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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论述

2020-07-28 来源:客趣旅游网
经济法论述题

1、试述经济法与行政法、民法的联系和区别。P10-11答:(1)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1)性质不同: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本质上是一种物质利益关系,不是单纯的行政管理关系。2)主体的地位以及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联结状态不同: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中主体的地位虽有上下层次之分,但彼此却都互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3)主旨不同:A、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中的经济行为和经济活动从根本上服从经济规律B、行政活动首先服从的是长官意志。4)调整手段不同:A、经济法主要运用经济手段,行政手段为辅而且一般与经济手段等结合运用B、行政法则以行政手段为主,主要以命令与服从的方式实施。

(2)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1)两者调整范围不同:A、经济法调整以生产经营管理为中心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经济法调整纵向的经济关系与一定范围的横向的经济关系,还调整经济组织内部一些重要经济关系。经济法不调整民法中的平等的人身关系。B、民法调整以交换为中心所发生的财产关系。它不调整纵向的经济管理关系,也不调整经济组织内部关系,但是民法还调整人身关系。2)主体构成不同A、经济法主体体系包括法人以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和内部组织。B、民法主体分自然人与法人两类;3)主旨、思想不同:A、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B、民法是“个体权利本位”;4)调整手段不完全相同A、民法主要采取民事手段B、经济法除采取民事手段,还运用行政手段、刑事手段,实行综合调整。

2、试述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的主要内容。P14答:经济法理论认为,无论是国家、还是企业,都必须对社会负责,也就是必须对社会生产力、提高社会经济效益负责,并且对社会共同尽责的基础上,处理和协调好彼此之间的关系。国家作为一个特定的物质利益实体,它可以,而且应该行使经济权力,但是不能过度膨胀,把自己置身于超社会的地位。企业也要对社会负责,不能够片面强调自己的局部利益,置社会利益于不顾,更不能够损害社会利益。

3、试述经济法律关系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P23

答: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内容。(1)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启动者;(2)经济权利、义务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联系主体之间以及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纽带。(3)客体则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经济法律关系当中所追求的经济目标和经济利益。

4、试述经济关系与经济法律关系的联系与区别。P22

答:(1)区别:经济关系是人际之间的一种基本的社会关系,是物质社会关系,是属于第一性的。在统治阶级意志制约下的经济关系即为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关系经过相关的经济法律、法规调整后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意志性质的关系,是第二性的。

(2)联系:经济法律关系不是统治阶级可以任意制造的关系,它必须以客观存在的一定的经济关系为基础,经济关系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客观物质基础。经济法律关系不是经济关系的原型,也不是经济关系的简单的派生物,而是将统治阶级意志通过法律形式整顿、确认后所形成的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表现形式,为内容的关系,它得到国家法律强制力的保障,对原生的经济关系起巨大的反作用。

5、试述合伙企业的特征。P56

答:(1)因合伙协议而产生;(2)是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的企业;(3)合伙企业具有很强的人合色彩;(4)合伙企业的人格同合伙人的人格不完全分离;(5)普通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6)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6、试述法律上的破产概念与经济上的破产概念的区别。P113

答:(1)经济上的破产主要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商长期严重亏损并且无法扭转的情况下,企业无法维持存在,便可认定其在经济上破产;法律上的破产则一般不考虑其盈亏与否,而是从债务人是否丧失了清偿能力、能否清偿债务的角度来判断。(2)经济上的破产表明的是经营者的一种客观经济状况;法律上的破产表明的是人们通过立法解决经营者丧失清偿能力这一经济现象的法律制度,它需要当事人主动申请,法院依法做出破产案件的受理裁定后,破产程序才能够启动的。

7、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有哪些?P129

答:(1)核查债权;(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3)监督管理人;(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通过重整计划;(7)通过和解协议;(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11)其他。

8、试述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P219

答:(1)三性原则,即效益型、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2)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3)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的原则;(4)开展信贷业务,严格审查借款人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的原则;(5)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合法,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6)商业银行应当公平竞争,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的原则。

9、试述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P219

答:(1)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2)有符合法律规定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还有,其他审慎条件。

10、试述保险的特征。P249

答:(1)合同关系;(2)保险合同具有约束力的合同,受国家法律的保护。(3)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事故或者事件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4)事故的发生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无法预测、无法控制的。(5)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承担给付金钱或者其他类似补偿的义务。(6)保险业务应当通过签订保险单的形式经营。

11、试述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的主要内容。P298

答:(1)权利:对外经营自主权,自主使用外汇权、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请求权,外贸代理权,公平竞争的权利,依法平等取得进出口单证权,成立和参加进出口商会权以及平等享受优惠待遇权。(2)义务:依法经营、信守合同、提供资料等义务。

