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能崽扒,傈僳族,文盲,法盲
195年7月因犯罪被捕。经华坪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有期徒刑5年,投入该县米厘铜厂劳动改造,时年27岁,后逃出劳改局进入深山,像野人般独自生活三十年。
有的说,政府能不能放了他,他早已过了法律上的“追诉期”。
基层公安机关机关调查核实认为,王能崽扒逃进深山老林几十年,没有其他违法行为,未对社会构成危害,过去的罪行已经超过追诉期,可以释放同家人团聚。
可是《刑法》第77条规定:“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追诉期的限制”。这一条正好适用于王能崽扒。
然而,王能崽扒的经历实在太特殊了,有的司法人员提出了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一个已经被司法机关宣布已经死亡的逃跑犯人,追诉期已经失效,为什么还要继续服刑呢?可是,有人又提出理由,从《民法》的角度看来,一个人已经宣布死亡又复活了,那”复活“的人必须得去承担”复活“前的法律责任。
现实的问题是,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从人道主义的角度,或从对待少数民族的政策来说,人们希望找出一个简单的办法来解决这个极其特殊的问题,希望国家对这有一个在原始森林中度过了30年”野人“生活的人给予宽大,予以特赦。
那还应该追究他的法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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