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定额》(2017版)
批准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主编单位: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执行日期:2017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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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总 则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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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构成要素 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组成内容 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计算程序和计价办法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取费标准 其他有关规定
总 则
一、为了适应我省建筑业发展需要和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编制《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以下简称“本定额”)。
二、本定额编制的主要依据有:《建筑法》、《社会保险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 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各专业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及我省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 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
三、本定额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装
配式建筑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古建筑修复保护工程、 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构筑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爆破工程、抗震加固工程、市政维护工程等专业工程。
四、本定额是编制和确定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施工图预算、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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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的依据,是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编 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的基础;是投标报价以及其他投资性质工程计价、编制企业定额的参考。
五、本定额是按照增值税税制、正常施工条件、施工方法、施工工艺、合理施工工期、合格工程进行编制的,反映了多数企业正常、合理的费用支出。其中:
(一)本定额税金的计算基数均不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二)本定额取费标准是按照包工包料进行测算的,发包人供应的材料(不含工程设备)(以下简称“甲供材料”)应计取各项费用及税金后再扣除,发包人供应的工程设备(以下简称“甲供设备”)不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
(三)发包工程质量要求达到优良等级的,应计取相应的优质工程增加费。
(四)发包工程应结合项目实际,综合考虑影响造价的各种因素。
六、本定额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6版)(闽建筑[2016]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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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构成要素
建筑安装工程费按照费用构成要素划分,由人工费、材料(含工程设备,下同)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组成。
一、人工费:是指按工资总额构成规定,支付给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和附属生产单位工人的各项费用。包括:
(一)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或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二)奖金:是指对超额劳动和增收节支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如节约奖、劳动竞赛奖等。
(三)津贴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个人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个人的物价补贴。如流动施工津贴、特殊地区施工津贴、高温(寒)作业临时津贴、高空津贴等。
(四)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加班工资和在法定日工作时间外延时工作的加点工资。
(五)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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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五险一金: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材料费:包括施工过程中耗费的原材料、周转性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或成品等材料以及工程设备的费用。其中:
(一)原材料、周转性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或成品的价格由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组成。
1、材料原价:是指材料、工程设备的出厂价格或商家供应价格。原价包括为方便材料的运输和保护而进行必要的包装所需要的费用;包装品有回收价值的,应在材料价格中扣除。
2、运杂费:是指材料、工程设备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及其他费用。
3、运输损耗费: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
(二)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的费用。
(三)常用建设工程设备材料划分标准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施工机具使用费:是指施工作业所发生的施工机械、仪器仪表使用费或其租赁费。其中:
(一)施工机械使用费由下列七项费用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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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折旧费:是指施工机械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陆续收回其原值的费用。
