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出租人):
乙方(承租人):
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合同法》及国家、政府对租赁的有关规定,就租赁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抚州市的拥有完全产权的占地面积平方米土地出租给乙方使用,用于仓储。
二、本仓储用地年租金为 元/年。租金于每年初按年以现金支付。
三、乙方租赁期间,水费、电费、燃气费、电话费、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甲方为乙方提供电源、水源并按规定价格收费。
四、仓储用地租赁期为:二十年,从 年 月日至 年 月 日(以公历计算)。
五、租赁期间,甲方应负责仓储用地的土地费、正常维修,或委托承租方代行维修,维修费由甲方承担。
六、在承租期间,乙方不得改变仓储用地用途。
七、甲方保证该仓储用地无产权纠纷;甲方应保证仓储用地能满足乙方正常使用和居住之需要;乙方因经营需要,要求甲方提供产权证明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的,甲方应予以协助。
八、租赁期间,甲、乙双方应确实履行本合同。如甲方提前收回仓储用地自用,必须赔偿乙方所有的'损失;甲方不能保证乙方行使该租赁土地使用权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承担乙方前期投入的土地规整、厂房、办公房的费用及搬迁费用。
九、租赁期间,如有政府或经正常合法程序审批的拆迁行为,则按照国家拆迁条例和当地的拆迁有关规定执行。
十、本合同期满后,该土地继续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承租优先权;如该土地出售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购买优先权。
十一、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解决。
十二、本合同连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三、附件:土地产权证明复印件。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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