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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涉爆企业检查表(家具厂)

2020-11-16 来源:客趣旅游网


广东金泰达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粉尘涉爆企业

(家具厂)安全检查表

1. 粉尘涉爆企业(家具厂)建(构)筑物检查表 2. 粉尘涉爆企业(家具厂)通风除尘检查表

3. 粉尘涉爆企业(家具厂)粉尘运输、输送及贮存检查表 4. 粉尘涉爆企业(家具厂)电气检查表 5. 粉尘涉爆企业(家具厂)现场作业检查表 6. 粉尘涉爆企业(家具厂)应急救援检查表 7. 粉尘涉爆企业(家具厂)安全管理检查表

粉尘涉爆企业(家具厂)建(构)筑物检查表 序号 检查重点内容 检查依据 存在问题 1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全生产法》第39条 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安装有粉尘爆炸危险工艺设备或存在可燃粉尘《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的建(构)筑物,应与其它建(构)筑物分离,(GB 15577-2007)第其防火间距就符合GBJ16的相关规定。 5.1条 建筑物宜为单层建筑,屋顶宜用轻型结构。 多层建筑的结构要求如下: 多层建筑宜采用框架结构; 不能使用框架结构的建筑物应在墙上设置符合要求的泄爆口; 如果将窗户或其他开口作为泄爆口,应经核算并保证在爆炸时其能有效的进行泄爆。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07)第5.2条 2 3 4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07)第5.3条 5 有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宜设置在建筑物外的露《粉尘防爆安全规程》天场所;如厂房内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GB 15577-2007)第宜设在建筑物内较高的位置,并靠近外墙。 5.4条 梁、支架、墙及设备等应具有便于清扫的表面结构。 疏散通道要求如下: 工作区应有疏散通道。疏散通道的数目和设置应符合GBJ16的有关规定; 疏散路线应设置明显的路标和应急照明。 有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宜设置在建筑物外的露天场所。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07)第5.5条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07)第5.6条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07)第5.7条 6 7 8 9 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和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取不发火的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其内表面应平(GB50016-2014)第整、光滑,并易于清扫。 3.6.6条 3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确需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地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和粉尘、纤维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且应在与相邻厂房连通处采用防火材料密封。

粉尘涉爆企业(家具厂)建(构)筑物检查表 序号 检查重点内容 检查依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7.2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4.1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4.1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4.1条 存在问题 厂房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10 于2个; 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一个安全2出口: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m,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10人。 丙类厂房与丙类厂房(仓库)的距离当耐火等级11 为一、二级时至少10m,当耐火等级为三级时至少12m。(单、多层厂房) 丙类厂房与丙、丁、戊类厂房(仓库)的距离当12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时至少10m,当耐火等级为三级时至少12m。(单、多层厂房) 13 丙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距离至少10m。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用于隔离粉尘爆炸危险所设立的内部防爆墙,其防爆安全规范》14 强度应高于最大泄爆压力的强度。 (AQ4228-2012)第5.4条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第5.5条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第5.6条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第5.7条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第5.8条 15 有管道穿过的防火墙应做防尘密封。 防爆墙上设置的洞口应由与墙体相等强度的门16 作为保护。这类门不应作为安全出口使用,应设置“非安全出口”标志并始终关闭。 17 对不易清理的建、构筑物表面及边棱,应采用不小于60°倾角的倾斜面设计。 18 无法进入清扫的空间应密封,以防止积尘。 一级耐火等级构件全部为不燃性,耐火极限(h)如下: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防火墙3.00、承重墙3.00、楼梯间和前室的19 (GB50016-2014)第墙(电梯的墙)2.00、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1.00、3.2.1条 非承重外墙房间的隔墙0.75、柱3.00、梁2.00、楼板1.50、屋顶承重构件1.50。

粉尘涉爆企业(家具厂)建(构)筑物检查表 序号 检查重点内容 检查依据 存在问题 结构厚度最小尺寸及耐火极限:钢筋混凝土实体墙(承重墙)18.0cm、3.50h;彩色钢板岩棉夹芯板1.13h;彩色钢板岩棉夹芯板0.5h;彩色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锌钢板聚氨酯夹芯板(天荣板)0.6h;钢筋混凝20 (GB50016-2006)第土柱30×30、3h;预应力钢筋或高强度钢丝,3.2.1条条文解释。 保护层厚度(cm)为5.0的梁2.00h;现浇的整体式梁板,保护厚度(cm)为2.0时最小结构厚度8.0cm、1.50h。 凡存在木粉尘的场所,均应设置除尘装置。除尘装置的设计、安装、使用、维护及安全防护措施,21 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均应符合GB/T 17919的要求。 与木材直接接触或可能接触的热处理设备,其外表面最高允许温度不应超过260℃。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第5.9条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第5.10条 22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对难以定期维护和清理的加热设备及蒸汽管线,防爆安全规范》23 应采取隔热措施使其表面温度低于100℃。 (AQ4228-2012)第5.11条 所有产生可燃木粉尘的设备均应安装防尘罩或防尘外壳。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第6.2.3.1条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第6.2.3.2条 24 25 机壳、机罩的设计和安装应有利于机器所产生的木粉尘或颗粒降落、射入或吸入。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未安装自动喷水灭火装置的场所中,设备的机壳防爆安全规范》26 和机罩应采用不燃结构。 (AQ4228-2012)第6.2.3.3条 有粉尘爆炸危险的房间或建筑物各部分应采用《粉尘爆炸泄压指南》27 爆炸泄压方法加以保护。泄压可利用房间窗户、(GB/T15605-2008)第外墙或屋顶来实现。 4.2.1条 泄压口附近应设置足够的安全区,使人员不会受28 到危害,且使有关安全的设备和主要设备的操作不受到影响。 《粉尘爆炸泄压指南》(GB/T15605-2008)第4.2.2条

