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纠纷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纠纷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医疗纠纷过程中所直接形成的各种文字、图表、凭证、报表、技术资料、电脑盘片、声像、胶卷、证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涉及医疗纠纷的各科室和人员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四条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保管的原则。
第五条 医务科指定专人负责医疗纠纷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 档案工作由医务科科长统一领导,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接收,收集、整理、立卷、保管并监督各科室的医疗纠纷档案工作。
第七条 医务科逐步完善档案制度,确保档案安全和方便利用,采用科学手段,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
第八条 整理办法:
1. 方法:以问题特征为主,立小卷,一事一卷。
2. 步骤:
A. 收集:所收集的资料包括科室报告,患方提供的资料,相关职能部门调查报告等与纠纷相关的其他资料。
B. 整理:根据成立时间整理。
C. 立卷:医疗纠纷终结后立即立卷。
第九条 过程管理:各相关人员提供的纠纷资料,由医务科做好立卷工作,并在事件结束后整理成册,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十条 监督:医务科根据各相关档案目录,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各科室纠纷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销毁:须报院务会批准,销毁时应有两人以上负责监销,并在清单上签字。
第十三条 借阅:需要借阅文档的,应填好档案查阅单,任何人员不得随意外带有关医疗纠纷重要的文件材料,确因工作需要外带,需办理档案外借手续,经医务科核准后,方可带出,用毕即归还。阅档人对所借阅档案必须妥善保管,不得私自复制、调换、涂改、污损、划线等,更不能随意乱放,以免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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