2、大修理费:是指施工机械按规定的大修理间隔台班进行必要的大修理,以恢复其正常功能所需的费用。
3、经常修理费:是指施工机械除大修理以外的各级保养和临时故障排除所需的费用。包括为保障机械正常运转所需替换设备与随机配备工具附具的摊销和维护费用,机械运转中日常保养所需润滑与擦拭的材料费用及机械停滞期间的维护和保养费用等。
4、安拆费及场外运费:安拆费是指施工机械(大型机械除外)在现场进行安装与拆卸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和试运转费用以及机械辅助设施的折旧、搭设、拆除等费用;场外运费是指施工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地点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施工地点运至另一施工地点的运输、装卸、辅助材料及架线等费用。
5、人工费:是指机上司机(司炉)和其他操作人员的人工费。
6、燃料动力费:是指施工机械在运转作业中所消耗的各种燃料及水、电等。
7、税费:是指施工机械按照国家规定应缴纳的车船使用税、保险费及年检费等。
(二)仪器仪表使用费:是指工程施工所需使用的仪器仪表的摊销及维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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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管理费: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的费用。包括:
(一)管理人员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给管理人员的计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及其五险一金。
(二)办公费:是指企业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邮电、书报、办公软件、现场监控、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降温(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降温)等费用。
(三)差旅交通费:是指职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费以及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等费用。
(四)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管理和试验部门及附属生产单位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费。
(五)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企业施工生产和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
(六)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费:是指由企业支付的职工退职金、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经费,集体福利费、夏季防暑降温、冬季取暖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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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劳动保护费:是指企业按规定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支出。如工作服、手套、防暑降温饮料以及在有碍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用等。
(八)材料检验试验费:是指承包人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对建筑以及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等费用以及承包人将上述内容委托第三方检测的费用。
(九)材料采购及保管费:是指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工程设备的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包括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仓储损耗。
(十)工会经费:是指企业按《工会法》规定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比例计提的工会经费。
(十一)职工教育经费:是指按职工工资总额的规定比例计提,企业为职工进行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职工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定以及根据需要对职工进行各类文化教育所发生的费用。
(十二)财产保险费:是指施工管理用财产、车辆等的保险费用。
(十三)财务费:是指企业为施工生产筹集资金或提供预付款担保、履约担保、职工工资支付担保等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十四)税金及附加:是指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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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其他:包括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投标费、业务招待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保险费(包括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等。
五、利润:是指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获得的盈利。 六、规费:是指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和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七、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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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组成内容
建筑安装工程费按照工程造价形成,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组成。其中: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包含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
一、分部分项工程费:是指为完成构成工程实体及设计规定的分部分项工程的费用。
二、措施项目费:是指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费用,包含以下十项费用,并将其分为总价措施项目费和单价措施项目费,其中,总价措施项目费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环境保护)和其他总价措施费(夜间施工增加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风雨季施工增加费、冬季施工增加费、工程定位复测费),单价措施项目包括第(七)~第(十)项。
