责任,造纸厂只有提出污染损害不是该厂的排污行为所致的充分证据,才能免除责任。②该厂提出其它几家工厂向河道排污的理由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所规定的免责条件。总之,该造纸厂应该承担对果农造成的损害的赔偿责任。
案例十三、某轧钢厂的法定建筑内,东西两侧都是职工住宅区,该厂的厂区与职工的住宅区只有一墙之隔,每天该厂向住宅区排放大量的强烈的噪声,经环保部门监测,该厂所排放的噪场所高达80分贝,为此,住宅区的部分职工要求环保部门做出处理。问:(1)本案的纠纷是属于什么纠纷?(2)本案的职工可以向哪个部门请求处理。 答:(1)本案的纠纷属于环境噪声污染纠纷。(2)该厂的职工可以依据《环境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向环保部门请求处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原因:①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本法”而本案中受到工厂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职工不是在生产经营工作中受到危害的,所以本案的纠纷是环境噪声污染的纠纷。②我国《环境噪声损害的民事责任。请求该厂赔偿就环境噪声污染所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案例十四、某厂建在一个荒芜人烟的地方,该厂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20分贝,但没有任何单位和居民受到该厂噪声的污染。只有本厂少数职工受到不同程度的造成的污染,并且是在生产过程中受到的污染损害,环保局对该厂作出了征收超标排污费2000元/月的决定,该厂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环保局的征收排污费的决定,结果法院判决撤销环保局的征收超标排污费的决定。问: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因为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才缴纳超标准排污费。而认定环境噪声污染必须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条规定。该条规定构成环境噪声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排放的噪声超过国家标准。第二,排放的噪声扰民。只超标不扰民的不构成环境噪声污染。而在本案中的环境噪声污染只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没有扰民,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学习,因此该厂排放环境噪音的行为不构成环境噪声污染,也就不应该缴纳超标准排污费,所以人民法院撤销环保部门征收的超标排污费的决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案例十五.纺织厂空调噪音与职工纠纷案。问该纠纷属和种性质?向何处请求处理?并简述理由? 答:(1)该项纠纷属于环境噪音污染纠纷,该厂职工可以依据环境保护法向环境行政部门请求处理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2)环境噪音污染是指导所产生的环境噪音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音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学习的现象。环境噪音污染纠纷是以环境为媒介危害了在环境中的人体健康而产生的纠纷:而劳动保护纠纷则是因劳动合同而起的在劳动、工作过程中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产生的纠纷。(3)本案中大型纺织厂安装的空调系统排放的噪音是以环境为媒介影响和危害在环境中的人体健康,而不是在劳动、工作过程中的,所以是环境噪音污染纠纷。(4)对于环境噪音污染纠纷,职工可依据《环境保护法》、《环境噪音污染防治保护法》请求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因环境噪音污染危害造成的损失。
案例十六.渔场与造纸厂诉讼案件。造纸厂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答:(1)造纸厂应承担赔偿责任。(2)首先应明确的是污染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的规则原则,我国法律规定的环境侵权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制。即因污染而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即使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也有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具备免责条件。(3)而我国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为:①不可抗力;②因受害人自身引起的;③由第三人的故意或过失引起的。(4)在本案中甲养渔场所养淡水鱼因水质污染而受损,这损害的发生是由造纸厂的排污行为造成的,乙造纸厂既无法定免责事由,又不能证明甲养渔场的鱼死与其排污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造纸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以排污森超标为抗辩事由,不是法定免责事由,不予采纳。
