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老旧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2016版)
1 范围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苏州市老旧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改造及补建,是其设计、施工和验收的基本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与新建小区相同)
下列文件中对于本要求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要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要求。规范性应用文件如下:
GB 12663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 GB 20815-2006 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 GB 50198-2011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03-2015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43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 50348-2004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94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6-2007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057-2010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311-2007 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17565-2007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GB/T 28181-2016 安全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
GB/T 21741 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通用技术要求
GB/T 31070.1-2014 楼寓对讲系统 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 GB/T 50314-2006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GB/T 20299-2006 建筑及居住区数字化技术应用标准 GB/T 7401 彩色电视图像质量主观评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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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7946—2015 脉冲电子围栏及其安装和安全运行 GB/T 1032—2013 张力式电子围栏通用技术要求
GB/T 20271-2006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 GB/T 21050-2007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交换机安全技术要求 GB/T 25724-2010 安全防范监控数字视音频编解码技术要求 GA 308-2001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A/T 72 楼寓对讲系统及电控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 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T 644 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
GA/T 669.1 城市监控报警系统 技术标准 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 GA/T 678-2007 联网型可视对讲系统技术要求 GA/T 367-200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GA/T 669.5-2008 城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第5部分: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
GA/T 1302-2016 停车服务与管理信息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YD/T 1171-2001 IP网络技术要求-网络性能参数与指标 YD/T 1475-2006 基于以太网方式的无源光网络EPON ISO/IEC 14496 通用视听业务的先进视频编码(AVC)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镇居民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苏综治办[2010]100号)
3 术语与定义(与新建小区相同)
《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通用技术要求》GB/T 21741中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要求。
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基本组成(与新建小区相同)
改造或补建安全防范系统应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一、周界防护; 二、公共区域安全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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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住户安全防范; 四、小区监控中心。
