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总体规划是指城市人民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为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等所作的一定期限内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的第一阶段,也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依据。 具体内容 ⑴确定城市性质和发展方向,估算城市人口发展规模,确定有关城市总体规划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⑵选定城市用地,确定规划范围,划分城市用地功能分区,综合安排工业、对外交通运输、仓库、生活居住、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及绿化等用地。 ⑶布置域市道路、交通运输系统以及车站、港口、机场等主要交通运输枢纽的位置。 ⑷大型公共建筑的规划与布点。 ⑸确定城市主要广场位置、交叉口形式、主次干道断面、主要控制点的坐标及标高。 ⑹提出给水、排水、防洪、电力、电讯、煤气、供热、公共交通等各项工程管线规划,制定城市园林绿化规划。 ⑺综合协调人防、抗震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划。 ⑻旧城区的改造规划。 ⑼综合布置郊区居民点,蔬菜、副食品生产基地,郊区绿化和风景区,以及大中城市有关卫星城镇的发展规划。 ⑽近期建设规划范围和主要工程项目的确定,安排近期建设用地和建设步骤。 ⑾估算城市近期建设投资。城市总体规划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科学工作。既要立足于现实,又要有预见性。随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城市总体规划也须进行不断修改和补充,故又是一项长期性和经常性的工作。 总体规划中应附有图纸和相应文件,例如:①城市现状图,②城市用地评价图,③城市环境质量评价图,④城市规划总图,⑤城市各项工程系统规划图,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图,⑦城市郊区规划图,⑧总体规划说明书(包括投资估算)。根据城市的不同规模、性质和特点,规划图纸可以适当合并或增减。图纸一般为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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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1∶10000的比例尺,城市郊区规划图用较小的比例尺。
规划原则
城市总体规划要因地制宜地、合理地安排和组织城市各建设项目,采取适当的城市布局结构,并落实在土地的划分上;要妥善处理中心城市与周围地区及城镇、生产与生活、局部与整体、新建与改建、当前与长远、平时与战时、需要与可能等关系,使城市建设与社会经济的发展方向、步骤、内容相协调,取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要注意城市景观的布局,体现城市特色。
方法和步骤
根据中国有关规定,为使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有所依据,城市政府部门应先提出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就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布局结构、规划标准、各项工程系统的规划等重大问题提出原则意见,再据以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资料调查
城市总体规划需要搜集、调查的主要基础资料有:①城市自然条件和历史资料。如地形、气象、水文、地质、地震、城市历史沿革等资料。②技术经济资料。如矿藏、水资源、燃料动力资源、农副产品等资料;城市人口资料,土地利用情况;工矿企业、对外交通运输、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卫生、金融、商业服务业等部门的现状和发展资料。③城市现有建筑物和工程设施、园林绿地、名胜古迹等资料。④城市环境及其他资料。如环境监测成果,废气、废水、废渣、城市垃圾等及其他影响环境的因素(放射性污染、噪声、振动等),地方病及其他有害居民健康的环境资料等。
方案比较
在研究论证城市发展依据和选用适宜的各项城市规划定额指标的基础上,从城市与区域的有机联系、城市干道系统和空间布局的协调合理等方面着手,结合工程系统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因素,对城市总体布局进行多方案的比较,以便就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作出综合评价,选择符合实际条件的最优方案。
征询意见
规划编制过程中,可采取调查会、展览会、评议会等形式听取人民群众、专家和有关部门的意见,作为抉择的参考。
审批
按照中国的有关规定,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在上报审批之前,必须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城市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直辖市的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人口在 100万以上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所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所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市辖的县城、镇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城市总体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任意改变。如确需修改,应报请原审批机关同意。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是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础。
简介
overall plan Of land utilization 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将土地资源在各产业部门进行合理配置,首先是在农业与非农业之间进行配置,其次在农业与非农业内部进行配置,如在农业内部的种植业、林业、牧业之间配置。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还明确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因此,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宏观土地利用规划,是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对辖区内全部土地的利用以及土地开发、整治、保护所作的综合部署和统筹安排。根据我国行政区划,规划分为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市)和乡(镇)五级,即五个层次。上下级规划必须紧密衔接,上一级规划是下级规划的依据,并指导下一级规划,下级规划是上级规划的基础和落实。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成果包括规划文件、规划图件及相应的附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土地总体规划编制的原则: (1)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2)提高土地利用率; (3)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4)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5)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在2009年1月国土资源部会议审议通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中,还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规划内容、审查和报批等项作出明确规定。
详细介绍
(1)概念
所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从全局的和长远的利益出发,以区域内全部土地为对象,对土地利用、开发、整治、保护等方面所作的统筹安排。 圈内: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大多数建设项目必须使用圈内土地。 圈外: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能源、交通、水利、军事项目可以使用圈外土地。