案例十七.大气污染分析环保局在本案中应有的地位及其处理权的性质,并指出环保局在该案处理中存在的问题,简述人民
法院的裁定是否正确。 答:(1)环保局应当事人请求对环境纠纷的处理属居间的调解行为,应制作处理决定书或者调解处理决定书,而不应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2)《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都没有关于“责令赔偿损失”的行政处罚形式,环保局的这一处罚无法律依据。(3)环保局适用法律错误。本应适用修改后已经生效的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但即适用旧的《大气污染防治法》。(4)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是正确的。因为:《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都没有授权环保部门对不执行其纠纷处理决定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行政诉讼法》也没有规定对行政机关居间调解的处理决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案例十八.四川一企业噪音超标与环保局诉讼案。问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该法院对本案的判决是正确的。因为:其含义是指人类在开发、利用环境资源时,
必须以维护自然界的生态平衡为前提,以可持续的方式利用环境资源,保证环境资源对于人类社会的永续利用价值。 (二)环境的可持续利用原则的思想渊源:(1)环境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它对人类生存和发展所具有的功能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A自然资源供给功能。B环境基础功能。C生态产出功能。(2)20世纪后半叶,随着现代生态学和环境科学的发展,人类对自然生态规律有了更深刻的了解和认识。现代生态学和环境科学研究表明,自然环境中的物质循环、能量流动和信息传递有其固有的规律,环境资源的生产、承载和净化能力有一定限度。人类是大自然的一个组成部分,对自然界具有根本的依赖性,也理应和大自然和谐发展。只有充分尊重自然规律,遵循生态学原理行事,维护人与自然的协调关系,人类社会才能真正持续发展。(3)环境危机日趋严重的现实迫使人类社会不得不对对个人和单位环境权而言具有指导作用;对国家参与国际环境活动、处理国际环境事务而言具有国家主权权利的性质和作用。国家环境权的确立为加强国家环境管理和国际环境合作提供了法律依据。(4)人类环境权是指人类作为整体有享用适宜环境的权利,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人类环境权的主体是整个人类,它反映了世界各国和人类全体的共同利益和共识。人类环境权的基本意义是要求人类在开发保护环境资源时要兼顾世界各国和人类各代的环境权益,为全人灯及其子孙后代保护环境。人类环境权使人们认识到:只有一个地球,人类环境作为一个整体是不可分割或独占独享的,流动的大气、海水、迁徙物种等环境要素跨越国界,这些都关系到全人类和世界各国的利益并为他们所关心。(5)自然体的权利。关于自然体的权利,目前已有大量主张和理论论述,但也存在着较大的争议。自然体的权利作为一种新型权利和新的主张,它本身还存在许观点,也是—种法律实嘶口法律规定。是许多车家的环境法律和政策已明确承认的观点。如果环境法不能调整人与环境的关系,其基本功能和意义便丧失,也就没有存在的和发展的必要。 28.试述环境民主原则
答:环境民主原则是指在环境资源保护等环境资源的决策和实施过程中,公民有权通过法定的程序参与自身利益或社会公共环境利益相关的环境决策与实施活动。环境民主原则的思想渊源:在世界范围内其律以发展的思想之源有三:a.环境公共时产理论和环公共委托理论b.公民环境权理论c.环境问题的政府失灵理论,该原则是民主主义思想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延伸,有昨于实现环境资源的公斯Ij益,协调多元化主体的利益冲突,是公众参与国家民主管理的体现。已环境民主原则的法律实践,20c60年代的环境保护运动,为环境法制的发展,特别是对以环境民主原则为基本准则的现代环境法制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社(1)依照《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第2条规定,构成环境噪音污染必须具备排放噪音超标和扰民两个条件,只超标不扰民的噪音不构成环境噪音污染。(2)责令限期治理是县给以上人民政府的权限,环保局责令限期治理属于越权行为。(3)对不扰民的超标噪音,不应征收排污费。(4)《环境污染防治法》规定,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上所受到噪音损害的防治不适用本法。因此噪音对该厂工人造成的危害,不属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六、论述题 1、环境与发展一体化原则与预防为主原则有何区别?
