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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思考题答案

2022-11-21 来源:客趣旅游网
二、判断题(下列命题你认为正确的就在题后的括号内打“√”,错误的打“×” )

1、行政拘留是我国最重要的行政处罚(√ )

2、我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律应先经行政机关复议(×)

3、行政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因此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对等的(×)

4、行政诉讼期间,采取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原则(√) 5、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调解(×)

6、行政规章也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之一(×) 7、我国法律规定,行政主体只能是组织,不能是个人(√) 8、行政赔偿请求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9、政府行为与行政行为的含义是相同的(×)

10、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既不能作为原告,也不能作为第三人(×)

11、某行政主体于5月2日对公民甲作出罚款500元的决定,并要求甲于5月17日前交清罚款但甲因故于5月 20日才收到罚款决定书。该罚款决定对甲的生效时间应为5月17日。(×) 12、某省公安厅在请示公安部同意后,错误冻结某企业银行账号而引起行政赔偿。这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公安部(×) 13、无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行政规章只能作为“参照”而不能作为审理依据。(×)

14、公民甲穿上警服,冒充公安局民警,以其名义“抓赌”,打伤赌博嫌疑犯四人。市公安局应对四嫌疑犯承担赔偿责任,再向公民甲追偿。(×)

15、某市人民政府发布规定:“本市机动车辆单日单号、双日双号通过长江大桥。”改市人民政府发布规定的行为属抽象行政行为(√)

16、某环保局任意改变其所颁发的排污许可证中所确定的排污量,从行政法学上说,该环保局违反了行政行为公定力原理。(×) 17、某书店贴出“偷一罚十”的告示,并对偷书10元的某顾客罚款100元的行为是滥用职权的行政行为。(×)

18、某乡人民政府以《工作简报》形式通报对149名农民违反计划生育的行政处罚,由于乡政府以《工作简报》的方式“通报”决定的,因而没有必要送达被处罚人。乡政府的行政行为属于形式性行政违法(√)

19、经授权的某大学考虑到张某多年未评上教授,因而在本年度的教授职称评定中予以批准。这种职称评定违反了行政合理性原则。(√)

20、某税务局对买卖股票逃避征税的本局工作人员甲,作出了罚款的决定。该罚款决定是一种行政处分。(×) 三、简答题

1、简述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答案: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是指行政行为合法成立生效所应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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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的基本要素,或者说是应当符合的条件。各类行政行为共同应当符合的一般合法要件:

(1)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合法,即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2)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即行政主体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必须符合一定的权限规则。(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即行政行为所涉及到的权利、义务,以及对这些权利、义务的影响或处理,均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4)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即不仅要符合与该种行政行为性质相适应的程序要求,而且还必须符合程序的一般要求。

2、简述我国司法审查的特有原则。

答案:(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2)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原则。(3)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4)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原则。(5)不适用调解原则。(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3、简述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的区别。

答案:(1)两者的引发原因不同,行政赔偿是违法行为引起的,而行政补偿是合法行为引起的。(2)两者的性质不同,行政赔偿是普通的违法行政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而行政补偿是例外的特定民事责任,并不具有对国家行政行为的责难。(3)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在适用范围、标准、方式等方面也有所不同。 4、简述我国行政立法的主体。

答案:行政立法是行政主体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按照表现形式不同,行政立法的主体有: (1)行政法规制定主体:国务院;

(2)行政规章制定主体: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所在市人民政府;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5、简述行政行为的含义和特征。

答案: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行政行为的特征有:(1)行政行为的服务性;(2)行政行为的从属法律性;(3)行政行为的单方性;(4)行政行为的强制性;(5)行政行为的无偿性。 6、简述行政公正原则主要内容。

答案:行政公正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办事公道,不徇私情,平等对待不同身份、民族、性别和不同宗教信仰的行政相对人。其具体要求有:(1)依法办事,不偏私;(2)平等对待相对人,不歧视;(3)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专断;(4)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5)不单方接触;(6)不在事先未听取相对人申辩意见的情况下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 7、简述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

答案: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

指针对特定人和特定事所作的行政行为。二者的主要区别有: (1)针对的对象不同:抽象行政行为针对的是不特定的人或事,而具体行政行为针对的是特定的人或事。

(2)效力不同:抽象行政行为可以反复适用,并且主要是对将来的事发生法律效力;具体行政行为原则是只对特定的人或事有效,其效力不及于其他对象或事件,并且主要是对过去已发生的事件的处理。

(3)能否直接进入执行过程不同:抽象行政行为一般需要有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作为中介才能进入执行过程,而具体行政行为具有直接的执行力。

(4)救济途径不同:对抽象行政行为不服,不可以直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只能通过其他途径解决,而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一般可以通过复议或者诉讼的途径获得救济。

8、某市居民甲到某县出差被某县公安局错误拘留。甲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问: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会受理此案吗?为什么?

