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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伦理

2022-05-28 来源:客趣旅游网
2o 9 法律与伦理 文/凌宵 摘要:伦理是处理与协调各种利益关系的特殊规范与标准,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积淀生成的。伦理关系渗 透于人类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人类社会的所有规则体系都是直接或间接地建立在伦理关系和道德规范基础之上的。当 然,法律领域也不例外,也蕴含着一定的人伦关系和道德规范。 关键词:伦理;伦理关系;法律领域 法律与伦理是人类建立和维系社会生活秩序的最基本的和最重要的 两大规范。法律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 范。伦理是基于道德的价值取向和原则规范。把握法律的伦理和伦理的 法律,对当今社会的我们而言,这是一个重要课题。 一,法律与伦理的定义 l,法律的定义 法律是一种公平的规则,即人类在社会层次的规则,社会上人与人 之间关系的规范。它以正义为其存在的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的保证实 施为手段。法律需要逐渐变得适当宽容以利于社会和谐。法律属于上层 建筑范畴,由经济基础决定,并为经济基础服务。法律的目的在于维护 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 重要工具。所以,法律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随着阶级斗争的产 生、发展而演变,最终它也将随着社会阶级斗争的消灭而自行消亡。法 律的概念古时指律令或刑法。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机关保证执行 的行为准则。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化产物,从人类社会早期的行 为和社会关系的习惯法的产生,到国家的诞生,诉讼与审判的出现,再 到权利和义务的区别开来,在不同的国家在不同的时代,法律被赋予了 不同的含义,但一成不变的是:法律是被国家赋予的强制性社会规范。 2,伦理的定义 所谓伦理,就是指在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相互关系时应遵循的道 理和准则.所以,伦理也就是道德.所谓伦理学,也就是讲道德的定 义,道德的形成,道德的作用,道德的原则以及道德规范等伦理思想的 学说。 二,法律与伦理的区别 法律与伦理有着不同的规范空间和规范层次,它们在规范价值层 次、调整范围、规范方式和强制程度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但又是相互 联系、相互影响的两种规范,一些重要伦理的变化,有的促进法律内容 的调整,有的甚至促成新的法律的产生。…法律与伦理是两种不同的规 范,尽管它们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但是它们在规范价值层次、规范 调整范围、规范方式和强制程度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这些差别表 明,法律与道德都有不同的规范空间和规范层次,法律是法律,伦理是 伦理,法律规范不能代替伦理规范,伦理规范也不能代替法律规范。它 们发挥着不同的规范作用。 法律与伦理的价值层次不同。道德伦理是一个多层次的规范体系, 每一层次道德伦理所蕴涵的文明价值各不相同。高层次的道德伦理所摄 取的文明价值显然高于低层次的道德规范,但是低层次的道德规范的适 用效力高于高层次的道德规范。法律规范属于道德伦理规范体系,但是 法律在复杂关系调整和多元利益调适中的“中庸”角色或者“中人” 标准决定了其必须保持“一般”和“普遍”的性质,所以法律规范所能 吸收的只是道德伦理规范体系中最基本的内容和最起码的要求。 所以, 公私分明之类较低层次的伦理规范可以被转化为法律规范。例如,我国 民法通则按照财产所有关系不同,确定了国家财产所有权、集体财产所 有权和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设定了财产权的保护原则和保护方法;然 而大公无私之类较高层次伦理规范就不适宜成为法律规范。如果这类伦 理规范不适当地变成法律规范,那么立法效益往往难以实现。 在规范调整范围上,伦理显然广于法律。一般认为:道德伦理既包 括价值观念又包括行为规则,所以既规范行为又约束意识。有些伦理表 现为存在于人们内心的价值观念,例如忠诚、善良、纯洁、正直,起着 作者简介:凌宵,西南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伦理学专业。 引导人们心灵高尚的作用;有些伦理表现为独立于主体的外在规范,例 如不准说谎、不要伤害他人,起着制约人们行为方向的作用。然而,法 律规范的仅仅是人的行为,它是一种行为规范,法律调整的是有意识支 配的行为,而不是无行为载体的意识,人的内心活动,包括动机、想法、 认识、思想,即使是恶毒的卑劣的念头,都不是法律干预或制裁的对象。 