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公平价值观
摘 要:公平作为人类法律追求的永恒价值目标,当然贯穿于经济法的始终。但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又具有自己独特的价值取向,注重经济公平和实质公平,突出经济性与社会性的特点。本文从经济法价值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角度,结合我国实际,仅谈一下经济法的公平观。
关键词:经济法;经济公平;实质公平 一、公平的内涵及历史上各种公平观
俗语说:“法平如水”,这一表明法最基本的价值在于一个“平”字。公平,公为公正、合理,能获得广泛的支持;平指平等、平均。意味着一事物于另一事物相等同,这种等同即可以体现为事物值得相同,也可以表示量的相等。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民族、不同文化都可能有着不同的公平观念和理论。
最早的也是最具道德感召力的是建立在生产力水平及其低端背景下“平均主义”公平观,它是不切实际的、理想主义的公平观;随后是在奴隶制与封建专制社会中长期占据主导地位的“等级差别论”;进入资本主义时期,人们主张“人生而平等”、“自由是人人享有的天赋权利”等;到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英国哲学家边沁的“功利主义”公平观为人们所倡导,主张“富人牺牲一点儿,穷人就获得许多”;“作为公平的正义”被人们称为现代公平的代表。 纵观历史上各个流派的公平观,我们可以发现:公平试着按照
一定的社会标准(法律、道德与政策等),正当的秩序,合理地待人处事是制度,系统,重要活动的重要的道德品质。 二、经济法的公平观
那么,经济法视野下的公平观又是什么样的呢?
由于法学理论常常以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讨论法的价值,不同的部门法对于法律价值的解释也有不同的侧重与取舍。作为具有经济性和社会性的法律部门,经济法强调的公平应该是经济生活的公平,即社会总体的经济公平和实质公平。 (一)、经济公平
经济公平是指任何一个法律关系的主体,在以一定的物质利益为目标的活动中,都能够在同等的法律条件下,实现建立在价值规律基础上的利益平衡。说的直白一点,也就是人们在经济生活中具有相同的地位和权利,包括平等的参与竞争的机会、过程以及平等地享受劳动成果的权利,由此可见,经济公平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竞争的起点公平。即竞争机会和条件的公平。由于天赋、才能、机遇和教育的不同,个体在参与市场竞争的起点是有差别的,这是一种必须承认的社会现实。诚如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奥肯所言:“个人天赋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它可能引起很大的收入差别,进而导致机会的不均等按照市场规则承认它既是公平的,又是有效率的”为了保证处于不利地位的市场主体都能有参与市场活动的机会,立法首先保证个体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其次,密切关注个体
条件的差异,通过对市场上弱者的权利倾斜和特别优惠,缩小条件差异,以条件质的平等体现起点公平的内在本质。如针对我国东部,中西部发展不均衡问题,国家通过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见政策逐步向中西部地区倾斜,以期在新时期个地区经济都能有较快的发展。
2、竞争的过程公平。也称为“规则公平”,指市场主体在竞争中要严格遵守统一的法律和制度,实现平等竞争。规则公平要求我们设置统一的竞争规则,通过规定竞争的方法,框架,为市场竞争的各方提供胜出的可能性,是竞争行为摆脱无序状态,成为可预期、可信任、有理性的行为。
3、竞争的结果公平,即分配公平。基于竞争的起点公平和过程公平,每个成员应该合理地获得自己的受益,但由于每个人的条件不同,在统一的规则下,经过统一的程序,必然会导致不同的结果性收益,这就是结果公平。 (二)、实质公平
为了实现上述经济公平,经济法以制度构建的形式彰显正当的差别待遇,追求的是一种实质性的公平。正如罗尔斯所言:人与人之间的差异一种客观现实,但如果法律对这些先天性的不公平的情况视而不见,依然对所有的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就只能使“不平等变得天经地义,甚至加深这种不平等”。
相比较而言,民法强调的公平是以绝对平等而且主张自由设定
权利和分配义务,倡导的是人人平等和自由,满足了人们对自由和平等的渴望,也激发了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但它无视人与人之间的差异,不分身份、不分强弱,只论形式,不论内容;只看现象,不看实质;只论过程,不论结果,因而是形式上的公平。 但这种形式公平在19c末受到了挑战,由于工业革命的完成,科技的进步和生产力水平的提高,资本的集中和生产的垄断导致社会阶层的明显分化,资本家与劳动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垄断组织和中小企业等在经济势力、社会资源、资讯信息上的不对称导致的实际力量的强弱不均成为不争的事实,对这些力量对比悬殊的社会关系施以同样的权利与平等的机会,其结果必然最终导致实质的不公平,以增加对弱势群体利益的损害的方式获取“不合理”的利益。 --!> 由此,一种遏制个体利益的不合理膨胀,确保社会整体利益格局安全的经济法便产生了。它以社会利益维护为基本价值本位,注重社会总体的经济公平,通过对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协调,目的在于维护社会正义、交易公平、宏观效率,乃至促进经济和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经济法上的公平是在承认市场主体在资源,禀赋等方面的差异前提下追求的一种结果上的公平,即实质公平。一方面承认强势群体的存在,对其可能出现的滥用市场优势地位,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规制。如财税法中采取累进税率,避免财富过度集中;反垄断法中对垄断行为的规制;价格法中所规定的价格听证制度等。另一方
面,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社会保障法中的各项社会救济制度等。对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的区别立法,以一种形式上不公平的方式,实现实质上的社会正义和社会整体利益的协调健康发展。
正所谓“民法以平等而求得形式公平,经济法则以不平等而求得实质公平”。(作者单位:河南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 雍灵,经济法视野下的公平[d],西南政法大学,2006年3月
[2] 王春娣:《论经济法的公平价值观》,《江西社会科学》2001年第2期。
[3] 宋丽俊,论经济法的公平观[j],吉林大学,2007年4月 [4] 张振芝;经济法学的价值理念——公平与正义[j];党政干部学刊;2010年0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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