粉尘涉爆企业(家具厂)建(构)筑物检查表 序号 检查重点内容 检查依据 《粉尘爆炸泄压指南》(GB/T15605-2008)第4.2.3条 《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68 号)第一条 存在问题 采用侧面泄压方式时,应设置紧固栏杆以防人员摔落。应采用不形成大的带锋利边的碎片的材29 料。普通玻璃或类似的易碎材料,不应用作泄压装置的材料。如果采用安全玻璃,应考虑防止碎片飞出的安全措施。 必须确保作业场所符合标准规范要求,严禁设置30 在违规多层房、安全间距不达标厂房和居民区内。

粉尘涉爆企业(家具厂)通风除尘检查表 序号 1 检查重点内容 宜按工艺分片设置相对独立的除尘系统。 检查依据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07)第6.6.1条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07)第6.6.2条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07)第6.6.3条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07)第6.6.4条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17919-2008)第4.1.6条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17919-2008)第4.1.8条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17919-2008)第4.1.12条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17919-2008)第4.1.13条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17919-2008)第4.2.4条 存在问题 2 所有产尘点均应装设吸尘罩。 3 风管中不应有粉尘沉降。 除尘器的安装、使用及维护应符合GB/T 17919的相关规定。 4 5 收尘器应有良好的气密性,在其额定工作压力下的漏风率应不高于3%。 6 收尘器宜安装于室外;如安装于室内,其泄爆管应直通室外,且长度小于3m,并根据粉尘属性确定是否设立隔(阻)爆装置。 7 收尘器应设有灭火用介质管道接口。 8 在收尘器进、出风口处宜设置隔离阀,并安装温度监控装置。 9 应有可靠的清灰自控系统。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应根据收尘器类型、清灰方式、过滤风速、器防爆导则》10 粉尘物性、入口含尘浓度等因素确定合理的(GB/T17919-2008)第4.2.3清灰周期。 条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17919-2008)第4.3.1条 11 脉冲喷吹灰袋式收尘器宜采用N2、CO2或其他惰性气体作为清灰气源。

粉尘涉爆企业(家具厂)通风除尘检查表 序号 检查重点内容 检查依据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17919-2008)第4.3.2条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17919-2008)第4.3.3条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17919-2008)第4.5.2条 存在问题 脉冲喷吹类袋式收尘器的供气系统应保证12 充足的供气量,并应采用脱油除水措施。 反吹清灰(差压清灰或风机反吹)类袋式收13 尘器宜采用经自身净化后的气体作为清灰气源。 14 收尘器应设防静电直接接地设施,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00Ω。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收尘器与进、出风管及卸灰装置的连接宜采器防爆导则》15 用焊接;如采用法兰连接,应用导线跨接,(GB/T17919-2008)第4.5.3其电阻应不大于0.03Ω。 条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17919-2008)第4.6.3条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17919-2008)第4.6.4条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17919-2008)第4.7.1条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17919-2008)第4.7.2条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17919-2008)第4.7.4条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17919-2008)第4.7.5条 16 灰斗下部应设锁气卸灰装置。 17 卸灰装置应同收尘器同步运转,不使粉尘在灰斗内积存。 18 应对收尘器实行清灰程序控制。 对收尘器的下列参数进行监测: ——进、出风口压差; 19 ——进、出风口和灰斗的温度; ——清灰参数(清灰周期、清灰间隔等); ——脉冲喷吹灰袋式收尘器的喷吹压力。 当收尘器出现下列故障时应予报警: ——进、出风口压差过高; 20 ——温度异常升高; ——脉冲喷吹装置的压力过低; ——卸灰装置停止工作。 如采用抑爆气体,应对箱体内氧含量进行监21 测,当氧浓度超过警戒值时应予报警。

