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伦理思想研究】儒家义利观解读杨清荣[摘要]分析儒家的义利观,不应仅仅做重义轻利的判断,而应将之放到整个儒学体系中去考察。儒家的义利观是在其对天人关系的理解和把握的基础上产生的,是为了从根本上回答人生的目的和理想问题。儒家对义利关系的处理有自己的特色,其中有些因素仍然可以为我们今天所用。[关键词]思想史儒家义利观[文章编号]1007—1539(2005)01—0024—04[中图分类号]B82—09[文献标识码]A解读儒家的义利观,不能仅仅停留在重义轻利这样的判断上,甚至不能停留在义与利这两个概念及其相互关系上,而必须把义利问题放在整个儒学体系里去看待。一、重义轻利之思想根源’儒家为什么会产生重义轻利的义利观,或许可以做这样的回答:由于儒学产生于神圣意味很浓的自然经济时代,人们对利益的需求很容易满足,而神圣社会又使人们的注意力关注尘世之外的事物,驱使人们追求道德的完善和信仰的满足,这就使得人们重视义而轻视利。但是,与中国处于同一轴心时代的古希腊,为什么就能产生追求尘世幸福的思想,甚至还产生了影响深远的“幸福论”这样的伦理学流派?或许还可以回答说,儒家过分重视精神因素,强调心性修养,因而导致鄙视物质利益。但是,精神情操和物质利益为什么就不能统一起来呢?西方思想史上的“德性论”,在强调精神的同时,也并不排斥物质利益的。那么,究竟是什么使得儒家要重义轻利呢?我认为,首先应该把儒家的义利观放在整个儒学体系中来考察。儒学的根本宗旨是如何“赞天地之化育”,如何实现天之“生德”的问题,对个人来说,就是如何“成己”的问题。换言之,整个儒学其实是探究人生的意义和人生的理想问题,而义利问题是人生的一个主要问题。所谓义,在儒家看来,并不是一个单独的德性,而是应当、适宜、合适的行为方式;而利,则可泛指个人去刻意追求的东西,即不应当、不适宜的行为方式。把义利问题和人生的目的与理想联系起来,当然义就成了第一要义:人生的目的和理想是实现天之大德,人并没有刻意去追求私利的必要。所以朱熹说:“义利之说,乃儒者第一义。蚍u儒家关于义利关系的论述总是和对天人关系的论述联系在一起的。义和利的关系总是与“天道”与“人道”、“天性”与“人性”、“天理”与“人欲”等关系相伴相随的。因此我们可以说,所谓“义”,就是追求天道和实现“天性”的行为,因为只有这样的行为是最应当、最适宜的。而天道是要通过人道来达到的,“天性”也是须经人性才能实现。因为“天道远,人道迩”[2]。人要实现天道,必须从身边的小事做起,而人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无不是迈向天道的一个台阶,因此,通向天道之道就是人道,实现天性之性就是人性。王船山说:“立人之道日仁与义,在人之天道也;由仁义行,以人道率天道也。虻31因此,人应该“存人道以配天道,保天心以立人极州“。这样,重视义的追求、轻视利益所得就是“道”对人的要求了。圣人便是勉力实行人道,已达到圆满无憾的,孟子称此为“践形”:“形色天性也,惟圣人然后可以践形。”口3而他所谓的“养浩然之气”,就是对追求“义”的一种典型表达。所谓浩然之气,实则为人道之极致,以此配天道,才是人的正当行为,即义。由此可见,义是以人道配天道的正当行为方式,但义并不如仁、智、勇那样是一个独立的德目,而仅指行为的正当性,那么,以什么为根据的行为才具有正当性?从一般意义上说,只有以人道为根据的行为才具有正当性。而在儒家思想中,人道的本质规定和集中体现就是“仁”,依此逻辑,只有出于仁的行为才具有正当性。这样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仁、义是儒学的核心概念。孑L子并没有专门论仁与义的关系,但从他对仁所做的多种解释中,我们可以发现“义”就隐含其中:“樊迟问仁,子日:‘爱人。’’’24圣篱囊爻形2005年第1期万方数据 “颜渊问仁,子日:‘克己复礼为仁,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仲弓问仁,子日:‘出门如见大宾,使民如承大祭;己所不欲,勿施于人。