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教育局文件 漳教职改[2005]12号
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专业技术职务
聘任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有关学校(单位):
根据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开的意见》(闽人发[2004]144号)、《关于改进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的若干意见》(闽人发[2004]145号)和(漳教职改[2005]9号)《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我市教育系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为认真做好中小学(幼儿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特制定《中小学(幼儿园)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各县(市、区)、各学校(单位)要根据《中小学(幼儿园)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评价指标体系(试行)》要求,结合本地、本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出符合实际,操作性强的具体实施细则,经教代会或职代会通过后,报同级教育职改部门同意和人事职改部门备案,并认真加以贯彻落实。
漳州市教育局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二○○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抄送:省教育厅职改办,市政府办、市委宣传部、市职改办、市教育局 职改领导小组成员,各县(市、区)教育局职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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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幼儿园)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评价指标
体系(试行)
一、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基本条件:
竞聘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恪守职业道德,钻研业务,热爱本职工作,积极参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践,促进科教事业进步,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积极奉献。
根据省职改领导小组(闽职改字[1993]18号),省教育厅、人事厅、财政厅(闽教人[2005]14号)文件规定,下列人员暂不参加竞聘:
l、违反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路线、方针、政策情节严重者; 2、受刑事惩处及开除留用处分正在执行中和正在被立案审查人员;
3、刑满释放、劳动教养期满后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未满一年的人员;
4、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未满一年以上者; 5、工作严重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技术责任事故,或严重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违反《教师法》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搞有偿家教的,影响很坏,群众意见很大者; 6、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或窃取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的人员; 7、上年度年度考核不合格或未参加考核人员;
8、连续病休一年(含一年)以上或擅离岗位,不在本专业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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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上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
9、因停薪留职、借调或单位内部工作变动等原因,完全脱离现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
10、从外县(市、区)调入,考察期未满3个月的人员。
二、评价指标体系:
(一)学历与资历:10分(本项不封顶) 1、学历:
中学教师学历达标得5分;不达标但取得初中专业合格证(含免试对象)得3分;研究生以上毕业得7分。
小学(含幼儿园、下同)教师学历达标得5分;不达标但取得小学专业合格证(含免试对象)得3分;中专毕业或1968年前(含1968年)高中毕业得5分;大专毕业得6分;本科以上毕业得7分。
第二学历必须与所从事的专业相同或相近。
本文规定的学位、学历均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国民教育系列。 2、资历:
(1)教龄每年0.5分,非教龄的工龄(按实年计算)每年0.3分。 (2)职称:具备高级任职资格计3分,每聘任一年加0.4分;具备中级任职资格得2分,每聘任一年加0.3分;具备初级任职资格计1分,每聘任一年加0.2分。聘任不足一年的,按月折算。 说明:教龄分与非教龄的工龄分可累计,但不得重复计分;从机关分流到中小学校的人员,机关工龄按教龄计分;就低竞聘时资格分可就高计算,同时高一级任职分与低一级任职分亦可合并计算。同一级竞聘时,低一级任职分不能计算;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当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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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任职分按零分计算。 (二)出勤情况:4分
1、近三学年,准时上下班,出满勤者得4分;
2、病假:每天扣0.05分(因公受伤及法定假期除外)。不可抗拒的重大疾病三个月、当年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及以上的教师累计满一个月、其它教师累计满半个月后开始扣分。
3、事假:每学年超过五天开始扣分,每天扣0.2分(法定假期除外);
4、旷课:每节扣0.5分;
5、学校规定的活动(政治学习,教研组(年段)会议、活动及其它集体活动),无故缺席每一次扣0.2分。