粉尘涉爆企业(家具厂)通风除尘检查表 序号 检查重点内容 检查依据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第6.1.1条 存在问题 所有木材加工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破碎设备、铺装机、砂光机、气力输送设备、除尘22 设备等的入口端,均应设置防止异物进入的装置。 粉尘爆炸危险环境中使用的除尘器的材质,《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应为焊接钢或其他非燃烧材料,其强度应足23 全规范》(AQ4228-2012)第以承受收集物发生爆炸无泄放时产生的最6.2.5.1条 大爆燃压力。 除尘器的配套设施除滤袋和泄爆膜外均应24 选用不燃材料。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第6.2.5.2条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第6.2.5.3条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第6.2.5.4条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第6.2.5.5条 25 除尘系统的内部钢表面不应使用铝涂料。 对爆炸危险环境使用的除尘器宜采用抑爆26 系统进行保护。 27 除尘器应设置泄爆口。 除尘器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除尘器应设置在室外,且不应设置于建筑物屋顶; b) 当仅有火灾危害且按本标准进行防护时,可布置在室内; c) 当配备抑爆系统时,可布置在室内; d) 当配有泄爆口,其泄爆管延伸至建筑物外安全区域,且除尘器的强度符合 6.2.5.1 规定时,可布置在室内;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e) 当设置了带有火焰熄灭装置的泄爆口,28 全规范》(AQ4228-2012)第且除尘器的强度符合 6.2.5.1 规定时,可6.2.5.6条 布置在室内; f) 非封闭式除尘器在满足下列要求时,可以设置在室内: 1)除尘器只用于收集木材加工机械产生的粉尘,(粉尘中不包括金属粉末等); 2)不用于具有机械进料功能的砂磨机、研磨刨床; 3)除尘器单机处理空气能力不应大于 8640m 3 /hr;

粉尘涉爆企业(家具厂)通风除尘检查表 序号 检查重点内容 4)风机电机是完全封闭的,且具有风冷性能; 5)按除尘器有效运转的需求,应每天或者在更短时间内清除收集到的粉尘; 6)除 尘器的设置距任意出口的距离至少为6m,距 日常操作中有人员出现的任何地方也至少为6m; 7)同一房间内布置多个除尘器时,相互间的最小距离应为 6m。 除符合下列要求的情形以外,气物分离器或除尘器中的空气不应回排到建筑物内: a) 处理能力小于或等于 8640m 3 /hr 的除尘系统,且从材料的入口端至除尘器的管路已配备了与 火花熄灭系统相连接的火花探测装置; b) 处理能力大于 8640m 3 /hr 的除尘系统,从材料的入口端至除尘器的管路已配备了火花探测系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29 统,或者在除尘器的排尘一侧,对除尘器内全规范》(AQ4228-2012)第部检测火花的进入及发生情况,且运送循环6.2.5.7条 空气到建筑物 的排气管道已配备了火花探测器驱动的、手动复位的高速截止阀时; c) 来自设置在室外且处理能力小于或等于 8640m 3 /hr 的旋风式初级除尘器的空气,允许由管道 直接进入建筑物内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的非封闭式除尘器中。 含有燃烧和爆炸危险粉尘的空气,在进入排风机前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尘器进行处30 理。对于遇水可能形成爆炸的粉尘,严禁采用湿式除尘器。 处理有爆炸危险粉尘的除尘器、排风机的设31 置应与其他普通型的风机、除尘器分开设置,并宜按单一粉尘分组布置。 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宜布置在厂房外的独立建筑内,建筑外墙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32 具备连续清灰功能,或具有定期清灰功能3且风量不大于1500m/h、集尘斗的储尘量小于60kg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可布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9.3.5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9.3.6条 检查依据 存在问题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9.3.7条

粉尘涉爆企业(家具厂)通风除尘检查表 序号 检查重点内容 在厂房内的单独房间内,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净化或输送有爆炸危险粉尘和碎屑的除尘器、过滤器或管道,均应设置泄压装置。 33 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应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 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粉尘的空气,在进入排风机前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尘器进行处34 理。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除尘器、排风机应与其他普通型的排风机、除尘器分开设置。 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宜布置35 在厂房外的独立建筑中,该建筑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0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9.3.8条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第6.9.9条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第6.9.10条 检查依据 存在问题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和碎屑的除尘器应布调节设计规范》36 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且应设置泄爆装置。 (GB50019-2015)第6.9.13条 除尘系统风管设计风速应根据气体含尘浓度、粉尘密度和粒径、气体温度、气体密度等因素确定,并应以正常运转条件下管道内37 不发生粉尘沉降为基本原则。金属粉尘主管道系统垂直风管设计风速应大于19m/s,水平风管设计风速应大于23m/s。 必须按标准规范设计、安装、使用和维护通风除尘系统,每班按规定检测和规范清理粉38 尘,在除尘系统停运期间和粉尘超标时严禁作业,并停产撤人。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第6.7.6条 《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68 号)第一条

