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沥青混凝土施工管理规定

2023-01-30 来源:客趣旅游网


交通重点工程沥青混凝土施工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交通重点工程沥青混凝土施工管理,提高当前交通重点工程沥青路面的施工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余杭区交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代建的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做为项目公司在沥青路面施工中的管理重点, 并不免除施工、监理方应按规范和程序执行的各项职责。

第二章 管理组织架构

第四条 沥青路面施工前,由项目管理科组织监理和相关施工标段召开沥青路面专题工作会议,核查沥青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并成立的项目沥青施工管控小组,明确各人职责,形成正式文件并报项目公司总师室备案后方可开展沥青路面施工。

第五条 沥青施工管控小组组长由项目公司负责该项目的项目科长担任,其余小组成员按不低于以下标准的要求配备。拌合场:项目公司1人,监理1人(具有路面检测工程师),施工3名(至少1名路面检测工程师) 施工现场:项目公司1人,监理2人(前后场1人,中场1人),施工4人(总负责1人,前中后场各1人)。

第六条 沥青管控小组人员经备案后,不允许擅自调整。如确需调整,必须经项目管理科及总师室书面同意,但人员标准不得降低.

第七条 沥青施工的当天小组成员必须到场进行沥青施工的

管理,项目公司将对管控小组成员进行人员考核。项目管理科人员由总师室考核,施工及监理单位由项目管理科进行考核.

第八条 项目公司将参照合同对缺勤人员进行相应的违约金处理,同时考核情况也将作为信用评价考核依据之一。

第三章 拌合场管理

第九条 拌合楼宜就近选取,除特殊情况外,原则拌合楼距施工现场不得超过1小时的路程。

第十条 沥青拌合楼在投入使用之前,必须通过项目公司标化考核验收,并符合项目公司《表格化管理》的拌合楼相关设施配备要求。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项目公司有权对该部分沥青做出不予计量的处理。

第十一条 拌合场审批流程:项目部自评→监理办预审→报项目公司标化考核→验收通过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拌合场的原材料要严格按照项目公司《材料设备备案制实施细则》进行严格管理。沥青、矿粉、玄武岩纤维收集进料单,实行总量控制。

第十三条 拌合楼管理要加强试验室设定检查,对除尘、拌合时间、及温度进行严格控制。同时开拌前对改性沥青罐存量进行检查,结束拌合后再次检查罐内存量,用于估算沥青用量。

第十四条 沥青混凝土拌合场必须安装物联网远程监测设施。控制室设定的各种材料用量,要与施工配合比匹配。当天的拌合数据必须录入U盘或打印收集。

第十五条 对于沥青原材料抽检、混合料的抽提、拌合温度、出料温度等情况要及时进行反馈。

第十六条 严禁沥青拌合场使用回收料.

第四章 施工现场管理

第十七条 设备到场后,要求项目部及时按照项目公司《材料设备备案制实施细则》对各个设备进行核查登记,设备必须满足规范标准和现场使用要求。原则在路面施工完成前,任何设备不得擅自离场。

第十八条 施工前须切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主要包括横坡控制、总厚检查、场地清扫、横向接缝处理、封透层的打设、设备的准备。

第十九条 施工过程要严格按照规范要求的各项指标执行,重点通过料车核对、温度核查、松铺控制、碾压控制、细节控制、外观检查、平整度等项目进行检查来控制沥青路面整体质量。遇到离析等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整,确保质量始终处于可控状态.

第二十条 施工结束后要及时对沥青路面取芯、渗水等检测.

第五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为更好的控制沥青路面施工质量,要求各项目路面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成立微信联系群,每天将本合同的施工、监理有关信息进行报送。

第二十二条 对施工过程中所采集的各项数据(包括原材料检测报告、配合比试验报告、过程抽检资料等)必须当天汇总归档,当数据出现较大偏差应及时进行反馈。

第二十三条 现场施工过程中发现现场与目标质量产生较大偏差,项目部因及时召开分析会议,通过采集的数据仔细分析产生原因,并形成分析报告。

第二十四条 项目部要加强缺陷责任期的路面巡查。每季度至少一次结合路面病害及施工期采集的数据形成分析报告,报项目公司

总师室备案。分析报告将纳入合同缺陷责任期的考核。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余杭区交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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