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确保公司产品质量,便于对每批产品质量状况的可追溯性和处理客户投诉的质量问题提供客观依据,为规范留样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范围
2.1 本制度适应于有留样必要的原料、包材、耗材及胶体金成品的留样管理; 2.2 本制度规定了产品留样频次、数量,期限及记录的管理办法和要求。 3、职责
质量部质检员负责抽取、存放样品,质量部主管负责对留样及留样记录的监督、检查。所有样品都是极为重要的实物档案,不得随意动用,只有在出现质量投诉和市场抽检及其他形式检查出现质量问题,需对其质量进行检验时方可使用。取出时需在《留样登记表》上记录,部门主管签字后方可取出。 4、程序 4.1 来料留样
4.1.1对于新到货的包材、耗材,经主管及仓储人员认为有留样必要的,质量部应进行登记并留样。
4.1.2对于重要的原辅料,适当时进行留样(如新材料或者新供方)。 4.2 产品留样
4.2.1 对于新生产的胶体金成品需逐批留样。对于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在未得到妥善处理以及处置结果未得到充分评估之前,也必须留样。 4.3取样方法、数量
4.3.1质检员在成品检验取样时,同时进行留样产品的取样。取样时应随机抽取。 4.3.2胶体金卡留样数量一般是30条左右,特殊情况不得低于10条;胶体金试纸条留样数量一般是2桶×8条。
4.3.4取样时应详细记录产品名称、批号、取样数量、取样时间;来料还应记录厂家。 4.4留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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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留样室内必须通风良好,保持清洁,温度波动不大,避免阳光直射。 4.4.2对于胶体金卡应储存在阴凉干燥,有效期为1年;对于部分胶体金试纸条应储存在2-8℃,有效期为1年。
4.4.3保管人员应定期对样品进行检查,发现有漏气或其他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查找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频率为每月一次。 4.5保存时间
4.5.1原料、包材及耗材:如无特殊要求,存放两年即可。 4.5.2成品:如无特殊要求,存放到有效期后再存放一个月。
4.6留样产品的到期报废处理,按产品的不同种类每年集中处理一次,并在《留样登记表》填写处理记录。
4.8 所有留样的留样记录、检验原始记录均应真实、清晰、规范、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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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样登记表
产品 名称 批号 留样 日期 留样 数量 有效 期至 领用 数量 领用人 报废 日期 保管人 供应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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