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质量管理规定
施工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条 所有施工项目的质量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率均达到
100%,单位(子单位)工程须一次性验收合格。
第二条 严格执行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相关配
套规范、强制性条文。
第三条 各级管理人员均应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在整个施工过程的各环节
必须以高度的责任心和责任感按规定的技术标准、验收规范、操作规程和设计要求进行全面的控制、检查、监督;专职质检员应由责任心强、坚持原则、具有一定的技术水平和施工经验的持证人员担任。
第四条 各施工单位均应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施工质量“三检制”、“样板
制”及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
第五条 所有施工项目应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及图纸认真编制切实可行的
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技术方案(作业指导书)、质量计划,质量计划应体现从工序、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到单位工程的过程控制、成为对外质量保证和对内质量控制的依据;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技术方案、质量计划必须进行技术交底,并认真贯彻落实。
第六条 所有进场材料、设备、半成品必须进行报验,出具出厂合格证、材质证
明及相关的检测检验报告,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进行复检,并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
第七条 每项检验完工后必须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填报验收记录和质量报验申
请表,附齐全部质保资料,送监理和业主审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上道工序未验收合格下道工序不得施工。
第八条 严格隐蔽验收和见证取样、送样制度,隐蔽工程必须经专业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认可,未办签证的不得隐蔽,未经监理工程师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不予认可.
第九条 严格进行施工现场的过程控制,对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关键部
位、特殊部位、薄弱环节必须设置质量停检点并设专人进行现场监控。
第十条 质量通病、成品保护应按质量计划采取切实有效的预控、控制措施,严
格检查、层层把关。
2012年7月
第十一条 总承包单位必须对分包单位进行质量控制,并对分包工程的质量负
责,各分包单位应按相关标准、规范、规定做好质量控制管理工作,对分包的工程质量负责,服从、配合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十二条 在施工、检验过程上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和过程应按规定进行鉴别、
标识、记录、评价、隔离、处置;对于返修和返工后的产品应按规定进行重新检验和试验;对于影响建筑主体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不合格产品,应由施工单位提出处理方案,经监理、业主、设计人员确定后严格按批准的方案进行处理,施工单位不得擅自隐蔽;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质量事故,必须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施工过程中发现图纸存在的问题,须及时与监理、业主、设计单位
联系、协商处理,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不得任意修改设计,必须修改设计的应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前十五天,应由施工单位组织自检(包括现
场实物和质保资料、验收资料)合格后报监理、业主进行初验,对初验提出的问题应限时逐项进行整改,整改结束以书面上报监理、业主,并积极配合监理、业主做好单位(子单位)工程的竣工交验工作。
第十五条 施工过程的各个环节均应按相关规定收集、填报检查验收资料及质
量保证资料,并与工程进度同步,确保资料的真实可靠;资料须及时进行整理、归档。
第十六条 施工质量应定期进行检查:施工单位应坚持月检查,项目部应坚持
月、周、日检查;对检查出的质量问题及隐患应按规定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达不到或违反以上规定,除按合同、规范、
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现场按以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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