而且,在行为领域和意识领域,伦理规范的影响和调整都不存在边际限 度,可以延及社会主体行为和意识的所有领域。而法律的调整范围不仅 限于行为领域,而且存在边际限度,调整的是人的基本行为,亦即道德 伦理最低层次所规范的行为。上述规范调整范围差异,说明法律治表, 道德治里;法律治标,道德治本。 三,法律与伦理的联系 法律和伦理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两种规范。法律和伦理之间不 仅具有关联性,而且具有互动性。了解法律与伦理的相互关系,对于法 律规范和伦理规范的整理、更新、调适和完善有着积极意义。 从社会起源上考察,道德先于法律产生;从法律内容看,法律源于 道德。 所以,一定社会的道德观念和伦理规范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法的 形成以及法的内容本身。首先,伦理是较高层次的社会规范,法律是较 低层次的规范,所以,在价值取向上,伦理规范必然指导并且影响法律 规范。法律背后所存在的伦理价值观念支配并影响着法律的性质和方 向。美国著名法学家朗,富勒指出:“真正的法律制度必须符合一定的 道德标准”,“完善的法是内在道德和外在道德的统一,是程序自然法和 实体自然法的统一。”所以,法的道德价值内涵在于:凡是法律所禁止并 制裁的行为,应当是伦理所反对和谴责的行为,凡是法律所要求并肯定 的行为,应当是伦理所提倡和颂扬的行为。 其次,伦理价值观念以及规则直接影响法律。例如,诚实信用是市 场经济的道德规则,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遵守诺言,诚实不欺,在 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在历史上,诚实 信用这一伦理规则曾经长期以商业习惯的形式存在。19世纪末期,正值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不受约束和毫无节制地榨取剩余价值的契约自由主 义和自由放任主义,激化了社会矛盾,加重了经济危机。为了协调社会 冲突,西方国家开始注重利用道德规范调整经济关系,遂将诚实信用伦 理规范引入法典,成为近现代民商法一项重要法律原则,并且通过制裁 各种欺诈行为予以保证。由于该法律原则的调整范围及于整个民商法律 领域,所以奉为帝王条款。 法律和伦理的功能表明,伦理是内在的自律的规范,它对人的行为 调整主要在于自我的反省和社会评价,具有自觉性的特点,而且伦理规 范所调整的范围不仅包括行为范畴,还包括意识范畴,所以伦理的规范 是全面的内在的。法律是外在的他律的规范,它对人的行为调整主要依 赖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具有强迫性的特点,而且法律仅仅调整人的行为, 所以法律的规范是外在的有限的。在这一意义上,我们认为法律不能造 就人们服从规则的品质,而伦理却能培植人们履行义务的理念,而履行 义务的理念和服从规则的品质是法律得以遵守和执行的基础条件。 综合伦理和法律的属性与功能,可见道德是法律实现的内在伦理基 础.是法的公正属性得以维护和法的民主属性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因 此,只有当法律反映并且服从一定社会条件所认同的道德价值指向,法 律才具备了存在并且产生实际效力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如果法律的 价值取向和伦理的价值取向是吻合的,法律将会获得道德伦理的支持, 产生实际上的效力,如果法律的价值认同和 (上转第223页) 母衄洛(2000)的论文曾经指出,男性和女性在社会上扮演着不同的角色, 所以在幸福感的某些某些方面是有差异的。 2oi4 9 我们的基本认知。 在婚姻状况方面,笔者并未发现已婚与未婚间有明显差异,在主观 幸福感总分方面和各维度方面均未发现有明显差异。对于这一部分,笔 不同年龄阶段组在居民幸福感总分和各个维度分上的差异分析显 示:不同年龄段在幸福感总分上没有显著差异(P>.05);在7维度中 除家庭朋友圈外,其他维度均存在年龄差异,详情见下表: 表3不同年龄段在居民主观幸福感问卷各维度差异分析 年龄分组 A(18—30岁) 积极心态 B(31—40岁) C(41—50岁) D(5O岁以上) M±SD 4.24±0.75 4 22±0.86 4.44±O.68 4.37士0.8O 1.F LSD事后检验 64} A、B<C、D A(18—30岁) 4 06±O.83 意向行为 B(31—40岁) C(41—50岁) D(50岁以上) 3.99±0.86 3.84±1.07 3.84±1.16 17.52 }} A、B>D A(18—30岁) 3.22±1.24 者认为在婚姻对幸福感的影响并不能单纯从婚否方面讨论。婚姻的质量 才是影响个体幸福感的主要方面。 最后在不同职业的差异分析中,在幸福感总分与七个维度中不同职 业均存在显著差异,主要表现在事业单位与公务员类工作与无固定职业 人群的对比中,这一结果也是合理可接受的,而从描述统计中我们也可 以看到,无固定职业人群人数并不多,也可以看出昆山市政府在人员就 业方面所作出的努力。 