6、根据学校点名或抽查登记,每迟到或早退一次扣0.1分。 说明:以上扣分可累计,扣完本项分为止。
(三)教育、教学工作情况:65分(以下各项均封顶) 1、教学工作量情况:12分 (1)课时量:10分
①专任教师标准周授课时数:高中教师8-14节;初中教师10-16节;小学教师12-18节。上述标准周授课时数的下限是以语文、数学课为基准确定的。学校应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每个学科、每个年级专任教师满工作量的周授课时数。(凡担任高三、初三毕业班高考、中考科目的教师,兼任学校其他工作的教师,满工作量的标准可酌减)。
②任实职的校领导任课时数达同学科专任教师的1/4,其他实职的学校中层干部及因年龄切线,退下领导岗位的原校领导任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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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达同学科专任教师的1/3,一般行政人员任课时数达同学科专任教师的1/2,为满工作量。
③幼儿园教师教学1天为1个工作日,专任教师每周任课不少于2.5个工作日;6个班以上(含6个班)幼儿园园长每周任课不少于0.5个工作日,副园长及6个班以下幼儿园园长每周任课不少于1个工作日。
近三学年,上述教师总的教学工作量达到满工作量要求并且每学年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师工作量得8分。三学年平均每周超工作量1节(半个工作日)加0.5分,少1节(半个工作日)扣0.5分,10分扣完为止。
(2)听课:2分
每学年完成省颁教学常规规定的听课节数,并有听课笔记,经教务部门检查合格得2分。少1节扣0.5分,扣完为止。 2、备课、编写教案情况:3分
(1)每学期初,能制定出所教学科的教学计划。认真备课,写好教案。能充分利用课程资源,丰富、发展教材,精心设计教、学活动,有特色,实用性强,教后注重反思、补充为优,得3分。
(2)有备课、有写教案,但以教为主的为良,得2分。 (3)备课欠认真,教案简单的为一般,得1分。
(4)备课不认真,抄教案集,实用价值不大为差,酌情给0-0.5分。 3、批改作业情况:3分
(1)能根据教学内容及学生实际,布置作业,力求做到精选、适量,批改认真、及时,有日期,有针对性评语。学生作业整洁、规范,错误有纠正的为优,得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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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布置作业、及时批改,错误有纠正的为良,得2分。 (3)没按教学内容及学生实际布置作业,或加重学生课业负担,作业批改不及时或有错误的为差,酌情给0-1分。
(4)对不要求布置书面作业的学科教师,由学校酌情给分。 4、授课情况:8分
(1)准时上、下课,上好每节课,加强课堂教学的有效性,以学生为本,教学设计科学,讲授内容准确、生动,学生主动参与,教学过程安排合理,学生或听课教师评价好,得7-8分。 (2)以上评价内容做得较好的,得4-6分。 (3)以上评价内容做得一般的得1-3分。 5、教学质量情况:13分
学校从学生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等方面,制定出细则,通过学校评价、教师评价(满分11分);学生评价、家长评价(满分2分)等多种形式,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全面衡量。 6、公开课教学情况:4分
(1)三年来,完成学校规定的公开课教学任务,效果好得2分。 (2)承担全省以上范围组织的公开课教学,获好评者,一次得2分。
(3)承担全市范围组织的公开课教学,获好评者,一次得1.5分。 (4)承担全县范围组织的公开课教学,获好评者一次得1分。
(5)承担校际范围组织的公开课教学,获好评者一次得0.5分。 近三年公开课教学分可累加。同一课题,多次开课取最高一级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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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专任教师和行政人员教书育人或行政履职情况:13分 (1)专任教师:13分
①指导、培养学生获奖情况:3分
经学校推荐,指导、培养学生参加由教育主管部门主办或联办的活动。同年、同级、同类比赛取最高一人次计分,三年可累加。获奖学生的指导教师一般为一名。若超过1名,得分由指导教师平分。 国家级一等奖得3分,省级一等奖得2分,市级一等奖得1.5分,县级一等奖得1分,校级一等奖得0.5分。二、三等奖分别比一、二等奖降0.25分。
②班主任工作及其他工作5.5分(a、b只能选其一) a、近三学年,能认真履行班主任职责,班级班风良好,学生无违法违纪现象和安全责任事故,每学年得1.5分。
所任班主任的班级被评为校级以上(含校级)先进班级(或文明班级),一次奖1分。
b、中学:学校中层以上行政人员、年段长,教师达三人以上的教研组长,百人以上寄宿生的生活管理员,组织兴趣小组正常开展课外活动的体育、音乐、美术教师,从事电教、实验、综合实践活动的教师,积极协助班主任工作的教师及兼任学校其他工作的教师(根据工作量的大小,由学校确定对象)。
小学:完小校领导及中心学校中层以上行政人员、年段长、少先队总辅导员,五十人以上寄宿生的生活管理员,教师达三人以上的教研组长,组织兴趣小组正常开展课外活动的体育、音乐、美术教师,从事综合实践活动的教师,积极协助班主任工作的教师及兼任学校其他工作的教师(根据工作量的大小、由学校确定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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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人员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师生反映好,每学年得0.5分。经学校考核,成绩突出者每学年加0.5-1分。 ③承担课外活动和其他活动情况:1.5分
经学校批准,组织学生参加课外活动,承担指导一个以上兴趣小组活动,有任务、计划、总结。活动正常,培养学生兴趣,发展个性、特长,成绩显著得1-1.5分。体育、音乐、美术教师已在“组织兴趣小组正常开展课外活动”这个项目得过分的,此项不再重复计分。
④辅导、转化后进生情况:3分
a、学期初,定出转化对象,报学校备案,有转化措施、工作记录及总结,转化效果好的,每学年得1分。
b、有做转化工作,但材料不完整,转化效果一般,每学年得0-0.5分。
c、有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现象,受学校以上批评,此项不得分。 (2)兼任党政管理工作的中学、中心学校中层以上行政人员及完小校领导既可按上述专任教师的评价标准考核,也可按下列评价标准考核,但只能选其一。13分
①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做好党政管理工作,政策水平高,管理能力强、工作实绩显著的,为一等,得13分。
②能履行岗位职责、政策水平高,管理能力较强,取得一定成绩的,为二等,得分比中级职务以上专任教师此项平均分多20%。 ③能履行岗位职责,为三等,得中级职务以上专任教师此项平均分。
