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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重点整理

2022-06-18 来源:客趣旅游网
物权法重点整理 1.物权P3: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力,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所有权P109:指所有人在法律限制的范围内,对于所有物为全面的支配的物权。 3.用益物权P255: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在一定范围内加以占有、适用、收益的权利。 4.物权与债权的关系:P20

联系 物权是交易的前提、对象和归宿,只有该前提、对象,债权所要求的财产移转才能进行。同时,也只有债权所要求的财产移转得以畅通无阻,社会财产的积聚才能壮大。两者相互交错,共同推动社会经济向前发展。

区别 ①债权的发生、发达及在财产权体系中占据优越地位,恒较物权为晚。

②权利性质不同,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 ③权利客体不同,物权只能是物,且原则上只能是有体物、独立物、特定物,债权的客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另外,债权的客体受限于法律禁止流通的物,而物权客体没有此限制。

④主体不同,物权权力主体是特定人,义务主体为权利主体以外的不特定的任何人,而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均为特定的人。

⑤所涉及的利益不同,物权还涉及国家、社会乃至第三人的利益,而债权通常是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因此,物权采取法定主义,债权采取任意主义。

⑥权利效力范围不同,物权为绝对权,债权为相对权。⑦权利效力不同,物权有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债权为请求力,各债权平等。 ⑧权力存续期限不同,物权中的所有权是无期限的权利,但法律不允许存在无期限的债权。

5.物权请求权P60:又称物上请求权或基于物权而生的请求权,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恢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可以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6.物权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定主义P44

概念 又称为“物权法定主义”,指物权只能由法律设定,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也不得变更无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我国《物权法》A5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有法律规定。

内容 种类法定,内容法定,效力法定(排他、优先、追及、请求),公示方式法定

理由 ①历史原因:巩固革命成果

②权力的起点和支点(自由主义在财产上的表达) 一物一权原则P42

概念 ①日、台:一物一所有权 ②大陆:一物一物权 内容 ①物权的客体仅为独立的特定的物 ②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

③一物之上可能存在多个物权,但各物权之间不得矛盾 ④一物的某一部分一般不能成立单独所有权(所有权遍及全部)

Q 添附物:附合物,混合物(动产),加工物 公示公信原则P89

概念 公示指物权在变动中,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让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保护交易安全。 公信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公示,对于信赖该物权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内容 ①公示方法:动产-占有、交付 ;不动产-登记

②公示效力:公示对抗主义、公示要件主义

7.建筑物区分所有权P163:指由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持分权以及因共同关系所生的成员权共同构成的特别所有权。我国《物权法》A70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力。

8.相邻关系P185:是指相邻近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利用人之间,一方所有人或利用人的支配力与他方所有人或利用人的排他力相互冲突时,为调和其冲突以谋共同利益,而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征:主体,内容(派生义务),客体(不动产) 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差异 ①性质:前者是对不动产所有权或利用权的限制或扩张,后者用益物权的一种类型

②取得方式及存续时间:前者由法律直接规定,后者依合同约定

③公示:前者无需得邻人同意,后者需

④不动产范围:前者以不动产相互邻近为必要,后者无 9.所有权取得方式 善意取得P208 概念 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在不法将他占有的他人动产交付给买受人后,如买受人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他便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

要件 ①标的物为动产与不动产 (禁限流通,占有委托脱离五,记名证券、债券)

②出让人无处分权(无所有权,所有权受限) ③有偿受让(合理价格,基于交易性法律行为)

④需受让动产的占有或者已经登记(观念交付:简易交付、占有该定、指示交付) ⑤受让人须为善意 遗失物的拾得 P216 概念 只发现他人的遗失物而加以占有的法律事实。 要件 ①须为遗失物(他人之物,动产,丧失占有非出本意,非隐藏物) ②须有拾得行为(发现且实际占有) 埋藏物的发现P220

概念 指发现埋藏物而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实。

要件 ①须为埋藏物(动产,埋藏的物,所有权归属不明,

藏于他物中不能判明且丧失出本意)

②须发现埋藏物 ③须为他人的埋藏物 无主物先占 P223

概念 指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的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事实。

要件 ①须先占人占有的物为无主物

②须占有的物为动产(尸体,文物与珍稀野生动植物,他人有先占权之物,其他不可先占之物)

③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物(可指示他人先占) 添附 P227①附合②混合③加工 9.征收与征用的联系和区别?P157

概念:征收指国家在一定条件下,对本具有不可侵性的个人、团体的土地所有权加以强制剥夺。

征用指以国家的名义强制使用自然人、法人等的财产。 联系:对原财产所有权人或者其他物权人有强制性,在国家有征收或者征用的指令时,权利人方面只能服从。 区别:①征收是为政府方面取得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征用只是紧急状态下的强制使用,紧急状态结束后,被征用的物将返还原权利人。

②征用的对象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征收只是不动产,通常是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

10. 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联系与区别?P235

概念 共同共有,指依一定原因成立共同关系的数人,基于共同关系,而共享一物的所有权的制度。

按份共有指数人按应有份额(部分)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和分担义务的共有。

联系:原则上按份共有不能转化为共同共有,但共同共有在一定条件下可转化为按份共有。 区别:①成立的原因不同。前者须以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存在人的结合关系,后者则无。

②权利的享有不同。前者权利及于共有物全部,后者按应有部分享有所有权。

③因此前者原则上应当在获得全体共有人同意方可对共有物加以使用、收益,后者得自由处分其应有部分。 ④分割限制不同。前者不得要求分割共有物,而后者除应使用目的和合同约定外可请求分割。

⑤共有物管理不同。前者均应得到全体共有人同意,后者共有物的简易修缮和保存行为可单独为之,改良则需共有人过半数或应有部分合计过半数的同意后可为之。 ⑥存续期间不同。一般前者长于后者。 11.用益物权的概念及类型(我国)P255

概念 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在一定范围内加以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A117) 分类 ①登记用益物权与非登记用益物权

②个人用益物权与组织用益物权(主体性质的不同) ③自由流通的用益物权与限制流通的用益物权 ④一般法上的用益物权和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

体系 ①一般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②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

取水权、养殖权、捕捞权

12.土地承包经营权(概念、内容、特点)P262

概念 是指民事主体(主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了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根据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而对其承包的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内容:主要包括承包人、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①承包人的权利 a.占有、使用、收益权 b.处分权

c.补偿权 d.生产经营自主权

②承包人的义务 a.缴纳承包费 b.合理使用土地 ③发包方的义务

a.无法定事由不得在承包期内收回土地 b.无法定事由不得在承包期内调整承包地 c.应当交付约定的土地

d.发包方的违约责任 织成员 特点 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主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

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具有复合性 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途是从事农业生产 ④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期限性

1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概念、特点)P269

概念 依《物权法》A135,是指依法利用国家所有的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特点 ①目的的特定性

②客体的特定性 ③权利主体的广泛性 ④权利存续的期限性 ⑤原则上的有偿性

取得方式 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继受取得主要是交易、互换、赠与、继承等,而原始取得主要有出让、划拨等。前者主要依据合同法调整,而后者主要由物权法调整。 14.宅基地使用权P280:《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由此可见,宅基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通过建造房屋及其他附属设施等方式予以使用的权利。

15.地役权P285: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其一,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 其二,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 其三,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益物权。 16.公示公信原则案例(登记)P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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