(一)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规定,为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保护现场内外环境和搭拆临时设施等所采用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包括:
1、环境保护费: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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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有:承包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环境,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周围环境和人的污染和危害,按规定堆放、清除建筑垃圾等废弃物以及竣工后修整和恢复在工程施工中受到破坏的环境等。
2、文明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包括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标准》(DBJ13-81-2006)、《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福建省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指南》等有关规定和施工现场组织文明施工的各项工作。
主要内容有:施工现场四周围墙(围挡)及大门,出入口清洗设施,施工标牌、标志,施工场地硬化处理,排水设施,温暖季节施工的绿化布置,防粉尘、防噪音、防干扰措施,保安费,保健急救措施,卫生保洁等。
3、安全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主要内容有:承包人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标准》(DBJ13-81-2006)、《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责任、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安全生产培训等各类制度;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警示标牌、标志,配置“三宝”;对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防护措施,对建筑“四口、临边”采用安全防护,垂直作业上下隔离防护,施工用电防护;设置地下室施工围栏、基坑施工人员上下专用通道;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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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以及其他安全施工所需要的防护措施。不包括塔吊和施工电梯检测、基坑支护变形监测等,也不包括应当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实施的安全检测费用。
4、临时设施费:是指承包人为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清理费或摊销费等。
主要内容有:搭设符合规定的并能够安全使用的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事业房屋与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厂以及规定范围内的道路、水、电、管线等临时设施和小型临时设施。
(二)夜间施工增加费:包括因夜间施工所发生的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施工照明设备摊销及照明用电等费用;地下室和上部洞体由于难以自然采光而引起的施工降效、施工照明设备摊销及照明用电等费用。
(三)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是指竣工验收前,对已完工程及设备采取的必要保护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四)风雨季施工增加费:指在风雨季施工期间所采取的一般性防风、防雨、防滑措施所增加的人工费、材料费和设施费用以及工效降低、排地表水的费用。
(五)冬季施工增加费:是指在冬季施工需增加的临时设施,排除雨雪,人工及施工机械效率降低等费用。
(六)工程定位复测费: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进行施工测量放线和复测工作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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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二次搬运费:是指因施工场地条件限制而发生的材料、构配件、半成品等一次运输不能到达堆放地点,必须进行二次或多次搬运所发生的费用。
(八)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等相关费用,包括: 1、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是指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场地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个施工地点运至另一个施工地点,所发生的机械进出场运输及转移费用及机械在施工现场进行安装、拆卸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试运转费和安装所需的辅助设施的费用。
2、大型机械设备基础:包括塔吊、施工电梯、龙门吊、架桥机等大型机械设备基础的费用,包括桩基础及其拆除、外弃等费用。
3、大型机械设备检测费:是指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现场检测管理的若干意见》(闽建建[2010]17号)规定,对大型建筑起重机械委托第三方有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测而发生的费用。
(九)脚手架工程费:是指施工需要的各种脚手架搭、拆、运输、摊销(或租赁)费用,以及建筑物四周垂直安全防护。
(十)现行国家各专业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及其我省规定的其他各项措施费。
三、其他项目费
(一)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招标时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工程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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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二)专业工程暂估价:是指招标阶段已经确认的专业工程项目由于设计未详尽或者标准未明确等原因造成无法当时确定准确价格,由招标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一个暂估价。
(三)总承包服务费:是指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不含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包括专业工程总承包服务费和甲供材料总承包服务费。
(四)优质工程增加费:是指发包方要求发包工程的质量达到优良等级的,在合格工程造价基础上增加的费用。
(五)缩短定额工期增加费:是指合同工期较住建部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TY01-89-2016)规定的定额工期缩短,承包人为此而增加投入的费用,包括:增加的周转材料投入、资金投入、劳动力集中投入费用,夜间施工所发生的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备摊销及照明用电等费用。