④因渎职造成学校或部门工作出现较大失误,教工意见多,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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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扣分,直至该项不给分。
一、二、三等的人数分别控制在中学、中心学校中层以上行政人员及完小校领导人数的30%、50%、20%以内。每学年,学校必须对以上每位人员进行考核,确定等级。竞争上岗时,以三学年平均等级计分。
8、指导培养教师情况:5分
a、以老带新的指导教师(有聘书或学校备案),能较好履行指导教师职责,制定培养计划、措施,使受培养的教师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每学年得1分。
b、承担指导实习生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并获得好评,有聘书或教务处认定的,得0.5分。
c、所培养的教师在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课堂教学评优活动中获奖,指导教师分别得4、3、2、1分。
d、在县(市、区)级以上教育教学研讨会上,举办个人讲座,介绍教育教学经验,反映效果好的,每场得1分。校级每场得0.5分。 9、教研教改工作:4分
(1)积极参加教研组、备课组举行的各项教研活动,能主动与同事进行交流、研讨,表现好,每学年得1分。
(2)承担校级教研、课研项目,有较完备的材料,取得一定成效的,加0.5分。
(3)承担县(市、区)级以上教研、课研项目,并取得一定成效,有经验总结的,加0.5分,获取证书或验收合格的,再加0.5分。 (四)年度考核:5.5分
近三年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得4分;有一次以上基本合格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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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年度考核优秀一次加0.5分;三年中有一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该项按零分计算。 (五)继续教育:3分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规定,三年内能参加组织培训和自觉完成自学学时的,得3分。达不到者按比例扣分。无故不参加组织培训者,此项不得分。
(六)撰写发表教育教学经验总结、论文、论著等情况:5分 近三学年,联系所从事的教育、教学工作,限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同一内容的文章、论著在不同刊物上发表,只可就高计分。 1、在国家CN级本学科学术杂志上发表,每篇5分。 2、在省CN级权威性学术杂志上发表,每篇4分。
3、在CN级教育刊物(增刊号除外)发表、字数在一千字以上,或在正式出版社出版的专著、教材(练习册除外)5万字以上的,每篇(部)得3分。
4、省级汇编(含非教育刊物或增刊号的CN及有书号的文章)每篇得2.5分。
5、市级汇编,每篇得2分。
6、县(市、区)级汇编,每篇得1.5分。 7、校级汇编,每篇得1分。 (七)个人获奖情况:3分
1、获省、部级以上党委、政府(含省教育厅、人事厅联合表彰)综合性表彰者,得3分。
2、获地厅级党委、政府综合性表彰者,得2.5分。 3、获县处级党委、政府综合性表彰者、得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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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获乡镇党委、政府综合性表彰者,得1.5分。 5、获校级综合性表彰者,得1分。
说明:1、综合性表彰指闽教职改[1998]019号、020号规定范围。获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或与其它部门联合表彰的教育、教学方面的单项奖按同级综合性表彰的一半计分。
2、同年度、同项多级表彰,均不重复计分,只取最高分。
(八)骨干教师培训或学科带头人培训:1.5分
经国家、省、市三级培训获证书的骨干教师,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得1.5分、1分、0.5分;省级学科带头人1分。(两项只取一项)
(九)综合评价情况:3分
根据竞聘教师近三学年来的政治思想表现、育人工作、完成学校安排的任务(包括评价标准中没体现分值的其它经常性、临时性、突击性等工作)、团结协作精神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由学校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 三、附则:
1、除一、二(一)项外,(二)至(九)项对教师工作的考核,以近三年的时间为界限。
2、评价指标体系(试行)除第(一)项不封顶外,第(二)至第(九)项得分实行封顶,不计负分。
3、各学校[中学以学校为单位,小学以中心校(学区)为单位。]应根据本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制定出符合学校实际、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经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获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报同级教育职改部门审批,人事职改部门备案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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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评价指标体系(试行)中校级是指中学为学校,小学为中心学校(原学区)。
5、培养学生在国际奥林匹克竞赛获铜牌以上奖励,指导教师从获奖当年起,六年内,学校聘任其相应的任职资格。
6、竞聘教师得分必须不低于下列分数,学校才能聘任其为中级或高级职务。
完中,职业学校,各县(市、区)实验小学,各县(市、区)教师进修学校、教研室、督导室、教仪站、电教馆、市实验小学、龙师附小、市实验幼儿园,市普教室、督导室、教仪站、电教馆的教师:70分;
初中、城关完小、农村中心小学、市聋哑学校、各县(市、区)实验幼儿园、市直机关幼儿园的教师:65分; 农村完小、初小、其它幼儿园的教师:60分。
7、从事教研、督导、电教、实验等工作的教师及幼儿园教师参照本标准执行,对其中的教育、教学工作情况,由学校(单位)根据各自的工作情况,制定出此项的具体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8、本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9、本评价指标体系(试行)自2005年7月l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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