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储备粮超期储存管理制度
1、省级储备粮达到储存年限后要积极向省局提出轮换申请。根据国粮发【2004】266《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规定,XX省粮食保管期限为:稻谷2年,小麦3年,玉米2年,大豆2年。
2、对超期储存的省级储备粮要综合运用科学保粮技术,延缓其品质劣变速度,确保其储存期间品质不陈化。
3、对超期储存的省级储备粮应缩短品质检测时间,一个季度监测一次储粮品质,密切关注储粮品质变化情况。不宜存放或接近不宜存放时,及时反映储备粮品质变化,请求轮换。
4、经检测品质劣变不宜食用的省级储备粮在出库时,要严格按照上级批准的渠道和用途处理,不得流入口粮市场。
储备粮油出入库流程示意图
1、储备粮油入库:①收到省局《省级储备粮承储计划书》 → ②库购销部组织粮源 → ③化验室初检合格 → ④检斤 → ⑤保管员就仓质量复检合格 → ⑥储备粮入仓 → ⑦货款结算、建立账、表、卡等档案、通过储备粮验收确认、进入常规保管。
2、储备粮出库:①收到省局《省级储备粮出库通知书》 → ②化验室检验粮质合格 → ③购销部组织储备粮出仓 → ④检斤 → ⑤货款结算、上报《储备粮出库报表》、核减库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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