(六)远程监控系统租赁费:是指根据《福建省住建厅发布施工现场远程监控租赁服务指导价的通知》(闽建筑[2017]5号)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远程监控而发生的租赁费用。
(七)发包人检测费:是指本定额未包括、但发包人将其列入招标范围和合同内容的各类检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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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工程噪音超标排污费:按有关规定,应由承包人缴纳的费用。
(九)渣土收纳费:按有关规定,应由承包人缴纳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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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计算程序和计价办法
一、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按照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之和计算,计算程序见下表。
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计算程序表
序号 1 2 项目名称 计算办法 分部分项工程费 Σ(工程量×综合单价) 措施项目费 Σ(总价措施项目费+单价措施项目费) 编制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时:其他项目费=Σ(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总承包服务费) 编制结算时:其他项目费=Σ(总承包服务费+优质工程增加费+缩短定额工期增加费+远程监控系统租赁费+发包人检测费+工程噪音超标排污费+渣土收纳费) 1+2+3 3 其他项目费 4 总造价 其中:
(一)分部分项工程费:按照工程量乘以综合单价计算。 (二)措施项目费
1、总价措施项目费,按分部分项工程费(不含工程设备费)与单价措施项目费之和乘以相应费率计算。
2、单价措施项目费,按照工程量乘以综合单价计算。 (三)其他项目费
1、暂列金额:由发包人按照本定额第五章的规定确定。 2、专业工程暂估价:由发包人确定。
3、专业工程总承包服务费按单独发包专业工程的建安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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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含工程设备费)乘以专业工程总承包服务费费率计算;甲供材料总承包服务费按甲供材料总金额乘以甲供材料总承包服务费费率计算。
4、优质工程增加费:根据相应级别的优质工程,按分部分项工程费(不含工程设备费)与单价措施项目费之和乘以相应的优质工程增加费费率计算。
5、缩短定额工期增加费:施工工期较定额工期缩短的,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不含工程设备费)与单价措施项目费之和乘以缩短定额工期增加费费率计算。
6、远程监控系统租赁费:发包时按照《福建省住建厅发布施工现场远程监控租赁服务指导价的通知》(闽建筑[2017]5号)规定计算;结算时按实际发票金额扣除可抵扣进项税额后再加上税金计算。未采用租赁方式的,结算金额由承发包双方协商确定。
7、发包人检测费:发包时按被检测项目的工程量或造价,根据有关收费标准进行估算;结算时按实际发票金额扣除可抵扣进项税额后再加上税金计算。
8、工程噪音超标排污费:发包时按有关规定进行估算;结算时按实际发票金额扣除可抵扣进项税额后再加上税金计算。
9、渣土收纳费:发包时按有关规定进行估算;结算时按实际发票金额扣除可抵扣进项税额后再加上税金计算。
二、综合单价,包含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计算程序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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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单价计算程序表
序号 项目名称 计算办法 1 人工费 人工费基价×人工费调整系数 2 材料费 Σ(材料消耗量×材料单价+工程设备数量×工程设备单价) 3 施工机具使用费 Σ(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台班单价)+仪器仪表使用费 4 企业管理费 (1+2-工程设备费+3)×企业管理费费率 5 利润 (1+2-工程设备费+3+4)×利润率 6 规费 (1+2-工程设备费+3+4+5)×规费费率 7 税金 (1+2+3+4+5+6)×增值税适用税率 8 综合单价 1+2+3+4+5+6+7 其中:
1、人工费:按定额人工费基价乘以人工费调整系数计算。 2、材料费:按材料消耗量乘以材料单价加上工程设备数量乘以工程设备单价之和计算。其中:
材料单价计算公式:材料单价=(原价+运杂费)×(1+运输损耗率)。
工程设备单价计算公式:工程设备单价=原价+运杂费。 3、施工机具使用费:包括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仪器仪表使用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按照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乘以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计算。
4、企业管理费:按人工费、材料费(不含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之和乘以企业管理费费率计算。
5、利润:按人工费、材料费(不含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之和乘以利润率计算。
6、规费:按人工费、材料费(不含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之和乘以规费费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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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税金:按不含税工程造价乘以适用税率计算。不含税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之和。
三、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计价办法
根据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的具体项目划分及其工程量计算依据不同,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分为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两种。
1、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分部分项工程、单价措施项目按照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计量规范及其本省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划分及其工程量计算。
2、定额计价,是指分部分项工程、单价措施项目按照有关专业工程预算定额(或消耗量定额)及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划分及其工程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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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取费标准
