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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分账制管理办法

2022-02-21 来源:客趣旅游网
深圳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分账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第二次)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业主单位或代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等。

本办法所称施工单位,是指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等。 本办法所称分账管理,是指施工单位将建设项目中的工人工资与工程款等其他款项实行分开银行账户管理,在当地商业银行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专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户、使用和管理应符合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除发放工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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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提取现金和开通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渠道.

第四条 建设单位或出资单位按照“谁出资、谁负责”的原则,对建设项目工人工资支付承担拨付和监管责任:

(一)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或协议中,须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单位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拨付工资款项比例以及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台账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由建设单位落实分账管理或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落实分账管理.

(二)建设单位或出资单位在支付建设项目款项时,应当根据工程建设监理等单位核定的工程量,按照约定或规定的比例拨付工人工资到施工总承包单位设立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原则上应不低于工程进度款的20%,且确保能足额支付工人工资).

(三)建设单位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支付工人工资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协调解决工人工资发放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条 施工单位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对工人工资支付管理负总责。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项目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的,在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中,须对其他施工单位设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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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拨付工资款项方式以及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台账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施工总承包单位要按照约定或规定的比例拨付工人工资到其他施工单位设立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原则上应不低于工程进度款的20%,且确保能足额支付工人工资).

(二)施工单位应依法与招用的劳务工签订简易劳动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资计算方式和工资支付日期并严格履行,坚持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以完成一定任务计发工资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计件或者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约定,但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工资。

(三)施工单位应在各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管理员,使用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用工管理台账,真实、准确记录劳务工名册、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工程进度、工时、劳务承包款和工人工资支付情况等信息,并保存至工程竣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两年。

(四)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动工之前,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施工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为每一位工人办理个人银行工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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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及时支付、按时结算”的原则,依据考勤记录,通过银行“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将工人工资直接支付到工人的个人银行账户,并向建设单位提供工人工资支付银行明细表。其他施工单位应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明细表。

(六)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资金少于应发工人工资总额的,施工单位应当按时补足。施工单位应跟进建设单位拨款情况,发现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拨付工人工资到“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反映。

(七)工程竣工并由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确认验收后,施工企业出具工人工资已全部结清的情况证明(须经建设单位盖章确认)、竣工备案表和工人工资支付明细表等资料,向项目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账户核销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该项目不存在拖欠工资的举报投诉情况或有欠薪举报投诉但建筑施工企业已清偿拖欠工资的,在接到申请后15个自然日内出具证明,施工企业凭该证明等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账户核销业务,退回账户资金.

第六条 监理单位应将“两制\"工作情况纳入监理工作范畴,建立日常监理台账,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或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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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单位反映。

第七条 开户银行应协助施工企业做好“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立、使用和销户;加强对专用账户资金监管,确保“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资金专款专用于支付工人工资; 专用账户两个月以上未发生工资划转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应及时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反馈。

第八条 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分账管理实施监督管理。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申请时,应依法核实建设资金已落实等施工许可证申领条件,并督促建设单位在签订建设项目施工合同时,须约定施工单位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二)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要求已报建的在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建立工人工资分账管理制度.

(三)建设、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开展工人工资分账管理,致使拖欠工资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九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建设行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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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部门按照《深圳市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给予企业及责任人员信用等级C级,有效期3个月。

(一)未按规定开展工人工资分账管理,经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

(二)挪用、冒领或套取工人工资专用账户资金10万元以上的;

(三)6个月内发生3次以上拖欠工人工资事件的; (四)拖欠工人工资3个月以上且数额超过100万元的; (五)拖欠工人工资后,拒不配合主管部门处理,导致事态扩大的。

第十条 建设、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或者结清工程款,致使施工单位拖欠工人工资的,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建设单位先行垫付工人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二)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支付专用账户资金的,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发出限期支付令督促其支付,并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三)施工单位未建立、保存用工管理台账,或者伪造相关台账的,按照《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第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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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规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0元罚款.

(四)施工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支付工人劳动报酬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按照应付金额100%的标准向工人加付赔偿金.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对连续拖欠工人工资2个月以上或者累计拖欠达3个月以上的施工单位实施重点监察;情节严重的,通报给行业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工会组织对建设单位或建筑业企业遵守本办法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的,有权要求改正,并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或相关部门通报.工人依法投诉、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工会组织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和帮助。

第十二条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劳务工人工资支付情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定期将行政处罚结果通报征信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并按规定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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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解释,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各部门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本部门的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分账管理办法》

起草说明

为保障我市工程建设领域的工资支付,预防和解决拖欠工人工资问题,维护工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深圳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分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主要事项说明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相关政策,相继制定了一系列制度和措施,预防和治理建筑工人工资拖欠问题。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工程项目的密集开工,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的新矛盾、新问题也接踵而至,原有的制度已不能满足新形势的需要.尤为突出的是:少数建设单位因经营亏损、资金链断裂,挪用工程资金无序扩张,造成无法履行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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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支付义务;部分施工企业盲目垫资、低价无序参与市场竞争,因经济纠纷有意拖欠建筑工人工资;项目实际承包人挪用工资性工程款或卷款潜逃,资金得不到保障,成为群体性讨薪事件的直接原因.如2016年,市住房和建设局(不含区局)共调处欠薪纠纷246宗,涉及201个项目、5657工人,工资1.98亿元。其中涉及40个政府投资项目,941人,工资4340.27万元。在调处过程中,群体性事件和寻衅滋事事件时有发生,影响了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社会稳定及党和政府形象.

