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流程
一、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2)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
(3)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4)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50%;
(5)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6)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7)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8)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发起人条件
1、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
具备以下条件:
(1)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
(2)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3)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4)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5)为拟设金融租赁公司确定了明确的发展战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
(6)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7)境外商业银行作为发起人的,其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8)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9)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10)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2、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2)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3)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4)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
(5)最近1年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80%以上;
(6)为拟设金融租赁公司确定了明确的发展战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
(7)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8)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9)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10)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11)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3、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租赁公司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2)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3)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4)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所在国家或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6)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7)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8)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4、金融租赁公司至少应当有一名符合第1条至第3条规定的发起人,且其出资比例不低于拟设金融租赁公司全部股本的30%。
5、其他境内法人机构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2)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3)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4)财务状况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5)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6)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7)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其他境内法人机构为非金融机构的,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得低于总资产的30%;
其他境内法人机构为金融机构的,应当符合与该类金融机构有关的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要求。
6、其他境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
(2)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3)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低于10亿美元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4)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5)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6)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7)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8)具有有效的反洗钱措施;
(9)所在国家或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10)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7、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
(1)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2)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
(3)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4)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
(5)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6)其他对金融租赁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8、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在金融租赁公司章程中约定,在金融租赁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当经营损失侵蚀资本时,及时补足资本金。
三、金融租赁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报经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
(1)变更公司名称;
(2)变更组织形式;
(3)调整业务范围;
(4)变更注册资本;
(5)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
(6)修改公司章程;
(7)变更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
(8)变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9)合并或分立;
(10)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三、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的步骤: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需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1、筹建申请
筹建申请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受理。筹建申请由申请人提交下列文件:
(1)筹建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名称、注册所在地、注册资本金、出资人及各自的出资额、业务范围等;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对拟设公司的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组织管理架构和风险控制能力分析、公司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和盈利预测等内容;
(3)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章程(草案);
(4)出资人基本情况,包括出资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营业情况以及出资协议。出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应提供注册地金融监管机构出具的意见函;
(5)出资人最近2年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审计报告;
(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租赁公司筹建申请的答复期为3个月。如未获批准,申请人在6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的申请。金融租赁公司筹建期限为6个月。逾期不申请开业或筹建期满未达到开业标准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筹
建期内不得以金融租赁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2、开业申请
金融租赁公司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提出开业申请,提交下列文件:
(1)筹建工作报告和开业申请书;
(2)境内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对拟设金融租赁公司名称的预核准登记书;
(3)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
(4)金融租赁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机构名称、营业地址、机构性质、注册资本金、业务范围、组织形式、经营管理和中止、清算等事项;
(5)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名单、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6)拟办业务规章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7)营业场所和其他与业务有关设施的资料;
(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金融租赁公司的开业申请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可开业。
金融租赁公司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3个月不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吊销其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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