粉尘涉爆企业(家具厂)粉尘运输、输送及贮存检查表 序号 检查重点内容 检查依据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第6.2.1.1条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第6.2.1.2条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第6.2.1.3条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第6.2.1.4条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第6.2.2.1条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第6.2.1.2条 存在问题 1 除尘系统的管道设计风速应不低于 20m/s。 2 气力输送系统不应与易产生火花的机电设备(如砂轮机等),或可产生易燃气体的机械设备 (如喷涂装置等)相连接。与板材砂光机相连接时,板材砂光机应安装火花探测和自动报警装置。 在气流达到平衡的气力输送系统中,当输送能力无冗余时,不应再接入支管、改变气流管道或调整节气流阀门。 在整个生产过程中,除尘系统应先于生产设备运行,当最后一台生产设备关闭后,除尘系统应至少再运转 2 分钟。 管道及各输入接口应采用金属构件,其强度应能承受所输送物料发生爆燃未泄放时的最大压力。但与机器连接端的管道允许采用软连接,其长度应尽可能短。 3 4 5 6 管道系统不应使用绝缘管(如 PVC 管)。 7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系统中用于调整平衡气流所安装的气流调节阀、防爆安全规范》方向调节阀等阀门应牢固固定。 (AQ4228-2012)第6.2.1.3条 《粉尘爆炸泄压指南》管理各段应进行径向泄压,泄压面积应不小于管(GB/T15605-2008)第道的横截面积。 4.3.1条 管道如安装在建筑物内,则管道应设计为靠近外墙,并安装通向建筑物外的泄压导管。 《粉尘爆炸泄压指南》(GB/T15605-2008)第4.3.2条 8 9 管道泄压装置的静开启压力不应大于与管道相10 连设备的泄压装置的静开启压力。 《粉尘爆炸泄压指南》(GB/T15605-2008)第4.3.3条

粉尘涉爆企业(家具厂)粉尘运输、输送及贮存检查表 序号 检查重点内容 检查依据 存在问题 《粉尘爆炸泄压指南》宜每隔6m设置一个径向泄压口,对于竖直管道,11 (GB/T15605-2008)第可每楼层设置一个泄压口。 4.3.4条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管道应采用圆型横截面。但在连接其他设备处或防爆安全规范》12 因外部障碍需要非圆型截面时,接口应采用与管(AQ4228-2012)第道横截面面积相等的过渡连接。 6.2.2.4条 输送过程中存在易爆燃木粉尘的管道,其设计、建造和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a) 采用抑爆系统加以保护的管道,其设计强度应高于衰减后的爆燃压力最大值; b) 对于设置在室内且配备带有长度不超过 6m 泄压管的泄压口或同时配备有火焰熄灭装置的13 管道,其设计强度应高于衰减后的爆燃压力最大值,同时泄压管应延伸至建筑物外部的安全区域; c) 存在爆燃危险的管道输送系统应安装截止阀或化学抑爆装置进行隔离; d) 设置在室外且配备有泄压口的管道系统,其设计强度应高于衰减后的爆燃压力最大值。 粉尘储仓或料仓应设置于建筑物外面,具有独立14 的支撑结构,且靠近防火通道。储存设施不应 设在建筑物屋顶。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第6.2.2.5条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第7.1条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15 工艺过程中的干纤维仓和木粉仓应设置泄爆门。 (AQ4228-2012)第7.2条 具有爆燃危险的粉尘储仓或料仓应配备可以将爆燃泄放到安全区域的泄爆口。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第7.3条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第7.4条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第7.5条 16 17 储仓的结构应尽量减少水平边棱。 18 储仓应设置通风,且应避免扬尘。

粉尘涉爆企业(家具厂)粉尘运输、输送及贮存检查表 序号 检查重点内容 除尘器排放粉尘至储仓或料仓时,应采取防止扬尘及粉尘外逸的排放方式,且应设置阻风门。 检查依据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第7.6条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第7.7条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第7.8条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07)第6.1.1条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07)第6.1.2条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07)第6.1.3条 存在问题 19 具有潜在自燃危险的木材或木材替代物颗粒应储存于室外或独立的建筑内。如储存在室内,除 20 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采用“先进先出”原则设计。 储存木粉尘及木材替代物颗粒的储仓应采取防止粉尘自燃的措施。 21 能自燃的热粉料,贮存前应设法冷却到正常贮存22 温度。 在通常贮存条件下,大量贮存能自燃的散装粉料23 时,应对粉料温度进行连续监测;当发现温度升高或气体析出时,应采取使粉料冷却的措施。 24 粉尘卸料系统应有防止粉料聚集的措施。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直接用于盛装起电粉末的器具、输送粉末的管道25 (GB 15577-2007)第(带)等,应采用金属或防静电材料制成。 6.3.2.2条

