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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总论

2024-02-22 来源:客趣旅游网
第十二章 物权通论

——没有财产就没有人格

第一节 物(property)

 一、物的概念

 物:人们能够支配和利用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

二、物的法律特征

 1、客观物质性  (be abjective)  2、可支配性

 (be controled)  3、可使用性  (be used)

三、物的分类

 1、动产与不动产  2、特定物与种类物  3、原物与孳息

四、特殊意义的物

 1、货币(currency)  2、证券(stock)

 3、外币(foreign currency)

五、尸体及身体的一部分

 1、尸体—亲属安葬权  2、身体一部—人格权  火化

火化

 2003年10月20日安徽芜湖的一艘铁船在鄱阳湖松门山水域满载河砂后,在离泵60米左右时搁浅沉没。10月31日该船被打捞出水,并在船员室船员的尸体,经家属辨认,确认死者系陈大源。都昌县地方海事处及船主通过电话和九江市殡仪馆取得联系,要求九江市殡仪馆将陈大源尸体从打捞地接运至九江市殡仪馆。当日,九江市殡仪馆将陈大源尸体接回冷藏。 11月3日,九江市地方海事局向九江市殡仪馆出具了一份证明,证明内容为“兹有芜湖上铁2号机动船,于今年10月20

日在永修县松门山水域因搁浅导致船舶沉没,在打捞沉船中发现舱内有一具尸体,经家属辨认,死者系该船船员,名叫陈大源,男性,现年48岁,特此证明。”九江市殡仪馆在接到该份证明后将陈大源尸体火化。遗体火化当日,三原告陈大水、陈中妹、陈腊林(系死者兄姐)及其亲属赶到九江殡仪馆奔丧,因未见到死者遗体,与九江市殡仪馆发生纠纷。

器官

 2002年3月14日,郑女士的丈夫张某住进了朝阳医院,被诊断为腰椎管狭窄症,手术后当晚死亡。因家属怀疑是医疗事故,院方同意对遗体进行病理解剖。被告北医三院接受被告朝阳医院的委托,对尸体进行了解剖检查,并将用于检材之外的器官留了下来。郑女士知道此事后,立即去追要,后北医三院将剩余的器官还给了朝阳医院及死者家属。经北京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对死者心脏、肾等器官进行DNA鉴定,结论为:不排除固定的心脏及肾组织来自于死者。同年10月,朝阳医院与死者家属达成协议: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减免住院费等共计30多万元,死者家属不再向医院提出其他要求及向法院提起诉讼。 但后来郑女士认为,朝阳医院委托北医三院进行病理解剖北医三院擅自将死者的部分器官当作标本供教学和实验室用,在家属提出归还后才予以归还,给其造成了心理伤害,因此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恢复死者尸体完整。

六、动物的物格?

 民法上的物,分为三个格:

 第一格:人体器官、组织,动物尤其是野生动物和宠物,植物尤其是珍稀植物

 第二格:抽象的物,例如网络空间和货币、有价证券等;  第三格:其他一般物

第二节 物权

 一、物权的概念(the concept of property)  物权: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有物或者依照授权支配他人的物,直接享受物的效益的排他性财产权。

 物权,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草案)

二、物权的法律特征

 1、客体是独立的物  2、是支配权  3、是绝对权

 4、是排他性财产权  5、物权变动必须公示

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 (一)物权法定主义

 第三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

 第八条其他法律对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等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公屋

公屋

 甲与乙系夫妻,结婚数年后因感情不和,乙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甲、乙在婚姻存续期间以甲的名义承租甲所在单位的公房,并已办理该房的购买手续,但是产权证尚未下发。在离婚诉讼期间,甲未经乙同意就与本单位协商退购该房,以否认乙对该房的权利。

谁是适格的原告

 甲、乙是朋友关系。2002年7月31日,两人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约定:甲出资20余万元,以乙的名义购买“铜江”牌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乙只协助甲办理年检、纳税等义务,获取几百元劳务费。购车后,甲以该车从事货物运输,夜晚常寄放于丙停车场。2003年1月13日中午,甲又将车寄存于丙,当晚汽车被盗。次日,丙停车场和甲一起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立案侦查未果。甲多次要求丙停车场赔偿,因丙拒绝,甲遂聘请律师,由登记车主乙做原告向广汉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丙停车场承担因保管不善的违约责任。

(二)一物一权主义

 (one property ,one right)  一物:观念上的一个标的物  一权:一个排他性的物权  所有权  用益物权  担保物权

 一个不动产上有两个以上物权的,一个物权变更或者抛弃,不影响其他物权的效力。

 公示:公之于众

 公信:公共的信赖力

 第四条物权应当公示。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是该不动产的权利

人,动产的占有人是该动产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法律规定不经登记即可取得物权的,依照其规定。  福利房