12、试述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相互联系以及区别。P329

答:(1)对象不同:反不正当竞争法针对的是经营者违法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损害其他竞争对手的行为;而反垄断法反对是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2)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要价值是在于确立经营者的行为准则,维护正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是为了保护有效竞争,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为主要追求;(3)反不正当竞争法侧重的是公平,同时兼顾效率;而反垄断法更加侧重追求竞争中的效率,同时兼顾公平。

13、试述构成假冒、仿冒知名商品其他标志行为的要件。P336-337

答:(1)被假冒、仿冒的商品必须为知名商品;(2)该外观标志必须为该知名商品所特有的;(3)对他人的知名商品所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擅自做相同或者近似的使用,致使与他人的知名商品发生混淆。

14、试述垄断协议的适用除外必须满足哪些条件。P358

答:(1)协议属于法定情形之一。(2)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3)协议能够使得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15、试述产品质量责任的性质。P403-404

答:产品质量责任因为产生依据不同而性质不一。它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产品瑕疵责任,一种是产品缺陷责任。作为产品瑕疵责任则是一种合同责任或者是一种违约责任。产品缺陷责任,则是一种侵权责任。

16、试述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的发展阶段。P405

答:产品责任法最早来自于买卖法,因而不可避免地带有合同法的性质。产品质量的担保责任是确定产品制造商和其他提供者承担合同责任的重要法律依据。随着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在现代经济中,一件产品从生产到流通,再到消费,经历了一系列极为复杂的环节,一旦发生产品责任事故,在受害人与责任人之间很难找到直接的合同关系;此外,信息不对等、实力不均等客观因素,也决定了产品责任法不能够停留在合同法阶段,因此就将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从合同责任上升到侵权责任。一般侵权责任是以过失为归责原则,原告对于被告疏忽行为负有举证责任。但是,在一些复杂的案件中,原告要证明被告的过错是非常困难的,也就是一般侵权责任仍然无法满足充分、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需要。为了进一步保证产品质量以及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严格责任原则逐渐被确立为产品责任的主要归责原则,也就是说不需要考虑生产者的主观过错,而以法定形式强制规定了只要产品有缺陷造成了损害后果,生产者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17、试述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的区别。P407-408

答:(1)产生依据不同:瑕疵与缺陷分别是二者的产生依据,瑕疵与缺陷的不同直接导致了两种责任的区分。瑕疵与缺陷不仅是二者的区分标志,也是两种责任在产生依据上不同的表现。

(2)性质不同:1)产品瑕疵责任是一种合同责任;2)产品缺陷责任则是典型的侵权责任。

(3)归责原则不同:1)销售的产品存在瑕疵,销售者承担瑕疵担保责任2)生产者的产品缺陷责任适用严格责任原则。

(4)责任主体不同:1)产品瑕疵责任由销售者承担,受害人可直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或供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可向真正责任者追偿。2)而对于产品缺陷责任,受害人既可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5)免责条件不同:1)销售者事先就“产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这一瑕疵作出说明的,可免除瑕疵担保责任;2)对于产品缺陷责任,生产者能够举证免责的,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6)产生时间不同:1)产品瑕疵责任不以损害后果为构成要件;2)产品缺陷责任以造成一定损害后果为构成要件。

(7)赔偿方式和范围不同:1)对产品瑕疵,销售者应负责修理、更换、退货以至赔偿损失;2)对产品缺陷,生产者或销售者须赔偿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及其他重大损失。

(8)诉讼时效不同:1)出售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为1年;2)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18、试述《价格法》明令禁止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的主要内容。P423

答:(1)相互传统,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之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抵御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3)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4)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5)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6)采取抬高登记或者压低登记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现提高或者压低价格;(7)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8)其他。

19、试述传统的民商事法律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差异。P442

答:传统的民商事法律是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的关系,以形式公平为理念来规定交易双方完全对等的权利义务;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是通过赋予处于弱势的消费者更多的权利和和处于强势的经营者更多的强制性义务来平衡双方的力量,避免在现实的交易活动中出现以上种种实质不公平的情况。这种方式实质上是对只强谓形式公平的一般合同法的补充,体现了更强的公权保护。

20、试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有哪些。P444-449

答:(1)权利:保障安全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损害求偿权、依法结社权、获取知识权、维护尊严权、监督批评权。(2)义务: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接受监督的义务;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不作虚假宣传的义务;出具相应的凭证和单据的义务;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和服务的义务;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交易的义务;不得侵害消费者人身权的义务。

21、试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损害求偿权和民法上的侵权损害赔偿的区别。P445

答:(1)民商的侵权损害赔偿,必须是与经营者有合同关系才能够提出请求;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消费者,则不需要有这种限制;(2)民法的侵权损害赔偿,要求经营者有过错,而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不需要经营者有过错,只要产品有缺陷,造成了损害后果,经营者就必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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