多年来,我市一直在探索建立解决拖欠工人工资的长效机制,市区两级住房和建设部门探索过保证金、劳务队长、保函制度等方式,对解决拖欠工人工资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发现一些不完善的地方,这些措施更多是一种保障性措施,只能为发生拖欠工资提供事后保障,并不能起到事前的预防作用.因此,有必要对原有的办法进行修改、完善。

根据我市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经过反复研究和科学的分析论证,我们认为要遏制目前“劳资纠纷\"多发的态势,必须从事前的预防,事中的监控,事后的处置三个方面进行全面的监管.

(一)事前的预防措施.为建立事前预防措施即要保证工资能足额发放到工人手上,我们制定了工人工资工资分账制度,配合建筑人工实名制管理,通过银行将工人工资直接转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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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个人账户.通过实行工资分账管理制度,可以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能保证工人工资的正常发放;二是能使工人工资从工程款中分离出来,从而使“劳资纠纷”和“工程款纠纷”进行切割分离,减少打着讨要工资旗号,讨要工程款的现象发生。

(二)事中的监控。实行分账管理制度后,通过查看银行发放工资的情况,劳动保障部门可以及时了解项目的工资发放情况,对不正常发放工资的项目提早介入,重点监控,及时处罚,及早预防拖欠工资的发生。

(三)事后的处置。一旦发生拖欠现象,可以动用“失信惩戒”的条款,及时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支付工人工资,及时缓解矛盾.

总之,工人工资分账管理能有效确保建筑工人工资按时足额支付,能有效解决工资款来源和防止施工企业占用、挪用工资款问题,也能方便各级政府行政部门实施动态监管,对于预防和治理建设领域建筑工人工资拖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十分必要。 二、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三)《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四)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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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

(五)《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六)《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

三、起草过程

2016年5月11日至13日日,市住房和建设局牵头成立调研小组,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清华大学赴合肥调研建筑工人工资分账管理情况.并初步完成人社局、公安局、清华大学意见征集。

2016年5月13日至30日,市住房和建设局结合执法检查工作及日常工作,初步征求了市建筑业协会、建筑企业、监理企业的意见.收到建筑协意见9条。

2016年6月1日,市住房和建设局完成向局相关处室及事业单位(法规处、质安处、许可处、信息中心、质安总站、造价站)征求意见.

2016年6月7日,市住房和建设局起草完成《深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分账管理办法(第一次征求意见稿)》。

2016年6月22日,市住房和建设局召开企业座谈会,中建四局、中建八局、中建科技、广胜达、深圳市市政总公司、深圳建工、合田建设、中建南方劳务、华西劳务、深圳建筑业协会、清华大学等企业、专家就我市建筑从业人员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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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实名制管理及建筑工人工资分账管理工作进行座谈,共收集企业书面意见共40条。

2016年8月10至12日,到香港考察建筑工地实名制和工人工资发放管理。

2016年12月,市住房和建设局下发《关于印发全面治理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劳务工工资问题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劳务工实名制和分账制管理。

2017年4月19日,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劳务工实名制和分账制管理现场交流会在中建三局华侨城大厦项目举行。会议要求2017年5月30日前,全市各建筑工地(新建、在建)必须全部完成“两制\"工作,并同时完成与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对接。市城安院“两制”信息管理平台已经推出,全市多个项目工地已完成软件系统、进出识别等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对纳入“两制\"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的工地,可做到实时监管。该系统已具备全市全面推行的基本条件。

2017年4月24日,市住房和建设局起草完成《深圳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分账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四、条文说明

《办法》共十四条,分别对建筑工人工资分账管理账户设立 、资金约定 、资金使用、资金公示、资金监管等方面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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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至五条.明确制定《办法》的依据和目的,《办法》的适用范围;阐明《办法》涉及的工人工资分账的定义。

第四至八条。主要明确了建设、施工、劳务、监理、银行、政府监管部门各自的职责,规定了工人工资分账管理的操作方式,支付标准、使用方法及专用账户的注销程序和要求。

第九至十二条。主要是法律责任条款,规定了当违法行为出现时,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的监管措施。

第十三条为补充性说明。明确了《办法》的解释主体和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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