(2)审批权限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①省级、省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审批;②除此之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省政府批准,其中,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政府授权设区市的市政府批准;③浙江省省级及杭州市、宁波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报国务院批准,其他市级和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省政府批准;④设区的城市郊区的乡镇(包括街道办事处、农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省政府确定的中心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省的批准,其他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3)局部修改
局部修改规划必须符合以下条件:A、国务院和省政府已批准行政区划调整的;B、国家和重大能源、交通、水利基础设施及国家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基本农田的;C、国防、交通、水利、能源、通讯、环保、城市和省级中心镇基础设施建设和省级农业龙头企业扩大农副产品出口加工、重大外商投资建设项目用地不涉及基本农田,但未纳入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D、建设项目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指标已预留,但由于选址未确定、没有落实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或已落实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但实际位置需作调整的;E、建设项目符合符合规划建设占用耕地机动指标条件的;F、建设项目用地符合国家供地政策(与产业政策基本相符),全部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非耕地的;G、对市、县(市、区)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城镇建设项目,确实无法在现行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在县(市、区)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完成后,可以申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一般一年只能提一至两个项目,项目类型没有限制);H、国家和省重大基础建设的拆迁安置、抢险避灾安置和下山脱贫安置用地,确定无法在现行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的(先用后批)。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现行规划实施情况评估; (二)规划背景与土地供需形势分析; (三)土地利用战略; (四)规划主要目标的确定,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规模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安排等; (五)土地利用结构、布局和节约集约用地的优化方案; (六)土地利用的差别化政策; (七)规划实施的责任与保障措施。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前款规定的内容。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纲要,是具有战略意义的指导性文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和指导全国或某一地区的社会、经济、文化建设工作。
问:城乡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
答: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国家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也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科学编制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合理有效地配置公共资源,引导市场发挥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行政层级分为国家级规划、省(区、市)级规划、市县级规划;按对象和功能类别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
国家总体规划和省(区、市)级、市县级总体规划分别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由同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起草;专项规划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跨省(区、市)的区域规划,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区域内省(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和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审批各类土地利用项目的法定依据,根据《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预审建设项目用地,批
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和乡镇 建设用地、农民住宅用地,审批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项目用地,都必须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各类土地利用项目均不得批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使用土地和开发、整治、保护土地的法定依据。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确定了每块土地的用途。城乡建设、土地开发等各类土地利用活动都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没有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地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用途。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依法查处违法批地、用地的法定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和使用土地的,要分别给予不同形式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是土地利用动态监测的重要依据。
3、城乡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
依据《城乡规划法》以及《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城乡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
浅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协调关系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存在密切联系,就规划体系来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均为国土规划的专项规划,特别是在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与布局上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其主要内容涉及城镇土地利用方向、规模、界限的协调,两个规划的有机结合将直接关系到城镇化水平的可持续良性发展。要促进两个规划的有机结合,首先必须在规划修编中进行协调和衔接。在实际规划操作中,由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在用地分类与划分标准、规划统计口径、规划工作路线以及规划技术方法等许多方面都存在着明显差异,造成两个规划在区域和城市土地开发利用与保护等方面出现较大的矛盾和不协调之处。目前,江口县城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处于编制阶段。现以贵州省江口县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修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为例,分析两个规划如何在县级区域内求同存异、有机结合,共同促进江口县的经济社会发展。