在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针对各种频繁发生的环境污染和破坏问题,以及环境污染和破坏造成的严重社会公害,各国普通采取的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环境保护策略和方法,即对环境污染采用末端控制的环境保护战略以及相应的环境管理方法。该战略思想的基本思路是通过设定强制性的环境标准,使污染者将其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在一定的标准之下;如果污染者排放污染物超过了环境排放标准,它将受到法律制裁或者处罚。通过这种以命令控制为特征的法律强制手段,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和要求。然而末端控制的战略及其环境管理方法,非但难以遏制住环境污染和破坏问题,而且导致环境问题的蔓延和泛滥。20世纪70年代后期,西方工业发达国家的环境保护战略以及环境管理方法率先从末端治理的反映性政策、抑制性政策转变到预防性政策、预期性政策。传统环境法的预防原则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理由:其一,环境受污染、破坏后,要清除其受到的危害,往往需要很长的时间,有些甚至是无法补救。其二环境遭受污染、破坏后再去治理,一般要比采取预防措施所花费的代价高。其三,环境问题的产生是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忽视环境保护产生的,在发展中重视环境问题并采取预防措施,可以解决和控制环境问题。环境保护的预防原则明确了解决环境问题的基本方法和途径,体现了环境保护战略有消极、被动、事后治理向积极、主动、事前防治的转变。传统的预防原则虽然是对以强制性环境污染排放标准等环境管理法律制度为基础的末端控制的预防原则,即预防原则的根本目的还是在于通过减少污染的末端排放,防止和减少环境污染和破坏对人体健康安全的威胁,以及防止和减少对自然生态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它体现的是污染物“少排放、无害化”的基本要求。传统的预防原则实际上体现的是一种末端控制的预防思想,其缺陷在于将环境问题的解决局限于环境保护活动本身,而没有将环境问题的解决与环境资源的高效、合理利用,以及经济发展效益的提高结合起来,更没有从整体高度看待和解决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问题。
2、试述环境的可持续利用原则?(一)可持续利用原则的是解决人与自然关系的一个基本准则。作为环境法的一个基本原则,以牺牲自然为代价的发展模式进行反思,探求一种人与自然和谐的可持续发展模式,可持续发展成为人类社会的普遍共识,则最终促使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形成。(4)环境的可持续利用是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它要求人类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不能超越自然生态系统的自身规律,人类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考虑环境资源的承载能力及其临界性,发展不应当以损害支持地球生命的自然系统为代价。 (三)环境的可持续利用原则的法律实践。(1)以1972年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为转机,人们开始认识环境的可持续利用对于人类社会的重要意义。会议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宣言宣布“为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已经成为人类一个紧迫的目标,这个目标将同争取和平和全世界的经济与社会发展这两个既定的基本目标共同和协调地实现”。(2)在我国的法律实践中,一直采用的是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的提法。虽然没有明确提出环境的可持续利用原则,但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的提法隐含着对环境的可持续利用的要求。(引入我国人口多等自我阐述) 3、论述环境权的种类及意义?
(一)目前环境权已形成个人(自然人)环境权、单位(法人)环境权、国家环境权等概念。现将它们的含义和作用概述如下:
(1)个人环境权即自然人的环境权,是指自然人有享有适宜环境的权利,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这里的个人主要指公民,但范围大于公民,包括环境法适用范围内的一切个人或自然人。不同国家、不同法律对个人环境权又不同的表述方式。在各种环境权中,个人环境权是最基础的环境权它不仅是单位环境权、 国家环境权和人类环境权的基础,也是实现个人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生存权、生命健康权等其他基本权利等其他基本权利的必需条件。 (2)单位环境权是指单位有享有适宜环境的权利,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这里的单位,包括法人组织如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等和非法人组织,其范围大于民法经济法中的法人。实践证明,单位环境权是单位依法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依法排放其生产生活废物、依法进行排污交易的法律保障,是单位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建立健全单位环境保护责任制度、进行集团环境诉讼的法律依据,也是协调发展生产和保护环境、个人和集体之间的环境利益的重要工具。 (3)国家环境权是指国家有享用适宜环境的权利,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享用适宜环境的权利”,包括:对国家管辖权内的环境和资源,各国有按照本国的环境与发展政策开发、利用本国环境、资源的主权权利;对影响和决定该国生存、发展的各种环境条件,各国有享用该国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各种环境条件的自然权利;对国家管辖权以外的人类共有的环境和资源,各国有依照国际法享受、开发、利用人类共有环境、资源的权利。国家环境权的主体是国家,因此国家环境权作为全体国民委托并由国际社会承认而产生的一种环境权,多缺陷和不足,它还没有建立有别于自然人权利的严谨体系,它还需要新的理论、新和思维和人们对它的适应过程,它只能在人类保护环境、不断优化人与自然关系的实践中逐步改进和提高。