一、材料运输损耗
材料运输损耗率表
序号 材料类别 1 瓦、空心砖 2 砌块 3 砖、砂、石子、水泥、陶粒、耐火土、饰面砖、玻璃、卫生洁具、玻璃灯具、商品混凝土 4 金属材料 5 其他材料 运输损耗率(%) 3 1.5 1 一般不计取 0.5 二、企业管理费
企业管理费费率表
序号 专业类别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含安装) 装配式建筑工程(含安装) 构筑物工程(含安装) 仿古建筑工程(含安装) 单独发包的装饰工程(含安装) 单独发包的安装工程 古建筑保护修复工程(含安装) 抗震加固工程(含安装) 费率标准(%) 6.8 1 房屋建筑工程 9.8 11.8 11.8 7.6 6.5 11.1 8.9 14.3 2 3 4 5 6 爆破工程 市政工程 园林绿化工程(含安装) 城市轨道交通土建 工程 安装 市政维护工程 备注:
(一)表中房屋建筑工程均包括室外总体工程,如传达室、民用水加压泵房、变电房、游泳池、围墙、室外挡土墙、室外道路、化粪池、阴井、室外地下雨水污水管网等,不包括小区园林绿化与景观工程,也不包括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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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围墙之外的道路、管网等工程。
(二)单独发包的土石方工程按照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含安装)的费率执行。
三、利润
现行利润率取定为6%。 四、规费
目前本定额的规费费率为0%。 五、税金
现行适用税率为11%。 六、总价措施项目费
总价措施项目费费率表
序号 专业类别 安全文明施工费取费标准(%) 2.27 3.58~2.27 3.58 0.48 0.48 2.27 3.58~2.27 3.58 0.48 0.48 2.74 2.74 有外墙装饰 无外墙装饰 22
其他总价措施费取费标准(%) 发包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 发包建筑面积1~3万平方米 1 房屋建筑与装饰 工程(含安装) 发包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内 桩基础工程 室外总体工程 发包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 发包建筑面积1~3万平方米 2 装配式建筑工程 (含安装) 发包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内 桩基础工程 室外总体工程 3 构筑物工程(含安装) 4 仿古建筑工程(含安装) 单独发包的装饰工5 程(含安装) 0.35 0.35 0.35 0.35 0.11 0.87 0.48
6 爆破工程 序号 0.48 安全文明施工费取费标准(%) 0.48 1.12 1.12 2.14 实行标准化管理 未实行标准化管理 园林建筑 绿化种植及养护 2.12 1.81 2.97 1.81 2.75 2.61 0.10 其他总价措施费取费标准(%) 0.10 0.18 0.18 0.44 0.49 0.49 0.38 2.61 专业类别 7 单独发包的土石方工程 8 古建筑保护修复工程(含安装) 9 抗震加固工程(含安装) 10 单独发包的安装工程 11 市政工程 园林绿化工程(含安12 装) 13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14 市政维护工程 备注:
(一)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装配式建筑工程
1、发包工程建筑面积介于1~3万平方米之间的,相应费率按区间插入法计算标准费率(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发包工程建筑面积按发包范围的各栋(号)建筑面积、地下室建筑面积之和计算(不含室外总体附属面积),套用同一费率;分开发包的,按分开后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分开套用费率。
3、桩基础工程包括工程桩、围护桩和地基处理工程。桩基础工程、室外总体工程不论是否单独发包,均套用同一费率。 4、随主体工程发包的土石方(含爆破)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水电、通风空调、消防、智能化、安防等安装工程,均按主体工程费率确定。
5、新建建筑工程(不含扩建工程、单独发包的装饰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最低金额,当发包的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时,不得低于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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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发包的总建筑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时,按每平米不低于80元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最低金额按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和单价措施项目费之和等比例分摊。
6、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增加的承包范围不适用于单独发包情形。 (二)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1、市政工程是否实行标准化管理,应根据闽建综[2015]10号文件精神以及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确定。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均实行标准化管理。
2、市政工程(不论是否实行标准化管理)、园林绿化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费内容均不包括施工现场围墙(围挡)。施工现场围墙(围挡)在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中单独列项计算。工程招标时,应当根据工程所在地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在措施项目清单中提供围墙(围挡)的做法及暂定数量,结算时按实调整。
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内容已包括施工现场围墙(围挡)。费率已考虑3次以内的围墙(围挡)安装、拆除,实际超过3次的,超出部分另行计算。
(三)因各地市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存在差异,需要增加其他费用(如防尘喷雾等)的,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上述取费标准基础上发布新增费率或计算方法,并适时发布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现场围墙(围挡)单价。
(四)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未包括白天因保证交通无法施工而必须在夜间施工所发生的费用,如发生,按夜间施工工程量的1.2%计算。
(五)市政工程、地铁工程行车行人干扰增加费:由于施工受行车、行人干扰的影响而增加的费用,包括因人工、机械效率降低而增加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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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为保证行车、行人安全而增加的维护交通和疏导人员措施费用。结合工程受干扰程度,按受干扰部分项目的人工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为取费基数乘以费率3~10%计算。已设置固定封闭式围挡的施工项目不考虑交通行车行人干扰增加费。
