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天矗建材有限公司 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文件编号:TC-SC-GC-001 第A版 第0次修改 第1页 共 1页 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生产区动火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2.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贮存装置,在动火作业前必须清洗置换,经分析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 3.易燃、易爆区域内的管道、容器、罐等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 4.高空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并采取安全措施,备好消防器材,放置警示牌,防止火花飞溅到周围可燃物上引起火灾事故。 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地面进行动火作业时,动火点附近有可燃物,应根据现场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6.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必须动火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7.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前应清除现场及周围易燃物,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8.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动火工具设备必须完好,安全附件齐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 编制: 审核: 批准: 生效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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