5 系统技术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安全防范系统改造或补建应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综合设计、独立验收。 5.1.2 老旧小区安全防范工程程序应符合《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的规定,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原则、设计要素、系统传输与布线,以及供电、防雷与接地设计应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第3章的相关规定。
5.1.3 安全防范系统中使用的设备和产品,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现行强制性标准和安全防范管理的要求,并经产品质量认证或国家权威部门检验、检测合格。 5.1.4 各系统的设置、运行、故障等信息的保存时间应≥30天,以下另行有要求的以具体要求为准。
5.1.5 老旧小区技防设施基本配置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老旧小区安全防范系统基本配置
序号 1 周界报警系统 周界 防护 周界监控系统 系统组成 与相关子系统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封闭小区周界(包括围墙、栅栏) 、不设门卫岗亭的出入口、消防出入口 封闭小区与住宅相连,且高度在6m以下(含6m),用于商铺、会所等功能的建筑物(包括裙房)顶层平台 半封闭小区周界(包括围墙、栅栏) 封闭小区周界、与外界相通的河道 半封闭、开放式小区与外界相通的所有通道 配置 要求 应装 2 3 4 5 6 7 8 9 宜装 宜装 应装 应装 应装 应装 应装 应装 公共区域安全防范 视频监控系统 车辆抓拍系统 (非封闭、半封闭小区车行出入口 道闸车牌识别系统) 小区所有出入口 出入口外广场及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区域 小区主要通道及交叉路口、小区内广场等公共活动场所 3
10 11 12 13 地下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及主要通道 地面机动车、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区,一楼架空层 小区大型公共活动用房出入口及内部 商铺、活动用房等重要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公共区域 小区物业用房、会所等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及公共通道,物业用于接待的场所(前台、会议室等) 公共租赁房各层楼梯出入口、电梯厅,或公共楼道 住宅楼出入口 地下层电梯厅及楼梯口,一楼电梯厅及楼梯口 电梯轿厢(包含楼层显示器) 住宅楼顶楼到平台的出入口 监控中心或监控值班室 电子巡查系统 车辆管理系统 小区周界、住宅楼周围、停车库(场)、水泵房、配电间等重要区域 有人值守的封闭小区车行出入口 机动车停车库(场) 单元门口 单元门口 住户内报警及紧急求助 周界无法安装报警的区域 单元防护门 外墙易攀爬入室部位(空调机位、管道等),设置防攀爬设施 非机动车防盗装置(固定桩、固定栏等) 安全管理系统平台 4
应装 应装 应装 应装 14 应装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应装 应装 应装 宜装 应装 应装 应装 应装 宜装 应装 宜装 宜装 应装 应装 应装 应装 应设 宜装 门禁控制系统 楼寓对讲25 住户系统 安全住户报警26 防范 系统 封闭小区27 周界 28 实体楼栋 29 防护 30 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区 31 监控中监控中心 心(本安全管理32 地或异系统
地) 5.2 周界防护要求 5.2.1 应按照整体防护的原则,根据老旧小区实际情况和环境条件,设置老旧小区周界防护系统。
5.2.2 系统的前端应选用不易受气候、环境影响,误报率较低的周界电子围栏系统,在不宜安装周界电子围栏的地方可补充红外对射等其它技术的报警装置或防爬刺等实体。
5.2.3 入侵报警系统中使用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经法定机构检验合格。
5.2.4 系统的防区应无盲区和死角,且应24h设防。
5.2.5 系统的防区划分,应有利于报警时准确定位, 脉冲式电子围栏每个防区应不大于70米,张力式电子围栏每个防区应不大于40米。周界报警系统现场应适当配置报警警示灯。
5.2.6 一般入侵探测装置的系统报警响应时间应≤2s。张力式电子围栏入侵探测装置的系统报警响应时间应≤5s。
5.2.7 系统报警时,监控中心或监控值班室应有声光报警信号,并应准确显示报警的防区。
5.2.8 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4的规定。 5.3 视频监控系统要求 5.3.1 摄像机基本要求:(与新建小区技术要求相同,仅是点位要求有所不同)
1 应使用不低于1080P的数字摄像机;电梯轿厢摄像机镜头应不大于2.8mm;
2 室外摄像机应采用低照度摄像机,不允许使用红外一体机;室内摄像机可使用阵列式红外一体机;
3 前端摄像机应采用集中供电方式,应合理配置;室外及重要部位摄像机不得采用POE供电方式。其它采用POE供电的,其传输距离应不超过75米;
4 老旧小区出入口、主要通道应安装固定焦距摄像机,监控范围内的平均照度应≥50Lux,照度不足的应设置与摄像机指向一致的辅助照明光源;
5 监控区域应无遮挡,室内摄像机逆光安装的,应采用宽动态摄像机; 6 固定摄像机的安装指向与监控目标形成的垂直夹角宜≤30°,与监控目标形成的水平夹角宜≤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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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摄像机应采用稳定、牢固的安装支架,安装位置及高度应不易受外界干扰、破坏,且应不影响现场设备运行和人员正常活动;室外摄像机安装高度宜为2.8-4米(出入口等特殊位置除外),立杆应采用整体热镀锌防腐处理工艺,基础应采取地笼安装方式,整体应有效防止图像抖动;
8 带有云台、变焦镜头控制的摄像机,在停止云台、变焦操作2min±0.5 min后,应自动恢复至预置设定状态;
9 室外摄像机应采取有效防雷击保护措施,配置单独接地桩,前端监控设备与接地桩的连接应采用铜质线,线径不小于4mm2。