答案:不会,对限制人身自由不服提起诉讼的案件,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又由于中级人民法院只管辖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所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会受理此案。 四、论述题

1、试论行政诉讼中不可诉行为的界定

答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不可诉行为:

(1)国家行为。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所作的行政行为。判定一个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界定:第一,行为所针对的对象是不是确定的。第二,适用效力是“一次性消费”还是反复适用。第三,能否直接进入执行过程。

(3)内部人事管理行为。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作为上下级的从属关系的是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在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的权利义务的决定,包括奖惩、任免等,属于内部人事管理行为。区别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主要应以行政行为所涉及的权利义务的不同来划分,要看该行为所涉及的是一个普通公民的权利义务,还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特有的权利义务,如果是行政机关工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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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所特有的权利义务,应当认定为内部行为。

(4)终局行政裁决行为。终局行政裁决行为是指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作出最终决定的行为,这里的法律指的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当事人对最终裁决不服,只能向作出最终裁决的机关或其上级机关申诉,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拥有终局裁决权的机关并不对所有的事项都拥有终局裁决权,如果拥有终局裁决权的机关超出了终局裁决权的范围,所实施的行为应是可诉的。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既要符合授权的范围,也要符合刑事诉讼法授权的目的。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调解和仲裁行为虽然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发生一定的影响,但它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发生影响的决定因素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不是行政主体的意志。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重复处理行为没有给当事人设定新的权利义务,没有形成、变更或消灭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仍受原来行为的拘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必要。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行政机关的活动作为一种权力的行使或多或少地会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发生一定的影响,当这种影响还没有达到实际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地步,救济就没有必要。 2、论行政处罚的原则。

答案: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行政处罚必须遵循下述原则:

(1)处罚法定的原则。行政处罚是典型的侵益(剥夺)行为,其实施必然导致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权益的剥夺。因此,行政处罚行为自始至终都应该严格贯彻处罚法定的原则。这一原则主要包括下述内容:①处罚设定权法定。②处罚主体及其职权法定o③被处罚行为法定。④处罚的种类、内容和程序法定。 (2)处罚公正、公开的原则。处罚公正的原则,亦称合理处罚的原则,是处罚法定原则的补充。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4)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实质上是由保障相对人陈述权、申辩权的原则和无救济便无处罚的原则构成

的。相对人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违法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5)职能分离的原则。①行政处罚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应分离o②在较重大的行政处罚中,行政处罚的调查、检查人员和行政处罚的决定人员应分离。③作出行政罚款决定的机关和收缴罚款的机构应分离。除依法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应告知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④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中,应有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

(6)一事不再罚的原则。行政处罚以惩戒违法行为人,使其以后不再犯为目的,而不是以某种义务的履行为目的。所以一次处罚即可达到目的。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包括三层意思:第一,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第二,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予以人身自由的处罚。第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处罚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3、试述行政复议的范围

答案:行政复议范围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请求重新审查的范围。行政复议法规定了可申请复议的范围和不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1)可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①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凡是行政主体作出的、影响相对人权益的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不服,都可以提起行政复议。②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如限制人身自由的扣留、对财产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等。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等决定不服的。④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⑤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的。⑥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⑦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例如,行政机关乱摊派、乱收费、违法集资、违法征收财物等。⑧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等事项的。⑨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法定职责的。⑩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⑩认为行政机关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⑩行政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也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是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是乡、镇人民政府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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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2)不可申请复议的事项。①行政法规和规章。行政主体的抽象行政行为包括行政主体制定和发布的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②内部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对其所属公务员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属内部行政行为,被处分或者被处理的人不服,不能申请复议,但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③居间行为。行政主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仲裁等行为,双方当事人的约束力取决于其自愿接受,因此,一方当事人如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但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五、案例分析题

