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全生产实施细则(doc 8)
安全生产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公司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公司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生产经营管理要服从安全需要的原则,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公司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具体管理规定(含操作规程)(下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安全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总经理任主任,各系统总监任委员组成。下设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防火安全领导小组、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防火安全、保密工作及安全教育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安全管理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生产总监任组长,日常事务授权安保部负责完成。其主要职责是实施安全生产的检查和监督,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第五条 公司各部室的负责人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公司安全生产制度,组织本部门安全生产、安全教育工作的实施与监督检查。
生产部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是协助生产部经理实施与监督检查生产场所的安全生产、安全教育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及时向生产部经理汇报安全生产的真实情况,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各生产班组长为安全检查员,对班组日常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积极配合生产部经理、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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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搞好。
其他部室视情况成立相应机构。
第六条 公司员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具体管理规定,爱护生产、工作的工具、设备设施、安全防护装置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隐患,及时予以排除并报告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或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三章 教育与培训
第七条 对新职工、临时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所在部门、班组、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八条 对从事化验、压力容器设备、电气、车辆驾驶、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考核取得合格操作证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严禁无证人员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第四章 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
第九条 各种设备和仪器要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条 各种压力容器设备要定期检修维护,认真配合国家劳动部门实施年检。操作人员要认真记录工作日志。压力容器上主要安全部件要定期送到国家指定部门进行校验。
第十一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 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须同时引进,引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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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须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应提出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完成情况和质量评价报告,经人力资源(劳资)、总务(卫生)、安保等部门和工会审查验收,并签字后,方可施工、投产。未经以上部门同意而强行施工、投产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设施。
第十六条 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顺畅,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需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七条 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十八条 雇请外单位人员在公司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部门应加强管理,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者,须索赔并严加处理。
第十九条 库房要定期进行通风降温、降湿,保持库内温、湿度达到规定的标准。库房内应装置烟雾报警器,照明灯具要装置防爆设备。
第五章 化学试剂管理
第二十条 化学试剂的储存由专人负责,根据不同试剂的物理、化学特点妥善保管,严禁氧化剂与还原剂放在一起。
第二十一条 领用化学试剂时,应经领用人所在部门主管和化学试剂管理部门主管同意方可领取,领用时须做好记录。较大数量的领用须经技术总监批准。腐蚀类刺激药品,取用时应戴胶皮手套,瓶子较大时,搬运中必须一手托住底部,一手拿住瓶颈。
第二十二条 未用完的化学试剂,应及时退回管理部门,不得随意放置。 第二十三条 操作人员在化验时必须严格遵守《化学分析安全操作规程》,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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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检查时要认真作好记录和总结。
第三十一条 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部门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委会统一安排整改。
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委会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并按公司奖惩制度予以奖励。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一)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公司安全生产制度和具
体管理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二) 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三) 能够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
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四) 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
(五) 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安生事故,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一) 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具体管理规定,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二) 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 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四) 总结、创造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和做法,并予采纳推广应用。
(五) 发现重大危险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保护公司财产和员工人身
安全。
第三十五条 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第三十六条 员工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视情节和所造成的损失程度,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议,按《员工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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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不执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和具体规定的。
(二) 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三) 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
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四) 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五) 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六) 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七) 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的。 (八) 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九) 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的。 (十) 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十一)
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第十章 事故及处理
第三十七条 凡发生事故,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对发生事故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及直接责任人予以重惩。
第三十八条 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工作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安全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
第三十九条 工伤事故是指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 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上级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伤、病
或死亡。
(二) 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公司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
疾病、负伤或死亡。
(三) 在工作岗位上或经上级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四) 公司用餐食物中毒引起的疾病、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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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六) 乘坐本公司的机动车辆办公、出差和乘坐本公司指定的车辆上下班,所
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负伤或死亡。
(七) 员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公司设备、设施或劳动条件不良
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八)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四十条 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等规定,工伤可分为:
(一) 轻伤:指负伤后需要歇工1个工作日以上,低于国标105日,但未达到
重伤程度的伤害。
(二) 重伤:指符合国家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
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总和超过国标105日的伤害。
(三) 死亡。
第四十一条 员工在安全事故中致伤害,公司根据不同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一) 负轻伤,属个人不慎或操作不当的责任自负。属设备或意外原因造成的,
经医院证明,30天内基本工资、福利照发;超过30天的,不发福利费,按情节轻重分别付基本工资的50%—80%。
(二) 负重伤,属个人不慎或操作不当的,公司担负第一次医疗费。属于设备
或意外原因造成的,公司根据情况给假最多一百天,在给假期间,医疗费全部报销,基本工资照发,但不享受福利费;如超过一百天,公司不给任何待遇。
(三) 凡在生产、工作中为抢救他人或公共财产而负伤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
公司负责报销整个治疗过程的医疗费,基本工资照发。丧失工作能力的发至退休年龄,但不享受福利费,并根据情况给予奖励。因公住院需要家属陪护,公司每天补助15元。
(四) 在工作中属个人原因造成触电、中毒等死亡事故,公司担负500元丧葬
费。属设备或意外原因造成的死亡事故,以及因公牺牲,公司根据具体情况,给家属一次性抚恤费。
第四十二条 发生事故的部门必须按照事故处理原则和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一) 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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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
(二) 现场人员立即向公司安保部报告,安保部主管应迅速赶赴现场组织处理。
事故部门立即向公司安委会和安全领导小组报告。
(三) 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安保部负责事故调查,有关部门应积极
配合安保部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内,重伤或大事故(含)以上在30天内向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安委会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的监督。
(四) 为杜绝重复或类似事故的发生,处理事故要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 1. 2. 3.
事故原因没有查清的不放过; 事故发生后没有整改措施的不放过; 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的不放过。
(五) 制定整改防范措施,由安保部检查验收。
(六) 人力资源部根据调查结果对事故责任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七) 安保部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
第四十三条 交通事故及其处理见公司《机动车辆管理制度》有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有关部门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人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交由公司安委会审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按《员工奖惩制度》给予处罚。必要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各部室应根据本制度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制订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检查与考核,日常工作由安保部负责。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五十条 本制度施行后,凡既有的类似制度自行终止,与本制度有抵触的规定以本制度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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