一是规划编制时间应统一规划至同一时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的规定,江口县城总体规划时间拟从2009年至2030年,其中2009年至2015年为近期,2015年至2030年为远期,并做了2030年之后的远景展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的要求,国务院以国发〔2008〕33号文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江口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期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的规定从2006年至2020年。由于江口县城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规模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规模指标的控制,应将江口县城总体规划近期调整至2020年,便于两个规划在同一时序和建设规模控制范围内有机统一、合理布局城镇用地。逐步将两个规划编制的基期年和目标年予以规范化、制度化,做到同步编制。
二是空间管制规划中应求同存异有机结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江口县城总体规划提出了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适宜建设区的地域范围,为协调城镇总体规划,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1号)文的要求,江口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空间管制规划为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各区域内的管制规则的制定与划分范围有着必然联系。
1、禁止建设区与限制建设区的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将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并划分禁止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国土部门将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列入省级以上保护名录的野生动植物自然栖息地、水源保护区核心区、主要河流蓄滞洪区、地质灾害高危险地区等划入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内土地的主导用途为开展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基本农田建设的主要区域。两个规划提出的禁止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应最大限度的统一划分原则。如江口县将基本农田保护区列入禁止建设区,应调整至限制建设区范围内,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规定,县城总体规划中对外交通用地即“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若作为连接城区的线型工程项目可能会穿过江口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保护耕地、保留生态景观在城镇村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内划为“绿心”、“绿带”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其它内容的划定主要以各自的专项规划确定的核心区和边界四至进行必要的统一。
2、适宜建设区的划分。由于江口县城总体规划仅从县城本身的建设出发,规划中未考虑区域土地资源的供需矛盾,其拟划定的适宜建设区明显过大,江口县城总体规划拟定的县城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划至2015年为831公顷,至2030年将达1241公顷,由此估算其县城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划至2020年将达968公顷,已超过江口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下达的810公顷城镇工矿用地规模指标。因此,江口县城总体规划须提出适宜建设区内各类城市建设用地项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江口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划定城乡建设用地边界时,按照城镇村和工矿建设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明确边界四至。江口县的城市现状建成区应属于允许建设区范畴,可在县城总体规划内实施拆旧建新。江口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依据铜仁地区以及江口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考虑基本农田保护区,结合江口县城总体规划中心城区建设用地以及镇村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合理划定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明确有条件建设区。
三是城镇建设用地分类应进一步衔接。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规定,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用地,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城镇工矿用地主要指城镇用地和单独选址的独立工矿用地,不包括特殊用地。但特殊用地面积在城市建设用地中所占比例小,如江口县城总体规划至2030年,特殊用地为3.32公顷,占规划城市建设用地1241公顷的2.7‰。江口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规定的特殊用地还包括宗教用地等,特殊用地占2007年江口县总建设用地的3.7%,但由于江口县城定位为贵州省东部重要的旅游城市,著名的佛教圣地,其宗教用地多集中于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域,属于禁止建设区,其面积未统计到城镇工矿建设用地规模中,因此,与县城总体规划的特殊用地比较面积差异不大。江口县独立工矿建设用地规模占城镇工矿建设用地规模的5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在限制建设区中严格控制独立建设项目用地,并依据“布局集中、用地集约和产业集聚”的原则,按照江口县城总体规划的产业发展布局,重点规划建设桃映工业集聚区、德旺工业集聚区和梵净山-太平河重点旅游区,集约节约独立工矿建设用地规模,逐步使城镇工矿建设用地分类与建设部门的城市规划、镇规划的建设用地分类相衔接,
统计面积逐渐势同。同时按照江口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指标合理地压缩城市建设用地规模,使两个规划能够最大限度的衔接,维护土地规划的宏观控制地位及权威性。
四是统一合理预测城镇化水平,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目前,各地城市总体规划中贪大求全的现象较为普遍,各地城镇化水平应与当地经济、就业、各类用地、生态环境等因素相协调。江口县城定位决定了其城镇化的速度不应是越快越好。江口县1995年城镇化水平为10.21%,2000年为12.35%,2005年为18.4%,预计2010年为20.64%,平均每年提高0.7个百分点,如要实现江口县城市总体规划提出至2015年要达36%和2030年达50%的城镇化水平,从2010年起平均每年需按照1.47个百分点的增长高速发展,这种连续多年的高速增长具有很高的风险性,因此,城镇化水平的预测应充分考虑江口县城的经济、土地和环境的承载力。
城市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计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依据之一,而城市规划同时也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年度计划及中期计划的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与城市规划关系密切的是有关生产力布局、人口城乡建设以及环境保护等部门的发展计划。城市规划依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所确定的有关内容,合理确定城市发展的规模、速度和内容等。
城市规划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计划的落实作空间上的战略部署。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点是放在该地区及城市发展的方略和全局部署上,对生产力布局和居民生活的安排只做轮廓性的考虑,而城市规划则要将这些考虑落实到城市的土地资源配置和空间布局中。