粉尘涉爆企业(家具厂)电气检查表 序号 检查重点内容 在爆炸性粉尘环境内,不宜采用携带式电气设备。 检查依据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5.1.1条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5.1.1条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5.1.1条 存在问题 1 2 爆炸性粉尘环境内的事故排风用电动机应在生产发生事故的情况下,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事故启动按钮等控制设备。 在爆炸性粉尘环境内,应尽量减少插座和局部照明灯具的数量。如需采用时,插座宜布置在爆炸性粉尘不易积聚的地点,局部照明灯宜布置在事故时气流不易冲击的位置。 粉尘环境中安装的插座开口的一面应朝下,且与垂直面的角度不应大于60°。 除本质安全电路外,爆炸性环境的电气线路和设备应装设过载、短路和接地保护,不可能产生过载的电气设备可不装设过载保护 。爆炸性环境的电动机除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装设必要的保护之外,均应装设断相保护。 在爆炸危险区内,除在配电盘、接线箱或采用金属导管配线系统内,无护套的电线不应作为供配电线路。 当爆炸性环境电力系统接地设计时,1000V交流/1500V直流以下的电源系统的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爆炸性环境中的TN系统应采用TN-S型; 危险区中的TT型电源系统应采用剩余电流动作的保护电器; 爆炸性环境中的IT型电源系统应设置绝缘监测装置。 在爆炸危险环境内,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可靠接地。照明灯具可利用有可靠电气连接的金属管线系统作为接地线,但不得利用输送可燃物质的管道;其它可导电的设备均应采用专用的接地线。 3 4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5.3.3条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5.4.1条 5 6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5.5.1条 7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5.5.3条 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在爆炸危险区域不同方向,接地干线应不少于两装置设计规范》处与接地体连接。 (GB50058-2014)第5.5.3条

粉尘涉爆企业(家具厂)电气检查表 序号 检查重点内容 当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可燃性粉尘与空气形成的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环境时,应进行爆炸性粉尘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 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按爆炸性粉尘的量、爆炸极限和通风条件确定。 检查依据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4.1.1条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4.2.3条 存在问题 9 10 各类防雷建筑物应设内部防雷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地面层处,以下物体应与防《建筑物防雷设计规雷装置做防雷等电位连接: 11 范》(GB50057-2010) 1) 建筑物金属体。 第4.1.2条 2) 金属装置。 3) 建筑物内系统。 4) 进出建筑物的金属管线。 在电源引入的总配电箱处应装设Ⅰ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电涌保护器的电压保护水平值应小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12 或等于 2.5 kV。每一保护模式的冲击电流值,范》(GB50057-2010)当无法确定时,冲击电流应取等于或大于 12.5 第4.2.4条 kA。 专设引下线不应少于2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和内庭院四周均匀对称布置,其间距沿周长计算不《建筑物防雷设计规宜大于 18 m。当建筑物的跨度较大,无法在跨13 范》(GB50057-2010)距中间设引下线,应在跨距两端设引下线并减小第4.3.3条 其他引下线的间距,专设引下线的平均间距不应大于 18 m。 外墙内、外竖直敷设的金属管道及金属物的顶端14 和底端,应与防雷装置等电位连接。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4.3.9条 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在其高度小于或等于 60m的、罐顶壁厚不小于 4 mm时,或其高度大于 60 m的条件下、罐顶壁厚和侧壁壁厚《建筑物防雷设计规15 均不小于 4 mm时,可不装设接闪器,但应接地,范》(GB50057-2010)且接地点不应少于2处,两接地点间距离不宜大第4.3.10条 于 30 m,每处接地点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30Ω。 专设引下线应沿建筑物外墙外表面明敷,并经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短路径接地;建筑外观要求较高者可暗敷,但其16 范》(GB50057-2010)圆钢直径不应小于 10 mm,扁钢截面不应小于 第5.3.4条 280 mm。

粉尘涉爆企业(家具厂)电气检查表 序号 检查重点内容 检查依据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6.1.2条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6.3.3条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07)第6.3.2.1条 存在问题 当电源采用 TN系统时,从建筑物总配电箱起供17 电给本建筑物内的配电线路和分支线路必须采用 TN -S系统。 18 每幢建筑物本身应采用一个接地系统。 所有金属设备、装置外壳、金属管道、支架、构件、部件等,一般应采用防静电直接接地;不便19 或工艺不允许直接接地的,可通过导静电材料或制品间接接地。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20 所有金属管道连接处(如法兰),应进行跨接。 (GB 15577-2007)第6.3.2.3条 不应采用直接接地的金属导体或筛网与高速流21 动的粉末接触的方法消除静电。 导管或电缆引入装置的引入应通过螺纹旋入到螺纹孔中或紧固在光孔中;螺纹孔和光孔可设22 在:外壳壁上;或安装在外壳内部或外壳壁上的连接板上;或合适的填料函中,与外壳壁构成一体或固定在外壳壁上。 用于封堵电气设备外壳上多余引入装置通孔的23 堵封件,应能与设备外壳一起符合有关防爆型式的规定要求,堵封件只能用工具才能拆除。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07)第6.3.2.5条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要求》第14.5条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要求》第14.6条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12476.1-2013)第16条 24 旋转电机轴驱动的外风扇应有风扇罩保护,风扇罩不视为电气设备的外壳。 灯具的光源应有透明罩保护,透明罩应由网孔面《可燃性粉尘环境用225 积不大于50mm保护网来保护,如果网孔的面积电气设备 第1部分:2超过50mm则认为该灯具无保护网。 通用要求》第20.1条 灯具不应仅用一个螺钉安装,用吊环安装时,吊《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环可作为灯具的一部分铸在或焊在外壳上,如果26 电气设备 第1部分:吊环用螺纹旋在外壳上,则应另有防止扭转松动通用要求》第20.3条 的措施。