5.3.2 封闭和半封闭老旧小区出入口应设全景摄像机、行人和非机动车通道摄像机和车辆抓拍系统摄像机,全景摄像机根据出入口的实际情况确定数量,全景摄像机的拍摄角度应能覆盖整个出入口无死角,用于出口的全景摄像机没有条件安装在老旧小区外部拍摄正面的可允许安装在老旧小区内部向外。道闸车牌识别摄像机不得代替车辆抓拍系统摄像机,车辆抓拍系统摄像机必须拍车辆的正面图像,能看清车牌和前排司乘人员。车道抓拍专用摄像机的抓拍功能应符合以下要求:
1 车辆抓拍系统摄像机应内置嵌入式操作系统(支持车辆抓拍、号牌识别、视频检测、连续视频流的压缩与传输),支持双码流,视频与图像分流设计;
2 抓拍方式:视频检测;夜间应采用LED补光灯;
3 连续视频流、抓拍车辆照片、识别车辆数据应传输至监控中心存储;抓拍车辆照片和识别车辆数据在本地存储时间应不少于1年,监控中心专用设备硬盘容量不得低于2T;
4 机动车辆捕获率应不低于95%,识别正确率应不低于90%;
5 小区出入口车辆抓拍设备应在监控中心提供至少1个以太网接口,并实现数据通过互联网上传至公安管理部门平台;
6 小区出入口车辆抓拍设备的名称、编号由相对应的公安管理部门平台统一定义并分配;
7 系统应能对通过小区出入口的每一辆车自动采集号牌及车辆特征信息,并记录车辆和驾驶员等关联的图片信息,时间、地点、方向等动态信息应叠加在相应的图片上,车辆抓拍图片应以JPEG格式存储;
6
8 上传数据至少包含过车记录编号、前端平台/设备所在小区编号、前端设备id号、过车时间、车道号(如1、2、3…)、车辆行驶方向、车头车牌号码、车辆抓拍图片;
9 车辆的抓拍数据,苏州市区范围原则上与苏州市公安局联网平台进行联网对接,各县级市和吴江区范围与所属公安局联网平台进行联网对接;
10 详细数据接口应满足《苏州市车辆抓拍数据接入规范》 。
5.3.3 建筑物所有出入口(含楼梯出入口)摄像机安装方向应拍摄出行人员正面图像。
5.3.4 设于老旧小区内的地下停车库机动车辆出入口全景摄像机朝向应一致向内。车库出入口各个车道的摄像机应拍摄车辆的正面图像且带宽动态强光抑制功能。
5.3.5 电梯轿厢的摄像机应安装在电梯轿厢门体上方一侧的顶部或操作面板上方,且应配置楼层显示器。
5.3.6 视频监控图像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实时监视图像和回放图像质量按五级损伤制评定,应不低于4分(级); 2 老旧小区周界的视频图像应清晰显示人员的行为特征;
3 老旧小区出入口行人和非机动车通道摄像机的视频图像应清晰地显示进出人员面部特征,且进出人员的面部有效画面宜≥显示画面的1/60,车道摄像机画面应覆盖整个车道,能清楚拍摄车身、车牌和前排司乘人员;
4 老旧小区内地下停车库车辆出入口车道摄像机的视频图像应能清楚拍摄车辆前身、车牌和前排司乘人员,全景摄像机应能清楚拍摄走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
5 地下停车库与老旧小区地面及住宅楼相通的人行出入口、地下非机动车停车库与地面相通的出入口、住宅楼出入口、小区商铺等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等处视频图像应清晰地显示进出人员面部特征;
6 地面车辆集中停放区、地下机动车停车库主要通道、主要道路交叉路口、小区主要通道的视频图像,应清晰显示过往人员的行为特征和机动车的行驶情况。
5.3.7 网络传输应满足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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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监控系统应采用数据结构独立的专用网络(允许采用VLAN的独立网段),不应与其他弱电系统共用一个网段;
2 网络传输系统接入端口设计应考虑适当的冗余,便于摄像机点位变化以及系统的扩容;
3 网络交换机应达到线速标准、无阻塞,产品标称交换能力应大于设备上所有类型各个接口的带宽总和的2倍(全双工);
4 网络型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网络系统应尽量减少网络交换层,交换层不应超过三级,不得采用桌面型网络交换设备,室外设备箱交换机应使用工业级交换机;
5 一级交换机每个接入端口带宽应≥100M,一级交换机设计宜不超过24口交换机为主,千兆以太网端口应不少于1个,一级交换机之间不应存在级联和堆叠;二级交换机每个接入端口带宽应≥1000M,支持命令式(SNMP)网络管理功能,支持网络风暴抑制,支持VLAN划分;三级交换机除满足二级交换机的性能指标外,还应根据系统规模另行专业设计;
6 网络型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主干带宽设计应能满足前端设备接入监控中心、用户终端接入监控中心的带宽要求并留有余量。所有传输节点实用带宽应≤传输带宽的45%;
7 交换机的基本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a)一级交换机(24口交换机为例) 1)交换容量应≥19.2Gbps; 2)包转发率应≥6.5Mpps。 b)二级交换机(24口交换机为例) 1)交换容量应≥192Gbps; 2)包转发率应≥36Mpps。
5.3.8 网络型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相邻两个交换层之间互联的IP有线网络指标应下列规定:
1 时延应≤400ms; 2 时延抖动应≤50ms; 3 丢包率应≤1*10-3。
5.3.9 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经由有线传输时,信息延迟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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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前端设备与监控中心设备间端到端的信息延迟时间应≤2s; 2 前端设备与用户设备间端到端的信息延迟时间应≤4s。
5.3.10 视频图像应有日期、时间、监视画面位置等的字符叠加显示功能,字符叠加应不影响对图像的监视和记录回放效果。
5.3.11 具备条件设置监控中心的,监控系统显示设备数量的配置宜符合以下要求:
1 1~128路监控图像配置不小于1:8的显示设备; 2 129~256路监控图像配置不小于1:10的显示设备; 3 257~384路监控图像配置不小于1:12的显示设备; 4 385路以上监控图像配置不小于32台的显示设备。
采用42寸以上大屏幕显示设备的,每台可以按4个显示设备来计算数量。 5.3.12 监控系统相关设备的接口协议应满足《安全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GB/T 28181-2016的要求,系统应提供开放的控制接口及二次开发的软件接口。
5.3.13 监控系统大于64路图像的宜配置屏幕墙和监控管理主机,统一对监控图像进行管理。