七、其他项目费
(一)优质工程增加费费率:国家级优质工程为5%,省级优质工程为3%,市级优质工程为1%。
(二)缩短定额工期增加费费率:
缩短定额工期增加费费率表
参考费率 序号 1 2 较定额工期缩短比例 基数 >20% ≦20% 0.5% 每超过1% 增加0.1% 甲乙双方自行协商 注:工期缩短每超过不足1%的,按1%计算。
(三)总承包服务费费率:专业工程总承包服务费费率为1.5%;甲供材料总承包服务费费率为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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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其他有关规定
一、编制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时,优质工程增加费、缩短定额工期增加费、远程监控系统租赁费、发包人检测费、工程噪音超标排污费、渣土收纳费等列入暂列金额,在暂列金额明细表中分别列项。工程结算时,暂列金额中包含的各项费用,应按照第二章规定分别列项计算。
二、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甲供材料费作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投标报价时不得修改。
三、关于甲供材料
(一)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时,甲供材料应按照“甲供材料一览表”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填写,其中甲供材料单价(含税价)按照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或经市场询价确定后填入。
(二)“甲供材料一览表”的甲供材料数量与发包人实际提供数量、承包人用于施工的实际需求量,三者之间的数量可能存在差异,由此引起的损益,应在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
(三)由设计变更导致的甲供材料数量、型号规格变动,所引起的相关结算问题,应在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
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报价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市场供应以及合同工期等因素,充分考虑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工程结算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范围调整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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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定额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取费标准按照《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示范图集》进行测算。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在招投标时不可竞争,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最低金额计算的,投标报价时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金额。
六、优质工程增加费,结算时应按照实际评获的最高级别奖项计取相应优质工程增加费,不得重复计取。
七、缩短定额工期增加费
(一)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特点、工期定额合理确定合同工期,工期缩短时宜组织专家论证,且相应计算缩短定额工期增加费。
(二)缩短定额工期增加费,编制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时,以合同工期与定额工期进行比较;竣工结算时,以实际施工工期(扣除可以顺延的工期)与定额工期进行比较,并按实调整缩短定额工期增加费。
(三)实际施工工期(扣除可以顺延的工期)较合同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应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约定,并按合同约定另行计算奖惩费用。
八、总承包服务费与施工配合费
(一)发包人依法将专业工程单独发包,由施工总承包人履行总承包管理的,应当计取专业工程总承包服务费。
(二)甲供材料应当计取甲供材料总承包服务费,甲供设备不计取总承包服务费。甲供材料的检验试验费和采购费由发包人承担,甲供材料到达施工现场后的保管费由承包人承担。
(三)专业工程总承包服务费不含专业工程施工配合费。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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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工程施工承包人使用施工总承包人的脚手架、机械设备、水、电以及安全设施、文明设施、临时设施等的费用,由施工总承包人向专业工程施工承包人协商收取,参考费率(含税)1.5~3.5%。施工总承包人也可以经协商后向发包人收取专业工程施工配合费,发包人再向专业承包人抵扣。
九、在风雨季施工期间,当遇到台风或暴雨等不利气候条件时,在承包人已采取一般性防护措施的前提下,仍对施工现场造成破坏或基坑积水等影响,其工程修复和抽(排)水费用应按现场签证另行计算。
十、人工费调整系数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或其规定执行。
十一、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最高限价)时,材料(含设备)单价应按照我省有关规定确定。
十二、由于发包人甲供材料、工程设备,造成承包人税负加重的,应予承包人适当补偿,具体金额由承发包双方协商确定。
十三、应由承包人承担的材料检验试验费中,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以及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和发包人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费用,如:桩基检测,门窗幕墙性能检测,面砖、预埋件、螺栓拉拔试验,胶相溶性试验,防雷测试,通电测试,建筑安全、消防检测,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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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提供的具有合格证明的建筑材料,发包人要求检测的,若检测结果不合格,该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若检测结果合格的,该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十四、施工机械台班预算单价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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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主编单位: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审定人员:鄢主编人员:高雄映、赵俊秋、康章、吴克楚、翁宇星
飞、黄玉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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