福利房

 韩刚夫妻90年代初分配到门头沟区工作,与李蓉成了邻居。两家人处得关系非常融洽。1994年,区教委集资为教职工建住宅楼,通知李蓉交纳集资款4万元,就可以分配到一套楼房,可是没钱。韩刚一听,意识到对自己来说这也是个难遇的机会。 “我出这4万元交集资款,教委建成住宅楼后分配给您的房屋由我使用。这样既解决了您的问题,也帮了我一个忙”李蓉觉得总比把机会浪费了要好。于是李蓉跟韩刚便达成了口头协议。 1997年10月,住宅楼建成并交付使用,韩刚装修了房屋并一直居住使用。 1998年10月李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来,李蓉住的平房年久失修,从2003年底,李蓉就找韩刚想把那套房的使用权收回来,韩钢不同意,于是提起诉讼。

(四)区分原则

 区分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  服装买卖行为

 交付服装

 卖方 买方  支付价金

四、物权的效力

 1、支配效力(利用)  2、排他效力(保护)

 3、优先效力(排序)时间先后

 优先购买权  物权优先于债权  4、物上请求权效力(救济)  5、追及效力

四、物权的分类

 1、自物权与他物权  自物权:所有权  他物权:用益物权

 担保物权

 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 3、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 4、本权与占有

五、准物权

 准物权:性质和要件类似于物权,准用物权法。  采伐权(the cut right)  采矿权(the mining right)  渔业权(the fishery right)  狩猎权(the hunting right)

 先买权(the right of first buying)

六、物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 物权行为:引起物权变动的普遍的、主要的原因。  1、以物权变动为直接内容

 2、生效条件有严格、具体的法律规定  3、区别于债权行为而独立存在

七、物权的变动

 物权的变动:物权的取得、变更、丧失  狭义 物权的主体变更  广义 物权的内容变更  物权的客体变更  物权的变动原则  1、公示原则  2、公信原则

八、物权的取得

 1、原始取得:非基于他人的物权和意志,直接基于法律规定取得物权。

 生产 税收 先占 善意取得 取得时效 添附  2、继受取得:给予他人物权和意志而取得物权。  买卖 互易 赠与 继承

九、不动产登记

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 2、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 3、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一致;记载不一致的,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十、动产交付

 1、动产所有权的转让和动产质权的设立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 2、船舶、飞行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3、动产物权设立、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 4、动产物权设立、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 5、动产物权转让时,出让人应当将该动产交付给受让人,但双方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本案煤炭是否已经交付?

 原告与第三方于2003年12月30日签订买卖煤炭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将15吨煤炭于5日内交付于第三方,第三方于收货后次日付清货款。给付地点为第三方仓库。2004年1月1日,第三方正好有一熟人到原告所在地送货,第三方遂电话与原告联系,原告于当日将煤炭交付承运人承运,原告在随货同行的单上注明付讫。原告开出发票时,将运费一同计算在煤炭价格内,由第三方负担。当承运人行至被告处,被早已等候多时的被告强行押运至被告处。公安部门协调时,被告认为第三方欠其货款,属于经济纠纷,致调解未果。原告遂起诉要求被告返还煤炭。被告答辩时提出,合同实际履行是第三方承担运费,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原告没有权利要求被告返还。

十一、物权的消灭

 1、相对消灭:物权流转  2、绝对消灭:物的灭失  ①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行为导致物权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或者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等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 ②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 ③因合法建造、拆除住房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十二、物权的民法保护

 1、请求确认物权  2、请求返还原物  3、请求恢复原状  4、请求赔偿损失

第三节 相邻关系

 一、相邻关系的概念

 相邻关系:不动产相互毗邻的各所有人或使用权人,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和使用权时,因相互间应当给与对方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 特征:

 1、根据: 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 2、原因:不动产地理位置毗邻  3、客体:给与对方方便和接受限制

 4、内容:一方为行使权利有权要求对方提供便利

二、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 1、有利生产  2、方便生活  3、团结互助

 (花椒、粪池、水泵、利用宅基地、房屋增高〉

 河南省滑县赵某和张某系前后邻居,张某居北,赵某居南。2002年3月,赵某动工翻建房屋。看着赵某的楼房越盖越高,已经影响了自己院落和房屋的采光,张某就主动同赵某协商。可赵某认为盖房是自己的事情,他人无权干涉,继续施工。张某只好将赵某告上了法庭。

三、相邻关系的种类

 1、相邻流水、用水、排水关系  2、相邻土地的通行关系  3、相邻土地的利用关系  4、相邻防险关系  5、相邻地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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