M“司马牛问仁,子日:‘仁者其言也切。”’“(樊迟)问仁,日:‘仁者先难而后获,可谓仁矣。”“‘子张问仁于孔子,孔子日:‘能行五者于天下,为仁矣。’请问之,日:‘恭,宽,信,敏,惠。’’’“樊迟问仁,子日:‘居处恭,执事敬,与人忠。’’’“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眦明以上种种关于仁的解释,都只是揭示了仁的某一方面的特性。在孔子看来,仁不是论证出来的,之性又表现为化育万物、生养万物的根本德性,所以人之性就应该求义而不应该求利,这几乎是儒家的共识。到宋儒,把义利问题直接变为“天理”和“人欲”问题,把人之性分为“天命之性”和“气质之性”,为重义轻利找到了形而上的根据,也终于完成了人性与天性、人道与天道体系的构建。所以,义利问题绝不是简单的精神追求与物质利益满足之间的关系,也不能将之归结为道德与利益的关系问题,在儒家语境中,它是关系人生根本目的与理想的问而是从身边事中做出来的。因而他对仁的各种解释,其实是揭示了各种正当、适宜的行为方式与行为态度,这其实就是义(宜)。因此他说:“君子之于天下也,无适也,无莫也,义之与比。,,[71到了孟子,明确地把仁作为人之道来看待:“仁也者,人也。合而言之道也。”03根据这一说法,“道”的行为就是正当的行为,亦即义。因此,仁是行为的怀,义就是据此而表现的行为。所以他说:“仁,人之安宅也;义,人之正路也。旷安宅而弗居,舍正路而不由,哀由于义是出于人道并合乎人道的行为方式,是以人万 方数据二、儒家解决义利关系问题的特点天人关系是整个儒学的根本问题,而儒家解决这一第一,利是义的内容。孔子说:“其养民也惠,其使民量篱奠爻形2005年第1期35根据,义是行为的方式。或者说,仁是一种精神、境界和情哉!”“仁,人心也;义,人路也。舍其路而弗由,放其心而不知求,哀哉!舡钉由于仁是义的根据,而仁又因为是人道的本质规定而成为儒家的第一要义,成为人能够与天道相合的精神特质,所以义这么被儒家看重就毫不奇怪了。而那些刻意追求行为的结果、矢志达到某种目的的行为(广义的利),就是不正当、不适宜(不义)的。所以孔子说:“言必信,行必果,磋径然,小人哉!”孟子则说得更明白:“大人者,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惟义所在o-Elo]这种表述里,本身就包含了对具体的利益的排斥。之性体现天之性的展露,所以,儒家论义利关系,往往和人性联系起来。自孔子提出“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从而以义和利来区分君子与小人之后,后儒基本上都采用了这种思维模式。不过,孔子在这里所说的君子和小人,主要是社会学意义上的,即指处于社会上层的人(君子)和处于社会下层的人(小人)分别具有不同的行为趋向和不同的关注焦点,其道德属性不甚明显。但从孟子开始,把义与利赋予了道德属性,从而根据义利的舍与求来区分道德意义上的君子和小人:“鸡鸣而起,孳孳为善者,舜之徒也;鸡鸣而起,孳孳为利者,跖之徒也。欲知舜与跖之分,无他,利与善之间也。,,[“1因此,判断人性善恶的根本标准,就是看人是好义还是好利。在此问题上,无论是性善论、性恶论、性善恶混论还是性三品论,都是以对义利的取舍来画线的。正因为人性是实现天之性的资质,而天题,即如何以人道配天道、以人性体现天性的问题。问题有其鲜明的特点。那就是,天既是人之则,又是人的理想。因此,人一方面要按照天所体现之则行事,又要不断向上超越,最终达到天人合一。但是,儒家的超越是一种内在的超越,即在尘世的具体事务中实现超越。这一思想也同样体现在义利关系问题上,此时的义与利并不是一种对立关系,而只是一种从属关系,即利是从属于义并为实现义服务的。可从这样几个方面进行分析:也义。”(《论语·公冶长》)意思是要让老百姓得到实惠;另据《论语》:“子适卫,冉有仆。子日:‘庶矣哉!’冉有日:‘既庶矣,又何加焉?’日:‘富之。’El‘既富矣,又何加焉?’