4、如何理解环境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一)环境法有特定的调整对象。A不同的法律部门有不同的调整对象,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必然有特定的调整对象。环境法正是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才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B环境法的直接保护对象是环境(包括自然资源),环境法的直接防治客体是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以及一切对环境有不利影响的人为活动,这是所有环境法律明确规定的内容。环境法的调整对象是因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简称为环境社会关系。环境法的调整对象是人与自然的关系或环境法高歌人一自然的关系,这里的主体是环境法,客体是人与自然的关系,行为是调整。(2)环境法有其产生、发展和存在的特定原因。环境法产生、发展和存在,除了一般性的原因外,根本原因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受到了污染和破坏,是人与环境之间的矛盾和对立,是人类追求美好环境和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要求和愿望。这些原因是环境法得以产生、发展的物质基础,其他任何法律部门的产生和发展都不依赖这些原因。(3)环境法特定的目的、任务和功能。环境法的目的和任务是,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破坏环境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环境资源,保障人体健康,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的人还主张环墂法的止的包括维护代际公平、种际公平、后代人的权利甚臲大自然的权利。(4)环境法已具备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体系、规模和地位,还是一个无法否认的䮢观事实。目前环境法已发展成为一个内容丰富、功胼齐备、结构合理、数量繁多的环境泔体系,已获得相当重要的社会地位,发挥出重要的社会影ᓍ和社优作用。(5)其他原因。环境法作为䰀个独立㚄法律部门,除了上核能这原因夆,还具有许多其他法律部门所无法包含的特点。例如:环境法具有综合性、科学技术性和公益性;有一套富于特色的基本原则和环境法律责任原则;这些特色或特点,是很难纳入其他法律部门的。
27.试述环境法的调整对象
答:环境资源法的调整对象的特征主体观为:既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作为—个新兴的法律部门,除具有法律的共性外,还有自己的特殊性。这—特殊性,是其作为—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基本标志。也是环境法具有综合性、科学性和公益性的基础。从总体上看,高速人与自然的关系是环境法这—独立的法律部门产生的基本协调、发展的决定因素、长期存在的根本目的,是主导和本质方面:调整人与人的关系,是为了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需要,是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途径和手段。其调整对象不仅是—中处法管理论和法律
会实践基础理论。保护运动的展开,直接推动了环境民主原则在国际社会成为了各国的普遍共撕口各国环境保护实践的指导准则。环境民主原则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也有—个逐步发展的过程。
试述我国创业时期环境法的特点
答:从20世纪60年代,防治环境污染为标志的与世界环境保护运动相联系的现代环境保护和环境法开始在中国兴趣,中国环境法开始进入了艰难的创业时期,因此称“创业时期”的环境法。(1)在70世纪初,我国针对某些局音e地区的环境问题制定了一些环境行政规范性文件。(2)从总体上看,这阶段具有如下特点:比确定了比较全面的环境保护目标,规定了比较综合的环境保护方针、原则,打下了良好的基础;b.缺乏宪法基础,等级较低。c.以防治产法为主,自然保护和资源保护方面法律较少。d.环境法规的内容比较原则、笼统、粗糙,可操作性可执行性较差。
试述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环境影响涉及到千家万户,环保决策的透明、环保信息的公开尤其重要。环境影响评价法第5条规定,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第11条规定,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环境影响评价法也在第21条作了类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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