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防火要求
3.0.1 单、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中的各类钢构件、组合构件等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0.1和本章的相关规定。当低于规定的要求时,应采取外包覆不燃烧体或其他防火隔热的措施。
表3.0.1单、多层和高层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
耐火等级 耐火极限(h) 构件名称 承重墙 柱、柱间支撑 梁、桁架 楼板、楼面支撑 一级 二级 屋顶承重构件、 屋面支撑、系杆 厂、库房 厂、库房 疏散楼梯 不要求 民用 不要求 民用 不要求 不要求 三级 厂、库房 民用 四级 厂、库房 民用 一级 二级 单、多层建筑 高层建筑 注:对造纸车间,变压器装配车间、大型机械装配车间、卷烟生产车间、印刷车间等及类似的车间,当建筑耐火等级较高时,吊车梁体系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中梁的耐火极限要求。
3.0.2 钢结构公共建筑和用于丙类和丙类以上生产、仓储的钢结构建筑中,宜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
3.0.3 当单层丙类厂房中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时,各类构件可不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3.0.4 丁、戊类厂、库房(使用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的部位除外)中的构件,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3.0.5 当单、多层一般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中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时,各类构件的耐火极限可按表3.0.1中相应的规定降低。
3.0.6 单、多层一般公共建筑和甲、乙、丙类厂、库房的屋盖承重构件,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且屋盖承重构件离地(楼)面的高度不小于6m时,该屋盖承重构件可不采取其他防火保护措施。 3.0.7 除甲、乙、丙类库房外的厂、库房,建筑中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时,其柱、梁的耐火极限可按表3.0.1的相应的规定降低。
3.0.8 当空心承重钢构件中灌注防冻、防腐并能循环的溶液,且建筑中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时,其承重结构可不再采取其它防火保护措施。
3.0.9 当多、高层建筑中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包括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且高层建筑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设有正压送风系统时,楼梯间中的钢结构可不采取其它防火保护措施;当多层建筑中的敞开楼梯、敞开楼梯间采用钢结构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保护措施。 3.0.10
对于多功能、大跨度、大空间的建筑,可采用有科学依据的性能化设计方法,模拟实际火灾
升温,分析结构的抗火性能,采取合理、有效的防火保护措施,保证结构的抗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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