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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2022-02-19 来源:客趣旅游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

意见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14]72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06.05 【实施日期】2014.06.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浙政办发〔2014〕7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就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为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3〕96号)和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1 / 3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牢牢把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政府购买服务要坚持积极稳妥、有序实施,科学安排、注重实效,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改革创新、完善机制的基本原则。

(二)目标任务。“十二五”时期,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在全省各地、各部门逐步推开,在完成制订制度、搭建平台和开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初步形成统一有效的机制和平台,相关法规制度建设取得明显进展。2017年在全省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二、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三)购买主体。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经费由财政承担的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 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四)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主体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的能力,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并符合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鼓励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作为政府购 2 / 3

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与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公开、公平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竞争。

三、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和目录

(五)购买内容。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及政府履职中所需的辅助性服务,突出公共性、公益性和辅助性。教育、就业、农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计划生育、文化、体育、残疾人服务、公益性岗位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逐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的力度。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更多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都可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六)购买目录。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降低服务成本、有利于提升服务质量水平和资金效益的原则,在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由省财政厅牵头研究制订并及时动态调整全省政府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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