粉尘涉爆企业(家具厂)电气检查表 序号 检查重点内容 检查依据 存在问题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2部分:应采取措施防止电气设备(如三相电机)在电源27 选型和安装》缺相时运行,此类情况易发生过热。 (GB12476.2-2010)第8.5条 21区和22区的电缆系统:对于需要经常短距离移动的固定式设备(有导轨上的电机)的终端连接,电缆的部置宜在不损伤电缆的情况下允许必要的移动,或者采用适合可移动设备使用的电缆类型。当固定布线本身类型不适宜必要的移动28 时,应采用适当保护的接线盒连结固定布线与设备布线。若使用挠性金属管,金属管及其附件的结构应能避免损坏随后使用的电缆。宜保持充分的接地和等电位联结,挠性管不宜作为唯一的接地方法。挠性管不应有粉尘进入,且不应削弱其连接设备外壳的完整性。 电缆保护:使机械损伤危险最小化的保护实例包括使用铠装电缆、屏蔽线、无缝铝护套线、矿物29 绝缘金属护套或半刚性护套电缆,或将电缆安装在导管中,或保护其免受阳光照射的遮阳罩。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2部分:选型和安装》(GB12476.2-2010)第10.1.1.2.2条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2部分:选型和安装》(GB12476.2-2010)第10.1.1.4条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的电缆或导管引入装置未使用的通孔,电气设备 第2部分:就采用适合于相关防爆型式的封堵件进行堵封。30 选型和安装》除本质安全设备外,封堵件只有用工具才能拆(GB12476.2-2010)第除。 10.1.4条 插座的安装应保证在插头插入或拔出的情况下均无粉尘进入,在防粉尘帽意外脱落情况下要使31 粉尘的进入量最少。插座应倾斜安装,与垂直线的夹角不超过60度,且插孔朝下方向。 用于20区、21区和22区场所中的布线类型: ——电缆穿入螺纹的、无缝或有缝焊管中; 32 ——电缆本身具有防机械损坏,并且防止可燃性粉尘侵入。 电缆类型示例: ——聚氯乙烯、氯丁橡胶热塑性或弹性绝缘的屏蔽电缆或铠装电缆或类似的整体护套电缆; 33 ——有铠装或无铠装的无缝铝护套密封电缆; ——有绝缘或无绝缘套的金属护套矿物绝缘电缆。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2部分:选型和安装》(GB12476.2-2010)第11.3条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3009—2007 )第6.2.1.1.1条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3009—2007 )第6.2.1.1.2条

粉尘涉爆企业(家具厂)电气检查表 序号 检查重点内容 检查依据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3009—2007 )第6.2.1.1.3条 存在问题 电缆系统和附件应尽量安装在免受机械损伤、腐蚀、化学影响及热作用的地方。如果不可避免,则应安装在导管内或选择合适的电缆(例34 如:为了把机械损坏的危险减少至最小,可采用铠装、屏蔽、无缝、铝护套、矿物绝缘金属护套或半钢性的护套电缆)。 在危险场所中使用的电缆不能有中间接头。当不能避免时,除适合于机械的、电的和环境情况外,连接应该: 35 -一 在适应于场所防爆型式的外壳内进行;或 -一 配置的连接不能承受机械应力,应按制造厂说明,用环氧树脂、复合剂或用热缩管材进行密封。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3009—2007 )第6.1.1.1.10条 36 配电箱上的黑色金属零部件均应采取防锈措施或采用不锈钢材料制成。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用外壳和限制表面温度保护的电气设备 粉尘防爆照明(动力)配电箱》(JB/T 11626-2013)第4.4.8条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用外壳和限配电箱应设有内外接地螺栓(双重绝缘、加强绝制表面温度保护的电37 缘或不需要附加接地的配电箱除外),并标有保气设备 粉尘防爆照明护接地符号。 (动力)配电箱》(JB/T 11626-2013)第4.4.10条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用外壳和限制表面温度保护的电气设备 粉尘防爆照明(动力)配电箱》(JB/T 11626-2013)第4.4.11条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用外壳和限制表面温度保护的电气设备 粉尘防爆照明(动力)配电箱》(JB/T 11626-2013)第4.4.14条 38 配电箱的外壳应设计成粉尘不易堆积的结构。 配电箱上备用进出线口应配上封堵件,应符合配39 电箱的防爆型式的要求,封堵件只能用工具才能拆除。