问卷的最后一部分是“居民生活满意度”调查问卷,这一部分笔 者针对每一题做了相应的差异分析,其中性别差异并不影响居民的生 活满意度,而已婚居民较之未婚居民则具有更高的生活满意度(t= 3.211,P:,001<.05),这表现出已婚居民对生活有更充实的体 验,更多的完成了人的需要层级,而已婚人士年龄也趋近于高年龄 组,生活压力也更加小。在不同职业与不同年龄段的差异分析中也表 现出了与幸福感同样的差异,年龄的不同对生活的满意度和各个方面 也存在同样的差异区分,可见生活的满意度也直接决定着居民的幸福 感指数。 一经济 B(31—40岁) C(41—50岁) D(50岁以上) A(18—30岁) 3.49±1.24 3.6o±1.22 3.86±1.14 4.13±8.54 3.98±0.96 3.3.讨论与建议 17{¥ A<B、C、D 健康 B(31—40岁) 8 99{} A、C(41—50岁) D(50岁以上) 3.92±1.¨ 3.75±1.O8 B)C、D A(18—3O岁) 职场 B(31—40岁) 3.79±0.95 3.87±0.9l 2.C(41—50岁) D(50岁以上) 4.o0±0.99 3.92±1.11 03} A<C 通过本次调查笔者了解到昆山市的居民具有较高的幸福感,昆山市 政府在实现现代化进行中,成功的将居民幸福感提升到更高的阶段,使 昆山市居民在昆山得以得到物质与精神的双重收获。昆山市政府坚持建 设和谐昆山,立志于城市发展转型,将重心放在提升居民幸福感之上, 并通过努力在此基础上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与此同时,我们也看到居民 在的人口学差异也在各个方面影响着居民的幸福感水平,昆山市政府在 此方面也做了很大的努力,但这仍将是未来有待提升的方面,针对不同 年龄群体提出相应的民生方案,均衡不同职业类别居民的整体生活水 平,这将进一步推动昆山市的现代化水平,也将大大提升居民的幸福感 水平。 (作者单位:1.苏州大学教育学院;2.昆山市健康促进中心) A(18—30岁) 公共环境 B(31一加岁) C(4l一5O岁) D(5O岁以上) 3.77±1.12 3.88±l_l0 4.15±1.0o 4.32‘±0.79 3.33}} A、B<C、D 参考文献: 1]Argyle,M.(2013).The psychology ofhappiness.London:Rout— ledge. 从差异分析的结果来看,基本符合日常经验。关于主观幸福感总 分,前人研究均对此表示并不存在显著差异,但是每个年龄段的幸福感 所包含的内容是不一样的,这一点也在质性研究中得到了证实。而在各 个维度上是有所差异的。年轻者在积极心态、经济状态、职场方面的幸 福感较年长者低,充分反应了年轻人在初人社会时在心态和生存方面有 更多的压力,而年长者对昆山环境的感情也更深,因此在对公共环境的 幸福感程度也高于年轻者。在意向行为和健康两维度中也很直观的表现 出年轻者的行动力和对健康的满意更高于年长者。这些结论都非常符合 [2]苗元江,赵姗,吴华荣,陈燕飞.(2010).129名公务员幸福感 调查及对策思考.江西行政学院学报,12(4),5—8. [3]陆洛.(1998).中国人幸福感之内涵、测量及相关因素探讨. 国家科学委员会研究汇刊:人文及社会科学,8(1),l15—137. [4]管爱国,路军,张二震.率先现代化的昆山之路[M].人民 出版社.2012. [5]朱浚溢,胡遥力,孙钰根,等.中国人积极心理中的幸福心态: 质的分析[J].才智,2014,6:291. (下接第224页) 伦理的价值认同是背离的,法律将会失去道德伦理的基础,成为一堆无 意义的文字堆积。 但是,从伦理角度看,法律是伦理实现的保障。英国法学家约翰・ 菲尼斯指出:“人类的善只有通过人类的法律制度才能得以保障”。 法 律规范具有普遍性和确定性的特点,所以伦理所提倡的善和所谴责的 恶,可以通过法律确认而规范化和具体化;法律强制具有有效性和权威 性的特点,所以伦理所提倡的善和所谴责的恶,可以通过法律的强制力 而达到真正扬善惩恶的目的。所以,社会基本道德伦理体现在、融合于 法律法规之中,法律是道德伦理的凝固化、具体化、外在化和公开化。 沃克指出:“社会是一个道德规范的聚合系统,而法律在当代世俗社会 中是上述道德规范的基本体现和重要后盾。” 在一定条件下,存在伦理向法律转化和法律向伦理转化的互动现 象。我们也注意到法律转换化为伦理也是一种客观现象。某些原先法律 规范和制裁的行为因为社会观念发生变化,而退出了法律调控范围。当 前法律的过度扩张和过分膨胀,也已引起人们忧虑,因此有识之士提出 道德重建口号,认为不少问题应该由伦理来调控。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参考文献: [1]刘华:“法律与伦理的关系新论”,《政治与法律》,2002年第 1期。 [2]陈银珠:“中国内刑的废除过程对死刑废除的启示”,《重庆 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5期。 [3]彭玉芬:“试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道德建设与依法治国”, 《乌鲁木齐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2年第O3期。 [4]张乃根:“菲尼斯的新自然法思想”,《法学》,1989年第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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