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桥头华立学校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东莞市桥头华立学校校内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暂行)》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对教职工的申诉,应当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依规、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恰当处理教职工的申诉。
第三条申诉委员会成员应认真学习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水平和政策、业务水平。
第二章 工作程序
第四条申诉委员会接到申诉人的申诉书及相关材料后,申诉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在5日内召集申诉委员会会议,根据申诉人所在部门及申诉事项性质,确认申诉委员会增加的临时委员人选,启动申诉处理程序,并根据申诉内容,可指定成立专门的复查委员会。
第五条申诉委员会(或专门的复查委员会)召开委员会议,认真查阅原处分卷宗相关材料、申诉人提供的材料,听取申诉人的陈述,根据申诉人请求事项,进行讨论。
第六条申诉委员会(或专门的复查委员会)通过讨论,认为原处分决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应作出维持原处分的处理决定。
第七条申诉委员会(或专门的复查委员会)通过讨论,认为原处分决定存在事实证据不足、定性不够准确的,应当拟定补充调查、核实的问题,指定不少于两名委员的核查小组对相关问题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的情况讨论作出处理决定。
第八条如果申诉委员会申诉处理决定与原处分决定不一致,申诉委员会应将申诉处理决定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确定;教职工党员的党纪申诉处理决定提交党委会进行讨论确定。
第九条申诉委员会形成申诉处理决定书,以书面形式送达申诉人。
第十条 申诉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人的申诉书后3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程序;申诉人中途撤回申诉的,处理程序终止。
第十一条申诉委员会将申诉过程材料进行整理,形成案卷归档。
第三章 资料与保密
第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每次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人数参加,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三条 复核过程对相关人员的陈述、证词需由陈述人或证人签字。
第十四条 申诉委员会委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所处理申诉事项的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院原相关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按本规程执行;本规程如有与上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程由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办公室负责解释。
东莞市桥头华立学校
201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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