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开展2001年度收费审验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价联字[2001]68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1.12.14 【实施日期】2001.12.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开展 2001年度收费审验工作的通知
(黑价联字[2001]68号 2001年12月14日)
各行署、市、县物价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驻哈中直单位及驻哈部队: 根据国家计委等六部委联合下发的《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年审规程》以及黑价联字[1998]67号文件有关规定,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决定在全省开展2001年度收费审验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年审机构及对象
2001年度收费年审工作,由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凡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的单位,均要接受原发证机关的审验。 1 / 3
二、年审内容
(一)确认收费资格和收费主体。
(二)实施收费文件的依据是否正确、有效,有无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超范围收费。
(三)对增减的收费项目,调整的收费标准是否办理了注销、变更手续。 (四)使用的收费票据是否合理合法,收费去向是否合理。 (五)收费资金纳入财政部门“收支两条线”管理情况。 (六)其它需要审验的事项。 三、年审程序和方法
(一)各级年审机构,要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的统一部署,分别对所属执收单位下发《年审通知书》和《收费年审报告书》(样式附后),做好部署、公告等宣传动员工作。 (二)年审工作采取由执收单位报审或物价部门上门审验的方式,在规定时间内按系统安排审验。
(三)执收单位要按要求如实填写《收费年审报告书》,主动提交《收费许可证》正、副本,抽查2001年已使用过的收费票据(10本)、账簿等。 (四)经审验合格后,由物价部门加盖年审章后,方可继续收费。
(五)审验中对有违反国家收费管理规定的,由价格、财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六)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参加年审的单位,其收费许可证将被通报无效。若继续收费,按乱收费查处。 四、统计汇总
各级物价部门,在审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年审规程的统一口径下达结论,并真实、准确地录入每个执收单位的收费项目、收费总金额数。经逐级汇总后,勿于2002年6月10日前将年审情况统计汇总表(同时上报软盘)及统计分析报告上报省物价局收费许可证 2 / 3
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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