1、1998年6月9日,陈某与何某未办理渔业生产捕捞许可证,一起驾船在禁渔区进行捕捞活动,被县渔政管理部门查扣。县渔政管理部门依据省人大《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简称办法)的规定,对陈某、何某作出了没收渔船及船上的渔网等渔具,并处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陈某、何某不服,以该处罚所依据的《办法》与《渔业法》的规定不一致,《渔业法》没有规定可以没收渔船为由,认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1)地方性行政法规是否有权增加新的处罚种类? (2)本案中县渔政部门应如何适用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答案:(1)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因此,地方性法规只能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予以具体化,不得作出超越性的规定或者增加新的处罚种类。(2)县渔政管理部门在本案中应适用《渔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不应适用《办法》。

2、A市文化局与公安局在一次临时联合稽查中,查获该市东区个体户包某从外地运回一批价值10万元的盗版光盘。市文化局和公安局便依法对这批光盘予以扣押,并以共同名义对包某作出2万元的罚款决定。次H A市东区工商局吊销了包某的营业执照,东区公安分局委托该区洼里派出所对包某予以10天行政拘留的处罚。包某不服上述行政处罚。

问:(1)上述处罚决定,哪些需要经过听证程序而作出?为什么? (2)包某若申请行政复议,谁为复议机关? (3)包某若对行政拘留不服能否直接起诉?为什么?

答案:(1)罚款2万元的决定和吊销包某营业执照的处罚应进行听证。《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2)对市文化局和公安局罚款2万元的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省人民政府为复议机关;对东区工

商局吊销营业执照的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市工商局为复议机关;对东区公安分局委托洼里派出所作出的行政拘留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市公安局为复议机关。(3)包某对行政拘留不服不能直接起诉,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行政拘留不服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3、某市规划局批准该市的税务机关在某居民小区旁建造了一栋高层办公楼,由于距离过近,致使小区内30户居民的住宅无法采光,于是该30户居民将市规划局诉至人民法院。 问:(1)规划局的行为该如何认定?

(2)该30户居民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3)如果该30户居民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作出何种判决?

答案:(1)市规划局的行为是违法的,因其作出批准行为时未考虑建房的间距问题,导致税务机关的办公楼建好后严重影响了其他居民的采光权。

(2)该30户居民有权对市规划局的批准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因为该30户居民虽然不是市规划局批准行为所直接针对的对象,但其相邻权却受到了该行为的侵害,因此与市规划局批准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有原告资格。

(3)法院应作出确认违法判决,并责令行政机关采取措施对该30户居民所受到的损失予以补救。因为市规划局的行为违法理应撤销,但撤销将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因此从维护国家利益的角度出发,法院应确认市规划局的行为违法,同时判令作为被告的市规划局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4、某市A区居民李某在BIX开办了达隆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移动电话和BP机。B区工商局接到举报,李某超范围经营电脑,经查明属实,遂作出了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并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李某不服,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市工商局作出了维持停业整顿1个月、变更罚款为1万元的复议决定。李某仍不服,打算起诉并要求行政赔偿。

问题:(1)本案中行政诉讼的原告、被告分别是谁?为什么? (2)何地何级法院对此案享有管辖权?为什么?

(3)本案中的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分别是谁? (4)原告能否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请求行政赔偿? (5)原告可以申请行政赔偿的范围有哪些?

答案:(1)本案行政诉讼的原告是达隆公司,其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条件: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受到具体行政行为影响的行政相对人。被告是市工商局,因为市工商局改变了B区工商局的处理结果,对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复议机关为被告。

(2)B区基层人民法院或市工商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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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以外的行政案件。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赔偿请求人是达隆公司,赔偿义务机关是B区工商局。 (4)可以。

(5)可以请求赔偿的范围包括停业整顿期间必要的经常性的费用开支和罚款。

5、某市工商局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卫生行政管理机关组成联合执法队,检查市容。执法队发现个体户王某违法占用人行道摆摊,经劝阻仍不退出,便联合以三机关的名义对其作出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

问:(1)该处罚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2)如果王某对该处罚决定不服,提出复议申请,则被申请人和复议机关分别应当是谁?

(3)王某可否在复议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如果可以,哪个机关是赔偿义务机关?

(4)如果王某单独就赔偿问题提出请求,则他应向哪个机关提出?