日:‘教之。’’’(《子路》)这是主张先让老百姓富裕起来,然后再实施教化。孔子的这些观点,孟子将之发展为“民本”思想。“民本”思想并不是一个单一的“以民为本”的概念,其实有着更深刻的意蕴,它是周代“以德配天”、“敬德保民”思想的进~步发展。在儒家观念中,尧、舜、禹这些圣王之所以能称为“圣”,就是因为他们均以老百姓的利益为其行为的基本诉求。而维护老百姓的利益,其实就是“以德配天”,因为“惟天惠民,惟辟奉天虻”3。“天佑下民,作之君,作之师,惟其克相上帝,宠绥四方。”口们所以,维护和增进老百姓的利益就和天的要求联系起来,是统治者“以德配天”的具体表现。此外,由于“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n“,所以为民谋利就是以人道配天道。因此,孟子的“民本”思想,从天人(统治者)关系看,是沟通二者的桥梁,联系二者的纽带;从仁与义的关系看,它是仁义的最好体现,因为它包含了爱民、惠民和教民;从义与利的关系看,它又是二者的结合体,而且相互印证。所以“民本”总是与仁政、德治、“制民产”、“不违农时”,“与民同乐”等等联系在一起的,这也就是孟子所说的“保民而王,莫之能御也”。所以尽管孟子在见梁惠王时说“王何需要指出的是,当以道作为权衡利益的标准时,义与必日利?亦有仁义而已矣”。但他所反对的只是一家一国利并不是绝对对立,而是保持着有条件的对立。这一条件之利,而主张天下之大利。或者说,他反对片面追求眼前是:如果是万民之利或天下大利,这种利益所得是符合道的实际利益,而主张长远的、根本的、综合的利益。因为他的要求的。即使是主张“正其谊不谋其利”的董仲舒也持同时也对梁惠王说:“使民养生丧死无憾,……王道之始此主张:“天常以爱利为意,以养长为事,春秋冬夏皆其用也。”在这个意义上,利完全是义的内容,或者说,利是义也。王者亦常以爱利天下为意,以安乐一世为事,好恶喜的实现方式。怒而备用也。舡2们张载则公开宣称:“义公天下之利。眦2妇第二,利为自然的人所必需,义乃精神的人的属性;这可以视为儒家基本的价值取向,它与儒家寻求超越的义是个人的超越方式,而利则是实现超越的基础。因而在思想是一致的。因此,并不能以是否趋利作为判断行为是处理义利关系时,利是从属于义并受制于义的。在儒家眼否合理的标准,而只能看其所求之利是否合于道。苟况对里,人既具有神圣性又具有世俗性,人生活在凡间尘世,这一点说得很明白:“好利恶害,是君子小人之所同也;若基本生理需要的满足是合理的,但满足生理需要并不是其所以求之之道则异矣。”口胡人的目的,人生的目的是追求人格的完善、高尚的道德和这样,道就在两个方面成为判断求利是否合理的标崇高的境界,最后达到人之德与天之德合一。这是儒家的准:一方面,看所求之利是公利还是私利。程颐说:“义与人格理想和人生理想。基于上述理念,儒家一方面肯定人利,只是个公与私也。才出义,便以言利也。只那计较,便的自然欲望和生理需要的合理性,另一方面又鼓励人们是为有利害;若无利害,何用计较?利害者,天下之常情在此基础上实现超越。所以孟子提出:“是故明君制民之也;人皆知趋利而避害,圣人则更不论利害,惟看义当为产,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饱,凶年不当为,便是命在其中也。,,[231这就是说,公利是天然合免于死亡;然后驱而之善,故民之从之也轻。”n5。先让老理的,是直接符合义的。另一方面,看是“和义”之利,还是百姓有基本的物质生活保障,才谈得上从善。也就是说,损人之利。“和义”之利就是“与众同利”,程颐说:“理者天满足生理需要只是手段,若将此作为目的,那就是没有品下之至公,利者众人所同欲。苟公其心,不失其正理,则与位的“小人”。因此,尽管他认为:“人之于身也,兼所爱。兼众同利;无侵于人,人亦欲同之。若切于好利,蔽于自私,所爱,则兼所养也。无尺寸之肤不爱焉,则无尺寸之肤不求自益以损于人,则人亦与之力争,故莫肯益之,而有击养也。”但是,“体有贵贱,有小大。无以小害大,无以贱害夺之者矣。舡嘲其实,众人之利也是一种公利,如果不是贵。养其小者为小人,养其大者为大人”n“。