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赔偿起诉状
被告人贾××,男,198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XX县芦河镇秀水村,现押于XX县看守所。
原告人夏××,男,1979年7月3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XX县振兴机械厂职工,住XX县沙口镇城关西街××号。联系电话:×××
原告人胡××,男,196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XX县振兴机械厂职工,住XX县沙口镇城北路××号。联系电话:×××
原告人陈××,男,196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XX县第一汽运公司职工,住XX县长河镇河阳街××号。联系电话:×××
诉 讼 请 求
请求依法追究被告诈骗罪刑事责任,并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人夏××被诈骗现金131540元、原告人胡××被诈骗现金122000元、原告人胡××被诈骗现金110260元,合计人民币363800元。
事 实 与 理 由
自2010年5月7日起,被告人蔡××以借钱购买客运线路及客车为名,分别多次找原告人夏XX、原告人胡××、原告人陈××借钱,承诺到期按时付还本金并付给高额利息。2011年4月7日原告人陈XX和夏XX一同找被告人蔡XX要钱,要求偿还本金并偿付利息,被告人蔡××以客运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多次推脱,拒绝付还本金以及利息。随后,原告人陈XX和夏XX、胡XX一同找被告人蔡XX要钱,被告人蔡XX则潜逃藏匿,现已被缉拿归案,但是其所借三名原告人的现金却没有主动予以偿还。三名原告人借给被告的现金皆个人家庭积蓄,被告人的行为给三名原告人家庭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打击。
综上,原告人认为公民的财产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蔡×X以欺骗手段骗取原告人的现金,并不予归还,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破坏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严惩。同时由于蔡××的犯罪行为造成原告人的重大经济损失,依法也应予赔偿。故此,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特提起诉讼,望依法审理。
此致
诉讼原告人:夏XX
胡XX
陈XX
2010年9月7日
附:1.诉讼原告人 夏XX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胡XX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陈XX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2.被告人借款续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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