粉尘涉爆企业(家具厂)电气检查表 序号 检查重点内容 检查依据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用外壳和限制表面温度保护的电气设备 粉尘防爆照明(动力)配电箱》(JB/T 11626-2013)第4.5.5条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用外壳和限制表面温度保护的粉尘防爆操作柱》(JB/T 11625-2013)第4.4.3条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用外壳和限制表面温度保护的粉尘防爆操作柱》(JB/T 11625-2013)第4.4.8条 存在问题 40 配电箱应具有短路和过载保护功能。 在运行中由于调节检查或其他操作原因需开盖的紧固件螺孔,只有螺孔形状适用于外壳的塑料或轻金属材料时,才允许在外壳上开孔。为了达41 到标准的防爆型式的部件或用于防止与未绝缘的带电部件接触的部件,其紧固件只允许用工具才能打开或拆除。 42 操作柱上的黑色金属零部件均应采取防锈措施或采用不锈钢材料制成。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用外壳和限操作柱应设有内外接地螺栓(双重绝缘、加强绝制表面温度保护的粉43 缘或不需要附加接地的操作柱除外),并标有保尘防爆操作柱》(JB/T 护接地符合。 11625-2013)第4.4.10条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用外壳和限制表面温度保护的粉尘防爆操作柱》(JB/T 11625-2013)第4.4.11条 44 操作柱的外壳宜设计成粉尘不易堆积的结构。 《YFB系列粉尘防爆型电动机应按GB12476.1的规定制成粉尘防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机座防爆标志为DIP A20、DIP A21、DIP A22、DIP B20、45 号63~355)技术条件》DIP B21、DIP B22,温度组别为T1、T2、T3、T4(JB/T 10352-2002)组。 第3.1条 《YFB系列粉尘防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机座号63~355)技术条件》(JB/T 10352-2002)第3.2条 46 电动机的外壳防护等组为IP55或IP56。

粉尘涉爆企业(家具厂)电气检查表 序号 检查重点内容 检查依据 存在问题 《外壳防护等级(IP代47 IP55为防尘、防喷水;IP65为尘密、防喷水。 码)》(GB4208-2008)第4.2条 电动机的主体外壳应有接地螺栓,接线盒内应有内接地螺栓,并应在接地螺栓附近设置接地标48 志,此标志应保证在电动机整个使用时期内不易磨灭。 《YFB系列粉尘防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机座号63~355)技术条件》(JB/T 10352-2002)第4.24条 《严防企业粉尘爆炸必须按规范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落实防雷、防静五条规定》(国家安全49 电等措施,保证设备设施接地,严禁作业场所存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在各类明火和违规使用作业工具。 第 68 号)第一条

粉尘涉爆企业(家具厂)现场作业检查表 序号 检查重点内容 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进行明火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有安全负责人批准并取得动火证;明火作业开始前,应清除明火作业场所的可燃粉尘并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 检查依据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07)第6.2.1条 存在问题 1 2 存在可燃粉尘的场所,其设备和装置的传动机构应符合下列规定:工艺设备的轴承应防尘密封,《粉尘防爆安全规程》如有过热可能,应安装能连续监测轴承温度的探(GB 15577-2007)第测器;不宜使用皮带传动:如使用皮带传动,应6.2.3条 安装速传传感器和自动防滑保护装置;当发生滑动摩擦时,保护装置应能确保自动停机。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粉尘云能够被碰撞产生的火花引燃时,应采取措(GB 15577-2007)第施防止碰撞发生,同时,检修时应使用防爆工具。 6.4.1条 在工艺流程的进料处,应安装能除去混入料中杂物的磁铁、气动分离器或筛子,防止杂物与设备碰撞。 应根据车间大小,安装数个能互相联锁的动力电源控制箱;在紧急情况下,应能及时切断所有电机的电源。 工艺设备的接头、检查门、挡板、泄爆口盖等均应封闭严密。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07)第6.4.2条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07)第7.2条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07)第8.1条 3 4 5 6 7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不能完全防止粉尘泄漏的特殊地点(如粉料进出(GB 15577-2007)第工艺设备处),应采取有效的除尘措施。 8.2.1条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07)第8.2.2条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07)第8.2.3条 8 手工装粉料场所,应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 9 进行打包的场所,应定期清扫粉尘。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所有可能积累粉尘的生产车间和贮存室,都应及10 (GB 15577-2007)第时清扫。 8.3.1条 11 不应使用压缩空气进行吹扫。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07)第8.3.2条

粉尘涉爆企业(家具厂)现场作业检查表 序号 检查重点内容 检查依据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07)第9.1.2条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07)第9.1.3条 存在问题 在工艺流程中使用惰性气体或能放出有毒气体12 的场所,应配备可保证作业人员安全的呼吸保护装置。 在作业场所内,生产人员不应贴身穿着化纤制品13 衣裤。 应对粉尘及其它残留物进行定期清理,清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 各种管道和现场的积尘和粘挂的纤维; b) 干燥器内部、干燥器上面的天花板区域及屋14 顶排风扇开口周围; c) 干燥器或通风系统内部、周边或设备上凝集的油类或树脂的残渣、粉尘、松香及石蜡; d) 除尘系统中的风机、电机、护罩及传动机构。 对于粉尘沉积的区域应及时清扫,任何时候粉尘沉积厚度均不应超过 3.2mm。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第9.1条 15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第9.2条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第9.3条 16 不能重新利用的含木粉尘的可燃废料应放置于有盖的金属容器中,每天移至安全地点。 应按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清扫方式,清扫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a) 进行粉尘清扫时,所有消防设备均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b) 在存在能够点燃粉尘云或粉尘层的热表面,或易产生火花设备有明火或火花的情况下,不应 采用压缩空气吹扫; 17 c) 采用蒸汽或压缩空气吹扫或强力清扫时,压力不应大于 103kPa,且清扫时应将电力或其他 点火源关闭或移出该区域; d) 积尘区域使用的电动清扫机、真空清洁设备以及其他动力清洁设施均应采用防爆型。 e) 应将金属从清理过程中收集到的木屑或可燃废料中分离出来。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第9.4条