董仲舒也认自私而损人,这种利也是符合道的。以上两方面用今天的为:“天之生人也,使人生义与利:利以养其体,义以养其话来说就是,只要不损公肥私、不损人利己,所求之利就心。心不得义不能乐,体不得利不得安。义者心之养也,利是符合道的,也是符合义的。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孔子才者体之养也。体莫贵于心,故养莫重于义。”口71在这里,义说“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与利的关系就变成了“心”与“体”的关系,因为按照儒家三、儒家义利观辨析的理解,“心”不仅是辨别是非善恶(义)的器官,而且本身就含有善的因素,是善的源泉,所以养心也就是养义。通过以上解读,我们可以发现,儒家的义利观远不是这样,在对待利益时,“心”要时时起到“检察官”的作用“重义轻利”能概括得了的,它所包含的意蕴,已经远远用,看所得是否合理,是否合乎义,儒家将这一标准用超过了义利关系本身,因为儒家的义利观实际上是和其“道”来表达。孔子说:“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对整个人生的看法、对生命意义的追寻、对人的责任和人得之,不处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不以其道得之,不生理想等等联系在一起的。但是,儒家义利观毕竟产生于去也。”(《论语·里仁》)所欲所恶都要以道为标准,而不中国的传统社会,今天究竟应该如何看待这种义利观?我是个人的利害得失。孟子说:“非其道,则一箪食不可受于们在此做一简要辨析。人;如其道,则舜受尧之天下,不以为泰。”(《孟子·滕文首先,儒家将义利问题与人生的意义、目的和理想等公下》)以道为标准进行取舍的行为,就是义,因此要“见联系起来,即与人的超越性追求联系起来,是有一定合理利思义”,“义然后取,人不厌其取”[1“。如果没有义对利性的。每个人的一生,其实都是在各种“应该”之中做取的制约,人们就会贪得无厌:“苟为后义而先利,不夺不舍,究竟什么样的“应该”是合理的,这就与人生的意义问餍。”[”1题联系起来了。在今天至少表现为两个问题:第一,精神26量笾曼爻形2005年第1期万 方数据情操对人生究竟有没有意义?追求精神情操是不是应该重于物质享受?答案应该是肯定的。人的任何物质利益的需要和满足,都应该为提升精神境界发挥作用。这就是说,满足物质利益需要尽管是人生的直接目的,但并不是最终的、最高的目的。当然,儒家义利观中所包含的超越理念是要达到向天的超越,但如果我们不是执著于“天”这一概念,而是将之视为一种一般的超越信念和终极关怀,那还是具有合理性的。第二,即使没有很高的精神境界,人是不是应该能“人于物”而又能“出于物”?答案同样是肯定的。“入于物”,是说不排斥物质利益需求,肯定物质欲望的合理性;“出于物”是说不要被物所役,要能从中超脱出来。在一个以物化为特征的社会里,能做到这一点是相当难能可贵的。当然,所谓超脱,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看淡物质利益,而是将物质利益作为发展自己、培养自己各种素质的基础和手段,使身与心能够协调发展。其次,儒家强调“养心”重于“养体”,是为了让“心”能时时知晓义理,以便使利得之有道,即不损公、不损人,这一思想特别需要当代人领会。虽然把“心”和“体”分为“贵”与“贱”有把人神圣化之嫌,但“心”应“知道”、“择道”,从而使人能“守道”,则应该是没有疑问的。在任何社会、任何时代,对利益的追求都应该有必须遵守之道,有损公众、国家和他人的求利行为在任何时候都是不义的。再次,儒家将义与利的关系诠释为公与私的关系,对此要做具体分析。如果认为公利就是天然合理的,而私利天生就是邪恶的,这就是一种没有根据的看法。儒家的论证逻辑是,公利是符合“天道”和“天理”的,因而是符合义的,它是人“心”的追求;而私利则是满足口腹之欲的,是“体”之享受,因此公与私是绝对对立的。