但是,城市规划不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简单落实,因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期限一般为5年、10年,而城市规划要根据城市发展的长期性和连续性特点,作更长远的考虑(20年或者更长远)。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尚无法涉及但却会影响到城市长期发展的有关内容,城市规划应作出更长远的预测。
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从总体上看和本质上看,我国目前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合理使用土地资源,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保护土地资源(特别是耕地)为主要目标,在比较宏观的层面上对土地资源及其使用功能进行划分的控制,而城市总体规划侧重于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和空间资源的合理利用,两者应该是相互协调和衔接的关系,土地使用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核心。城市总体规划除了土地使用规划内容外,还包括城市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以及空间布局等内容,这些内容又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供宏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仅应为城市的发展提供充足的发展空间,以促进城市与区域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且还应主要根据城市空间结构的合理性进行安排。城市总体规划应进一步树立合理和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观念,尤其是保护基本农田。城市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标准、总量,应和土地利用规划充分协调一致。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都应在区域规划的指导下,相互协调和制约,共同遵循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空间协调发展的原则。
城市规划与城市生态环境、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的关系:城市环境保护规划是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未来行动进行规范化的系统筹划,是为有效地实现预期环境目标的一种综合性手段。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包括:大气环境综合整治规划、水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固体废物综合整治规划以及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属于城市规划中的专项规划范畴,是在宏观规划初步确定环境目标和策略指导下,具体制定的环境建设和综合整治措施。城市生态规划则与传统的城市环境规划不同,考虑城市环境各组成要素及其关系,也不仅仅局限于将生态学原理应用于城市环境规划中,而是涉及到城市规划的方方面面,致力于将生态学思想和原理渗透于城市规划的各个方面,并使城市规划“生态化”。同时,城市生态规划在应用生态学的观点、原理、理论和方法的同时,不仅关注于城市的自然生态而且也关注生态。此外,城市生态规划不仅重视城市现今的生态关系和生态质量,还关注城市未来的生态关系和生态质量,关注城市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
城市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计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依据之一,而城市规划同时也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年度计划及中期计划的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与城市规划关系密切的是有关生产力布局、人口城乡建设以及环境保护等部门的发展计划。城市规划依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所确定的有关内容,合理确定城市发展的规模、速度和内容等。
城市规划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计划的落实作空间上的战略部署。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点是放在该地区及城市发展的方略和全局部署上,对生产力布局和居民生活的安排只做轮廓性的考虑,而城市规划则要将这些考虑落实到城市的土地资源配置和空间布局中。
但是,城市规划不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简单落实,因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期限一般为5年、10年,而城市规划要根据城市发展的长期性和连续性特点,作更长远的考虑(20年或者更长远)。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尚无法涉及但却会影响到城市长期发展的有关内容,城市规划应作出更长远的预测。
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从总体上看和本质上看,我国目前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合理使用土地资源,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保护土地资源(特别是耕地)为主要目标,在比较宏观的层面上对土地资源及其使用功能进行划分的控制,而城市总体规
划侧重于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和空间资源的合理利用,两者应该是相互协调和衔接的关系,土地使用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核心。城市总体规划除了土地使用规划内容外,还包括城市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以及空间布局等内容,这些内容又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供宏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仅应为城市的发展提供充足的发展空间,以促进城市与区域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且还应主要根据城市空间结构的合理性进行安排。城市总体规划应进一步树立合理和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观念,尤其是保护基本农田。城市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标准、总量,应和土地利用规划充分协调一致。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都应在区域规划的指导下,相互协调和制约,共同遵循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空间协调发展的原则。
城市规划与城市生态环境、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的关系:城市环境保护规划是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未来行动进行规范化的系统筹划,是为有效地实现预期环境目标的一种综合性手段。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包括:大气环境综合整治规划、水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固体废物综合整治规划以及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属于城市规划中的专项规划范畴,是在宏观规划初步确定环境目标和策略指导下,具体制定的环境建设和综合整治措施。城市生态规划则与传统的城市环境规划不同,考虑城市环境各组成要素及其关系,也不仅仅局限于将生态学原理应用于城市环境规划中,而是涉及到城市规划的方方面面,致力于将生态学思想和原理渗透于城市规划的各个方面,并使城市规划“生态化”。同时,城市生态规划在应用生态学的观点、原理、理论和方法的同时,不仅关注于城市的自然生态而且也关注生态。此外,城市生态规划不仅重视城市现今的生态关系和生态质量,还关注城市未来的生态关系和生态质量,关注城市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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