5.3.14 所有摄像机图像应进行24小时全天候记录,保存帧速应≥25 帧/秒,保存时间应≥30天。存储码流H.265编码不得低于2M,H.264编码不得低于4M。 5.3.15 屏幕墙单台设备屏幕分辨率不得低于1920*1080。系统解码器设备、显示终端的分辨率指标应与前端摄像机的分辨率相适应。
5.3.16 操控席与显示设备之间应保持合理距离;对其中重点图像进行固定监视或切换监视。
5.3.17 录像设备应具有视频丢失、网络掉线、硬盘错误等报警提示功能。 5.3.18 系统宜采用人脸抓拍摄像机等智能化视频分析处理技术,具有虚拟警戒、目标检测、行为分析、视频远程诊断、快速图像检索等功能。避难层入口摄像机应有越界报警。
5.3.19 所有存储图像资料,应不经转换即可用通用视频播放软件播放。 5.3.20 系统应提供开放的控制接口及二次开发的软件接口。
5.3.21 系统可采用运营商解决方案,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传输到监控中心。 5.3.22 系统其他要求应符合《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的规
9
定。
5.4 车辆管理系统要求
5.4.1 系统应重点对老旧小区出入口、停车库(场)出入口及其车辆通行道口实施控制、监视、行车信号指示、停车管理及车辆防盗等综合管理。
5.4.2 老旧小区出入口、地下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宜安装防冲撞道闸,并应有清晰的警示标志。道闸应具有防止由于误操作造成伤人、砸车等事故发生的安全措施。
5.4.3 系统宜有车辆号牌自动识别通行或远距离读卡通行功能;
5.4.4 对老旧小区内非机动车集中存放区宜封闭管理,非机动车集中停车区域应安装非机动车实体防盗装置(固定桩、固定栏等)。
5.4.5 老旧小区出入口行人和非机动车通道宜与机动车道隔离,宜安装门禁或闸机。
5.4.6 系统安装应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第六章相关规定。
5.5 门禁控制系统要求
参照《苏州市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
应使用具有视频监视功能的门禁系统,刷卡开门时应能自动抓拍图片在门禁综合管理平台进行存储,并与其它数据一起上传至公安管理部门平台。 5.6 楼宇(可视)对讲系统要求
参照《苏州市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 5.7 电子巡查系统要求
参照《苏州市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 5.8 住户报警系统要求
参照《苏州市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 5.9 监控中心要求
5.9.1 具备条件的老旧小区应设置监控中心或监控值班室,安防设备应单独设置机柜放置,机柜设备排列与安放应便于维护和操作,且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散热措施。
5.9.2 不具备条件设置监控中心或监控值班室的老旧小区,应将安防系统就近接入附近小区监控中心或属地派出所、镇(街道)、社区监控中心进行管理。 5.9.3 监控中心或监控值班室宜配备有线、无线通信联络设备和消防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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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 监控中心应开通不低于20M速率的专线网络或互联网并预付不少于2年的费用。
5.9.5 监控中心应统一配置一台时钟同步设备,对所有系统主要设备进行时钟同步。
5.9.6 监控中心的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的终端接口及通信协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可与上一级管理系统进行更高一级的集成。
5.9.7 监控中心或监控值班室内应具有良好的通风环境,应设置空调设施。 5.9.8 监控中心其他要求应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的规定。
5.10 防雷接地要求
5.10.1 安装于建筑物外的技防设施应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的要求设置避雷保护装置。
5.10.2 安装于建筑物内的技防设施,其防雷应采用等电位连接与共用接地系统的原则,并应符合《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的要求。 5.10.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电源线、信号线经过不同防雷区的界面处,应安装电涌保护器,电涌保护器接地端和防雷接地装置应做等电位连接,等电位连接应采用铜质线,其截面积应≥16mm2。
5.10.4 监控中心的接地宜采用联合接地方式,其接地电阻应≤1Ω;采用单独接地时,其室外接地极应远离本建筑的防雷和电气接地网,其接地电阻应≤4Ω。
6 系统建设资金要求及评审、检验、验收与使用、维护、保养 6.1 建设资金是老旧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质量的重要保证。 老旧小区安全防范系统改造或补建资金投入,每平方米应不低于15元。 6.2 老旧小区安全防范系统应按《关于加强和规范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评审和验收工作的意见(暂行》的规定进行方案评审和竣工验收。资料编制按照《苏州安防系统初步设计方案评审资料的编制要求》、《苏州安防系统竣工验收资料的编制要求》执行。
6.3 老旧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维护、保养应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免费维保期不少于2年,并建立有效的管理措施,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工作,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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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故障,淘汰、更换过期和损坏的设备器材,保持各系统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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