这种逻辑除了其空疏之外,仅就公利本身来说,也是需要为自己的合理性寻找根据的。把公利视为天然合理和把私利视为天然合理所犯的是同样的错误,都是把需要论证的东西作为前提。儒家从统治者的利益出发,把统治者的利益当作国家大利,并认为这种利益是不需要证明的、永恒的利益,而把普通老百姓个人的利益统统归结为与之相对立的私利,这当然是站不住脚的。实际上,无论是公利还是私利,都需要为自己的合理性做辩护,都有合理不合理之分。最后,儒家主张,当义与利发生矛盾和冲突的时候,主张舍利取义,甚至要做到“舍生取义”。关于这一点,孟子有一段名言:“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万 方数据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凹朝这里是在双重肯定的前提下进行取舍的,也就是说,利与义、生命与道义,都是我想要的,因而得到它们都是合理的。但当二者发生冲突的时候,应该舍利取义,甚至舍生取义。为什么?孟子认为,因为“所欲有甚于生者”,“所恶有甚于死者”。就是说,人对道义的追求应该高于对利益的追求,在只有牺牲生命才能坚持道义的时候,人就应该舍身求道,舍生取义。但这并不是说,在任何时候道义与生命都是水火不容的,只有在“不可得兼”时睛况下才需要选择道义,而这种道义选择就具有合理性。正因为如此,“舍生取义”才能成为中华民族基本的民族精神。不过,作为“应当”的义,并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尽管其中有某些恒定的东西,但它总是会随着时代的变化而不断改变着自己的内容和评价标准的,因此,我们今天必须在肯定这一原则的前提下,对义做出符合时代需要的诠释。(作者:杨清荣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哲学系教授,湖北武汉430060)参考文献[1]朱熹:《与延平李先生书》。[2]《左传·昭公十八年》。[3]王夫之:《思问录·内篇》。[4]王夫之:《周易外传二》。[5][11]《孟子·尽心上》。[6]以上分别见《论语》之《颜渊》、《雍也》、《阳货》、《子路》。[7]《论语·里仁》。Es]《孟子·尽心下》。[9]以上分别见《孟子·离娄上》、《孟子·告子上》。[10]以上分别见《论语·子路》和《孟子·离娄下》。[12][14]《尚书·周书·泰誓中》。[13]《尚书·周书·泰誓上》。[15][19]《孟子·粱惠王上》。[16]《孟子·告子上》。[17]《春秋繁露·身之养重于义》。[18]《论语·宪问》。[20]《春秋繁露·王道通三》。[21]张栽:《正蒙·大易》。[22]《荀子·荣辱》。[23]《河南程氏遗书》卷二上。[2C《程氏易传·益卦77。r25]《孟子·告子上》。量篱≯爻形2005年第1期27儒家义利观解读
作者:作者单位:刊名:英文刊名:年,卷(期):被引用次数:
杨清荣, YANG Qing-rong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哲学系教授,湖北,武汉,430060道德与文明
MORALITY AND CIVILIZATION2005(1)8次
1.朱熹 与延平李先生书2.左传·昭公十八年3.王夫之 思问录·内篇4.王夫之 周易外传二5.孟子·尽心上
6.《论语》之《颜渊》、《雍也》、《阳货》、《子路》7.论语·里仁8.孟子·尽心下9.孟子·离娄上
10.《论语·子路》和《孟子·离娄下》11.尚书·周书·泰誓中12.尚书·周书·泰誓上13.孟子·梁惠王上14.孟子·告子上
15.春秋繁露·身之养重于义16.论语·宪问17.春秋繁露·王道通三18.张载 正蒙·大易19.荀子·荣辱20.河南程氏遗书21.程氏易传·益卦22.孟子·告子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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