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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投资基金试点管理办法

2022-03-24 来源:客趣旅游网


产业投资基金试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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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投资基金试点管理办法(2)

产业投资基金试点管理办法

(四)有明确可行的基金管理计划; (五)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或产业基金管理合伙公司只能从事下列业务:

(一)发起和管理产业基金; (二)投资咨询业务。

第二十三条基金管理人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投资方案,经基金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投资,并对所投资企业进行监督和参与管理;

(二)定期编制基金财务报告,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注册会计师审核后向基金公司董事会和管理机关报告;

(三)保存基金所有的会计账册、记录20年以上;

(四)及时、足额向基金公司股东支付基金收益,并在基金终止时,参与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算,将全部剩余资产分配给基金公司股东;

(五)基金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四条基金管理人须将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与其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并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帐管理、分帐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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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管理机关核准,基金管理人须退任:

(一)基金管理人清算、破产或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二)基金公司董事会有充足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公司股东利益并经基金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批准的; (三)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股东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的; (四)管理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管理职责的。

第二十六条基金管理人因前条所列情况需退任时,基金公司董事会应提出新任基金管理人名单。新任基金管理人经管理机关认可后,原任基金管理人方可退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无新任基金管理人接任的,该基金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

第二十七条受托担任产业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可以担任产业基金托管人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性托管机构;

(二)经营作风稳健,经营行为规范,在提出申请前三年保持良好财务状况,未受过主管机关或司法机构的重大处罚;

(三)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并具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四)设有资产评估部门并具有项目监督能力; (五)具备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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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产业基金托管人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所托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二)执行基金管理人发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公司章程的,不予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向基金公司董事会报告;对已经造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投资行为,应及时向管理机关报告;

(四)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五)出具基金业绩报告,陈述基金托管情况;并向基金公司董事会和管理机关报告;

(六)托管协议、基金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九条基金托管人须将所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其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对不同基金分别设置帐户,实行分帐管理。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管理机关核准,基金托管人须退任:

(一)基金托管人清算、破产或由接管人接管其所托管资产; (二)基金公司董事会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公司股东利益;

(三)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股东要求更换基金托管人; (四)管理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托管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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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基金托管人因前条所外情况需退任时,基金公司董事会应提出新任基金托管人名单。新任基金托管人经管理机关认可后,原任基金托管人方可退任。原任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无新任基金托管人接任的,该基金应当终止。 投资运作

第三十二条产业基金在正式成立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于商业银行,不得动用。

第三十三条产业基金只能投资于未上市企业,其中投资于基金名称所体现的投资领域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60%,投资过程中的闲散资金只能存于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金融债券等有价证券。但是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基金所持份额的未转让部分及其增资配股部分不在此限。

第三十四条产业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数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20%。以普通股形式投资时,对所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以足以参与所投资企业决策(至少在董事会中拥有一个董事席位)为最低限。

第三十五条产业基金不得投资于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对关连人进行投资,其投资决策应实行关连方回避制度,并经三分之二以上非关连方董事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产业基金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一)贷款业务、资金拆借业务; (二)期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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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抵押和担保业务;

(四)管理机关禁止从事的其它业务。

第三十七条产业基金可以以基金公司名义负债,但基金的资产钡债率不得超过50%。

第三十八条产业基金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基金所持份额可以在该企业上市一年后在所上市的交易所转让,但每个交易日转让份额不得超过该上市企业总流通份额的2%。

第三十九条产业基金实行投资自主决策制度,但须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所投资的每一个项目向管理机关报告备案。

第四十条基金收益构成、分配方式,以及基金管理费、托管费和对管理人的业绩奖励等其它需要由基金承担的有关费用标准须经由管理机关核准并在招募说明书、基金公司章程、委托管理协议和托管协议中订明。

第四十一条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公司董事会和管理机关报告基金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件。定期向基金公司董事会和管理机关提交基金财务报告。在每半年终了后三个月内提交中期财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六个月内提交年度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的具体内容和格式另行制订。

第四十二条管理机关随时对产业基金的募集、设立、投资运作以及相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会计资料进行检查、稽核,有关机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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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和拒绝提供有关材料或提供虚假、不实或不详的材料。 终止与清算

第四十三条出现下种情况之一时,产业基金须终止并清算: (一)基金封闭期满未被核准续期;

(二)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股东要求终止基金,并经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通过;

(三)基金发生重大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四)因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管理机关责令终止; (五)原任基金管理人须退任而无新任基金管理人接任或原任基金托管人须退任而无新任基金托管人接任。

第四十四条产业基金终止时,须组织清算小组;在管理机关的监督下,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算。清算结果经注册会计师、律师鉴证并报管理机关核准。

第四十五条产业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按股东持有份额比例分配。 罚则

第四十六条未经核准,擅自募集与设立产业基金的,以及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批准设立产业基金的,由管理机关予以取缔和责令退还所募集资金及其利息,并视情节轻重对其处以300万元以下罚款,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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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招募说明书有任何虚假成份,或发起人拒绝提供与投资风险有关的任何材料的,由管理机关责令发起人及其主要负责人承担由此导致的直接损失。

第四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或产业基金管理合伙公司和受托管理产业基金的,由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未经核准,擅自从事产业基金托管业务的,由管理机关责令其停止托管业务,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基金托管人未按照规定将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分开,或者未对其所托管的多家基金的资产实行分帐管理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对违反第三章任何一条规定,侵害股东权利的当事人,由管理机关责令其在10个工作日以内改正,并处以20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对违反第六章投资运作限制任何一条规定的基金公司、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由管理机关限其在10个工作日以内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逾期不改者,责令停业整顿。

第五十二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违反经管理机关核准的有关费用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由管理机关责令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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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不履行职责或营私舞弊造成基金损失的,由管理机关责令其在10天内赔偿损失,并处以损失额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业资格。

第五十四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不履行呈报义务,不提供或拖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以及拒绝和阻挠管理机关的检查、稽核的,由管理机关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的,予以警告、通报,直至取消其从业资格。

第五十五条违反其它相关法律与法规的,按相应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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