粉尘涉爆企业(家具厂)应急救援检查表 序号 检查重点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检查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 )第二十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 )第二十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 )第三十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 )第三十四条 存在问题 1 2 3 4 5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局令第88号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 )第三十八条 6 7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应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在应急预案中,应有粉尘防爆安全规范》防爆专篇,并定期组织演练、总结并保留记录。 (AQ4228-2012)第10.5条 企业应编制含有粉尘爆炸的应急救援预案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07)第9.2.1条 8

粉尘涉爆企业(家具厂)应急救援检查表 序号 9 检查重点内容 检查依据 存在问题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应组织全体职工进行灭火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GB 15577-2007)第9.2.2条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10 应根据粉尘的物理化学性质,正确选用灭火剂。 (GB 15577-2007)第8.4.1条 11 灭火时,应防止粉尘扬起形成粉尘云。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07)第8.4.2条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07)第8.4.3条 若燃烧物与水接触能生产爆炸性气体,不应用水12 灭火。

粉尘涉爆企业(家具厂)安全管理检查表 序号 检查重点内容 检查依据 存在问题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建立覆盖全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规定主要全生产法》第19条、负责人、管理人员、有关部门等安全生产职责。 22条 建立培训教育、劳动防护、危险作业审批(有限空间、动火等)、消防安全、安全用电、设备管理、现场管理、安全检查等制度。建立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安全操作规程,至少包括通风除尘系统使用维护、粉尘清理作业、打磨抛光作业、物料粉碎研磨作业、检维修作业、动火作业等。 企业应清楚本企业有无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并采取能有效预防和控制粉尘爆炸的措施。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68号令)及其释义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07)第4.2条 2 3 4 企业应根据本标准结合自身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特点,制定本企业粉尘防爆实施细则和安全检《粉尘防爆安全规程》查表,并按安全检查表认真进行粉尘防爆检查。(GB 15577-2007)第企业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车间(或工段)每月4.3条 至少检查一次。 企业应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和粉尘防爆教育,普及粉尘防爆知识和安全法规,使职工了解本企业粉《粉尘防爆安全规程》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危险程度和防爆措施;对危险(GB 15577-2007)第岗位的职工应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和业务培训,4.4条 并经考试合格,方准上岗。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杜绝各种非生产性明火存在。 安全、通风除尘、粉尘爆炸预防、粉尘爆炸控制等设备设施,未经安全主管部门批准,不应更换或停止使用。 木材加工企业应按照 AQ/T 9006 的要求,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规章制度及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07)第4.5条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07)第4.6条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第10.1条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第10.2条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第 5 6 7 8 9 应按 GB 15577 的要求制定防爆实施细则并进行定期检查。 应按有关消防规定建立企业防火制度和动火制10 度。应定期进行防火检查。

粉尘涉爆企业(家具厂)安全管理检查表 序号 检查重点内容 检查依据 10.3条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第10.4条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第10.6条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第10.7条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第10.8条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第10.9条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第10.10条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第10.11条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第10.12条 存在问题 11 存在易爆燃木粉尘的厂房及设备,应建立定期清扫制度并制定详细清扫规程。 12 除进行一般安全培训外,还应对相关人员进行有关木粉尘防爆的专业培训。 当工作条件改变时(如设备、工艺、防爆设施变13 更或材料储存、传送方式变更等),应对培训 计划和程序进行检查更新。 14 员工培训应有记录并存档。 15 应对防爆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等相关文件存档。 对防爆设施的故障、检修、维护、变更应进行记录并存档。记录应包括:故障记录、检查程 16 序(例如:安装、检查、测试、培训、维护)、组织机构、执行结果和工作日期。所有需要保留的记录都应保留到其效用结束。 有可燃粉尘或粉尘云存在的区域不应使用气动工具。必须使用气动工具时,应关闭该区域内的17 所有产尘设备并清理所有的设备、地面及墙壁的积尘。 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区域及有关设施、设备上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8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19 出入存在可燃木粉尘场所的车辆应安装阻火器。 (AQ4228-2012)第10.13条 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防护制度,严《严防企业粉尘爆炸20 禁员工培训不合格和不按规定佩戴使用防尘、防五条规定》(国家安全静电等劳保用品上岗。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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