答案:(1)该处罚决定是不合法的。因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行政拘留的决定只能由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法》也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因此,在本案中,对王某作出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只能由联合执法队中的公安机关作出,而不能以三机关的名义作出,否则就是不合法的。

(2)如果王某对该处罚决定不服,提出复议申请,则联合作出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管理机关为共同被申请人,这三个机关的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即市人民政府为复议机关

(3)王某可以在复议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共同行使职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管理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4)如果王某单独就赔偿问题提出请求,则他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0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6、某市某区工商局与该区消费者协会在对该区电器市场进行的联合检查中,认为个体户某甲销售的电器不符合质量标准,便共同署名对甲作出罚款4000元、没收所有电器的行政处罚决定。甲不服,决定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但他在区市工商局的途中不幸遇车祸死亡。甲父乙遂于第二天已该区工商局为被告,向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的处罚决定;并同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赔偿因没收电器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该

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追加该区消费者协会为共同被告,同时驳回行政赔偿请求,要求乙先向工商局请求解决。

问:⑴乙未经复议便向人民法院起诉是否合法?为什么?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为什么?

⑵人民法院将消费者协会和工商局列为被告是否正确?为什么?若不正确,消费者协会在本案中的诉讼地位由应是怎样? ⑶人民法院要求乙先向工商局请求解决行政赔偿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案:(1)乙未经复议直接提起诉讼是合法的。因为只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先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才实行复议倒置原则。根据本案的情况,法律、法规并不要求应先就工商局的行政处罚申请复议,因此乙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乙具有原告资格。本案中,乙可作为原告起诉,同时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而乙是甲父,属于其近亲属,因此在甲死后,乙有权起诉,具有原告资格。

(2)人民法院将消费者协会和工商局列为共同被告是不正确的。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主体和非行政主体以共同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以行政主体为被告,非行政主体不能做被告。本案中,消费者协会是非行政主体组织,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因此,人民法院将其和工商局列为共同被告是错误的。消费者协会在诉讼过程中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为它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3)人民法院要求乙先向工商局请求解决行政赔偿是不正确的。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一并或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的,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而在本案中,原告是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而非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请求,因此不必先由行政机关解决,人民法院的要求是不合法的。

7、公民某甲因不服县工商局对其的处罚决定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后,有1名审判员和3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其中1名审判员和3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其中1名陪审员是县工商局工作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县委领导曾几次要求听取了该案的审理情况,并要求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县工商局处罚决定的判决。人民法院按县委领导的意见作出了维持的判决。在判决书送达原告5日后,县人民检察院以该案审理的程序不合法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问:本案有哪些地方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答案:本案中存在违反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的地方有:第一,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合法。合议庭应由3人或3人以上的审判员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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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或3人以上的审判员和陪审员的单数人员组成,而本案中审判员和陪审员共4名,不是单数。第二,违背了回避原则。作为审判人员之一的县工商局工作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不能参加对本案的审判工作。第三,违反了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县委领导层几次要求听汇报且提出维持原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要求,这是干涉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行为。第四,县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不合法。首先,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在送达当事人15日届满而当事人未提出上诉时才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判决尚未生效,人民检察院不能对尚未生效的判决提起抗诉。其次,县人民检察院不能对县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8、外国人某甲因嫖宿暗娼被某市城区公安分局查获。区公安分局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对甲罚款2000元,治安拘留6天。甲不服,便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经调查后认为原处罚过重,变更了原处罚决定,作出罚款1000元、治安拘留3天的复议决定。甲仍不服,便在接到复议决定的第3天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后,经审查于第9日作出判决,认为此案属于涉外治安行政案件,理应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判决不予受理,并告知甲到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甲到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后,中级人民法院以区公安分局为被告,进行了审理。

问:本案中,哪些地方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为什么?

答案:本案违反《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地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区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判决是不正确的。因为判决是人民法院对行政争议中的权利和义务作出的实体判决;而对行政案件是否予以受理属于程序问题,只能用裁定,不能用判决。 第二,区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后的第9天才作出不予受理的“判决”,超越了法定的期限。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第三,区人民法院告知甲到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是不合法的。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原告对裁定不予受理不服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四,区人民法院认为此案属于涉外治安行政案件而应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也是错误的。因为依《行政诉讼法》级别管辖的规定,涉外案件并非一定要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区公安分局为被告审理此案也是不正确的。因为本案是经过复议的案件,且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因此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告应是复议机关即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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